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旅游心得体会

时间:2024-03-17 14:11:30 心得体会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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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旅游心得体会

  我们从一些事情上得到感悟后,往往会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可以记录我们的思想活动。很多人都十分头疼怎么写一篇精彩的心得体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公司旅游心得体会,欢迎大家分享。

公司旅游心得体会

  公司旅游心得体会 篇1

  

  一、加深了对旅游景区星级的认识旅游景区星级的标志是等级,形象、价格、服务质量的象征,能够非常直观的反应旅游景区的硬件实施,软件服务水平,对旅游景区的星级评定宗旨在于加强对旅游景区的管理,提高旅游景区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景区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

  二、强化了自身的旅游景区管理知识结构

  目前自身所掌握的旅游景区管理知

  识大多是课本上的理论知识,实际经验还是比较少,知识结构也不够合理,通过这次培训班交流学习体会,向专家教授学习管理方面知识与经验,自己的知识储备又得到了一次加强。

  三、了解了旅游景区服务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完善旅游公共信息、咨询服务、投诉处理、应急处置、紧急救援、旅游保险等旅游公共服务体系,以满足旅游者需求为导向,推进旅游咨询中心和旅游集散中心建设,规范道路、景区等设施的标识系统和景区解说系统,增强旅游公共服务能力,提高旅游公共服务水平。

  四、了解了旅游环境的重要性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建设安全有序的旅游目的地;增强城乡居民的旅游参与意识,自觉维护旅游环境,发扬热情、好客的民族传统,建设友好型旅游目的地;丰富适应旅游者的服务语言,优化语言服务环境;进一步加强旅游诚信体系建设和诚信旅游网建设,引导旅游企业规范经营,打造良好的诚信经营环境。

  倡导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文明和绿色旅游,制定并推广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的产品标准、服务标准和管理标准,推动环境保护型开发、资源节约型经营、环境友好型消费;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创建绿色饭店和生态景区,建立完善污水与垃圾处理系统,减少污染物排放,稳步提升旅游环境质量。

  通过五天的培训和考察,我受益良多,干一行就要爱一行,就要有深入研究的劲头。我所掌握的知识和经验还不丰富,需要学习和请教的地方还有很多,学海无涯苦做舟,百尺竿头从头越。要努力夯实自身的专业理论知识,积极积累实际经验,理论密切联系实际,争取早日成为一名优秀的旅游行业管理人员。

  心得四:旅游法知识培训的心得体会

  在旅游产业快速发展的情况下,旅游纠纷处理是旅行社经营管理中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和妥善解决的问题。《新旅游法》于20xx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对旅行社的经营活动进行规范,对处理违规行为作出相应规定。特此,外航国旅行政人事部于9月3日下午组织了《新旅游法》的培训。此次培训学习分为四块大内容:一、《旅游法立法概况》二、旅行经营者规则解读三、其他相关规定解读四、积极应对调整。

  本人特别对“相关规定的解读”作了详细学习和解读。如:

  第28条新增条件

  1、必要的导游、领队、数量没有明确

  2、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

  3、包价旅游服务:吃住行游

  4、两项以上的服务叫包价旅游,只有专属旅行社执行,其他不可以

  第29条:境内旅游代替国内旅游

  第30条:不得非法使用经营许可证;转让,出租,出借,即挂靠,承包

  罚则:处一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旅游部、工商部门);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增多严格

  违法主体:个人、单位、双罚制

  第31条: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1、扩大使用范围,增加垫付旅游者的人身财产遇到危险后的紧急救助的`费用

  2、旅游经营部门有权决定使用

  3、垫付后,属旅游者和第三方的责任,有责任方付不可抗力因素,旅行社人员造成损失可以用此笔保证金

  第32条招揽、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诱导旅游者

  主要涉及产品的价格,内容,标准

  第34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该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1、对地接,组团,甚至司机车辆资质的审核

  2、不得以不合理的价格,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不合理”低于经营接待和服务成本

  3、不得以诱导欺骗,不合格的低价诱导旅游者,隐瞒不合理低价,隐瞒购物场所自费参与项目

  4、不正当利益“回扣”,人头费等形式的货币利益

  除外情形与要求1、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提出要求2、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

  旅行社违反的民事责任:旅游者有权在旅行行程结束后三十日,要求旅行社办理退货并先垫付退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的费用

  第36条,旅行社组团接待,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第38条旅行社应当与其专职导游的关系

  1、(1)订立劳动合同(2)支付劳动报酬(3)缴纳社保

  2、规定金额支付包价旅游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

  3、不得以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第51条旅游经营者销售,购买高品或者服务,不得给予或者收受贿赂,商店返利属于受贿

  总的来看,新旅游法是为了加强和防范旅游行业混杂乱,从司法的角度予以定义和惩戒。通过此次学习正确的了解到:正确审理旅游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而制定的规定。通过抓紧学习,认真领会,采取措施,防止重大质量事故的发生,尽量减少企业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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