市供暖公司应急预案

时间:2023-01-02 14:59:49 应急预案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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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供暖公司应急预案

  在平平淡淡的日常中,难免会出现一些事故,为了避免事情愈演愈烈,通常会被要求事先编制应急预案。怎样写应急预案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市供暖公司应急预案,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市供暖公司应急预案

市供暖公司应急预案1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应对集中供热突发事件(以下简称供热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鄂尔多斯市城镇供热管理办法》、《鄂尔多斯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供热工作实际制定。

  1.3基本原则

  1.3.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小城镇供热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其他危害。

  1.3.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按照“条块结合、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逐级健全完善城镇供热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制。各旗区供热主管部门要分别制定本辖区城镇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城镇供热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制。

  1.3.3响应迅速、协同应对。充分发挥城镇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应急专家作用,建立市、旗区协调联动应急处置机制。统筹安排各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各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密切配合,保证重大信息及时报告、准确传递、快速处置。

  1.3.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把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完善住建系统应急平台体系,健全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1.3.5长效管理,落实责任。以保障城镇供热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强化政府监管与企业规范经营相结合的长效管理原则。根据突发事件的影响人口、危害程度进行分级,确定不同级别的情况报告、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程序,落实城镇供热事故应急责任机制。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影响正常供热的突发事件。

  1.5事故风险描述

  出现下列情况时,各部门及供热企业(单位)应立即分析判断影响正常供热的可能性,并决定是否需要上报。如需上报,要立即将发生事件时间、地点、性质、可能影响的程度、影响时间以及应对措施报市供热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旗区供热应急指挥部。

  1.5.1因供热设施、设备发生故障可能影响正常供热;

  1.5.2因供热燃料出现短缺可能影响正常供热;

  1.5.3因供电、供水系统发生故障可能影响正常供热;

  1.5.4因天气持续低温可能影响正常供热;

  1.5.5因其它自然灾害可能影响正常供热。

  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市指挥部指挥体系

  2.1.1市住建局城镇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总 指 挥:市住建局局长

  副总指挥:市住建局分管副局长

  成员单位:市住建局城市管理科

  市住建局办公室

  市住建局城市建设科

  市住建局物业管理科

  2.1.2指挥部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有关城镇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落实市政府有关城镇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建立完善城镇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警机制,组织制定和修订城镇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统一协调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城镇供热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各旗区做好城镇供热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开展城镇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宣传、教育活动;完成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2.1.3日常办事机构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市住建局城市管理科,办公室主任由市住建局城市管理科科长担任。

  其主要职责是:按照指挥部的要求,指导、协助旗区供热主管部门做好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供热燃料储备及应急救助工作;组织建立专家技术咨询委员会;参与城镇供热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其他与供热突发事件相关的管理工作。

  2.2旗区组织指挥体系

  各旗区供热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保障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供热正常运行,牵头成立旗区供热应急指挥部;协调解决供、用热纠纷;制定本旗区城镇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处置一般和较大供热突发事件,负责重大以上供热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和善后工作。

  2.3城镇供热企业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所在旗区城镇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企业自身实际,制定城镇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健全抢险组织机构,成立专业应急抢险队伍,配备完善的抢险设备、交通通讯工具,定期组织演练,积极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知识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出现城镇供热突发事件后迅速响应,及时向所在地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抢险救援。

  2.4热源单位及使用单位、居民用户

  各热源单位应及时制定本单位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供热安全技术负责人,培训供热运营操作人员,做到持证上岗并严格按规范要求操作;发生供热突发事件时及时向供热供应企业及有关部门报告。迅速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争取在最短时间内采取最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防止事态恶化。

  各供热使用单位及居民用户应严格遵守供热使用规则,发生供热管道崩漏等事故应及时报警,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人身及财产安全。

  3、预警及信息报告

  3.1预警分级

  依据供热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影响程度、影响时间、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由低到高分成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四个预警级别。

  蓝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一般(IV级)以上供热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较大(III级)以上供热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橙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重大(II级)以上供热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I级)供热突发公共事件,事件随时会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3.2预警发布和解除程序

  冬季供热期(10月15日至次年4月15日)前15天,全市即进入供热突发公共事件蓝色预警响应阶段,蓝色预警不再另行发布;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由市供热应急指挥部发布。

  冬季供热期结束后,供热蓝色预警自动解除。黄色以上预警的解除程序,参照发布程序执行。

  3.3信息报告

  3.3.1报告责任主体

  城镇供热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事发地镇街道(社区)及其供热主管部门(单位)是受理报告和向上报告供热突发事件的责任主体。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接报的镇街道(社区)及供热部门(单位)要立即将有关情况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报告。特殊情况下,基层单位可以越一级上报,并同时报告所在地政府。

  3.3.2报告原则和程序

  突发事件发生后,城镇供热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事发地城镇街道(社区)及其供热主管部门(单位)等有关部门应立即核实并应于20 分钟内以电话形式、60 分钟内以书面形式向旗区人民政府和市城镇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初步情况。对于核报的信息,也应于20 分钟内以电话形式、60 分钟内以书面形式报告,严禁出现迟报、漏报、瞒报等问题。紧急信息要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尽快提供书面终报。报送、报告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3.3.3报告内容

  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类别、基本过程、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情况,对事件的初判级别,已经采取的措施,有无次生或衍生危害、周边有无危险源、警报发布情况、是否需要疏散群众,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现场负责人和报告人的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等。

  接到各级领导批示的,落实情况也应及时报告。

  4、应急响应

  4.1事件等级

  城镇供热突发事件分为四个级别,按照危害程度和紧急程度从轻到重依次为一般城镇供热突发事件(IV级)、较大城镇供热突发事件(III级)、重大城镇供热突发事件(II级)、特别重大城镇供热突发事件(I级)。

  4.1.1一般(IV级)供热突发事件

  (1)发生供热事故,造成一次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2)因供热设备故障或个别供热主体出现弃管,导致停供面积在5万平方米(含5万平方米)以下或12小时(含12小时)内即可恢复供热的。

  4.1.2较大(III级)供热突发事件

  (1)发生供热事故,造成一次死亡3 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2)因供热设备故障或个别供热主体出现弃管,导致停供面积在5-10万平方米(含10万平方米)以内或12-24小时(含24小时)内仍不能恢复供热的;

  (3)居民室温连续48小时以上低于16℃采暖标准,影响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

  4.1.3重大(II级)供热突发事件

  (1)发生供热事故,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2)因供热设备故障或个别供热主体出现弃管,导致停供面积在10-20万平方米(含20万平方米)以内或24-48小时(含48小时)内仍不能恢复供热的;

  (3)因供热用煤、水出现严重短缺,导致无法正常供热的。

  4.1.4特别重大(I级)供热突发事件

  (1)发生供热事故,造成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亿元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

  (2)因供热设备故障或个别供热主体出现弃管,导致停供面积超过20万平方米以上或48小时以上仍不能恢复供热的;

  (3)因地震、暴风雪等特大自然灾害,导致无法正常供热的。

  4.2响应分级及措施

  4.2.1一般供热突发事件(IV级)响应

  由事发地供热企业启动应急预案,并全权负责处置。旗区供热应急指挥部派人到现场,参与制定应急方案,必要时,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指导、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根据信息分析和事态发展,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落实 24 小时带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

  (2)向受影响用户发布有关信息;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和 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

  (4)通知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5)检查、调集所需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2.2较大供热突发事件(III级)响应

  由旗区供热应急指挥部下设的办公室启动应急预案并协调处置。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指导、督促、协调并参与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应急工作。根据信息分析和事态发展,在采取一般供热突发事件(IV级)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加强对供热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警,组 织专家对事件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强度、事件级别进行研判,并提 出相关建议;

  (2)按规定发布可能受到供热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有关 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3)采取各种方式,提示受影响或可能受影响区域的单位 和居民,利用自备设施等做好应急供热等应对工作;

  (4)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供热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

  (5)指令市级应急救援队伍、相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 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6)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 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投入正常使用。

  4.2.3重大供热突发事件(II级)响应

  由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应立即赶赴现场,并成立由相关成员单位组成的现场指挥部。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负责参与制定应急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并具体负责事发现场的应急指挥和处置工作。根据信息分析和事态发展,在采取较大供热突发事件(III级)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1)相关部门(单位)做好受影响范围居民应急供热的准 备工作;

  (2)做好限制公共建筑和工业生产用热量的准备工作;

  (3)组织市级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协同处置;

  4.2.4特别重大供热突发事件(I级)响应

  由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总指挥,经批准启动应急预案。总指挥与副总指挥应立即赶赴现场,并成立由相关成员单位组成的现场指挥部。指挥部总指挥负责参与制定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并具体负责事发现场的应急指挥与处置工作。根据信息分析和事态发展,在采取重大供热突发事件(II级)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1)做好停止非居民用户供热,优先保障居民用户供热的准备工作;

  (2)做好启动应急热源等其他应急供热措施的准备工作。

  4.3响应程序

  4.3.1发生供热突发事件后,供热单位负责人,应在最短时间内赶到现场了解情况、调解矛盾、控制局面,并依据供热突发公共事件级别,及时向上级主管单位和相关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同时向有关采暖用户通报供热突发公共事件情况。

  4.3.2各相关单位应根据供热突发事件现场情况,启动本区域、本系统的应急预案,指挥协调本区域、本系统的抢修抢险队伍实施抢修抢险和应急救助,尽快恢复供热。

  4.3.3现场指挥部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并根据事件级别及时向上级报告。受报单位或部门根据事件级别和种类进行果断处置,需调动有关人员和市级抢修抢险队伍参与处置时,应立即调动。

  4.3.4供热应急指挥部根据发生供热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对特殊群体居住相对集中、欠费严重、供热单位无法保障正常供热、确需实施应急救助才能保障正常供热的,实施必要的供热应急救助。

  4.4应急结束

  4.4.1指挥部根据城镇供热突发事件抢险工作进展情况决定应急救援终止,并及时向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

  4.4.2抢险应急状态终止后,有关单位应及时作出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的基本内容包括事件发生及抢险经过;事件原因;事件造成的后果,包括伤亡人员情况及经济损失等;预防事件采取的措施;应急预案效果及评估情况;应吸取的经验教训以及对事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等。

  5、信息公开

  城镇供热突发事件的信息和新闻发布,由市供热应急指挥部及事件所在地政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以确保信息正确、及时传递,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供热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按事件级别组织开展供热事故损害核定工作,对事故情况、人员补偿、紧急救助做出评估,制定补偿标准和事后恢复计划,并尽快实施。

  6.2事件调查

  必要时,由供热应急处置办公室牵头组成供热突发事件调查小组,对处置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

  6.3评估和总结

  及时组织对事件处置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处置评估报告,15日内报市供热应急指挥部。冬季供热期结束后,对采暖季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6.4恢复重建

  供热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进行全面评估,有针对性地制定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并组织实施。

  7、保障措施

  7.1通信与信息保障

  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市供热应急指挥部和各成员单位必须保证供热应急体系中有关人员的通信联络畅通。

  7.2应急队伍保障

  各供热单位必须组建供热突发事件抢修抢险队伍,建立并完善相关应急预案配备相应抢险设备,设置供热专家小组,分类别制定应急抢险工作规程。

  7.3物资装备保障

  各供热单位必须配备必要的机动车、可移动电源、通信设备、电焊机、气焊工具、电动试压泵、汽油抽水泵、电动抽水泵、工程照明警示灯、安全警示器具、便携式流量计、红外线测温仪、数字燃气检测仪以及各种规格的管材、阀门和水暖件等抢修抢险物资器材,并宜设立抢修专用装备及资料库,具备一定的供热事故自救能力。

  7.4其他保障

  各供热单位建立供热燃料应急储备。其中供热燃煤应急储备不少于15天用量;遇有恶劣或极端天气预警时,应提前加大应急储备量;加快天然气应急储备能力建设,逐步提高调峰和应急能力。

  各旗区供热主管部门建立供热应急救助保障体系,对特殊群体居住相对集中、欠费严重、供热单位无法保障正常供热,确需实施应急救助才能保障正常供热的,实施必要的供热应急救助。

  供热期间,供热单位拒绝向居民供热,经协调无效,项目所在旗区人民政府可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对供热单位采取紧急接管措施,以保证正常供热。

  各旗区人民政府应安排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准备资金,明确应急救助政策,确保供热应急措施顺利实施,保障全市正常供热,缓解供、用热矛盾,确保社会稳定。

  8、应急预案管理

  8.1应急预案培训

  各有关部门应利用新闻媒体、网络、报刊、举办专题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供热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教育活动。

  8.2应急预案演练

  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指导旗区开展应急演练工作,旗区城镇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制订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围绕情景模拟有针对性地编制演练方案、演练脚本,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供热企业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处置流程演练,提高并保持各岗位工作人员的应急抢险能力。

  8.3应急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鄂尔多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并解释,根据情况变化和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8.4应急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市供暖公司应急预案2

  1总则

  1.1现状及风险分析

  我县主城区共有集中供热企业4家,集中供热热源4个,总供热能力700万㎡。热电联产热源1个,是涿鹿华达热力有限公司。区域锅炉房热源三个,分别是张家口荣庆热力股份有限公司、涿鹿县轩辕城市供热有限公司、涿鹿县金鸿燃气有限公司。截至目前,集中供热面积达到650万㎡,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98%以上,覆盖居民5.2万户。

  目前,主城区集中供热由张家口荣庆热力股份有限公司、涿鹿县轩辕城市供热有限公司、涿鹿华达热力有限公司、涿鹿县金鸿燃气有限公司4家企业共同承担。

  1.2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在县供热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具体指挥下,各相关部门积极开展供热突发事件的隐患排查、应急处置、善后恢复等。

  (2)属地管理。各乡(镇)政府组织制定本级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辖区内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及对受影响区域内热用户的政策宣传、解释和安抚工作。

  (3)分工负责。供热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以主管部门为主,各部门、各单位依据职责积极配合,确保快速反应,迅速开展应急处置、紧急救援、善后处理工作。

  (4)资源共享。供热突发事件抢险救援工作需要调动抢险队伍、材料、车辆、工器具等相关物资和人员时,县政府和相关部门可以按照程序调用供热应急抢险队伍、相关物资设备和人员。

  1.3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张家口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及《河北省供热行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冬季供热生产、运行实际,编制本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因供热设备、供热管网及附件故障,水电供应中断影响供热生产运行、供热弃供弃管以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对供热生产运行造成影响,对城市居民生活用热和生命财产造成危害等供热事件的应急处置。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县供热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涿鹿县冬季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县长李建富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赵小宝担任。

  2.2县供热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按照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指挥、处置冬季发生的供热突发事件;对发生的较大以上供热突发事件,及时决策、下达应急指令,指挥、调用社会资源,责成各部门及时开展供热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指导成员单位和供热管理部门及供热单位做好供热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主持、指导供热主管部门和供热单位开展供热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工作;协调相关单位,做好驻军及武警部队供热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3县供热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县供热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下设供热应急处置办公室,第一办公室设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担任;第二办公室设在县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担任。供热管理办公室负责供热应急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分工开展供热应急的准备工作;检查各供热单位对供热应急预案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具体负责供热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4成员单位及职责

  办公室成员单位包括县住建局、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供电公司和供热企业等有关部门。

  县住建局:负责《涿鹿县冬季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具体组织、指挥及事后分析、总结全县供热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开展全县供热应急演练、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负责对农村清洁取暖的供热应急突发事件进行综合协调。

  县发改局:负责协调本县供热燃料应急调运,农村清洁煤的保供、配送及政策落实、会议组织、信息处理、应急处置和综合协调等日常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处理因发生供热突发事件而引发的社会治安问题。交警部门负责抢修抢险车辆的通行保障以及处置供热突发事件时的交通维护、疏导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做好城市低保户的应急求助工作。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做好重点优抚对象的应急求助工作。

  县财政局:今年煤价、气价均高于历史同期价格,供热企业资金缺口大,财政部门负责本采暖季供热资金保障工作,确保供热能够平稳运行。

  县市场管理局:负责协调检验检测机构对供热突发事件中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进行鉴定。

  县应急管理局:对供热企业生产安全及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县交运局:负责协调供热燃料运输车辆交通保障工作。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协助解决因煤改清洁能源及供热锅炉拆除所引发的供热问题,监管供热锅炉按时完成深度治理,并监管供热企业供热过程中污染物达标排放。

  县供电公司:负责供热电力保障,协助处置因供热用电引发的供热问题及电力供应的实物救助。

  各乡(镇)政府:负责督导本辖区正常供热;协调解决供、用热纠纷;制定本辖区相应的供热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进行供热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理、应急救助和善后处理。

  2.5供热单位职责

  各供热单位应在保障正常供热基础上,结合本企业供热能力和区域供热需求等实际情况,建立应急供热燃料储备,制定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专业的应急抢修抢险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器材;对供热突发事件做到及时报告、快速抢修、尽早恢复。

  3监测预警

  3.1监测和风险分析

  3.1.1信息监测

  县供热应急处置办公室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建立供热突发事件信息监测预测体系,通过日常巡查、基层单位上报、社会公众投诉等多种渠道收集供热信息。供热主管部门要与各供热企业保持联络畅通,随时了解掌握供热情况和动态。

  3.1.2风险分析

  出现下列情况时,供热企业(单位)应立即分析判断影响正常供热的可能性,并决定是否需要上报。如需上报,要立即将发生事件时间、地点、性质、可能影响的程度、影响时间以及应对措施报县供热应急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和应急处置办公室。

  (1)因供热设施、设备发生故障可能影响正常供热;

  (2)因供热燃料出现短缺可能影响正常供热;

  (3)因供电、供水系统发生故障可能影响正常供热;

  (4)因天气持续低温可能影响正常供热;

  (5)因其它自然灾害可能影响正常供热。

  4信息报告

  发生供热突发事件后,供热企业、知情单位和个人有责任和义务将供热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和影响范围等信息即时向供热管理部门或县供热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报送。

  5应急响应

  5.1响应程序

  5.1.1发生供热突发事件后,供热单位及事发地乡(镇)政府负责人,应在最短时间内赶到现场了解情况、调解矛盾、控制局面,及时向县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同时向有关采暖用户通报供热突发事件情况。

  5.1.2乡(镇)政府及相关单位应根据供热突发事件现场情况,启动本区域、本系统的应急预案,指挥协调本区域、本系统的抢修抢险队伍实施抢修抢险和应急救助,尽快恢复供热。

  5.1.3现场指挥部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受报单位或部门进行果断处置,需调动有关人员和县级抢修抢险队伍参与处置时,应立即调动。

  5.1.4供热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根据发生供热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对特殊群体居住相对集中、欠费严重、供热单位无法保障正常供热、确需实施应急救助才能保障正常供热的,实施必要的供热应急救助。

  5.2应急结束

  供热突发事件处置完毕,供热恢复,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影响基本消除后,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特别重大和重大供热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经县供热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由县供热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宣布应急结束。较大和一般供热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由县供热应急处置办公室宣布应急结束。

  6善后处理与调查评估

  6.1善后处置

  供热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组织开展供热事故损害核定工作,对事故情况、人员补偿、紧急救助做出评估,制定补偿标准和事后恢复计划,并尽快实施。

  6.2事件调查

  由供热应急处置办公室牵头组成供热突发事件调查小组,对处置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

  6.3评估和总结

  及时组织对事件处置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处置评估报告。冬季供热期结束后,对采暖季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报县供热应急处置办公室。

  7保障措施

  7.1两级联动协调保障

  建立县、乡(镇)两级联动协调机制,对供热隐患进行排查并协调相关工作,确保正常供热。

  7.2抢修抢险队伍、物资、器材保障

  各供热单位必须组建供热突发事件抢修抢险队伍,建立并完善相关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抢险机动车、安全防护用品、各类抢修设备、监测仪器、移动电源、警示标志以及各种规格的管材、阀门和水暖件等抢修抢险物资器材,具备一定的供热事故自救能力。

  7.3应急供热燃料保障、农村洁净煤保供及农村气代煤工程的安全运行与气源保障

  建立应急供热燃料政府储备。各供热单位建立供热燃料应急储备。其中供热煤炭应急储备不少于15天用量;遇有恶劣或极端天气预警时,应提前加大应急储备量;加快天然气应急储备能力建设,逐步提高调峰和应急能力。

  抓好洁净煤托底政策的落实,增强洁净煤保供能力,是推进农村地区冬季清洁取暖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确保全县农户能安全温暖清洁过冬,保障洁净煤稳定供应,及时应对上游煤源单位因自然灾害、人为破坏、供应调度及其他不可预见的原因导致出现紧急情况,出现对全县供煤计划不能满足正常实际需求,且已超出县乡储备调节范围的紧急情况。特制定以下应急措施:

  7.3.1县发改局积极协调、多方联系洁净煤生产企业,拓宽洁净煤煤源供应渠道。

  7.3.2县财政局筹备应急资金,应对极端气候需求量增加、市场价格非正常上涨等情况。

  7.3.3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积极配合政府做好向农户供应兰炭、型煤等洁净煤工作。

  7.3.4启动生物质燃料替代清洁煤供应,保障应急需求。

  7.3.5考虑电力资源、电网支撑能力等因素,在部分区域应急发放液化气取暖器、电取暖器等分散式采暖器具。

  农村气代煤工作要建立三个责任主体,一是中燃公司要全面承担燃气经营过程的安全主体责任;二是乡镇、村两级要承担原地管理的主体责任;三是县住建部门要承担行业督查指导的监管主体责任,以确保用户在安全的前提下温暖过冬。由于气源、气价的市场波动较大,县住建局要协调中燃公司进行气源保障,县财政部门要重新核定政府预算,保障补贴资金。各乡镇要成立农村气代煤安全管理工作专班,加强宣传,保证用户安全使用意识,防范各类问题发生,公安部门要对恶意损害燃气管网行为进行罚戒,应急、消防、公安部门要针对农村气代煤进行安全监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

  7.4应急救助保障

  县政府建立供热应急救助保障体系,对特殊群体居住相对集中、欠费严重、供热单位无法保障正常供热,确需实施应急救助才能保障正常供热的,实施必要的供热应急救助。

  7.5通信联络保障

  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县政府及其供热管理部门、县供热应急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和各成员单位必须保证供热应急体系中有关人员的通信联络畅通。

  7.6紧急接管保障

  供热单位因客观原因停供弃供的,经协调无效,县政府须对供热单位采取紧急接管措施,以保证正常供热。

  7.7供热应急资金保障

  县级财政应安排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准备资金,明确应急救助政策,确保本县供热应急措施顺利实施,保障全县正常供热,缓解供、用热矛盾,确保社会稳定。

  8宣教培训和演练

  8.1宣教培训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利用新闻媒体、网络、报刊、举办专题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供热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教育活动。

  8.2应急演练

  县供热应急处置办公室负责制订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围绕情景模拟有针对性地编制演练方案、演练脚本,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供热企业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处置流程演练,提高并保持各岗位工作人员的应急抢险能力。

  9附则

  9.1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涿鹿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县供热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根据本预案,各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制定各自的应急预案。

  9.2预案更新

  根据情况变化和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

  9.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市供暖公司应急预案3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提高城市供热行业应对供热重大事故的能力,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开展现场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确保冬季供热安全,维护社会安定,特制订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分级管理、社会参与“的工作原则。各部门按照职责相互配合,通过整合资源、共享信息,形成应急合力共同做好供热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1.3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xx城市供热条例》、《xx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xx公司范围内发生的燃煤紧缺,储煤无法达到7日耗煤量,或因热源事故导致实际供热能力严重受损,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重大停热时间在30小时以上,或停热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的,供热期供热锅炉、管网、换热设施、设备发生事故,且依靠事故单位自身救助力量无法解决的重大供热事故。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成立市供热事故应急抢险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

  主要职责:负责供热事故预案的制定、实施工作;负责事故处理过程中重大问题的决策,包括人员、资源的调动和配置,抢险费用的使用批准等;负责指派有关人员到现场指挥、协调;负责事故有关信息对外的发布;负责本预案的启动和终止。

  成员单位:建设局、经委、发改委、城管局、财政局、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局、气象局、水务局、电业局、供热公司、中国联通司、中国移动。

  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市建设局:负责对供热事故应急工作进行全面的组织和协调,统一部署预案的实施工作,对应急工作中发生的问题进行指挥和决策。

  市经委:负责帮助供热公司协调电煤供应,保障热源供煤稳定。

  市交通局、交警大队:负责为我市供热运煤车辆开通绿色通道,保障运煤畅通。

  市财政局:负责筹集供热事故应急保障资金,保障经营稳定。

  供热公司:负责供热事故发生时的抢险救援、后勤保障、抢险技术方案制定、抢险物资调动及抢险工作。

  其他成员单位:配合和保障供热应急抢险工作顺利进行。

  2.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供热公司。

  主要职责:负责重大供热事故发生时的抢险救援、后勤保障、抢险技术方案制定、抢险物资调动及抢险协调等工作;负责与公安、消防、交通、医疗急救、市政、电业、水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负责事故处理中发生的人员开支、材料、设备等费用的审核工作;负责事故预案演练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2.3应急指挥办公室下设机构(附组织结构图)

  总指挥:

  联系电话:

  副总指挥:

  联系电话:

  (1)专家组

  职责:负责对出现的重大供热事故提供决策方案。

  主要责任部门:

  总工办负责人:

  联系电话:

  (2)综合组

  职责:负责重大供热事故预案的编制工作;负责抢险指令的下达和具体抢险协调组织工作;对抢险队伍内部指挥、协调和外援队伍的协调工作;负责有关信息的发布和各种资料的收集工作;负责事故的人员开支、材料、设备等费用的统计、整理、初审,并做好记录归档工作;负责事故有关情况的汇总工作。

  主要责任部门:

  生产经营部负责人:

  联系电话:

  (3)抢险组

  职责:负责事故现场的具体抢险及安全操作。

  主要责任部门:

  管网中心负责人:

  联系电话:

  (4)技术组

  职责:负责抢险技术方案的制定、论证及事故原因调查认定工作。

  主要责任部门:

  技术组负责人:

  联系电话:

  (5)材料供应组

  职责:负责抢险设备和材料的购置、保管、运输工作。

  主要责任部门:

  后勤部负责人:

  联系电话:

  (6)后勤保障组

  职责:负责抢险人员的生活和车辆保障,及抢险所需特种设备的协调。

  主要责任部门:

  行政部负责人:

  联系电话:

  (7)工程组

  职责:负责事故现场的具体抢险施工及施工现场的安全操作。

  主要责任部门:

  工程部负责人:

  联系电话:

  (8)安全保卫组

  职责: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现场围挡防护及事故现场人员设备总体安全工作。

  主要责任部门:

  安环部负责人:

  联系电话:

  (9)接待宣传组

  职责:负责接待供热用户的上访工作及对外宣传工作。

  主要责任部门:

  客服企划部负责人:

  联系电话:

  3、预防机制

  3.1企业要建立各项规章制定,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狠抓安全管理工作。加强职工的岗位技能培训,建立考核制度。运行期间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档案管理,通过经常性的生产运行状况汇总对比分析,对系统安全进行评估。定期向主管部门汇报,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和考核。

  3.2企业每年都要制度详细的夏季抢修计划和检修规程,做好锅炉、换热器、机泵、电气仪表、管线、阀门、补偿器的检修维护工作,并严格做好检修的验收工作,确保检修合格率达到100%。

  3.3企业要购置储备电力、输煤、除渣等系统关键设备,避免因个别关键设备故障导致供热系统瘫痪,至少购置一台备用发电机;配备备用水池,保证停水时供热系统的补水需求。

  3.4每年采暖前要进行试水、试压工作。运转设备冷态运转3天,检查设备运转情况,消除事故隐患。

  3.5冬季供热运行期间要加强对整个供热系统的监控,通过压力表、流量表等仪器和设备对系统压力、补水量、失水量进行检测,通过系统参数的变化及时发现事故的苗头。

  3.6冬季供热期间企业要加强巡查工作,通过巡查发现有无出现故障的迹象和发生事故的苗头,使运行中存在的不安全隐患及早暴露出来,及早制定维护方案,使问题得到及时的处理,防止事故的发生和扩大。巡查时要做好检查记录,巡查记录是分析热网运行状况的第一手资料,通过巡查记录,可以清楚地看到每天补偿器的动作、阀门是否槮漏、固定支墩儿是否发生错位、阀室内是否存水等详细情况,为掌握设施的工作状态、制定具体的防范措施提供科学的理论依据。

  3.7为了保证一级管网发生事故时能迅速关断事故管段,同时进行泄水作业,企业要投资将主管网中关键部位的关断阀更换成高质量的阀门。

  3.8为保证供热的安全进行,企业要由计划的将一级管网的波纹管补偿器更换为套筒补偿器,防止因补偿器泄露导致供热事故发生。

  4、应急响应

  4.1信息报送

  重大供热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应首先启动本单位的供热事故预案开展自救,并在事故发生1小时内将事故基本情况上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抢险24小时值班电话:12345678;应急抢险办公室电话:22222222,提出救援申请。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指挥部主要领导汇报,并在1小时内报告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4.2指挥与协调

  4.2.1发生事故的企业必须全力配合抢险队伍开展事故现场抢险救援工作。抢险队伍要保持与应急指挥部的信息沟通,按照应急抢险工作日报制度,每日固定时间分两次或三次向应急指挥部书面报告抢险救援情况,重要情况随时汇报。

  4.2.2抢险队伍、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必须无条件服从指挥部的指挥和调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参加抢险救援,在接到抢险命令后,30分钟内必须到达指定的现场。在抢险过程中,各单位要再人力、物力上给予支持,对抢险救援所需的物质、机械设备、人员等,抢险指挥部有权直接调用和征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服从,产生的费用做好记录,事故处理后统一补偿。

  4.3抢险措施

  4.3.1当企业出现燃煤紧缺,储煤无法到达7耗煤量,或因煤质差致使供热能力严重受损,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供热事故时,采取以下措施:

  (1)由企业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自救,配专人到有关企业协调调拨和优质燃煤采购工作。同时,将情况上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本预案启动后,由市建设局协调其他热源、供热单位,紧急向事故单位调拨优质燃煤;由市经委派专人与相关企业沟通,协调电煤调拨;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协调兄弟城市及周边煤源企业,落实优质燃煤。

  (3)在应急燃煤调拨过程中,由市经委协调铁路部门,保障铁路运煤的畅通;市交通局、交警大队为运煤车辆开通绿色通道,保障公路运煤畅通。

  4.3.2热源或供热单位的锅炉、管网、换热设施、设备发生事故时,事故单位自身救助无法解决时,由市供热燃气办组织应急队伍协助事故单位进行抢修。

  (1)补偿器破裂或渗漏处理方法:因为结构上的特点,波纹管补偿器一旦渗漏,便很难修复,所以对于波纹管补偿器渗漏,可采用外加套管的办法进行处理,以保证热网的安全运行。如外加套管的方法无法解决渗漏问题时,应立即更换套筒补偿器。

  (2)阀门泄露事故处理方法:运行中的阀门泄露大部分产生在填料和垫片处,而填料的泄露比垫片处的泄露要多一些。填料产生泄露后,可视情况采用拧紧压盖、加填或更换密封填料等方法进行处理。垫片处的泄露可采用注胶的方法进行处理。

  (3)管线泄露事故处理方法:对管线的泄露,可视具体情况采取补焊、打卡子、焊短节等办法进行处理;在焊接操作时,要严格遵守焊接操作规程,防止金属过热和变形,产生新的裂纹,对捻缝过的部位出现的泄露,不易再次捻缝,以免泄露扩大;泄露点采用上述方法无法解决时,应立即更换管道。在以上三种事故处理过程中,如果涉及到泄水降压操作,可根据集中供热管网上个分段控制阀门的位置,合理地进行关闭阀门的选择操作,尽可能地缩小因事故抢险而造成停止供热的范围。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关闭各换热站的一级网进出站阀门,保持站内循环泵正常循环,保证二级网低温运行,防止大面积冻裂事故发生。

  (4)锅炉发生故障时处理方法:公司每个热源站至少有两台锅炉,尖寒期两台炉运行,为了保证供热的连续,应立即关闭事故锅炉进出口主阀,使其退出运行。

  其他未列入的供热事故,在抢险过程中,由指挥部下设的抢险组,技术组和专家组共同研究确定抢险方案的设施。

  4.4注意事项

  现场抢险是一项复杂性大、危险性高、技术性强的工作,要由严谨的科学态度,胆大心细、慎重果断的作风。抢险过程中,要严格遵守防火、防毒、防爆等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抢险操作应由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修理工担任,现场人员不易过多,并由1-2名专门监护人员。

  4.5检修通报制度

  4.5.1各热源单位在冬季供热运行期间应设备检修停热时,应提前24小时将基本情况(包括停热原因、目前情况、计划恢复时间等)分别通报给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生产部调度中心。

  4.5.2供电部门在冬季供热运行期间因供电设备检修需要停电时,应提前24小时将停电原因和来电时间分别通报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和生产调度调度中心。

  4.6新闻发布

  紧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供热事故信息的对外发布工作。凡供热企业发生的重点供热事故有关信息,必须经市应急委员会批准方可对外发布。其他单位和部门无权向外部发布供热事故信息。

  4.7应急结束

  根据事故的控制和发展情况,应急指挥部提出终止本预案的建议,经市应急委员会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5、附则

  5.1责任追究

  各成员必须无条件执行应急指挥部下达的指令,对据不执行命令、玩忽职守、推诿扯皮的部门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严肃处理。

  5.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供热公司制定、组织实施。各部门也要制定本级的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5.3预案修订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修改和完善,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变化,以及各类演练中发现新问题,各级,各部门的应急预案要适时进行修订,原则上是2年修订一次。

  5.4预案演练

  本预案的演练经应急指挥部批准,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5.5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

市供暖公司应急预案4

  一、指导思想:

  为应对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城区突发性停暖、供暖设施损坏、与供暖有关的人员伤亡等供热安全突发事故,总公司必须建立健全快速、有效的抢修抢险和救援应急处理机制,保证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本预案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以总公司统一指挥、有关各方协调一致的原则,从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角度出发,做到确保供热设施正常运行,提高对供热事故的处置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供热事故对人民群众的影响。总公司在区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全面领导下负责供热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在人员设备安全的情况下将供热突发事故影响降至最低程度。

  二、编制目的

  为确保城区供热的安全稳定运行和有效防止供热事故的发生,切实提高应对供热突发事故的处置能力,预防各类供热事故,能够高效、有序地做好抢险、排险、抢修及救援善后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危害程度,尽快恢复供热,最大程度地减少大面积停热现象,保障广大热用户的生活与工作秩序,特制定本供热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三、事故类型和危险程度分析:

  (一)城区供暖主要危险源包括:供热管网、换热站压力容器、电机水泵等转动的机械设备、高低压配电柜、电源、外网输水热网等。

  (二)供热管网破裂或管网支架损坏等原因可诱发烫伤、砸伤等事故,影响小区供暖,及人员安全等。

  (三)供暖危险源因突发原因出现事故影响供暖及危及相关人员安全等。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供热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

  (1)组织协调供热突发事故的应急抢修抢险工作,落实区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有关工作。

  (2)及时了解掌握辖区供热突发事故情况,根据情况需要向区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处置措施。

  (3)贯彻上级有关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政策、方针,根据应急工作原则和方案,拟定辖区供热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有关成员对事故积极开展抢修抢险救援工作。

  (4)组织供热突发事故应急技术演练、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

  (5)负责辖区供热突发事故应急信息的接受、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

  (6)其他有关辖区供热突发事故应急的重要工作。

  (二)供热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

  总指挥:刘海龙

  副总指挥:裴保信、张祥贵、徐卫民、陈宏、张国峰

  成员:孙冬梅、巨长庚、高长亚、李浩、于威、孙景启、

  贾永生、周仲民、韩建军、秦伟、黄伟、孙开松、

  舒磊、陈福雷、马维峰、张海东

  应急救援队伍:

  专家技术组

  组长:张祥贵

  成员:裴保信、孙冬梅、孙开松舒磊、陈福雷、马维峰、

  张海东、周仲民、巨长庚

  物资保障组

  组长:徐卫民

  成员:黄伟、胡滨、王磊、刘超

  应急车辆组

  组长:孙景启

  成员:孙强、孟昭君、种传伟、李天剑、陆江

  安全保卫组

  组长:巨长庚

  成员:栗兴莲、张勇、张锐、李然

  运行一处

  队长:舒磊

  成员:刘玉海、刘保华、黄石、高玉芳、张强强、

  刘金中、袁伟辉

  运行二处

  队长:马维峰

  成员:王兆宏、叶峰、高继海、贾玉霞、王钰、

  运行三处

  队长:孙开松

  成员:韩方举、孟磊、温涛、谢明、石峰、张立华、

  李中秋、单志国

  运行四处

  队长:陈福雷

  成员:巨长安、孙炳华、韩兆立、姜涛、杜勇、张瑞杰

  运行五处

  队长:周仲民

  成员:黄崇亮、薛开渠、孙中龙、李坤、赵汝峰

  管线所

  队长:张海东

  成员:陈雷、张景峰、蔡青、王璨

  五、预防与预警:

  (一)危险源监控:

  1、各运行处、安全保卫处、生产技术处、管线所、调度中心负责对供热管网监测、调控、处置工作,工作目的是确保供热管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各运行处、管线所负责对供热管网进行巡检巡视,调度中心每日抄报外网压力温度情况,各运行处按照各自负责供热区域对换热站内供热设备一小时一巡视,并填报运行分析记录报表,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安全保卫处负责供热管网安全运行预警工作,对供热安全运行状况资料进行收集、汇总和分析并做出报告上报总公司。

  2、在辖区供热覆盖范围内建立多个测温、测压点,与各换热站操作系统组成监测网络,按要求定期对供热温度压力进行检测分析,发现超温、超压情况各运行处、调度中心立即处理,确保管网安全。

  (二)预警行动:

  1、预警信号发生后,由运行调度部门立即向全体抢险组织机构汇报并尽快向现场负责人发送预警报告,各部门进入预警状态,随时准备投入抢修抢险工作。

  2、符合本预案启动条件时,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发出启动本预

  案的指令。

  六、信息报告程序:

  (一)总公司在单位值班室和安全保卫处设立应急电话,24小时专人值班,应急电话为:3197585、3158870.值班室应明示各应急小组通信联系人及电话。

  (二)供热突发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迅速报告应急指挥机构(应急指挥部)。

  (三)应急指挥部值班人员接到应急电话后,立即向有关事故应急小组及负责人汇报。重、特别重大事故,可直接向应急领导小组总指挥、副总指挥报告。同时按规定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

  (四)根据事故性质,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七、应急抢修抢险程序

  (一)响应分级按辖区供热事故严重程度、性质和影响时间,分为一般事故、重要事故和重大事故。

  1、一般事故:因设备临时故障、临时停电以及供热支管网破裂等导致的停热,在12小时(含12小时)内恢复供热的。

  2、重要事故:一、二次供热管网或换热站故障、外网主热水管网损坏、爆裂等原因导致事故停热12--48小时(含48小时)内仍不能恢复供热的。

  3、重大事故:因供热管网或换热站突发事故对附近居民生命财产构成重大影响的,同时因事故导致长时间停热,48小时以上仍不能恢复供热的: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短期内无法恢复供热的。

  (二)抢修抢险程序

  (1)工作现场突发事故发生后,由现场应急领导小组根据事故情况开展应急指挥与协调,通知有关各应急救援小组赶赴事故现场进行事故抢修抢险。突发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时首先必须进行人员救援工作,要在第一时间联系相关医院同步展开救援。专家技术组、后勤保障组、应急车辆组、安全保卫组应立即按照各自职能开展工作,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及时处理应急抢修抢险工作。

  (2)召集调动应急力量:各应急救援小组接到应急指挥部指令后,必须立即响应,派遣事故抢险人员、物资、设备等迅速运送到事故现场指定位置聚集,并听从现场总指挥的调动指挥,及时快速展开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确保人员设备安全。

  (3)现场总指挥按照本预案确立的基本原则、认真听取专家技术组建议,迅速组织应急抢修抢险队伍进行应急处置工作,并且要与各应急救援队保持通讯畅通,随时了解掌握现场情况,做好指挥协调工作。

  (4)当事故现场有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不能满足抢险要求时,

  指挥部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请求给予支援帮助。

  (5)现场处置:事故发生后,应急车辆组保障车辆充足,安全保卫组负责保护好现场,对危险地区周边进行警戒封闭,要确保现场工作人员及周边群众的安全。如发生特殊险情时,应急指

  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技术组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在确保人员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必要地应急处置措施。

  (三)抢修抢险处置措施

  1、当供热管网架空管路出现漏水现象,应急救援队伍接到指令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实地了解情况,并将漏水管线解列,做好各项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进行应急抢修工作。

  2、当供热管网地埋管路出现漏水现象,应急救援队伍按照指挥部指令立即赶赴现场,实地了解情况,同时将现场情况向指挥部汇报,指挥部组织相关小组立即赶到现场,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应急抢修方案。应急救援队伍将漏水管线解列,组织人员、机具进行抢修。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采取应急供热的临时措施。

  (四)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遵循“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事故处置完毕并恢复正常供热后,由供热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作出决定,并由指挥部办公室通知相关部门和各应急抢险队,各部门负责人安排本部门恢复正常工作。应急结束后由指挥部办公室(安全保卫处)负责对事故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上报。

  八、抢修应急物资与装备保障:

  (一)应急救援车辆、防护装置和快速抢险工具是安全、快速、高效处置突发事件必备设备,必须按抢险救援工作需要配置。

  (二)应急救援物资、防护装置包括防护劳保、应急灯具、

  灭火器、快速抢险工具等。

  (三)应急救援物资、防护装置和快速抢险工具实行在岗备用,并做好维护保养,随时保持完好无损备用状态。

  (四)每年10月底前,各相关小组将下一年度所需应急救援材料、机具、设备储备计划向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汇报,确保应急救援物资储备正常。

  (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储备明细台帐。

  (六)应急救援物资不得挪做他用。指挥部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有权动用一切应急救援物资。

  九、善后处理:

  (一)应急抢修完毕后,应立即组织现场清理、生产及生活恢复工作:同时对应急行动过程进行综合评价,整理应急记录(包括笔录、摄像、照相及其它文字资料),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写出应急总结报告,24小时内上报区政府备案。

  (二)应急总结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单位、时间、地点,事件过程描述,伤亡情况,经济损失,动用救援力量,参与救援

  人员,抢险救援情况,应急行动中反应的问题,经验及教训。

  (三)应急指挥部要认真分析辖区供热突发事故原因,从辖区供热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等向有关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避免相类似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用热安全。

  (四)应急救援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急救援办公室负责制定下达纠正和预防措施认真做好监督落实工作,并定期组织检查验收。

  十、责任

  对供热突发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拒不执行预案、不服从统一指挥,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由总公司给予通报批评,违纪或违法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一、附则

  1、监督检查

  总公司负责对本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预案管理与更新

  (1)下列情况要对预案进行修订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发生变化。

  (2)行政机构或有关单位、部门职责发生变化,需对组织结构与职责作相应调整。

  (3)应急行动或演习中发现问题和出现新情况,应适时进行

  修订。

  (4)影响预案执行的其他条件发生变化,预案需要修订。

  本预案由热力总公司负责编制和解释。

  本预案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市供暖公司应急预案5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稳定供热的保障能力和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供热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天津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因燃料短缺、设备故障、外力破坏等原因,对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本市其他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后,需要同时启动本预案进行配合的,按照本预案程序启动。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市民安全用热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集中供热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按照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3)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

  1.5事件分级

  依据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等级。

  1.6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本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与《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

  本预案对各区人民政府制定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各成员单位制定保障方案和供热企业制定应急预案具有指导作用。

  2组织指挥体系

  2.1指挥机构

  2.1.1设立天津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全面负责本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市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城市管理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市城市管理委主任担任。

  2.1.2市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决策部署;负责全市集中供热应急工作的组织指挥;负责研究制定本市应对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负责组织较大以上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负责检查、指导全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资金、队伍、物资的建立和管理工作。

  2.2办事机构

  2.2.1市指挥部下设天津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办公室)。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委,负责市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城市管理委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2.2.2市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落实市指挥部部署要求;负责提出本市应对集中供热突发事件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负责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队伍、物资、设备采购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工作;负责对供热企业制定(修订)的应急预案进行备案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检查供热企业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工作;负责市指挥部的日常管理工作及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成员单位

  2.3.1市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委宣传部:负责特别重大和重大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新闻发布。

  市委网信办:加强对网络相关舆情的监看和研判,及时管控有害信息。

  市城市管理委:负责组织、协调供热设施抢修及恢复;负责配合做好在燃气供应中断时与上游供气单位进行协调对接、保证燃气锅炉的燃气供应;负责集中供热突发事件涉及城市道路桥梁抢通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市集中供热应急专家组、应急指挥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指挥部办公室的各项日常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在因上游气源问题导致燃气供应不足或中断时协调对接上游供气单位,恢复天然气保障供应。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全市热电联产机组供热保障;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城市管理委落实冬季天然气应急保供预案。

  市公安局:负责集中供热突发事件警戒范围设置与人员疏散;负责公共秩序和社会治安的维护工作;负责组织相关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实施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区域的交通管制工作,保证救援抢险车辆安全快速通行;负责开通应急气源运输车辆、抢险车辆的绿色通道。

  市财政局:负责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资金保障。

  市应急局:负责组织协调供热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依法组织供热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市市场监管委:参与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特种设备相关的应急处理,负责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

  市水务局:负责协调组织集中供热突发事件抢险区域内的用水保障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依据临时救助制度开展急难生活救助,做好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建立伤员救治绿色通道,及时救治和转运受伤人员。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燃气锅炉房泄漏造成外部环境污染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监测工作,提出环境污染消除和治理方案并上报市指挥部。

  市交通运输委:负责为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处置提供相关应急物资运输车辆保障;配合做好设立抢险车辆的绿色通道相关工作;负责在极端天气和突发事件下协调集中供热燃料的正常运输。

  市气象局:负责提前5至7天向市指挥部提供气象预报信息。

  市通信管理局:组织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公司做好通信保障工作。

  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负责配合做好热电联产机组运营调度,保障正常供热;负责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区域供热设施正常供电。

  2.3.2市指挥部根据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处置的实际情况,可对成员单位进行调整。

  2.4现场指挥部

  按照市指挥部的要求,根据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由相关成员单位、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相关供热企业组成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总指挥负责制。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由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现场总指挥;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由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任现场总指挥。现场指挥部下设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工作组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可作相应调整。

  (1)综合协调组:由市城市管理委牵头组建。负责传达现场指挥部各项指令,协调督促各单位落实指令情况;负责起草重要报告、综合类文件;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协调工作;根据市指挥部要求,起草向市委、市政府报送的文件;承办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现场处置组:由市城市管理委牵头组建。负责组织集中供热突发事件抢险抢修工作;根据需要组织、调集应急队伍、物资;掌握集中供热突发事件情况;承办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治安维护组:由市公安局牵头组建。负责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现场安全警戒;疏散集中供热突发事件事发地人员,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维护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现场周边地区道路交通秩序,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救援道路畅通;承办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4)医疗救援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组建。负责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现场伤(病)员的救治、转运及疾病控制、卫生监督等工作,并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和伤(病)员医疗救治相关信息;承办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5)信息舆情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组建。负责收集、处理相关新闻报道,及时消除不实报道带来的负面影响;按照市指挥部要求,筹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影响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负责组织有关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应急处置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事迹与典型;协调公安部门和市委网信办等单位在网上对舆论加以引导;承办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6)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牵头组建,负责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现场经费保障、物资保障、气象预报、通信保障、善后处理和人员安置等工作;负责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抚恤和理赔工作;承办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7)事故调查组:由市应急局牵头组建,负责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调查等。

  2.5区级应急指挥机构

  负责组织区内供热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制定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向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报备;负责组织辖区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动员和实施;负责集中供热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及应急演练工作;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负责区级专项供热应急处置资金的筹措;负责组织实施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应急响应工作和较大及以下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区域内人员的疏散和安置工作;负责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区域内生活保障和社会稳定工作;负责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

  2.6供热企业

  供热企业指利用热源单位提供的或自身产生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企业,负责建立本企业集中供热突发事件预防体系并组织实施;负责按照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本企业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备案工作;制定特殊天气或突发事件条件下燃料保障应急方案;负责组建应急队伍、配备抢修物资及抢修设备;负责做好应急预案的培训、演练;负责及时、准确上报集中供热突发事件信息;负责组织实施应急响应及恢复供热工作;完成市指挥部下达的其他各项应急任务。

  2.7燃气供应企业

  燃气供应企业指为供热热源提供气源的单位,负责保障燃气锅炉的气源供应,做好燃气锅炉房燃气供应不足和中断、燃气泄漏及抢修等的应急处置。

  2.8专家组

  市城市管理委牵头成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负责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对策建议及技术支持,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3预防和预警

  3.1预防

  在日常工作中根据市委、市政府、市指挥部部署,由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总体预防工作,指导区、企业组织预防工作,采取以下预防措施:

  (1)建立与能源供应部门的沟通机制,对本市燃煤、燃气资源的供需平衡状况实施动态监控。

  (2)加强非采暖季集中供热设施的检修。

  (3)加强采暖季供热设施安全运行检查。

  (4)加强极端天气条件下供热设施的安全监控。

  (5)定期采用技术手段进行供热管网、电气设备、锅炉房的安全检查工作,并建立数据档案。

  (6)每年定期对供热设施进行隐患排查工作,建立隐患问题台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7)加强市政道路施工现场供热设施的安全监护。

  3.2监测

  市城市管理委建设并不断完善覆盖全市的集中供热应急管理信息化平台,实时对热源厂、供热企业的运行状况及主要参数进行监测。

  3.3预警

  3.3.1预警级别

  根据停热影响范围大小、持续时间长短和发展趋势等因素,将预警级别分为四级,即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1)红色预警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红色预警:

  ①预测本市未来连续5天内日平均最低温度低于-9℃;

  ②因各类因素可能造成停热降温影响居民用户5万户以上,并持续48小时以上;

  ③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期间,因各类因素可能造成连续停热24小时以上;

  ④因其他因素造成预计发生特别重大集中供热突发事件,事件随时可能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2)橙色预警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橙色预警:

  ①预测本市未来连续4天内日平均最低温度低于-9℃;

  ②因各类因素可能造成停热降温,影响居民用户1万户以上,并持续24小时以上;

  ③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期间,因各类因素可能造成连续停热12小时以上;

  ④因其他因素造成预计发生重大以上集中供热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3)黄色预警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黄色预警:

  ①预测本市未来连续3天内日平均最低温度低于-9℃;

  ②因各类因素可能造成停热降温,影响居民用户5000户以上,并持续24小时以上;

  ③因其他因素造成预计发生较大以上集中供热突发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4)蓝色预警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蓝色预警:

  ①预测本市未来连续2天内日平均最低温度低于-9℃;

  ②因各类因素可能造成停热降温,影响居民用户5000户以下,并持续24小时以上;

  ③因其他因素造成预计发生一般以上集中供热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3.3.2预警发布

  (1)发布权限。橙色、红色预警信息由市人民政府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由相应区人民政府负责发布。

  (2)预警内容。预警信息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内容。

  (3)发布途径。预警信息的发布可以通过手机短信、网络、广播、电视和其他方式进行。相关区人民政府组织属地街道(乡镇)在预警信息发布时对老年人进行风险提醒和紧急避难场所提示。

  3.3.3预警响应措施

  (1)发布蓝色、黄色预警后,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①市指挥部办公室督促相关区人民政府、区供热主管部门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②相关区人民政府、区供热主管部门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③组织供热企业、行业专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科学研判事件发展趋势。

  ④向社会公众发布防灾避险的提示性、建议性信息。

  (2)发布橙色、红色预警后,在以上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①市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指挥人员、救援人员、值班人员等进入待命状态。

  ②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供热企业迅速调集应急抢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③供热企业加强预警区域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④属地区人民政府组织转移、疏散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

  3.3.4预警的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部门根据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可能的发展态势和相应处置进展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当研判可能引发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因素已经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应按照预警发布权限,立即宣布解除预警。

  4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

  4.1信息报告

  4.1.1发生集中供热突发事件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有关单位要立即向市指挥部办公室和所在区人民政府报告事件或隐患信息,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报告相关信息。

  4.1.2市指挥部办公室和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接报即报、随时续报的原则,接报后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向市委、市政府报告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基本情况。对于市委、市政府要求核实的情况,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

  4.1.3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警后及时收集汇总相关信息,经研判后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

  4.1.4信息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报告单位、报告人姓名、信息来源、事件的时间、地点、设施名称、联系电话。

  (2)事件可能造成的影响区域、户数、持续时间、损失程度;事件造成的伤亡人数。

  (3)事件发生后采取的先期处置措施情况。

  (4)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的有关事宜。

  (5)由此事件引发次生灾害或社会影响的初步分析。

  (6)其他需要通报的有关事项。

  4.2先期处置

  4.2.1事发单位应立即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和应急队伍全力营救、疏散、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因设备设施故障引起的突发事件,要迅速调集应急队伍、物资、设备赶赴现场,开展以关闸、查找漏点、抢险堵漏为重点的先期处置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并向属地区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2.2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接报后,迅速核实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基本情况,对事态发展进行科学研判后,立即开展应急救援行动,组织供热专业应急队伍参与抢险救援,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5应急响应

  5.1响应分级

  5.1.1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由市指挥部负责应对;初判发生较大、一般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如事件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并视发展态势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5.1.2发生特别重大集中供热突发事件时,根据市委、市政府决定,市指挥部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发生重大集中供热突发事件时,根据事态严重程度,市指挥部启动一级或二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集中供热突发事件时,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启动本级应急响应,市指挥部视情启动三级或四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集中供热突发事件时,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启动本级应急响应,市指挥部视情提供支持援助。

  5.2指挥协调

  5.2.1指挥协调机制

  (1)组织指挥。区级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市指挥部要求做好有关处置工作。超出事发区处置能力的,事发区应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将指挥权移交市指挥部。

  (2)现场指挥。根据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等级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现场指挥部统一开设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收发点和新闻发布中心,组织完善相关后勤保障。

  5.2.2指挥协调措施

  (1)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①接到特别重大集中供热突发事件报告后,市长和市指挥部总指挥赶赴现场指导、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②由市指挥部组建现场指挥部,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任总指挥,组织实施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

  ③召开指挥部工作会议,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听取各方面情况汇报,研究救援行动、伤员救治、人员疏散、应急征用、中止大型活动、关闭旅游景点等重大决策。

  ④综合协调组及时传达现场指挥部各项指令,督促各单位落实指令,协调事故现场应急救援。

  ⑤现场处置组立即组织集中供热突发事件抢险抢修工作,根据需要组织、调集应急队伍、物资。

  ⑥治安维护组对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现场进行安全警戒,及时疏散人员,维护现场周边地区道路交通秩序,保障救援道路畅通。

  ⑦医疗救援组及时对现场伤(病)员进行救治、转运,并及时报告相关信息。

  ⑧信息舆情组对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相关舆情进行监看和研判,发布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相关信息。

  ⑨后勤保障组负责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现场经费保障、物资保障、气象预报、通信保障、善后处理和人员安置等工作。

  ⑩事故调查组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调查等。

  11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在上游气源问题导致燃气供应不足或中断时协调对接上游供气单位,恢复天然气保障供应。

  12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热电联产机组供热保障。

  13市交通运输委负责在极端天气和突发事件引起的道路封堵情况下协调集中供热燃料的.正常运输。

  14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燃气锅炉房泄漏造成外部环境污染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监测工作,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其他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立即采取措施防止突发事件扩大,共同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等工作。

  (2)启动二级应急响应

  ①接到重大集中供热突发事件报告后,市指挥部总指挥和市指挥部有关负责同志赴现场指导、组织、协调、支援应急处置工作。

  ②由市指挥部组建现场指挥部,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任总指挥,组织实施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

  ③召开指挥部工作会议,传达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听取各方面情况汇报,研究救援行动、伤员救治、人员疏散、应急征用等重大决策。

  ④综合协调组及时传达现场指挥部各项指令,督促各单位落实指令,协调事故现场应急救援。

  ⑤现场处置组立即组织集中供热突发事件抢险抢修工作,根据需要组织、调集应急队伍、物资。

  ⑥治安维护组对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现场进行安全警戒,及时疏散人员,维护现场周边地区道路交通秩序。

  ⑦信息舆情组对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相关舆情进行监看和研判,发布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相关信息。

  ⑧后勤保障组负责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现场经费保障、物资保障、气象预报、通信保障、善后处理和人员安置等工作。

  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在上游气源问题导致燃气供应不足或中断时协调对接上游供气单位,恢复天然气保障供应。

  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热电联产机组供热保障。

  11市交通运输委负责在极端天气和突发事件引起的道路封堵情况下协调集中供热燃料的正常运输。

  其他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立即采取措施防止突发事件扩大,共同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等工作。

  (3)启动三级应急响应

  ①接到较大集中供热突发事件报告后,市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赴现场指导、组织、协调、支援应急处置工作。

  ②市指挥部办公室协调调度市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和应急物资等资源,指导、协助相关成员单位和事发地所在区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③综合协调组及时传达现场指挥部各项指令,督促各单位落实指令,协调事故现场应急救援。

  ④现场处置组立即组织集中供热突发事件抢险抢修工作,根据需要组织、调集应急队伍、物资。

  ⑤市城市管理委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协助区人民政府协调上游气源供应、热电联产机组供热保障、集中供热燃料正常运输等工作。

  ⑥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单位做好交通管制、伤员救助等工作。

  其他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立即采取措施防止突发事件扩大,共同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等工作。

  (4)启动四级应急响应

  ①接到一般集中供热突发事件报告后,市指挥部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赴现场协调、支援应急处置工作。

  ②市指挥部办公室协调调度市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和应急物资等资源,协助事发地所在区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③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供热企业抢修受损的供热管线、锅炉等供热设施,尽快恢复供热。

  ④市城市管理委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协助区人民政府协调上游气源供应、热电联产机组供热保障、集中供热燃料正常运输等工作。

  其他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立即采取措施防止突发事件扩大,共同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等工作。

  5.3新闻与舆情应对

  事发地所在区宣传部门负责较大、一般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市委宣传部统筹协调特别重大、重大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

  信息发布可通过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借助手机短信、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未经批准,参与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消息。

  5.4应急结束

  5.4.1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事件次生、衍生危害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5.4.2特别重大、重大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由市指挥部按程序宣布应急结束,现场救援队伍有序撤离。较大、一般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由区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各部门转入常态工作。

  6后期处置

  6.1恢复生产

  6.1.1供热企业要充分估计和考虑事故遗留问题,受损建筑物倒塌等潜在危险。履行撤离现场全面交接手续,恢复供热,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区人民政府确认后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6.1.2市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电力、供水、燃气、道路等设施的检查和受损设备修复工作。

  6.1.3供热企业负责现场清理工作;负责及时修复集中供热突发事件中受损的供热设施;负责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恢复情况。

  6.2调查评估

  6.2.1市公安局负责派专人保护现场,维持现场秩序,为事件调查创造条件。参与处置人员要按照规定继续保护现场,为事件调查、分析提供直接证据。必要时对事件现场进行录像或拍照。待事故调查人员明确指令后,再决定清除事件现场。

  6.2.2一般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由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较大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开展。重大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特别重大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在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下开展。发生供热生产安全事故后,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依法组织供热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6.2.3责任单位要根据事件发生原因立即着手进行整改,同时要根据应急处置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修改、完善自身的应急处置预案。

  6.3应急救助

  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事件调查结束后,相关供热企业必须积极配合,做好受害家庭的安抚、赔偿工作。

  7应急保障

  7.1应急队伍保障

  市城市管理委组建300人的市级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区城市管理部门建立区级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伍,滨海新区及各开发区城市管理部门各自建立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辖区内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救援等工作;各供热企业要根据设备设施的类型和供应规模,建立企业应急抢险队伍,并合理分布。

  7.2物资保障

  供热企业负责配置应急装备和物资,并建立完善的抢险物资管理制度和定期检查、保养、更新制度;每年9月30日前向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应急物资保障情况;市指挥部办公室不定期进行督导检查。

  7.3资金保障

  7.3.1市、区人民政府保障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应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负担,由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7.3.2供热企业在年度预算中要对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应急专项资金作出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购置和维护大型抢修设备、组织应急预案大型演练等。

  7.4技术保障

  7.4.1供热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各部门协作,逐步实现本市热电联产及调峰锅炉房主干管网互联互通,满足不同区域间的供热调度需求。

  7.4.2供热企业加大投入,与供电部门配合逐步完成热源及换热站的双电源建设;加快供热自动化与信息化的融合建设,及时掌握供热参数运行及预警情况。

  7.5避难场所保障

  依据本市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充分利用现有的学校室内场所、体育馆、影剧院等公共建筑和人防工程,作为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避难场所。

  7.6社会动员

  市指挥部办公室配合各区人民政府、供热企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组织媒体、社会团体共同发挥作用,做好及时的宣传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7.7宣传教育

  7.7.1市城市管理委要依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加强安全供用热宣传的组织管理。

  7.7.2区人民政府要将供热安全宣传纳入社区的工作内容,做好供热设施安全保护和宣传教育。

  7.7.3市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做好集中供热安全宣传教育。

  7.7.4供热企业要加强职工安全教育,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7.8培训

  7.8.1市城市管理委负责制定行业应急管理的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应急管理人员培训,提高应急处置组织能力。

  7.8.2供热企业定期组织对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和应急抢险人员进行应急预案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8附则

  8.1责任和奖惩

  对于在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对于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事故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8.2预案管理

  8.2.1本预案解释工作由市城市管理委承担。

  8.2.2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演练制度,组织相关成员单位每2年至少组织1次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通过应急演练,培训应急队伍,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供热企业应急演练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典型经验交流推广。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级别突发事件的,本年度至少进行1次同类型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

  供热企业应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应急预案规定,每年至少组织1次演练,并及时开展演练评估和总结,根据评估情况及时完善应急准备、修订应急预案,不断提高应急预案可操作性、实用性和供热从业人员的抢险救灾能力,并确保负责急修、抢修的队伍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准备状态。

  8.2.3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制定本部门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实施方案,落实本部门预案执行的负责人、责任人、联络人,保证本预案的有效实施。

  供热企业依据本预案,编制适合本单位特点的应急预案;在预案中应明确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发生时,停、限热企业排序名单。企业应急预案须经专家论证后,上报市、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急预案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8.2.4市城市管理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组织相关部门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送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8.2.5市城市管理委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践,及时修订预案,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重新办理审查、论证、备案和公布等各项程序。

  8.2.6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地震应急预案等21个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xx〕22号)中的《天津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市供暖公司应急预案6

  冬季采暖是居民正常生活和工作学习的基本保障条件,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为了能够及时有效应对冬季供热期间出现影响居民正常采暖和重点用户正常用热的紧急情况,确保居民正常采暖和社会稳定的大局,结合本县供热实际情况,制定此预案。

  一、建立冬季供热应急指挥系统

  (一)建立冬季供热应急指挥机构

  1.冬季供热应急指挥部。遇有紧急情况时,负责重大事件和事故紧急处置的组织指挥工作;负责对应急保障金的启动使用。

  总指挥:经理

  副总指挥:副总经理

  成员单位:下属各科室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供热管理办公室主任担任

  2.设立冬季供热应急指挥部,建立相应指挥系统。遇有紧急情况时,负责对一般、重要、重大事件和小、一般、大事故和特大事故等紧急情况的紧急处置组织指挥工作。

  二、紧急状态及紧急情况分类和等级

  (一)紧急状态和紧急情况。进入居民冬季采暖期间,即为冬季供热紧急状态。在此期间,出现的影响居民正常采暖的情况为紧急情况。

  紧急情况分为紧急事件、紧急事故和其它紧急情况,并按照影响程度划分相应等级。其中,供热期间内因非供热系统设备设施故障出现的停热或供热不达标情况,或由此造成和可能造成社会重大影响的事件,称为紧急事件;因供热系统设备设施故障出现的停热或供热不达标情况,称为紧急事故;因用于供热的能源出现短缺及上述未含的其它原因影响正常供热的情况,称为其它紧急情况。

  (二)紧急事件:分为一般事件、重要事件和重大事件

  1.一般事件:因供热质量或纠纷,个别人冲动闹事。

  2.重要事件:供热企业因被严重欠费等原因,造成供热质量严重不达标,甚至可能出现停热或已短时间停热的情况;因供热质量或纠纷,小区用户聚众闹事事件。

  3.重大事件:供热企业因被严重欠费或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供热质量严重不达标,出现停热并达12小时以上并协调无果的;因供热质量或纠纷,小区用户聚众闹事,可能出现或已出现集体上街或上访行为的事件。

  (三)紧急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小事故:设备或管道的零部件在运行中突然损坏、造成局部设备(管道)运行中断但没有影响锅炉运行或正常供热,修复费不足500元的事故。

  一般事故:设备或管道的零部件在运行中突然损坏,影响锅炉停运3小时以内,没有影响正常供热。修复费不足20xx元的事故。

  大事故:设备或管道的零部件在运行中突然损坏,造成单台锅炉停运1天或影响供热4小时以上,修复费在20xx-50000元之间,没有人员严重伤害的事故。

  特大事故:设备数损坏严重,供热处于瘫痪状态,修复费用在50000元以上,或造成至少1人重伤或死亡,或未到上述条件但性质恶劣,影响极坏者。

  (四)其它紧急情况。包括供热用煤出现短缺的紧急情况。

  三、紧急情况处置程序

  (一)紧急情况处置程序

  1.一般事件处置程序

  (1)接到各种信息渠道反映后,立即通知办公室。

  (2)办公室主任前往出事地点了解情况,协调矛盾,控制局面。

  (3)事件处置后,办公室将情况报主管领导并密切跟踪关注该处情况。

  2.重要事件处置程序

  (1)接到各种信息渠道反映后,立即通知办公室。

  (2)办公室主任前往出事地点了解情况,协调矛盾,控制局面。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并根据具体情况和事态的发展,决定是否向主管县长报告,是否通报相关部门。

  (3)事件处置后,办公室将情况报主管领导,并密切跟踪关注该处情况。

  (4)认真分析事件发生原因,如因欠费问题引起的,则按程序准备材料,向财务科申请应急资金,做好紧急救助准备工作。

  3.重大事件处置程序

  (1)接到各种信息渠道反映后,立即通知供热管理办公室。

  (2)办公室接到信息后,立即报告主管领导、主要领导,办公室主任及主管领导前往出事地点了解情况,协调矛盾,控制局面。根据具体情况和事态的发展,决定是否向冬季供热应急指挥部门报告。

  (3)主要领导经分析认为事件主要因欠费引起,则启动重大事件应急程序,向财务科申请应急资金;如因供热站存在严重管理问题,则除进行临时紧急救助外,可考虑对该供热站采取临时代管措施。

  (4)对准备采取临时代管措施的供热站,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代管准备工作。

  (二)应急事故处置程序

  1.事故报告程序

  小事故:3天内报到技术科,供热站填写《事故调查报告》。

  一般事故:1天内报到技术科和分管经理,供热站填写《事故调查报告》。

  大事故:立刻报告技术科、分管经理、总经理,供热站协助调查人员进行调查,供热站填写《事故调查报告》。

  特大事故:立即通知技术科、分管经理、总经理,由公司将事故情况上报县主管领导。

  2.事故的应急措施

  小事故:立即组织抢修人员和所需物资、工具进行抢修;并在4小时内抢修完毕,并通知技术科。

  一般事故:责任科室立即组织和所需物资、工具进行抢修;并在6小时内抢修完毕,通知技术科和分管经理。

  大事故:责任科室立即组织人员和所需物资、工具进行抢修并在8小时内抢修完毕,并通知技术科、分管经理、总经理。

  特大事故:责任科室立即通知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立即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在确保人员安全和设备安全的情况下,组织抢险人员和所需物资、工具进行抢修,争取最短时间恢复正常供热,并通知技术科、分管经理、总经理;由公司将事故调查及处理情况上报县主管领导。

  3.事故处理程序: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接受事故教训,杜绝事故发生。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有意毁灭证据及现场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小事故:由供热站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预防措施,填写《事故调查报告》,工程技术科批复意见、存档。

  一般事故:由供热站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预防措施,填写《事故调查报告》报工程技术科、分管经理批复意见,技术科存档。

  大事故:由供热站写出事故经过,技术科分析原因,制定预防措施,填写《事故调查报告》报分管经理、总经理签署意见,技术科存档。

  特大事故:由事故发生的供热站写出事故经过,技术科分析原因,制定预防措施,分管经理、总经理签署意见,技术科存档;并在应急领导小组将事故原因分析、预防措施上报县主管领导。

  (三)其它紧急情况的处置程序。

  1.供热用煤短缺的紧急处置。各级供热主管部门定期了解供热单位的储煤情况,一旦出现用煤紧张的情况,及时通知煤炭公司协调煤炭运输。

  2.停水、电的紧急处置。及时通知供电局及自来水公司组织协调好供水、供电工作。

  四、可启动的应急机制

  (一)部门联动协调机制。部门联动协调机制是在供热特殊情况下,依靠各有关部门的力量对应急事故和事件联合进行协调的一种方式。供热期间出现的一般应急事故和事件可启动各单位联动协调机制;供热期间出现的重要应急事故和事件可启动各单位联动协调机制;供热期间出现的重大应急事故和事件启动县联动协调机制。

  (二)信息快速反映机制。信息快速反映机制是在供热值班信息系统和组织网络的支持下,对应急事故和事件的信息及时处理的一种快速的反应。对各种突发事故和事件必须在15分钟内按信息传递程序完成传递,各级领导和岗位人员必须做出快速反应。

  (三)供热动态预警机制。供热动态预警机制是对可能出现的寒冷天气、不稳定因素等提前告知的一种警示,供热管理办公室要与各供热站保持联络畅通,做到全面掌握全公司供热动态,上情下达;供热管理办公室要与各供热站及锅炉房有关控制调度部门保持联络畅通,随时了解掌握末端用户的供暖情况和动态。

  (四)事故抢修抢险机制。事故抢修抢险机制是对出现的各种供热应急事故进行快速排查、处理和恢复供暖的一种能力。制订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和抢修抢险预案,建立抢修抢险队伍,具备事故自救的能力。

  (五)供热质量评测机制。供热质量评测机制是对供热质量进行评价的一种重要方式,是对供热质量纠纷进行评判的重要依据,是供暖单位加强供热调节,提高供热质量的手段。要高度重视,明确并规范测温的频率、时间、测点、数量、方法以及原始纪录、统计工作。要按规范要求,组织检查力量和测温队伍,对锅炉房供热情况和用户采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热问题及时处理。对用户的供热质量投诉,要进行实测并记录在案;对涉及经济赔偿的供热质量投诉,必须有法律认可的第三方见证和有三方签字的现场实测记录。

  (六)应急临时代管机制:应急临时代管机制是冬季供暖期间,供热站出现的重大事件或事故,给社会造成恶劣影响,而对供热站所采取的临时接管的应急措施。

  (七)应急物资保障机制。应急物资保障机制是为应急事故抢修抢险任务提供物资准备的重要保证。要根据设备状况,备齐物品备件;要备齐抢修抢险物资和机械设备,随时应对可能出现的事故情况。

市供暖公司应急预案7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应对集中供热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不良影响,保证用户供热质量,促进集中供热的持续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

  《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青岛市城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即墨市热电厂所属供热区域内的供热突发事件。

  1.4风险评估

  城市集中供热运行过程中,受行业自身和外界因素影响,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风险因素:热源厂锅炉、机组、故障导致供热中断;换热站、混水站、提压站故障导致供热中断;老化的蒸汽管网、高温水、低温循环水管网存在破裂泄漏风险,容易导致供热中断;极端恶劣天气引发热源供应不足,导致供热中断;自然灾害、煤炭不足、停水停电、施工破坏、人为因素、其他行业事故等导致供热中断等。

  1.5事件分级

  1.5.1一般供热突发事件:造成500户以上1000户以下或整个小区居民连续停热8小时以上的。

  1.5.2较大供热突发事件:造成1000户以上5000户以下居民连续停热8小时以上的或因热源故障限制热量造成用户室温大面积不达标8小时以上的。

  1.5.3重大供热突发事件:造成一个热源区域居民连续停热8小时以上的。

  1.5.4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造成两个以上热源区域居民连续停热8小时以上的。

  1.6应急队伍的组成及职责范围

  1.6.1应急抢修队伍的组成及要求:

  由源腾公司、暖通安装队、外协资源组成。对协助抢修资源至少配置土建队伍两个,供热设施维修队伍两个,由总工办在近年土建和供热设施安装维修队伍、设备吊装搬运设备中选择。各抢修队伍应成立专门的供热抢修机构,负责供热抢修人员技术培训、设备维护、抢修工作协调等。每年10月15日前总工办应将抢修队伍、人员配置情况、负责人、联系方式、抢修设备和工器具配置情况落实到位并通知到供热运行、服务、管理和抢修部门。

  1.6.2应急抢修队伍的职责范围:热源故障应急抢修由生产部门组织,源腾公司及外协资源根据生产部门要求进行抢修;蒸汽管网应急抢修由管理职责范围内生产部门组织,源腾公司及外协资源根据生产部门要求进行抢修;;供热主管网应急抢险由辖区热力公司组织,源腾公司及外协资源根据生产部门要求进行抢修;供热站、二次管网、小区管网设施的应急抢修由辖区热力公司组织,各区域外协公司负责具体的抢修工作。

  1.7应急设备的配置

  应配备的应急抢修设备:须配备必要的电气焊设备、热水抽水泵、污水泵、发电机、应急抢修车、运输车辆、人员的安全防护器具、现场防护设施、照明设备等。

  2、组织指挥机制

  2.1热电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抢修指挥部

  成立热电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抢修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抢修指挥部),由厂长任总指挥,责任部门分管副厂长任副总指挥,供热部、总工办、安环部、企管部、厂办、党办、综管部、各热源厂生产部、各热力公司生产部门负责人、源腾公司、物资公司、暖通安装队负责人任组员。

  2.2应急抢修指挥部办公室

  应急抢修指挥部办公室设在供热部,办公室主任由供热部部长担任。主要职责:负责组织落实供热应急抢修指挥部的决定,组织协调各部门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突发事件抢修工作;负责供热应急抢修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与实施;负责供热应急突发抢修事件的统计分析,依法依规报告信息;负责组织供热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负责组织上报市供热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等。

  2.3部门职责

  2.3.1供热部:负责应急事件整体的工作协调;负责指导、协调供热突发事件有关新闻报道、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现场救护等工作;负责与上级投诉、信访部门的汇报联络工作。

  2.3.2党办:负责按照审核的信息组织新闻报道。

  2.3.3厂办: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的协调、汇报工作;负责组织对外发布信息的审核工作。

  2.3.4安环部:负责安全事故的调查,对应急过程安全工作进行评估。

  2.3.5总工办:负责抢修队伍、土建队伍的管理;负责应急抢修的指导、调度、技术支持工作;负责道路开挖等手续办理工作。

  2.3.6企管部:负责组织应急抢修预案的审核,负责对预案执行的考核,

  2.3.7各热源厂生产部:负责确保热源保障能力,负责热源故障现场抢修组织和技术方案的初步制定,负责组织热源故障的抢修。

  2.3.8各热力公司:负责所辖区域供热突发事件现场抢修组织和技术方案的初步制定,负责组织所辖区域应急事件的抢修;负责初期事故现场的防护工作;负责影响区域居民的通知和宣传工作;负责外网供热恢复工作。

  2.3.9源腾公司、暖通安装队、外协资源队伍:负责抢修工作的具体实施,抢修设备的配备和维护,抢修人员的培训确保抢修能力适应供热需要。

  2.3.10物资公司:负责抢修应急物资的及时供应。

  3、监测预测

  3.1预防

  各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整改,有针对性地制定应对措施或应急预案,制定有关抢修的实施方案,做好供热突发事件预防及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3.2监测

  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抢修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建立供热突发事件信息监测预测体系,通过日常巡查、各热力公司上报、社会公众投诉等多种渠道收集信息;气象部门发布预警后,应对重点部位进行持续性监测,有针对性地提出防范工作要求。

  3.3预测

  在信息监测的基础上,各部门要根据监测信息的分析、汇总情况,及时对隐患信息进行预测判断;对于外地已发生的突发事件,应按照“高度敏感、注重关联”的原则做好防范、预测,及时完善防控应对措施。

  4、预警

  4.1预警分级

  依据供热突发事件即将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结合我厂集中供热实际情况,由低到高划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4个预警级别。

  Ⅳ级预警:造成500户以上1000户以下或整个小区居民连续停热8小时以上的。

  Ⅲ级预警:造成1000户以上5000户以下居民连续停热8小时以上的或因热源故障限制热量造成用户室温大面积不达标8小时以上的。

  Ⅱ级预警:造成一个热源区域居民连续停热8小时以上的。

  Ⅰ级预警:造成两个以上热源区域居民连续停热8小时以上的.

  4.2预警发布

  4.2.1由应急抢修指挥部发布。

  4.2.3预警发布内容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可能后果、警示事项、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

  4.2.3预警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短信、网站、微信公众号、内部专用网络、小区宣传等向社会发布或通报有关部门(单位)。

  4.3预警响应

  4.3.1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抢修指挥部办公室、辖区热力公司、厂部职能部门等应密切关注形势的发展态势,及时作出响应;加强应急职守,采取防范措施,做好相关工作。

  4.3.2根据信息分析和事态发展,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向受影响用户发布有关信息;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供热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投入正常使用。做好受影响范围居民应急供热的准备工作;做好限制或停止公共建筑和工业生产用热量的准备工作。

  4.4预警变更与解除

  4.4.1供热应急抢修指挥部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的发展,应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4.4.2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供热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立即宣布解除警报,或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5、信息报告

  5.1报告的时限和程序

  5.1.1供热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区域热力公司、热源厂应立即核实并向分管厂领导和其他职能部门汇报。

  5.1.2由分管厂领导或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5.1.3供热部负责核实供热突发事件有关情况并向各热源厂和其他职能部门通报,事发区域热力公司和热源厂应第一时间做好突发事件沟通协调。

  5.1.4紧急信息要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责任部门要在三日内提供书面终报。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5.2报告内容

  供热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类别、基本过程、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情况,对事件的初判级别,已经采取的措施,有无次生或衍生危害、周边有无危险源、警报发布情况、是否需要疏散群众,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现场负责人和报告人的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等。

  6、应急处置

  6.1先期处置

  6.1.1热源外部突发事件发生后,辖区热力公司要立即启动相关预案的应急响应,调动相关专业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疏散现场周边无关人员,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6.1.2热源突发事件影响到外部供热后,热源厂要立即启动相关预案的应急响应,调动抢修队伍进行处置,辖区热力公司根据预案配合管网、供热站的运行调整工作。

  6.1.3突发事件责任部门应组织技术人员进行会商,及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事故扩大。

  6.2组织协调

  6.2.1一般供热突发事件(Ⅳ级):由辖区热力公司组织相关应急抢修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厂供热应急抢修指挥部和职能部门根据预案进行应急响应并配合处置。

  6.2.2较大供热突发事件(Ⅲ级):由辖区热力公司组织相关应急抢修队伍,总工办组织资源进行协同处置。热源故障由热源生产部门组织应急抢修队伍和总工办组织资源进行协同处置。厂供热应急抢修指挥部和职能部门根据预案进行应急响应并配合处置。

  6.2.3重大供热突发事件(Ⅱ级):由应急抢险指挥部组织启动应急响应,组织事发热力公司和热源进行处置。属于管网故障造成的由辖区热力公司组织相关应急抢险队伍进行抢修,属于热源故障造成的由热源厂生产部部门组织抢修,总工办协调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6.2.4特别重大供热突发事件(Ⅰ级):由应急抢险指挥部组织启动应急响应,组织事发热力公司和热源进行处置。属于管网故障造成的由辖区热力公司组织相关应急抢险队伍进行抢修,属于热源故障造成的由热源厂生产部部门组织抢修,总工办协调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6.3现场指挥

  6.3.1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四级和三级突发事件由辖区热力公司或热源厂负责人或生产部门负责人进行现场指挥。二级和一级突发事件由抢险指挥部组建现场指挥部,由辖区热力公司或热源厂分管厂领导进行现场指挥,视情设置若干工作组,建立现场指挥部相关运行工作制度,各热源厂和热力公司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工作组可根据实际进行增减调整。

  6.3.2宣传报道:党办负责研究制定新闻报道计划,协调、安排新闻报道和发布工作,赴现场媒体记者的对接;负责舆情的监测、收集、研判、引导,公众自救防护知识宣传等工作。供热部负责组织好热线的答复,与上级投诉、信访部门的汇报沟通工作。厂办负责组织对宣传的审核工作,组织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

  6.3.3交通治安:由综管部负责,负责协调政府交通、治安管理部门对现场警戒、交通管控,社会面管控及秩序维持。

  6.3.4设施抢修组:由源腾公司负责,负责根据供热突发事件现场情况、辖区热力公司、热源厂和现场指挥部的要求,制定现场应急处置具体措施方案,迅速组织力量、设备和物资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等工作。总工办组织好外部土建和维修资源进行权利配合。

  6.3.5综合协调:四级和三级突发应急事件由辖区热力公司负责综合协调。二级和一级及热源原因造成的应急事件由供热部负责综合协调。

  6.3.6运输保障:由综管部负责,负责组织协调车辆做好应急运输保障,确保抢险救援物资、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6.3.7医疗救护:由综管部负责协调医疗救治工作。

  6.3.8后勤保障:由综管部负责。

  6.3.9事故调查:由安环部负责,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6.3.10专家组:由总工办召集相关领域专家、部门有处置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组成。负责根据相关单位上报和现场收集掌握的信息,对整个事件进行评估研判,向应急抢修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决策建议,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等工作。

  6.4处置措施

  6.4.1一般突发事件(Ⅳ级)处置措施:辖区热力公司组织公司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置,设施防护标志等。根据故障情况根据抢修职责通知抢修队伍做好抢修维修准备工作;辖区热力公司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汇报分管领导和厂部职能部门,并组织制定初步抢修方案;通知抢修队伍组织抢修人员及抢修设备到现场处置;辖区热力公司根据现场及抢修队伍处置情况及时汇报分管领导和厂职能部门,确定抢修时限;辖区热力公司对影响范围的用户通过短息、张贴通知、热线等方式进行用户通知宣传,供热部和党办做好配合工作。供热部负责向政府主管、投诉和信访部门汇报有关突发事件影响及抢修进度等情况。

  6.4.2较大突发事件(Ⅲ级)在采取一般突发事件(Ⅳ级)处置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下列1项或多项措施:热源故障由热源厂生产部门组织抢修队伍进行抢修;由分管领导向政府主管部门汇报有关突发事件影响及抢修进度情况;总工办调度资源赶赴现场参与处置;因热源故障造成用户大面积不热情况,党办应通过电台、报纸、微信、网络等途径进行宣传和通知;辖区热力公司通知单位和居民做好应急取暖相关工作。

  6.4.3重大突发事件(Ⅱ级)在采取较大突发事件(Ⅲ级)处置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下列1项或多项措施:由应急抢修指挥部统一指挥抢修工作,统一调度抢修资源;各责任区域部门按照职责组织区域内抢修工作;党办应通过电台、报纸、微信、网络等途径进行宣传和通知;辖区热力公司通知各单位、企业和家庭提前准备空调、电暖器等取暖设施;对非居民用户用热进行限供,保障居民用户用热。

  6.4.4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在采取重大突发事件(Ⅱ级)处置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下列1项或多项措施:对非居民用户用热进行停供,保障居民用户用热;对重点用热单位、居民区,调配应急热源予以保障。

  6.5应急结束

  应急处置结束,确认相关危害因素消除并恢复供热,根据突发事件级别由组织处置部门报分管领导或应急抢险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7、总结评估

  供热突发事件结束后,安环部应组织事发部门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分析和总结评估,报厂安委会并按照上级要求进行上报。

  8、宣教培训和演练

  8.1宣教培训

  8.1.1各热源厂、热力公司、职能部门应进行应急抢险预案的培训,广泛开展供热应急抢修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教育活动。

  8.1.2预案发布后,应急抢险指挥部办公室要对相关指挥员、应急救援队伍进行预案解读培训,使其熟悉应急职责、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切实提高应急联动处置能力。

  8.2应急演练

  应急抢险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订年度供热应急演练计划,围绕情景模拟有针对性地编制演练方案,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供热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至少每年进行1次演练。各热源厂和热力公司应当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演练方案、现场演练、演练评估、演练音像资料等应及时归档保存备查。

  9、责任追究

  9.1供热部负责对本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应急处置工作中推诿扯皮、不作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中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现场处置中失职、渎职,信息发布不力,以及应急准备中对责任应尽未尽并造成严重后果等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依照制度规定追究责任。

  9.2总工办应制定抢修过程有关考核规定,并监督各部门、抢修队伍执行。

  9.3企管部负责组织应急抢修事件的考核工作。

  10、预案修订

  由供热部按照《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青岛市城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总结评估情况,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实现预案可持续改进。

市供暖公司应急预案8

  1.危险源与风险分析

  供热安全事故主要风险如下:

  供热热水管道爆裂:因室外气温较低或因管道质量问题造成供热热水管道破裂,泄漏的热水烫伤行人、损坏市民其他财物,造成大面积停止供暖。

  2.应急组织与职责:

  2.1应急组织体系

  热力公司成立公司安全小组,履行供热安全事故应急管理职责,热力公司经理任组长,副经理、专工任副组长,成员为各班组长及保管。

  2.1.1热力公司安全小组应履行的应急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2.1.1.1贯彻落实有关供热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的法规和规定;

  2.1.1.2指挥、协调供热安全事故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救援工作;

  2.1.1.3监督、管理应急体系的建设和运转;

  2.1.2在热力公司安全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安全小组成员应按照其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分别完成供热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2.1.2.1牵头负责《热力公司供热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演练工作;

  2.1.2.2负责《供热管道爆裂事故现场处置方案》、牵头做好供热应急物资的准备工作;

  2.1.2.3牵头做好供热事故应急知识和技能的教育培训工作;

  2.1.2.4协助现场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完成供热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2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2.3热力公司供热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2.3.1组织《热力公司供热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修订和演练工作;

  2.3.2对《热力公司供热事故专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和备案;

  2.3.3负责督促做好供热事故所需应急物资的准备;

  2.3.4负责监督管理供热设施的配备和使用。指导落实工作现场防范措施。

  2.3.5负责组织供热事故应急知识和技能的教育培训工作;

  2.3.6针对典型场所发生的供热突发事件,负责组织相关专业人员组成专家组,为供热事故的处理提供专业技术服务;

  2.3.7协助现场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完成供热事故的应急指挥;

  2.3.8监督做好供热事故应急工作。

  2.4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职责

  热力公司正职是本部门供热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供热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4.1热力公司发生Ⅰ级响应级别供热事故由公司应急指挥负责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2.4.2热力公司发生Ⅱ级响应级别供热事故时,由经理负责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2.4.3在发生火灾事故后,应急指挥领导成员赶赴事故现场进行现场指挥,成立现场指挥部,根据供热情况和现场人员力量下达任务,坚持“迅速、果断、科学、冷静”的原则,灵活处置现场情况。

  2.4.4根据事故情况立即按预案规定程序,组织力量对现场进行事故处理。

  2.4.5视情况决定是否向上级部门报警求助。

  2.4.6负责逐级向上级报告事故及处理进展情况。

  2.4.7应急状态消除,宣告应急行动结束。

  2.5专业应急工作组

  根据供热事故的工作需要,成立应急操作处理组、检修专业应急组、供热应急组、安全救护组、物资保障组、通讯保障组、现场保卫组、物资疏散组。

  2.6各专业应急组职责

  2.6.1应急操作处理组

  2.6.1.1及时向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火灾事故情况,及时通知专业应急组赶赴现场进行应急处理。

  2.6.1.2根据设备具体事故状况,及时主动采取对事故设备、场所的隔离操作等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2.6.1.3当有发生危及现场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可能情况时,应及时警告并疏散现场工作人员。

  2.6.1.4根据供热事故现场情况,协助指挥部开展其他应急处理救援工作。

  2.6.1.5协助现场保卫人员做好事故现场的封锁和保护工作。

  2.6.1.6协助现场恢复和事故调查工作。

  2.6.2检修专业应急组职责:

  2.6.2.1按照检修维护规定程序进行应急处理。

  2.6.2.2按照专业要求和特点进行供热分隔或其他技术隔离措施。

  2.6.2.3解决或提供供热现场技术问题

  2.6.2.4供热事故后进行现场恢复生产,参与事故分析和调查。

  2.6.3安全救护组:负责供热受伤人员的现场急救和救援医疗器材的保障供给。

  2.6.4物资保障组:负责抢险救援物资、设施的准备、供应及运输工作。

  2.6.5通信保障组:负责供热现场与后勤部门或市有关协作、支援单位联系。

  2.6.6现场保卫组:负责供热事故现场外围实施警戒和交通管制及疏散,引导外来支援队伍。

  2.6.7人员疏散组职责:

  2.6.7.1了解供热事故上需要抢救的人员数量、地点等,确定抢救人员行动的通道、方法、器材、所需要的力量,并具体组织抢救。

  2.6.9.2采取必要的方法稳定供热事故所造成的人员的情绪,防止出现围困人员因心理紧张可能引起的危险性行为。

  3.应急处置程序

  3.1信息报告与处置

  3.1.1信息报告与通知

  3.1.1.1为有效的应对突发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公司内特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

  值班电话:0537-3196516;

  值班地点:公司办公室;

  值班人员:安全管理人员轮流值班。

  3.1.1.2一旦事故发生,现场人员应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公司应急管理办公室,应急管理办公室应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公司负责人,并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按照现场处置程序立即开展自救。

  3.1.1.3公司应急管理办公室在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记录报告时间、对方姓名、双方主要交流内容。

  3.1.2信息上报

  主值接到事故报告信息后,应立即对供热事故情况进行检查确认,确认事故报告信息的所有内容,在确认事故信息的情况下,迅速下达应急处理命令,采取临时应急措施,对事故情况加以控制,并迅速报告安全小组办公室、公司事故管理部门,公司事故管理部门负责人依据公司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见第二十四、二十五条)对应急响应级别进行确认。

  3.1.2.1公司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在1小时内向陵城镇安监站、市安监局及市政府报告。

  3.1.2.2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3.1.2.2.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3.1.2.2.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1.2.2.3事故的简要经过;

  3.1.2.2.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3.1.2.2.5已经采取的措施;

  4.供热事故处置措施

  4.1响应分级

  按《热力公司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有关内容执行。

  具体条款摘录如下:

  第二十三条热力公司的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别分为I级响应(公司级)、Ⅱ级响应(部门级)。

  第二十四条I级响应是指热力公司发生的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已经或预期达到下列情形之一:

  (1)因设备、系统故障或人为因素等各类原因引起造成主要供热设备比当时负荷值降低50%以上,影响负荷供应连续时间超过120分钟。

  (2)故障引起设备设施破坏,造成停炉。

  (3)因燃料供应短缺、供水不足等原因预期造成主设备非计划停运时。

  (4)因风暴、雷雨天气、寒潮、冰雹等自然灾害,已经或预期对整个热力公司的安全生产、经济运行造成较大影响的。

  (5)其他生产事故(人身重伤害、人员误操作、设备损坏)预期为厂《安全考核实施细则》规定的一类障碍及以上事故。

  (6)超出热力公司应急处置能力,需要公司组织应急处置的各类突发事件。

  第二十五条Ⅱ级响应是指热力公司发生的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已经或预期达到下列情形之一:

  (1)因设备、系统故障或人为因素等各类原因引起造成主要供热设备比当时负荷值降低20%以上,影响负荷供应连续时间超过60分钟。

  (2)故障引起设备设施破坏,对主设备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3)因燃料供应短缺、供水不足等原因预期造成机组限负荷运行或影响对外供热连续时间超过60分钟时。

  (4)其他生产事故(人身轻伤害、人员误操作、设备损坏)预期为厂《安全考核实施细则》规定的二类障碍及以上事故。

  (5)超出热力公司班组(或项目部)的应急处置能力,需要部门(或下属单位)领导组织应急处置的各类突发事件。

  4.2供热事故处置程序:

  4.2.1现场了解情况、调解矛盾、控制局面,并依据供热安全事故级别,及时向相关部门、分管领导报告有关情况,同时向受影响的热用户通报供热安全事故情况。

  4.2.2成立现场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启动相应应急预案,指挥协调本部门的抢修抢险队伍实施抢修抢险或实施应急救助,尽快恢复系统正常运行。

  4.2.3现场应急处理负责人应全面掌握事件进展情况,并根据事件级别及时向相关部门、分管领导报告。

  4.2.4根据事件级别和种类进行果断处置,需调动有关人员和抢修抢险队伍参与处置时,应立即调动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

  4.2.5根据发生供热安全事故的具体情况,对特殊群体居住相对集中,确需实施应急救助才能保障正常供热的,实施必要的供热应急救助。

  4.3事态监测与评估

  对供热事故发展态势及影响程度进行动态的监测,并对监测信息做出初步评估,将各阶段事态监测和初步评估的结果,向有关部门进行汇报,为整体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4应急人员安全

  在应急救援或抢修过程中必须对应急人员自身的安全问题进行周密的考虑,包括现场安全防范措施、现场安全监测是否做到万无一失。

  4.5抢险

  本预案的首要任务是抢救在供热安全事故中受伤人员,使受伤、受困人员及时脱离事故现场并进行救助,其次,力求在最短的时间内阻止事故势态进一步扩大,以最快的速度进行抢修。具体的抢险工作由现场应急队伍负责,具体方案的采用要在保证抢险人员安全的基础上进行。

  供热安全事故发生时应执行下列程序:

  供热热水管道爆裂:发现供热热水管道爆裂,迅速关闭该管段控制阀门,检查有无人员被热水烫伤,通知部门领导。

  4.6警戒与治安

  有关部门在事故抢修现场应建立警戒区,抢修区域外周围3m应设置警戒线或安全围栏,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抢修区域,保证抢险工作的顺利进行。生产现场检修围栏内为紧急疏散区,受伤人员要疏散到检修区域以外。检修区域以外的周围区域为管制区域,实施交通管制,防止与救援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事故现场,外来车辆未经许可不能入内,维护现场治安秩序,保障救援队伍、物资运输和人群疏散等的交通畅通,避免发生不必要的伤亡。

  4.7人群疏散与安置

  人群疏散是减少因供热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扩大的关键,公司有关部门应对紧急情况的疏散区域、疏散距离、疏散线路、疏散运输工具、安全蔽护场所以及回迁等做出细致的准备,应考虑疏散人群的数量、所需要的时间及可利用的时间、环境变化等问题。对已实施临时疏散的人群,要做好安置。

  4.8医疗与卫生

  对在供热安全事故中受伤的人员,应采取及时、有效的现场急救或转送医院进行治疗,应急人员要及时提供受伤人员的受伤情况,医疗人员必须了解相关伤害的救治特点。

  4.8.1急救和诊断应注意的事项

  4.8.1.1紧急救护要争分夺秒,就地抢救,动作迅速,方法正确。

  4.8.1.2要认真观察伤员全身情况,发现呼吸、心跳停止时,应立即在现场用心肺复苏法就地抢救。

  4.8.1.3在现场紧急救护的同时,应与医疗机构取得联系,请求给予救治的指导与帮助。在医务人员未到达前或未送达医疗单位前,不应放弃现场救治。

  4.8.1.4现场救护人员,在将伤员移交医疗单位时,必须将有关伤员的情况向医生做情况通报。

  4.8.2急救要点

  4.8.2.1受伤者立即脱离致害物,脱离供热安全事故现场。

  4.8.2.2皮肤烫伤的伤员应立即将患者衣服除去,尽快清洁创面,并用清洁或已经消毒的纱布保护好创面,避免伤面感染。

  4.8.2.3骨折(特别是脊柱骨折)时,在没有正确地固定的情况下,除止血外包扎,应尽量少动伤员,避免加重损伤。

  4.8.2.4颅脑外伤,应使伤员采取平卧位,保持气道畅通,若有呕吐,应扶好头部和身体,使头部和身体同时侧转,防止呕吐物造成窒息。

  4.8.2.5请勿随便给伤员饮食,以免呕吐物误入气管。

  4.8.2.6置伤员于空气清新、安全清洁的环境中。

  4.8.2.7防止伤员休克,特别要保护伤员心脏、肝、脑、肺、肾等重要器官的功能。

  4.9现场恢复

  应急部门在供热安全事故抢险结束后,对参与供热安全事故抢险的人员进行清点,使用的抢险物质与装备安排专人进行清点和回收。

  4.10应急结束

  在充分评估危险和应急情况的基础上,经现场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批准,由现场总指挥宣布应急结束。

  (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为了保障公司正常有序的生产经营工作,使得企业财产和员工身体健康得到有效保障,公司严格按照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行业相关规定,制定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一、公司所有生产经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生产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二、本制度旨在加强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保证公司生产、设备、财产及员工生命安全等得到保障,使公司各项生产经营工作在有安全保障的环境下顺利进行。

  三、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由公司生产经营总负责人负责制。实行生产工作以“预防为主,安康为本,预防为先,科学管理,持续改进”的工作方针,由公司生产经营总负责人负责各系统的全面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公司安全生产领导机构是:由公司生产经营总负责人领导下的主管生产负责人负责牵头,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安全委员组成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度。主管生产负责人对生产计划部、物资供应部、生产车间、检验中心、仓储库房、设备动力部负责全面安全工作管理;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全面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每季度定期向主管生产负责人汇报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工作情况;主管生产负责人负责每季度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总结安全生产工作总体情况。主管生产负责人负责每季度向公司生产经营总负责人汇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五、各部门安全生产负责人执行监督检查制。各级相关领导定期、定人,按职责分工、分别深入作业现场巡回检查。

  六、生产车间要严格按照生产操作规程操作设备,定期对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和设备保养,及时维修设备故障,确保生产安全。

  七、生产各部门和车间要严格按照医药生产相关规定卫生标准,落实对员工个人卫生、设备卫生、环境卫生的检查。

  八、公司各部门严格按照安全防火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对化学危险物品使用、贮存、运输安全防火、防爆安全加强管理,消灭事故隐患,杜绝事故发生。

  九、生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生产设备、电气、线路、能源供给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检查、维护、保养管理工作。

  十、生产各部门应加强生产员工劳动防护设施、用品管理,生产员工应严格按照操作规定配戴防护服、防护手套及相关保护用具。

  十一、为确保安全生产工作顺利进行,生产各部门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与安全技术知识方面的培训工作。

  十二、公司各部门安全生产负责人,要积极加强提高本部门员工安全思想意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员工安全技术专业知识的培训教育工作。

  十三、生产各部门加强员工安全生产基本知识的教育工作,进一步提高生产员工在安全生产工作过程中处理一般安全问题的工作能力。

  十四、生产各部门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相关规定,定期对生产员工进行身体健康检查,确保员工身体健康,保证产品质量。

市供暖公司应急预案9

  1总则

  1.1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1.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宗旨,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科学合理供暖、保障首都居民温暖过冬为出发点,以维护社会稳定为目的,建立“集中领导、统一指挥、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供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全面提高本市应对供暖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1.1.2基本原则

  (1)统一指挥。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市应急委的指挥下,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开展供暖突发公共事件的隐患排查、应急处置、抢修抢险、救助和恢复等各项应急工作。

  (2)属地管理。区(县)政府和区(县)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按照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总体要求,组织落实各项相关应急措施,指挥应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供暖突发公共事件。

  (3)分级负责。各相关单位根据供暖突发公共事件级别,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制定和完善供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做好供暖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1.2编制目的

  为提高本市有效应对供暖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减少供暖突发公共事件对居民正常采暖的影响,维护首都正常社会秩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特制定本预案。

  1.3编制依据

  本预案根据《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供暖工作实际制定。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影响正常供暖的供暖突发公共事件。

  1.5事件等级

  按照供暖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个级别。

  1.5.1特别重大供暖突发公共事件(I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对本市正常供暖造成严重影响,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需要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调动各方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供暖突发公共事件。

  (1)发生供暖事故,造成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亿元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

  (2)出现供暖用煤、用气、用油严重短缺,严重影响全市正常供暖。

  1.5.2重大供暖突发公共事件(II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正常供暖造成严重影响,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需要调度多个部门、区(县)和相关单位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供暖突发公共事件。

  (1)发生供暖事故,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2)发生供暖事故,造成停热,影响供暖面积500万平方米以上,24小时内无法恢复供暖。

  (3)供暖企业(单位)拒绝向居民供暖,影响供暖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上。

  (4)因供、用热纠纷,造成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大规模人员聚集或上访,严重影响交通等社会秩序。

  1.5.3较大供暖突发公共事件(III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正常供暖造成较大影响,需要调度几个部门、区(县)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供暖突发公共事件。

  (1)发生供暖事故,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2)发生供暖事故,造成停热,影响面积100万平方米以上、500万平方米以下,24小时内不能恢复供暖。

  (3)供暖企业(单位)拒绝向居民供暖,影响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25万平方米以下。

  (4)居民室温连续48小时以上低于16℃采暖标准,影响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协调无果。

  (5)因特殊群体居住相对集中,欠费严重,供暖单位难以保障正常供暖。

  (6)影响重点用户正常用热。

  1.5.4一般供暖突发公共事件(IV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正常供暖造成影响,区(县)能够进行应急处置的供暖突发公共事件。

  (1)发生供暖事故,造成停热,影响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100万平方米以下,12小时内不能恢复供暖。

  (2)供暖企业(单位)拒绝向居民供暖,影响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

  (3)居民室温连续48小时以上低于16℃采暖标准,影响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2.1.1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

  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是供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机构。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市政管委主任担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市政管委,办公室主任由市市政管委主任担任。

  2.1.2市供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组

  在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内组建市供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组。主要职责是:

  (1)在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指挥、协调本市供暖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2)对供暖应急重大问题进行决策,下达应急指令,紧急指挥调用社会资源,协调各部门工作。

  (3)协调、指导区(县)、供暖企业(单位)开展供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监督、检查区(县)、供暖企业(单位)相关工作。

  市供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组成员单位包括:中直管理局、国管局、国务院国资委、总后基建营房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市市政管委、市交通委、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环保局、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市热力集团、市燃气集团、北京电力公司、北京金泰恒业有限责任公司、各区(县)政府。

  2.1.3市供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组办公室

  市供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供暖应急办”)设在市市政管委供暖管理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供暖管理办公室主任担任。市供暖应急办在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领导下具体负责供暖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编制修订北京市供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区(县)供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和实施。

  (2)组织排查并协调消除供暖突发公共事件的安全隐患。

  (3)收集、分析和上报有关供暖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4)具体组织指挥全市供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5)向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发布黄色、橙色、红色的供暖预警建议。

  (6)分析总结全市供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7)组织建设供暖应急救助体系;组织建立市级供暖应急队伍、技术支持系统;开展全市供暖应急演练、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落实供暖应急保障资金。

  (8)联系本系统专家顾问组。

  (9)与供暖突发公共事件相关的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2.2成员单位职责

  (1)中直管理局、国管局、国务院国资委:负责协调解决相关中央驻京单位的供暖问题。

  (2)总后基建营房部:负责协调解决驻京部队的供暖问题。

  (3)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本市供暖燃料总体平衡和应急储备工作。

  (4)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处理因发生供暖突发公共事件引发的社会治安问题。

  (5)市监察局:负责对供暖突发公共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查处。

  (6)市民政局:负责协助做好城镇优抚对象、征地超转人员、低保户等的供暖救助工作。

  (7)市财政局:负责供暖应急资金保障工作。

  (8)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协助做好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移交社区管理退休人员等的供暖救助工作。

  (9)市建委:负责协助处理因拆迁、建设开发、物业管理等引发的供、用热纠纷。

  (10)市市政管委:负责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管理工作,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分工开展工作;指导区(县)供暖主管部门做好供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做好供暖燃料储备及应急救助工作。

  (11)市交通委:负责协调解决供暖事故抢修时的掘路、占道问题。

  (12)市审计局:负责对供暖应急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13)市国资委:负责协调做好监管范围内国有破产企业和特困企业职工的供暖救助工作。

  (14)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供暖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

  (15)市环保局:负责协助解决因煤改清洁能源引发的供暖问题。

  (16)市安全生产监督局:负责供暖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7)市城管执法局:对影响正常供暖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18)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协调供暖燃料运输车辆、抢修车辆的通行保障以及处置供暖突发公共事件时的交通维护疏导工作。

  (19)市热力集团:负责城市热网集中供暖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

  (20)市燃气集团:负责做好燃气供应工作,协助处置燃气供暖突发公共事件及燃气供应的实物救助。

  (21)北京电力公司:负责协助处置因供暖用电引发的供暖问题及电力供应的实物救助。

  (22)北京市金泰恒业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市级煤炭、燃油应急储备,保障冬季供暖用煤、用油的紧急调配和实物救助。

  (23)各区(县)政府:按照供暖属地管理原则,负责保障本辖区正常供暖;协调解决供、用热纠纷;制定本辖区相应的供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处置一般和较大供暖突发公共事件,负责重大以上供暖突发公共事件的先期处置和善后工作。

  2.3供暖单位职责

  供暖单位应在保障正常供暖基础上,制定供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建立专门的应急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器材;对供暖突发公共事件做到及时报告、快速抢修、尽早恢复。

  3应急预警

  3.1预警

  出现下列情况时,各区(县)及供暖企业(单位)应立即分析判断影响正常供暖的可能性,并决定是否需要上报。如需上报,要立即将发生事件时间、地点、性质、可能影响的程度、影响时间以及应对措施报市供暖应急办。

  (1)因供暖设施、设备发生故障可能影响正常供暖;

  (2)因供暖燃料出现短缺可能影响正常供暖;

  (3)因供电、供水系统发生故障可能影响正常供暖;

  (4)因天气持续低温可能影响正常供暖;

  (5)因其它自然灾害可能影响正常供暖。

  3.2预警级别

  依据供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影响程度、影响时间、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由低到高分成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四个预警级别。

  蓝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一般(IV级)以上供暖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较大(III级)以上供暖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橙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重大(II级)以上供暖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I级)供暖突发公共事件,事件随时会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3.3发布和解除程序

  冬季供暖期(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前15天,全市即进入供暖突发公共事件蓝色预警响应阶段,蓝色预警不再另行发布;黄色预警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或授权区(县)发布;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由市应急办发布或授权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

  冬季供暖期结束后,供暖蓝色预警自动解除。黄色以上预警的解除程序,参照发布程序执行。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特别重大供暖突发公共事件(I级):由市供暖应急办报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指挥部办公室报市应急办,经市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应赶赴现场,并成立由相关成员单位和事发区(县)组成的现场指挥部。指挥部总指挥负责参与制定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指挥部副总指挥(市市政管委主任)负责具体指挥与处置工作。

  重大供暖突发公共事件(II级):由市供暖应急办报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指挥部办公室报市应急办,经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应赶赴现场,并成立由相关成员单位和事发区(县)政府组成的现场指挥部。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负责参与制定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指挥部副总指挥(市市政管委主任)或指挥部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负责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较大供暖突发公共事件(III级):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事发区(县)启动应急预案,以事发区(县)政府为主进行协调处置,区(县)政府负责人应赶赴现场,区(县)政府分管负责人负责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必要时,指挥部副总指挥赶赴现场,参与制定方案,并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参与制定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一般供暖突发公共事件(IV级):由事发区(县)启动应急预案,并全权负责指挥处置。以事发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供暖企业(单位)为主进行协调处置,必要时,区(县)政府分管负责人、市市政管委分管负责人或市供暖应急办派人到现场,参与制定方案,指导、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

  4.2响应程序

  4.2.1现场了解情况、调解矛盾、控制局面,并依据供暖突发公共事件级别,及时向区(县)、上级主管单位和相关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同时向有关采暖用户通报供暖突发公共事件情况。

  4.2.2成立现场指挥部。启动本地区、本系统的应急预案,指挥协调本地区、本系统的抢修抢险队伍实施抢修抢险或实施应急救助,尽快恢复供暖。

  4.2.3现场指挥部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并根据事件级别及时向市供暖应急办报告。根据事件级别和种类进行果断处置,需调动有关人员和市级抢修抢险队伍参与处置时,应立即调动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

  4.2.4根据发生供暖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对特殊群体居住相对集中、欠费严重、供暖单位无法保障正常供暖、确需实施应急救助才能保障正常供暖的,实施必要的供暖应急救助。

  4.3应急结束

  4.3.1供暖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完毕,供暖恢复,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影响基本消除后,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4.3.2特别重大和重大供暖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分别经市应急委主要领导或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4.3.3较大供暖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区(县)宣布应急结束。

  4.3.4一般供暖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由区(县)宣布应急结束。

  4.3.5供暖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供暖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成员单位和区(县),必要时应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的消息。

  4.4善后处理与调查评估

  4.4.1供暖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按事件级别组织力量开展供暖事故损害核定工作,对事故情况、人员补偿、紧急救助做出评估,制定补偿标准和事后恢复计划,并尽快实施。

  4.4.2必要时,组成供暖突发公共事件调查小组,对处置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

  参与供暖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单位要收集并妥善保存事件处置过程中的有关资料。

  4.4.4冬季供暖期结束后,对本冬季供暖期的供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报市应急委。

  5信息管理

  5.1信息监测

  随时了解掌握供暖情况和动态。依托供暖信息平台实时监测全市供暖动态。

  5.2信息报告

  5.2.1发生供暖突发公共事件后,知情单位和个人有权利和义务拨打市、区(县)两级供暖服务热线或供暖单位电话,报告供暖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和影响范围等信息。

  5.2.2区(县)供暖主管部门根据事态情况分析判断,属一般事件的,自行组织处置,并报市供暖应急办备案;属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件的,立即上报。

  5.2.3属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件的,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报市应急办,详细信息不晚于事件发生后2小时上报。

  5.3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较大以上供暖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发布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供暖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

  6保障措施

  6.1三级联动协调保障

  建立市、区(县)、街道(乡、镇)三级联动协调机制,对供暖隐患进行排查并协调相关工作,确保正常供暖。

  6.2抢修抢险队伍、物资、器材保障

  各供暖单位必须组建供暖突发公共事件抢修抢险队伍,建立并完善相关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抢修抢险物资器材,具备一定的供暖事故自救能力。建立市、区(县)两级专业应急抢修抢险队伍,分别由市、区(县)供暖主管部门指挥与管理。

  6.3应急供暖燃料保障

  市、区(县)建立两级应急供暖燃料政府储备。

  6.4应急救助保障

  市、区(县)政府建立供暖应急救助保障体系,对特殊群体居住相对集中、欠费严重、供暖单位无法保障正常供暖,确需实施应急救助才能保障正常供暖的,实施必要的供暖应急救助。

  6.5通信联络保障

  供暖事故蓝色预警期内,各成员单位必须保证全市供暖事故应急体系中有关人员的通信联络畅通。

  6.6紧急接管保障

  供暖期间,供暖单位拒绝向居民供暖,经协调无效,可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对供暖单位采取紧急接管措施,以保证正常供暖。

  6.7供暖应急资金保障

  市、区(县)两级财政安排供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资金,明确应急救助政策,确保本市供暖应急措施顺利实施,保障全市正常供暖,缓解供、用热矛盾,确保社会稳定。

  7附则

  7.1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根据本预案,各区(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制定各自的应急预案。

  7.2预案更新

  根据情况变化和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两年修订一次。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7.4其他说明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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