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规章制度

时间:2023-01-31 14:59:58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管理规章制度(15篇)

  在生活中,制度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拟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管理规章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管理规章制度(15篇)

管理规章制度1

  车间是企业内组织生产的基本单位,对保证产品质量和提高工作质量负有重要责任,车间应遵循以下管理制度:

  一、深入进行"质量第一"的思想教育,发动群众开展:"产品质量信得过"和质量管理小组"活动,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

  二、严格贯彻执行工艺纪律,制止违章操作,确保制造质量。

  三、组织有秩序的生产,搞好文明、安全生产,保持环境卫生。

  四、组织好质量自检、互检,支持专检人员的工作,共同把好质量关。车间定期召开质量分析会,不断改进质量,发生质量问题时,积极配合质量管理部门,分析研究解决。

  五、掌握本车间质量状况,认真填写质量记录,落实质量奖惩制度。

  六、针对车间内存在的.主要质量问题,提出课题发动群众开展技术革新和合理化建议活动,对设计、工艺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积极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提出,共同研究解决。

  七、对不合格产品车间负完全责任。

管理规章制度2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和财务规章制度,以收定支,勤俭办事,统筹兼顾,保证重点。

  二、实行主任负责制,由主任负责财务审计工作,重大事项由办党组集体研究决定,财务科做好日常财务管理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

  三、实行预算管理,一切收支列入预算、严格按预算执行,年初预算由财经领导小组讨论决定,预算金额超过50000元,由办党组研究确定。

  四、严格执行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任何人不得自引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对违反财经纪律和不合理的开支一律不得报销,因特殊情况需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标准,必须报财经领导小组批准。

  五、任何一项经济业务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员办理,经办人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六、因公出差、购物需借公款,必须填写借款单,经财务主管主任批准方可借款。借款人在公务结束后一周内办理结帐手续,不得拖欠,做到一事一清。

  七、财务审批实行一支笔批报制度。

  八、财务工作实行职务分离,分工负责,财务印章分开保管,如有重大事项,及时向领导报告。

管理规章制度3

  一、原材料进厂检验制度

  (1)原材料进厂后,仓库保管人员应及时把取样通知单及质量证明书,一起送交理化室,通知取样鉴定。

  (2)理化室接到取样通知后,应立即进行取样鉴定,在付款期内得出鉴定结果。

  (3)原材料的检查标准,一律按国家标准,以本厂的技术规定和鉴定的合同为依据。

  (4)材料鉴定后,符合有关标准或合同条文,理化室要根据本厂制定的原材料使用技术标准,确定投用项目,填写材料历史卡,并将鉴定结果通知供销仓库。

  (5)原材料经检查不符合国家标准及有关合同条文,理化室要及时上报,由品管部和技术部商定处理意见,同时书面通知财务部,拒绝付款。如果经厂有关部门协商可以代用,并不影响质量的可以入库,但必须办理手续,经使用车间同意并签写材料代用单,送交技术部,品管部研究,总经理批准,否则一律不准代用或入库。

  (6)原材料进厂,有些检验项目由于条件限制不能检查,可以到外单位或有关部门解决,但其结果必须经品管部、技术部签字生效。

  (7)材料必须专料专用,如需代用,需经有关部门分析、研究,同意后由技术部和品管部联合通知有关部门方可投入生产。

  二、生产管理制度

  (1)生产管理是公司经营管理重点,是企业经营目标实现的重要途径,生产管理包括物流管理、生产过程管理、质量管理、生产安全管理以及生产资源管理等。为合理利用公司人力、物力、财力资源,进一步规范公司管理,使公司生产持续发展,不断提高企业竞争力,特指定本制度。本制度是公司生产管理的依据,是生产管理的最高准则。

  (2)生产过程管理是公司各级管理员、一线作业人员都必须遵守的管理制度。公司各级管理员、操作员必须严格按照生产过程管理工作,时刻树立效率意识、质量意识、安全意识。

  (3)生产过程管理要求公司各级管理员时刻树立持续改进意识,以思促管,防止管而不化;要求公司所有作业人员树立节能高效意识。

  (4)生产管理人员在接到客户订单后要仔细分析订单,看清客户的每一点要求,防止盲目生产。

  (5)生产管理人员明确客户要求后,应立即通知准备生产资源(包括材料、工具、模具)。

  (6)生产部门根据客户交期的急缓程度安排领料,暂时不急的产品先不领料,保证生产车间物流流畅,避免生产资源积压在车间影响车间生产,交期急迫的要马上组织人员立即投入生产。

  (7)车间主管每天必须如实编写《生产日报表》,记录当天实际完成的生产任务,以书面形式向厂长汇报。

  (8)产品经检验合格后要及时送入仓库,以便及时组织发货。

  (9)车间管理员要及时关注车间物流状况(物料标示状况、物料供应状况、通道是否顺畅)、机器运转状况(机器或模具运转效率)、员工工作状况(员工精神状态、工作熟练程度),随时指导员工解决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于个人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班组长,再由班组长逐级反映。

  (10)生产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可能影响交期的都要及时向领导汇报,并釆取紧急措施予以处理。

  (11)生产部门应经常对员工进行技能训练,保证员工随时高效作业;经常和员工交流思想,掌握员工思想动态;组织员工学习相关制度,促进公司团队建设。

  (12)公司所有生产员工必须无条件服从生产部门生产安排,有争议的必须按照“先执行后申议”的'原则。

  (13)鼓励公司所有员工做生产工艺改进,如果发明的新生产工艺确实对能降耗有较大改善或能大幅度提高生产效率的,公司将给与奖励。

  (14)当公司发展后,本制度不再使用时可以修改本制度,本制度的修改由生产部门提请,修正案经总经理批准后公布施行,修正版公布时本制度自动失效。

  三、出厂检验项目管理制度

  (1)在品管部的指导和监督下,理化实验室负责对本厂生产的产品检验工作,独立行使检验职权,严格按标准及检验方法对产品逐批次进行检验,严把质量关,禁止不合格产品或产品不经检验出厂。

  (2)出厂检验时,同一班次、同一品种、同一次投料的产品为一个生产批次,对每批产品严格按抽样规则进行抽样,经出厂检验合格后开据合格检验报告,检验员和审核人在报告上签字后方可出厂。

  (3)出厂检验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准出厂,应重新在同批产品中取两倍数量样品进行复验,以复检结果为准,若仍存在不合格,则确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并及时上报厂领导后进行处理。

  (4)检验时查验产品包装封口是否完好无损,不得有脏污和破损密封不严等现象,若发现类似问题发生,按不合格品论处。

  (5)检验用的仪器设备,应定期到法定检定机构检验部门检定,及时维护,处于良好运行状态,以保证检验数据的准确。

  (6)严格按企业制定的标准要求和检验方法进行检验,要逐批次对出厂前的成品进行检验,并记录检验结果。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可出厂。

  (7)每年参加一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出厂检验对比试验,保证实验室数据准确有效。

  四、技术管理制度

  (1)为明确项目技术负责人的管理权限和职责,形成一个有秩序、强有力的技术管理机构,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的相关政策、法规及技术标准,特制定项目技术管理制度。

  (2)建立技术责任制:明确项目技术负责人为责任人,落实各职能人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明确工作流程和各职能人员的密切配合,负责协调相关工作和业绩考核工作。

  (3)建立图纸、测绘、设计文件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及文件的收发份数、标识、保存及无效文件的回收流程,确保文件完整。

  (4)建立技术洽商、设计变更管理制度:明确技术负责人为责任人,做到技术洽商设计变更涉及的内容详尽,变更项目图纸编号明确,符合规范要求。

  (5)建立工艺管理和技术交底制度。技术交底和工艺管理应实行分级、分专业进行,交底应有文字记录,交底人和被交底人均应交底确认,做到技术符合图集文本及设计规范要求。

  (6)建立隐、预检管理制度:隐、预检应做到统一领导、分专业管理,各专业质量员为责任人,明确隐、预检项目和验收程序,即班组自检、互检、交接检。质量员按质按实验收,做到有检查计划,对整改问题有专人负责,确保及时、准确、可追溯性。

  (7)建立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料管理制度:技术信息是指导性、参考性资料,技术资料是工程归档资料,应实行统一领导、分专业管理,资料员最后收集,并做到及时、准确、完整。

  (8)建立技术措施与成品保护措施管理制度:由技术负责人责成专人为责任人实行统一领导,分专业管理。技术措施要做到符合规范要求,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效果明显,成品保护措施要做到低成本、高效率,实施过程有计划,并有文字记录。

  (9)建立新工人培训制度,要有专人负责,由责任人和各专业负责人共同进行,培训应结合施工需要,做到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有记录,做到资料完整齐全。

  (10)建立技术质量问题处理管理制度:由技术负责人任责任人,会同专业负责人共同制定管理措施,做到工作程序清楚,对存在问题要分析,处理方案有依据,方案简单、易行、可靠,处理过程有记录和相应结论。

  五、设备计划检修、抢修管理制度

  (1)为了更好地搞好设备管理工作,提高计划检修和生产过程中抢修质量,确保检修后设备能够正常运转到下一检修周期,保证检修项目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各单位根据选厂统一安排,依据设备运行记录情况,认真填写设备维修申请单。根据维修任务的难易程度分别定义为小修、中修、大修。小修提前一周,中修提前15天,大修提前30天报设备组,由设备组统一整理签字接收,初步审定后报主管经理,由厂部最终审定后,方可实施。

  (3)各单位依据最终审定的检修计划,认真落实检修所需的物资、备品备件及设备,需要外购的必须提前上报釆购计划(小修提前3天,中修提前4天,大修提前15天)。

  (4)计划管理员必须督促供应部门按计划要求如期购回。

  (5)设备组是设备大修、中修及小修管理科室,负责大、中修及在线设备部分技术改造的施工管理、组织、协调、控制、指导、监督检修质量管理的一系列活动。

  (6)设备组长为大、中修及维修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审核年度大、中修计划。

  (7)设备组负责生产设备大、中修及维修后立项审核,施工过程管理及施工质量管理,以及施工过程中存在问题的考核。

  (8)设备组负责改造性大修技术改造方案的制定及可行性方案的分析审核,并组织实施。

  (9)在生产过程中遇到设备出现紧急故障影响生产,需要紧急抢修时,由设备组长负责组织相关维修和技术人员在最短时间内,合理安排调配资源全力抢修,最快时间恢复生产。

管理规章制度4

  1、 目的:

  明确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行为准则,杜绝人身安全事故的发生,并对已出现的人身安全事故作出规定。

  2、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员工。

  3、职责:

  3.1、制造部负责生产安全日常检查和对违纪人员的处理。

  3.2 管理部负责工伤事故的处理。

  3.3、各部门负责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负责日常的检查督导,对违规人员作出处理。

  3.4 员工应自觉遵守安全制度,加强防范意识,杜绝事故的发生。

  4、 工作内容:

  4.1、人身安全行为准则:

  4.1.1、进入生产区必须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严禁赤脚赤膊、穿拖鞋、穿裙子、披头发,

  衣着不整进入生产现场。

  4.1.2、在生产区应保持严肃认真的态度,严禁追逐打闹、聊天谈笑、大声喧哗。

  4.1.3、 严禁溜岗、串岗,他人工作时,严禁在旁干扰,更不许擅自加入操作。

  4.1.4、 当需多人同时操作一台机床或运输工具时,必须明确固定的一人负责指挥,不得多人乱指挥或擅自单独无号令行动。

  4.1.5、员工必须凭证上岗,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未取得上岗证的员工不得单独上岗操作,所有员工在未经许可时不准擅自动用他人的.机床设备。

  4.1.6、非电工人员未经许可不准擅自进入配电房,不准操作任何配电柜、电闸和不属于自己设备的电闸开关。

  4.1.7、 发现电气设备有问题应立即停止使用,断开电源并通知电工修理,严禁非电工人员擅自拆卸和修理电气设备。

  4.1.8、严禁乱拉乱接电源,严禁使用无插头的电插板,电风扇及其他电动工具,严禁使用无罩无盖的电闸和开关。

  4.1.9、严禁擅自拆除设备的防护罩和安全保护装置。

  4.1.10、操作机床时严禁连车、踩连冲,放取工件时脚必须离开脚踏开关板,手不得伸入冲压危险区,必须使用镊子、夹子等辅助工具取放工件。

  4.1.11、维修设备、装模、调模、修模时必须停机并切断机床电源,安装调整完毕后应清点工具等物料,不可遗留在设备、模具内,并用手盘转一个单循环验证无问题方可试

管理规章制度5

  1、每个收款点应视收款频率需要,设1—2本发票,连号使用,交班须书面签字验收。

  2、每一笔营业收入都须开具一张对应的发票,禁止有收入不开发票和无实际收入开发票。

  3、发票用完由当班收款员向领班领用,领用时要确认发票的名称、号码、经办人,连号记录发票使用的日期、号码、使用人。

  4、各收款点的发票应有交接手续,记录发票领用的日期、号码、经办人,连号记录发票使用的日期、号码、使用人。

  5、发票未经批准只能用于本营业场所,由收款员专人开具(打印),连号使用,不得移作它用。发票应存于适当的位置,不得缺少、乱涂乱画或更改。

  6、收款员应根据营业日报或收款明细表核对所使用的`全部发票的号码或张数,正确无误后,方可交班。否则,应查明原因,写书面报告,等候处理。

  7、发票开具的要素:客户、日期、消费、单价、金额、收款员签章、收款专用章。当手工书写时,金额大写须同时齐全,不得更改;挂账时,请客人签名、写房号,并盖"附件"章,不得随意减免手续。

  8、已打印或开具的发票不能更改,经签批(有权批准)一律冲红字或补开发票调整,并写明原因。

  9、已发生错误的发票要作废,应财务经理和当班服务员签字证明。收款员应本着节约原则,尽量避免作废发票。

  10、收款员应妥善保存发票,避免造成不良后果。一旦遗失发票,应立即上报,并写出书面报告等候处理。

  11、使用中若发现由于印刷、包装等原因造成的错误发票,不得擅自丢弃或处理,应及时上报等候处理。

  12、收款办公室设专柜、专人、负责发票的申领、保管、发放、核销、并随时盘存核查记录,发现问题查明原因,及时纠正。

  13、发票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本规定与国家规定有抵触的,应随时更改。

管理规章制度6

  1、根据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每天早晨、晚间须定时清理二次生活垃圾的收集,必须做到日产日清。

  2、清运车运输过程中不得扬撒、泄漏,对运输途中的'环境卫生进行养护,确保道路清洁卫生。

  3、保证安全操作清运,注意行人安全,如有特殊情况发生及时停运,并第一时间告知领导另作处理,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4、清运车专车专用,只能运送生活垃圾,严禁用于建筑垃圾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垃圾的混装清运。

  5、每个垃圾箱(桶)周边及地面进行清扫、清洗,及时清除地面油污。

  6、清运车每日清理一次,车厢内清运后不得有残留,保持车体干净卫生,无异味。清运车停放整齐,并每周进行一次维护保养。

  7、清运车操作人员必须爱护垃圾桶、垃圾箱等设施,不得野蛮清运或恶意损坏设施及车辆。

  8、为保护清运人员的健康,清运人员在工作时穿戴好劳保用品。

  9、清运工作人员每天须填写‖圾清运服务质量记录表》,清运车不得私自借用。

  10、清运工作人员操作中不得专喧哗,做到文明清运,避免噪音影响临街商户正常经营和休息。

  11、清运工作人员违上述规定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经济处罚。

管理规章制度7

  一、主管负责人,对宾馆卫生负全面管理责任。并承担卫生管理职能。

  1、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培训。

  2、制订宾馆卫生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3、检查宾馆卫生状况并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

  4、对宾馆卫生检验工作进行管理。

  5、接受和配合卫生监督机构对本单位的食品卫生进行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1、宾馆从业人员应按《宾馆卫生法》规定,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如遇特殊情况还应接受临时检查。

  2、新参加工作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3、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宾馆卫生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宾馆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凭有效的医院证明方可重新上岗。

  三、个人卫生制度

  1、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操作时必须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还应戴口罩。

  2、不得穿戴工作衣帽进入厕所。

  3、不得在宾馆内吸烟和随地吐痰。

  4、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出垃圾处理区。

  5、工作人员都应做到勤洗手、勤洗澡、勤换衣服、勤理发、勤剪指甲。

管理规章制度8

  ▲仓库是企业物资供应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各种物资周转储备的环节,同时担负着物资管理的多项业务职能。它的主要任务是:保管好库存物资,做到数量准确,质量完好,存放整齐分类清楚,确保安全,面向生产,服务周到,降低费用,加速资金周转。

  ▲仓库设置要根据工厂生产需要和厂房设备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内部要加强经济责任制,进行科学分工,形成物资分口管理的保证体系。

  一目的

  本制度对于仓库的收、发、贮、管作了规定,以确保不合格的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不入库、不发出,贮存时不变质、不损坏、不丢失。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原料库和半成品库及待处理品库的管理。

  三内容

  1.职责

  原材料和半成品库管员负责原材料、外协品、半成品的收、发、管工作。

  2.入库

  ●原材料、外协品、半成品的入库。

  Ⅰ原材料、外协品到公司后,由库管员指定放置于仓库待验区内,大的货物可以直接放在仓库合格区内,但应做出“待验”标识。然后,库管员按《过程和产品的监视和测量程序》的规定进行到货验证和报验。

  验证的内容包括:品名、型号规格、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或批号、保质期、数量、包装状况和合格证明等。经验证合格的,库管员提交《采购收料通知》报质管部检验;经验证不合格的,通知采购部进行交涉或办理退货。

  Ⅱ库管员接到质管部检验结论为“合格”的检验报告后,应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并将待验区内的货物转移到库内合格区存放,已放在仓库合格区的待验品,应将“待验”标识取下;接到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时,应按规定做出不合格标识,等待不合格品审理。接到《不合格品评审表》后按处置结论执行。Ⅲ采购部打印“采购收料通知单”交生产部库管员作为收货入库凭证。

  Ⅳ半成品经检验合格后,检验结论为“合格”的.生产部打印入库单到原料库办理半成品入库手续。库管员应核对半成品的品名、型号、数量、批号、生产日期,半成品流程单,无误后方可入库。

  ●成品入库

  Ⅰ检验结论为“合格”的产品生产部打印《入库单》到成品库办理成品入库手续,在办理入库时,库管员应检查、核对产品的品名、型号、数量成品流程单等是否正确、规范以及外包装是否干净等,符合要求的方可入库。

  Ⅱ成品入库后应放置于仓库合格区内。

  ●待处理品入库

  Ⅰ成品库库管员负责退货和超过保质期滞销产品入库工作;生产部负责半成品和准成品待处理入库工作;库管员应检查核对产品的品名、型号、数量、批号等是否属实,对入库单进行审核。

  ●产品入库后,库管员应及时审核,在帐上记录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批号、生产日期、数量、保质期和入库日期以及注意事项。并《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控制程序》的规定做出标识。

  ●未经检验和试验或经检验和试验认为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入库。

  ●库管员应妥善保存入库产品的有关质量记录(验证记录、原始质量证明、检验报告单等),每月将这些质量记录按时间顺序和产品的类别整理装订成册、编号存档并妥善保管。

  3.贮存

  ●贮存产品的场地或库房应地面平整,便于通风换气,有防鼠、防虫设施,以防止库存产品损坏或变质。

  ●合理有效地利用库房空间,划分码放区域。库存产品应分类、分区存放,每批产品在明显的位置做出产品标识,防止错用、错发。具体要求如下:

  Ⅰ库存产品标识包括产品名称或代号、型号、规格、批号、入库日期、保质期,由库管员用挂标牌的方法做出。若产品外包装已有上述标识的,仅挂产品型号的标识牌即可;

  Ⅱ库存产品存放应做到“三齐”:堆放齐、码垛齐、排列齐。离地、离墙10~20厘米,并与屋顶保持一定距离;垛与垛之间应有适当间隔;

  Ⅲ成品按型号、批号码放,高度不得超过6层;

  Ⅳ原材料存放按属性分类,整齐码放,纸箱包装码放高度不得超过规定层数;袋包装和桶包装码放高度不宜过高,以防损坏产品;

  Ⅴ放置于货架上的产品,要按上轻下重的原则放置,以保持货架稳固。

  4.发放

  ●生产部生产人员凭《配料单》和《领料单》到原料库领取原材料和半成品。

  ●原料库库员每天按《配料单》的实际数量备料、发放。

  ●在备料时,如果发现计划数量和实际发放数量不符时,库管员应在《配料单》备注栏中填写实际发放的数量。

  ●实行批次管理的原料,库管员每天备料、发料时在《配料单》上填写该原料的批号,以达到可追溯的目的。

  ●技术部开发人员凭经部门经理审批的《出库单》到原料库领取原材料和半成品。

  ●提取成品时必须有营业部打印的《出库单》和《调拨单》。

  ●原料库和成品库的库管员凭经审批的《领料单》或《出库单》、《发货单》发放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发放时应做到:

  Ⅰ认真核对《领料单》或《出库单》、《发货单》的各项内容,凡填写不齐全、字迹不清晰、审批手续不完备的不得发放;

  Ⅱ发放时,应认真核对实物的品名、型号和数量,符合领料或出库凭证要求的才能发放;

  Ⅲ发放完毕,库管员应对《领料单》或《出库单》、《发货单》进行审核,《配料单》交会计部,单据应妥善保管;

  Ⅳ发放时,若产品标识破损、字迹不清,应重新作出标识后发放;

  Ⅴ同一规格的原料、半成品、成品应按“先进先出”的原则进行发放。

  5.仓库内部管理

  ●成品库的主管部门应对仓库进行不定期的抽查,检查账、物、卡相符状况,存放情况、标识情况。原料库主管应抽查物料的仓储情况、环境条件、有无错放、混料及超期贮存、变质、损坏等现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库管员应经常对库存产品进行检查和维护,发现变质、发霉或标识脱落等现象应及时向直接上级报告,及时处理。对有保质期的产品要防止失效。发放距保质期不到一个月(含)的原料前应报验,检验合格后才能发放。距保质期不到三个月(含)的成品一般不发放(顾客同意的除外),但应及时报验,根据检验结果进行处理。若超过保质期,应及时报验,并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的规定处理。

  ●仓库人员应进行经常性动态盘点,做到日清日结,保持账、物相符,年中和年末应配合财务部搞好盘点工作。

  ●仓库做到通风、防潮、清洁,无苍蝇、老鼠。仓库内严禁烟火,不允许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其它危险品(危险品库除外),并设置足够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不允许占压。

  ●对有毒有害及带有腐蚀性的物品应分别贮存,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退库的成品应按品种、型号分别码放并予以标识,经质管部检验为合格的办理入库,并尽快发出。经检验为不合格的,按不合格评审处置意见办理,并作出待处理标识。

  ●成品库另划待处理品区,存放退货并予以标识,同时配合有关部门按程序做好退货处理工作。

  ●原料库根据生产计划,做好查料、备料工作,严格按领料制度发放原料。根据生产计划和库存填报采购申请计划,保证生产需要。

  ●对于喷粉产品要严格按照产品的贮存条件贮存,经常检查并通风,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直接上级并与技术部联系,做到及时处理。

  ●凡打开包装的原料、半成品和成品,都应重新包装,保证密封,不允许敞开存放。没有标识的应做出标识。

  ●成品库负责样品的包装、发放。样品包装上应有标识,标识内容包括:品名、型号和生产日期。样品应在生产后的三个月内发放。若要将超过三个月的产品做样品发放,应报验,经检验合格后才能做样品发放。

  ●安全事项

  Ⅰ上班必须检查仓库门锁有无异常,物品有无丢失;

  Ⅱ下班检查是否已锁门、是否已关窗、排除存在其它不安全隐患。

管理规章制度9

  第一条为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规范藏传佛教寺庙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宗教事务条例》和《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设立的藏传佛教活动场所(本办法称寺庙)。

  第三条寺庙、藏传佛教教职人员(以下简称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寺庙、教职人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促进藏传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第五条寺庙不得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不得恢复寺庙之间的隶属关系。

  第六条藏传佛教与其他宗教之间、藏传佛教内部不同教派寺庙之间应当互相尊重、和睦相处。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藏传佛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寺庙事务不受境外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和支配。

  第八条寺庙应当通过协商成立民主管理组织。管理组织的成员一般由本寺庙的教职人员组成,也可以吸收所在地信教公民代表和当地村委会(居委会)代表参加。

  寺庙管理组织成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至5年,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寺庙管理组织成员人选确定后,由寺庙管理组织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在审核备案材料时,应当征求寺庙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

  寺庙管理组织成员在任期内如有变更,按前款规定的程序及时进行变更备案。

  第十条寺庙管理组织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拥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

  (二)品德良好,在信教公民中有一定威望;

  (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能热心为信教公民服务。

  第十一条寺庙管理组织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寺庙的管理制度;

  (二)组织本寺庙教务活动,维护宗教活动正常秩序;

  (三)管理本寺庙教职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组织学习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加强民族团结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对教职人员的教育培训;

  (四)教育引导信教公民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五)管理本寺庙财产和文物;

  (六)组织开展寺庙自养产业和社会公益慈善事业;

  (七)维护本寺庙治安秩序、消防安全和环境卫生;

  (八)协调本寺庙与社会其他方面的关系,维护本寺庙和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

  (九)处理本寺庙的其他事务。

  寺庙管理组织可以下设相关机构负责履行上述职能。

  第十二条寺庙事务由寺庙管理组织民主管理。重大事项由寺庙管理组织成员集体讨论、民主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寺庙应当建立寺庙管理组织成员考核制度,对不称职的成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寺庙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藏传佛教教义教规,建立健全教务活动、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寺庙根据容纳能力、自养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当地信教公民的供养能力确定定员数额。

  第十六条寺庙定员数额由该寺庙管理组织向所在地佛教协会提出申请,并提交该寺庙具备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应能力的说明材料。所在地佛教协会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由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寺庙住寺教职人员人数不得超过该寺庙的定员数额。

  寺庙管理组织应当将住寺教职人员登记造册,分别于每年的1月底和7月底前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寺庙接受住寺教职人员,须经该寺庙管理组织成员会议通过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寺庙住寺教职人员的户籍实行集体管理。

  第十九条住寺教职人员须符合《藏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

  寺庙不得强迫未成年人住寺。

  第二十条活佛一般应当住寺,并服从所在寺庙管理组织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寺庙中的赤巴、堪布、经师、翁则、格贵等传统僧职人员,由寺庙管理组织成员会议提出人选,经所在地佛教协会同意后,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寺庙教职人员异地从事教务活动,须经本寺庙管理组织和所在地佛教协会同意,并征得目的地佛教协会和寺庙管理组织同意后,由本人所在地佛教协会和目的地佛教协会分别报当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其中,跨县(市、区、旗)从事教务活动的`,分别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后,由本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跨设区的市(地、州、盟)从事教务活动的,分别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后,由本人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教务活动的,分别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寺庙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超过该寺庙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该寺庙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寺庙跨设区的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其管理办法由有关省、自治区制定。

  第二十四条寺庙举办学经班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举办学经班的传统和明确的办学宗旨;

  (二)有固定的学经场所和其他基础设施;

  (三)有具备资格的经师;

  (四)有完备的学经管理制度及合法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五条寺庙需要举办学经班的,由寺庙管理组织提出意见,经所在地佛教协会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学经班经师必须持有经师资格证,并由寺庙管理组织聘任。

  经师资格认定和聘任办法由中国佛教协会制定,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寺庙学经班招收的学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龄一般应当在18周岁以上;

  (二)爱国爱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

  (三)受过沙弥、沙弥尼以上戒。

  第二十八条举办学经班的寺庙接受其他寺庙教职人员学习,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本人向所在寺庙管理组织提出书面申请;

  (二)寺庙管理组织同意后报所在地佛教协会;

  (三)佛教协会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进行审核,并征求申请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后,同意备案的出具书面证明;

  (四)申请人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向举办学经班的寺庙报名;

  (五)举办学经班的寺庙管理组织组织统一考试,按照考试成绩确定拟录取人员名单;

  (六)寺庙管理组织将拟录取人员名单报所在地佛教协会审核同意后,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七)申请人所在寺庙管理组织与举办学经班的寺庙管理组织签订协议,明确相关事宜;

  (八)学经班学员学习期满后,及时返回本人所在寺庙。

  第二十九条寺庙教职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学经,除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条件以及履行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外,还须分别报本人所在地及学经班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寺庙印刷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须遵守《宗教事务条例》和国家有关出版、印刷方面的规定。

  寺庙设立印经院,须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寺庙的财务管理应当遵守《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寺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所接受的捐赠应当纳入寺庙的财务管理,用于与该寺庙宗旨相符的活动。

  寺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办社会公益慈善等事业,所获收益应当纳入寺庙财务统一管理,用于与该寺庙宗旨相符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寺庙应当建立安全责任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对寺庙的安全情况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隐患及时解决,防止因寺庙安全问题危害人员生命财产。

  第三十三条寺庙应当防范本寺庙内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发生违犯宗教禁忌等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发生前款所列事故或者事件时,该寺庙管理组织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第三十四条寺庙邀请境外人员来访或者进行宗教学术交流、讲经传法,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未经允许,境外人员不得在寺庙授戒、灌顶、讲经、传法、主持宗教活动。

  第三十五条寺庙应当接受人民政府宗教、公安、文物、建设、卫生等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寺庙所在地乡镇(街道)、村(社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寺庙评议委员会,对寺庙管理组织的工作进行评议。

  第三十七条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侵犯寺庙、教职人员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寺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寺庙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有关成立寺庙管理组织规定的;

  (二)寺庙管理组织未履行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职责的;

  (三)寺庙管理组织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实行民主管理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有关寺庙定员的规定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接受住寺教职人员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举办学经班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

  第三十九条寺庙教职人员违反《宗教事务条例》和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依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寺庙教职人员被佛教协会取消教职人员身份的,所在寺庙应当将其除名。

  第四十条佛教协会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的,由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该佛教协会撤换相关负责人。

  第四十一条寺庙、教职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有相关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有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管理规章制度10

  1.眼操音乐响起,立刻停下手中的事情,做操认真,不能做小动作,不能开小差。非特殊情景,不能去洗手间。如果谁被学生会扣了分,扣此人2分并抄班级规章制度一次。

  2.课间操时,迅速排好队,注意队伍排整齐,做操时手脚伸直,动作要到位。

  3.每一天必须按时完成作业,作业质量要高,若有不交作业者,科代表记上名单,交至科任教师和班长处,按教师要求补好作业,若再不完成,则抄双倍作业并扣2分!

  4.上课必须认真听讲,不许乱说话,随意走动,站立,开玩笑,不许擅自做作业.玩玩具.或讲一些与课堂无关的事,大声起哄,更不能发出怪异声音等。自习课上,有事情要举手报告,否则违反了的同学扣5分一次(酌情抄班规2次)。

  5.早读,晚读时,科代表到台前带读,立刻拿起课本,大声朗读,挺直腰板,书本立起。

  6.每周值日小组,都要认真完成值日,分工明确,每个小组成员都要认真负责自我的工作,若有不做值日的`,先提醒一次,若还是不改,就扣分。生活委员下课检查教室卫生,有问题,就让值日小组成员解决。每个值日小组成员要等其他成员一齐离开教室(先完成值日的帮忙其他成员)。

  7.小室要摆放整齐,垃圾桶旁不能有纸屑,如班级扣了分,则整个值日小组每人扣2分。谁的物品放在柜子外面被扣了分的扣那个人3分。

  8.不能携带零食,饮料进入班级,不能拿饮料瓶装水,若被人发现或举报者,一人扣5分一次并抄班级规章制度10次)

  9.要维持良好班风,不得出现任何违反校规校纪者(包括头发不合格,穿着不合格)若有人违反,每人扣5分。

  10.桌椅要摆放整齐,横竖对齐,椅子下的书要摆放整齐,书包不能放在教室里,水壶不能放在地上,要挂在左边的钩子上,袋子不能挂在钩子上,要放进小柜里。如谁被扣分,则扣其2分。

  11.课堂顶撞.辱骂.嘲笑教师者每人扣5分一次。(抄校规一次)

  12.课堂.自习课.晚修期间看课外书,玩电游,睡觉,吃东西,讲话,传纸条的,一次扣3分。

  13.中午就寝,晚就寝,不按时睡觉或卫生,违纪被扣分的,整个寝室的同学每人扣一分,每人抄班级规章制度一遍。

  14.不能讲粗话.诽谤.和谩骂,不能进行非法交易和殴打同学,若被人举报或发现扣5分一次(抄校规两次)。

  15.课铃一响必须回到自我的座位,禁止去洗手间.倒水等等。课铃停止没回到座位算是迟到。如果有人违反,扣3分一次,抄班规1次。

  16.课间不能追逐打闹,否则每人扣4分,抄校规1次。

  17.要爱护公物,不能在墙壁上乱写乱画乱踩,不能破坏班级任何事物,否则要罚钱并扣分。抄校规2次

  18.礼貌交往!

  备注:以上规则先由各位班干部提醒,最多提醒两次,提醒过后若仍不改正则开始执行班级规章制度。任何一名同学都不能以任何不成立的理由来敷衍班级规定,若发现有班干部包庇行为,则这名班干部要写1000字检讨并当着全班同学面演讲。另外,请各位班干部自身要做好榜样,发挥其带头作用,如果有其个别班干部“以身作则”知法犯法,则同样理解双倍惩罚!

  各位同学如有更好的管理方法,能够与班干部进行交流!

管理规章制度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管理,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使用、养护管理和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符合国家规定技术等级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的统一管理。

  章丘市、历城区、长清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有关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管理工作。

  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由市公路管理机构和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分工负责。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工作。

  第五条 农村公路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建养并重、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农村公路的义务,有权举报破坏、损坏农村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 养护管理

  第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大修、中修、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

  第八条 市、县(市、区)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类别和实际技术状况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

  全市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章丘市、历城区、长清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由其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县道的年度养护计划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编制;乡道、村道的年度养护计划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第九条 章丘市、历城区、长清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行政区域内县道的养护由其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县道的养护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乡道的养护和村道的大、中、小修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村道的日常养护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乡道、村道养护的技术指导。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应当逐步推行市场化。大修、中修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养护作业单位,但抢修工程可以除外。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可以由养护责任单位择优确定养护作业单位。

  养护责任单位应当与养护作业单位签订养护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合同约定,使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的大、中修工程,应当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四条 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作业时,应当在车辆上设置明显作业标志,过往车辆应当避让。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的绿化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统筹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用地、砂石料场以及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由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 养护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农村公路灾害防治工作应急保障机制,提高抗灾害能力和事故应急救援能力。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农村公路交通中断,养护责任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不能及时修复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组织修建临时通道或者公示绕行路线。

  第三章 养护管理资金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主要由市、县(市、区)财政预算资金和国家、省拨给的补助资金组成。

  第十九条 市和有关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经费预算,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养护管理经费预算,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年度补助标准,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补助资金和市专项财政预算资金的数额、养护里程、技术状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对上级拨给的养护管理资金和同级专项财政预算资金应当统筹安排,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完成情况计量支付。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实行年度审计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有关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行政管理;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行政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在农村公路上应当按规定设置警告、禁令、指示等标志、标线。

  第二十五条 在农村公路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二)从事法律作业活动;

  (三)摆摊设点,设置集贸市场及各类经营场所;

  (四)打场晒粮、堆放物料及设置其他障碍物;

  (五)挖沟引水、漫路灌溉;

  (六)焚烧秸秆、堆粪沤肥、倾倒垃圾及撒漏污物;

  (七)其他损坏、污染农村公路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给他人财产、人身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车辆轴载质量或总质量超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原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承担修复费用。

  第二十七条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农村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二十八条 临时占用、挖掘农村公路或者从事其他涉路项目作业的,应当经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的`,并应当征得法律机关同意。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原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承担修复费用。

  第二十九条 除农村公路防护、养护需要以外,禁止在农村公路法律控制区范围内修建法律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设立其他标志的,应当经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农村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算:县道十米、乡道五米、村道三米。

  第三十条 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公路巡查,依法制止、处理各种违法使用、占用和破坏、损坏农村公路的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超载车辆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

  (二)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农村公路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农村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农村公路畅通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摆摊设点、设置集贸市场及各类经营场所的;

  (二)堆放物料、从事建筑作业活动及设置其他障碍物的;

  (三)挖沟引水、漫路灌溉的;

  (四)焚烧秸秆、堆粪沤肥、倾倒垃圾及撒漏污物的;

  (五)其他损坏、污染农村公路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挪用、截留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予以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七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管理规章制度12

  一、目的

  通过制定仓库作业管理规定,指导和规范仓库人员日常作业行为、操作流程,培养员工的规范意识,提高作业效率的作用。

  二、仓库管理员职责

  负责仓库的日常管理及维护工作;

  做好仓库物料的收发存管理,严格按照仓库作业流程要求收发物料;负责物料的清点及检验,及时上报异常情况;

  每日物料进出明细的记录,收发日报表制作及入库单、出库单等单据的填写;合理划分仓库区域,做到区域标注清晰、物料摆放清楚;及时反馈生产物料的短缺或过量采购等异常情况;

  不良物料及废弃物料的定期上报处理;

  定期进行物料的盘点工作及月总结报告的制作;

  三、仓库作业流程

  仓库的作业流程主要涉及物料的验收入库,在库管理以及领料出库三大部分。

  (一)物料的验收入库

  1.物料到达仓库,由仓库管理员负责物料的签收及查验,发现问题及时上报部门负责人、通知采购人员处理,并拍照留存。

  2.收货查验完成后将物料置于暂存区,待质检人员质量检验合格后再进行入库的相关操作。

  3.质检完成,仓库管理员根据实际清点的物料品种、数量据实填写入库单,应注明发生日期、物料单价,然后由相应的采购人员交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4.待经办人(采购人员)、部门负责人签字完成后,仓管员、财务部各持入库单一联做帐,采购人员持一联做报销凭证。

  5.财务部系统入库完成后,仓库管理员将原材料由暂存区移入正常库区,并根据原材料的属性合理安排库位,切记乱堆乱放。

  (二)在库管理

  1.入库完成,根据原材料的属性建立详细的在库管理方案,并设置相应的库位标识,方便进行物料的管理。

  2.保持仓库通风、环境整洁、明亮,根据原材料的类别进行分开存放。

  3.仓库管理员在日常仓库管理过程中,应定期对仓库库存进行盘点,确保账、物一致。

  4.及时处理废旧原材料,分析产生废料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三)领料出库(生产)

  1.生产部门发出生产计划,由生产部(经办人)列出详细的物料需求清单,并注明原料用途(婴儿礼品盒、发射器、接收器),由仓库管理员根据物料需求清单填写出库单,并注明日期及原料用途,确认无误后自己签字确认,经办人也需签字确认。

  2.经办人将出库单交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核,待签字完成后方可办理出库手续,否则禁止出库操作。

  3.审核完成后,由仓管员将出库单一联交由财务部进行系统出库。

  4.系统出库完成后,仓管员将所需原材料交给生产部,并由生产部(经办人)进行物料数量、种类的清点以及质量的检查等工作,确认无误后由经办人签字确认。

  5.仓库管理员详细记录出库时间,出库经办人,物料接收部门等。

  四、仓库作业管理规定

  (一)物料的收货入库

  1.收货时必须进行拆箱查验,包装破损严重应当拒收。

  2.物料的检验过程必须在仓库内部进行。

  3.收货时要求采购人员提供相应物料的“发货清单”,没有发货清单暂缓办理入库操作。

  4.所有入库物料的数量以及种类必须严格对照“发货清单”进行查验,新物料尤其需要仔细核对,必须认真检查物料的质量。

  5.物料查验发现问题,必须立即通知部门负责人及采购人员

  6.原则上当天收货的物料必须当天处理完毕。

  7.严禁先入库后办理入库手续。

  (二)在库管理

  1.物料按照划分的规定区域进行摆放,不得随意摆放,严禁在规划的区域外摆放物料。

  2.合理安排区域,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物资因各种原因受到损坏。

  3.确保物料的标识正确,对标示错误的.必须及时纠正。

  4.保持仓库通风,干燥。

  5.发现库存物料与帐物不符需要及时上报并查明原因。

  6.盘点必须保证数量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不得出现弄虚作假,虚报数据等情况。

  7.物料库存量低于警戒值时,仓管员应及时通知部门负责人。

  (三)物料出库(出库领料)

  1.严格按照“物料需求清单”发放物料,必须遵循“先进先出”的仓库管理原则。

  2.出库完成后及时将物料交给生产使用部门。

  3.内部领料必须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方可办理出库。

  4.未办理领料手续不得以任何名义从库内拿走物料,不得在货架或货位中乱翻乱动,仓管员应及时制止和纠正其行为。

  5.出库手续不全,不得办理出库操作。

  6.严格按照仓库出库流程操作。

  (四)来料异常及废弃物料处理

  1.来料异常必须及时通知部门负责人及相关采购人员。

  2.废弃物料不允许给采购办理借料用以充当来料异常数量。

  3.发现在库物料异常,必须及时反馈上级部门处理。

  (五)仓库卫生及安全

  1.每天对仓库区域进行清洁整理工作,清理掉不要、不用和损坏的东西,将需要使用的物料和设备按指定区域进行整理以达到整齐、整洁、干净、卫生、合理摆放的要求。

  2.物料区域摆放合理,做到合理摆放和规划。

  3.每天下班后检查门窗、电源是否关闭,确保关闭后方可离开。

  4.非仓库人员谢绝进入仓库,如需要进入必须予以登记方可进入。

  5.仓库内严禁吸烟,发现一例立即报告处理。

  (六)其他要求

  1.下达的工作任务无特殊原因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且保证工作品质。

  2.上班时间需要严格遵守公司劳动纪律,遵守作息时间,不得大声喧哗、玩闹、睡觉、长时间聊天、不应擅自离开岗位,不得以私人理由会客等。

  3.仓库人员调动或离职前,首先必须办理账目及物料、设备、工具、仪器移交手续,要求逐项核对点收,如有短缺,必须限期查清,方可移交,移交双方及部门主管等人员必须签名确认。

  4.对于在工作中使用的的办公设备、仪器、工具必须妥善保管,细心维护,如造成遗失或人为损坏,则按公司规定进行赔偿。

  5.要保守公司秘密,爱护公司财产,发现异常问题及时反馈。

管理规章制度13

  一、 工作性质:

  从事收取现金、支票、信用卡等,对当班销售额进行核算的人员,

  是一种专业化的职业。

  二、 职业道德:

  要有良好的道德思想品质,严守商业机密,遵守公司的一切规章

  制度,热爱本职工作,责任心强,工作任劳任怨,具有熟练的专业技能和基础的财务知识,注意个人修养,全心全意为顾客服务。

  三、 职业规范:

  1、 准确、快速地做好收银结算工作,严格按照各项操作堆积办事。

  2、 收款过程中,做到快、准、不错收、不漏收、对于各种大小面额的钞票要验

  明真伪。

  3、 工作时间不得携带私人款项上岗,不得将公款挪做私用。

  4、 当时时任何原因,任何人都不得从收银台供款或赊借物品,收银柜的钥匙不

  得悬挂在收银箱。

  5、 熟知公司概况及店内活动,在顾客消费时,能及时快捷地提供服务并向客人

  介绍店内各项活动。

  6、 每班营业结束后,做好相关交接工作,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有关本店营业收

  入情况及数据。

  7、 爱护及正确使用收银设备,并做好相关清洁工作,保持桌面的整齐、干净。

  8、 除了收银员、店长以外,其他工作人员除特殊原因,未经过批准,不得进入

  收银台内。

  9、 运用手感及设备识别伪钞,以免给公司及个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如因个人

  原因疏忽所造成收取的伪钞,由当事人负责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

  10、 以员工规章制度为准则,积极完成上级分配的其他工作。

  四、 岗位职责:

  1、 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服从领导的工作安排。

  2、 熟悉店内所有产品,解答顾客的'疑难问题,做好店内门户形象工作。

  3、 规范、的操作,确保收银工作的正常运行。

  4、 热情礼貌、文明待客,在服务过程中应耐心周到,彬彬有礼,多使用相请语

  和询问语,做寿 到来有迎声,去有送声,例如:“您好、请稍等”“对不起,让您久等了”“请慢走”等,做到唱收唱付,要求吐字清晰,严禁“摔、甩、扔、丢”等行为。

  5、 收银员在收款过程中要认真核对药品,发现问题应及时和营业员、店长沟通,

  以减少错误和损失。

  6、 听取客人要求时,要使用应答语,服务不周或客人有意见是地,要使用道歉

  语。如“对不起、打扰了、让您久等了、请原谅”等。

  7、 不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8、 不私自换班、调岗,熟悉门店的促销活动内容以及会员政策,能在顾客消费

  时及时快捷地提供服务并向客人介绍店内各项优惠活动,做好宣传工作。

  9、 妥善保管营业款,不贪污,不将营业款带出场外。当天营业结束后,将全部

  款项及结账单上交店长,并由填写收款收据,存入银行。

  10、 每天收取的现金要认真查验、核对,对不明事宜及时询问店长,因误收、错

  收等由收银员自己负责处理,并承担损失。

  11、 因责任心不强,工作疏忽和业务生疏发生过错所造成的款项不符,多款上交、少款自负。

  12、 了解设备性能及排除常见故障的方法,遇到收银机故障和自己解决的问题,

  要及时上报。

  13、 收银中遭遇突发事件应及时锁好钱箱,保持冷静并与当班店长配合做出应对处理。

  14、 遵守公司财务的各项管理制度,具备良好的职业首先和责任感。

管理规章制度14

  一、凡拟成立婚姻介绍机构的,一律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申请,将填好的"江苏省婚姻介绍机构申请登记审批表"及验资证明报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省民政厅审批,经批准后凭"江苏省婚姻介绍经营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方可经营。

  二、本着提高质量,控制数量的原则,每个县(市)、区原则上只办一个婚姻介绍所,省辖市可办1-2个,为辖区内群众服务,介绍所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会同公安、工商部门对辖区范围内的无证婚姻介绍所进行取缔。

  三、各婚姻介绍所的收费标准须经当地物价部门审核批准,要公开服务项目,向征婚者出具正规发票,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四、婚姻介绍所更换办公地点及法人代表须报县、市两级民政部门批准,并报省民政厅备案。凡经批准的介绍所应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开业;经营满3年的应重新更换许可证,否则取消经营资格。婚姻介绍许可证不得转让。

  五、不得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作虚假言行。禁止搞虚假相亲、严禁办理涉外、涉港、澳、台婚姻介绍,严禁借婚姻介绍名义骗妇女。

  六、征婚者必须无配偶,申请时应出具本人户口和身份证,如实填报自己的'工作单位、家庭地址和经济状况等。介绍所对征婚者的情况必须认真审查,对材料档案妥善保管,做到安全、保密。加强防范意识,严防有人利用征婚搞违法活动。

  七、对不按婚姻介绍所管理规定办事、年度检查不合格的介绍所,民政部门可限期整改、处罚直至撤销。其中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可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八、婚姻介绍所应认真学习、积极宣传婚姻法律法规,提高服务水平,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要把婚姻介绍所办成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窗口。

  婚姻介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婚姻介绍管理,规范婚姻介绍服务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婚姻介绍服务的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和征婚当事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有偿婚姻介绍服务,应当成立婚姻介绍机构。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无偿公益性婚姻介绍服务活动,应当事先向婚姻介绍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婚姻介绍服务和征婚、应征,应当坚持自愿、诚实、信用、守约的原则。

  婚姻介绍服务,应当充分尊重征婚当事人的意志。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全市婚姻介绍机构及婚姻介绍服务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

  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婚姻介绍机构及婚姻介绍服务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民政部门对婚姻介绍机构的设置,应当进行合理规划、科学指导、总量控制。

  民政部门在对婚姻介绍机构及婚姻介绍服务活动的管理中,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坚持依法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

  民政部门应当对婚姻介绍机构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民政部门应当认真受理婚姻介绍机构和征婚当事人的有关投诉,维护其合法权益,并为婚姻介绍机构及公益性婚姻介绍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服务。

  第七条 成立婚姻介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和相应的办公设施;

  (二)有三名以上经民政部门业务培训的从业人员;

  (三)从业人员品行良好、作风正派,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四)有完善的机构章程和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符合其他法定条件。

  第八条 成立婚姻介绍机构,应当向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机构名称;

  (二)从业人员花名册及有效身份证件;

  (三)主要负责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介绍信;

  (四)服务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五)机构章程草案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

  第九条 成立婚姻介绍机构,应当先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核。县、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报市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市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县、区民政部门的审核意见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发给相应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取得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婚姻介绍机构批准证明的,按国家规定到工商等相关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等有关手续。

  第十条 婚姻介绍机构变更名称、住所和主要负责人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分立、合并以及停办的,应当先报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等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婚姻介绍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为未达到法定婚龄者或有配偶者进行婚姻介绍;

  (二)禁止从事涉外和港、澳、台同胞及华侨的婚姻介绍服务活动;

  (三)不得为无有效证件或证件不全的征婚人和应征人进行婚姻介绍;

  (四)不得同时为两个以上征婚人或应征人介绍同一个应征人或征婚人。

  第十二条 婚姻介绍机构进行婚姻介绍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要求提供婚姻介绍服务的征婚当事人进行登记并办理登记手续,登记手续必须由征婚当事人本人办理;

  (二)婚姻介绍登记服务期限为一年,从办理征婚登记手续之日算起;

  (三)在婚姻介绍登记服务期限内,按照征婚当事人的合理要求提供认真、良好服务,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者敷衍推诿;

  (四)为征婚当事人保守秘密,不得向非婚姻介绍服务对象泄漏征婚当事人的登记事项或向其他征婚当事人告知征婚当事人明确表示不能告知的有关事项;

  (五)对在婚姻介绍登记服务期限内未介绍成功的,服务期满后撤销登记,退还征婚当事人的所有资料和有关证件;征婚当事人要求继续提供婚姻介绍服务的,按本条规定重新进行登记并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 婚姻介绍机构在进行婚姻介绍服务活动时,应当公示办事程序、各项工作制度、从业人员身份及收费项目和标准。

  婚姻介绍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费。

  第十四条 婚姻介绍机构应当认真核查征婚当事人的身份、婚姻状况及其他基本情况。

  第十五条 征婚人应当向婚姻介绍机构提交本人户口、身份证和婚姻状况有效证明,并如实提交本人工作、经济收入、居住条件、子女抚养等其他基本情况资料。

  第十六条 市民政部门应当对婚姻介绍机构进行年度审核。

  婚姻介绍机构应当在每年第四季度持有关材料到市民政部门办理年度审核手续。

  第十七条 未经市民政部门批准成立婚姻介绍机构,擅自进行有偿婚姻介绍服务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并处以20xx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婚姻介绍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为未达到法定婚龄者或有配偶者进行婚姻介绍的;

  (二)从事涉外和港、澳、台同胞及华侨婚姻介绍服务活动的;

  (三)为无有效证件或证件不全的征婚人和应征人进行婚姻介绍服务的;

  (四)同时为两个以上征婚人或应征人介绍同一个应征人或征婚人的。

  第十九条 婚姻介绍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

  (一)婚姻介绍机构变更主要登记事项或者分立、合并以及停办,未按规定程序报民政部门审核同意的;

  (二)为代理他人征婚或应征者办理征婚登记手续的;

  (三)在婚姻介绍登记服务期限内不按征婚当事人的合理要求提供婚姻介绍服务的;

  (四)违背征婚当事人意志或违反约定泄漏征婚当事人秘密的;

  (五)不公示办事程序、工作制度、从业人员身份及收费项目和标准的;

  (六)不接受市民政部门年度审核的。

  第二十条 征婚当事人在征婚和应征登记时,故意隐瞒个人真实情况、提交虚假资料的,由民政部门处以200元以下罚款;给婚姻介绍机构或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民政部门依照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为从事有偿婚姻介绍服务,向民政部门提出成立婚姻介绍机构的书面申请,民政部门拒绝受理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既不办理又不给予书面答复的,申请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婚姻介绍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婚介服务流程

  收集信息:我们将要求所有申请人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原件以及各种资格认证原件,并留下复印件备案,申请人须按照xxx婚介的统一要求如实填写个人信息表(个人信息表中将包括基本信息和xxx婚介的免责声明),并同时签订对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性负责的法律文件。

  核实信息: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信息xxx婚介将认真核对,并且验证其提供的各种证件的真伪,

  整理信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xxx婚介将会员资料加以分类归档,尊重和保护会员的个人隐私。xxx婚介承诺不出售、交换会员个人信息;未经授权不滥用任何会员个人信息,不将会员的个人信息提供给第三方,xxx婚介将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会员个人密码和信息的安全。

  审批会员:经过核实,符合xxx婚介要求的申请人将成为正式会员,同时xxx婚介与其签订个人资料授权使用声明。经过核实被确认为无效信息的申请人,xxx婚介将拒绝批准其为会员,同时保留其不良记录,其个人资料将如实返还。 会员权利:所有会员从被确认为会员之日起,都将被视为最尊贵的客户,敬请 接受xxx婚介提供的各项卓越服务,具体服务参见基本客服项目、自助式客服项目以及个性化客服项目。

管理规章制度15

  1.目的:

  1.1为了维持良好的生产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保证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1.2规范员工行为和劳动纪律,维护良好生产环境,确保食品安全。

  2.适用范围和参考文件:

  2.1适用范围:公司所有生产车间和进入车间人员。

  2.2参照文件:《生产车间清洗消毒作业程序》、《车间晨检制度》。

  3.职责:

  3.1生产部:负责组织会议和生产管理标准的宣导、检查和记录,对异常的及时进行纠偏。

  3.2品控部:在线品控员负责对影响食品安全隐患的进行复核,异常反馈并追踪改善。

  4.管理规定:

  4.1会议制度(会议形式包括:早上上班会、下班会、交接班会等):

  4.1.1员工每天上班必须提前10min到达车间指定的地方进行会议,不得迟到、早退。

  4.1.2员工在进行会议时须站立端正,认真听取班长或上级的讲话,不得做一些与会议无关的事情。

  4.1.3生产车班组长每天上班必须提前10min到达指定的地方组织员工准时会议。

  4.1.4生产车间班长在开早会时必须向员工传达昨日的工作情况、本日的工作计划、安排及生产安全、质量要求等事项,时间应控制在5min。

  4.1.5车间班组长在组织会议时讲话应宏亮有力,条例清晰、仪表端庄,且多以激励为主,不得随意批评和责骂员工。

  4.2生产员工进入车间前晨检或首检规定:

  4.2.1生产班组长在员工进入车间岗位前对所有员工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内容:员工个人卫生(包括:个人物品、首饰、工作服)、健康状况等,对不符合要求的',严禁进入车间(见以下车间人员卫生规定说明),具体按照《车间晨检制度》执行。

  4.3请假制度:

  4.3.1员工在特殊情况或家庭紧急事情应及时向直接主管书面请假,无法及时书面请假必须用短信或微信形式及时向直接主管请假,请假人到公司后在3h内予以补办请假手续,所有请假手续经主管(班长、主任、经理或总经理)签批后方能有效,否则按旷工处理。不得代请假或时候请假,3天以上病假或陪护病假等须出具相关的病历或相关证明方可有效。

  4.3.2杜绝上班时间岗位之间员工私下请假或替岗现象。

  4.3.3班组员工每天请假不得超过2人,员工请假每月不得超过2次(特殊事情须主任或主任级以上获批,并在请假单上进行说明)。

  4.3.4员工请假核准权限:1天以内由车间主任批准,2~3天以内由生产部经理批准,超过≥4天须由厂长审批、总经理核准。

  4.4车间卫生管理制度:

  4.4.1车间工作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勤洗澡、换衣、理发、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不准化妆、喷洒香水。

  4.4.2进入车间员工必须按照更衣流程进行更衣,并穿戴整洁: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车间员工不得穿拖鞋),头发不得外露;工作服和工作帽必须保持清洁,且不得戴首饰(如:手表、项链、戒指等),佩戴的钥匙链不得外露。

  4.4.3不得将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带入车间,个人水杯须放置指定的统一位置。

  4.4.4进入车间和生产过程中须按规定程序洗手、消毒和更衣,并按指定人流通道进入工作岗位。

  4.4.5生产车间区域内严禁饮食、吸烟、随地吐痰和丢去杂物。

  4.4.6保持车间和操作岗位环境卫生:保持地面、墙面、设备卫生,不得有杂物、明显的污渍、灰尘。

  4.4.7车间物品:卫生工具、备品、设施、设备、包材等不得随意摆放,须放置指定的位置。

  4.4.8未经允许非生产人员不得进入加工车间;经有部门主管同意后,并按照进入车间程序和卫生要求方可进入车间,任何进入车间人员须服从车间管理员的管理和公司规定。

  4.4.9新入职的员工,必须经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生产人员患有有碍食品的传染性疾病(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或手有外伤等情况,必须立即调离食品加工岗位并妥善治疗。

  4.4.10生产车间员工和进入车间的其他有关人员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洗手消毒:进入车间和开始工作之前、上厕所以后、处理被污染的原材料之后、从事与生产无关的其他活动之后、在从事操作期间按照《生产车间清洗消毒作业程序》执行。

  4.4.11生产车间内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器具、操作台必须采用无毒、无异味、耐腐蚀、易清洗的材料制作。表面应光滑、无凹坑、缝隙。车间内禁止使用一切竹木工器具和容器。

  4.4.12生产车间内必须有用于器具和固定设备消毒的设施,并保持齐全有效,设施本身及使用过程中不得对食品产生不良影响(污染)。

  4.4.13在工作前后及工作中必须按规定进行清洁、消毒(要有记录),内包装间员工须按定时控制设施(闹钟)进行消毒。所用的清洁消毒方法应有效且不影响食品的卫生。用化学方法进行消毒时,检查消毒剂的配制记录及使用条件,连续使用的消毒剂,定期检查其浓度,确保消毒有效。用热水消毒时,水温应达到85℃以上。

  4.4.14加工操作台、机械设备、工器具应经常清洗,不得有锈蚀,并保持清洁,经消毒处理后的设备、工器具、操作台必须保持干净,不得有残留物和污迹。

  4.4.15生产车间和其它场所的废弃物,必须随时清除,并及时清理出厂,同时废弃物存放的容器及场地应及时清洗消毒。

  4.4.16生产车间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须经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4.4.17同一生产线不得同时生产两种类别的产品,也不得同时加工影响车间卫生或产品质量的副产品。

  4.4.18生产车间内只能存放有适量(即将使用)的包材(包装盒、标签)。包装材料只能装填产品,任何时候不能盛放有其他物品,以免误入生产线造成质量事故。清洗车间时,必须移开或遮蔽好生产线上的包材,以免沾污。

  4.4.19每天工作结束后(或必要时),必须彻底清洗加工场地的地面、墙壁、排水沟、进行消毒。

  4.4.20生产车间和其他有关工作场地内应保持清洁,不得堆放杂物,地面不得出现大规模的积水现象,生产中的废弃物应随时清理和清除。

  4.4.21车间内的更衣室、放鞋架、洗手消毒间、风淋室等,须按标准进行清洗消毒,并保持其清洁。

  4.4.22生产车间周围应定期或必要时进行除虫灭害,以防止害虫滋生,车间使用杀虫剂时,不得污染食品,并尽量避免污染设备,工器具和容器,使用杀虫剂后应彻底清洗干净,除去残留药剂(此由专业虫害控制公司进行)。

  4.4.23厂房、设备、排水系统、废物排放系统和其他机械设施,必须保持良好状态。在正常情况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修。车间应做到整洁、空气新鲜,无明显水汽和积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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