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答辩状
答辩状分为刑事答辩状和民事答辩状两种。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答辩状是案件诉讼的必需品,我们开庭前都会预先准备好答辩状,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上诉答辩状,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上诉答辩状1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男,汉族,_________年9月6日出生,__________市迎泽区地税局工作,住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路西二巷_____号_____单元_____号。
答辩人就上诉人刘刚提出返还原物纠纷上诉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本案属于公民合法享有所有权的房屋被他人非法侵占后引起的返还原物的侵权纠纷案件,并非单位内部分房纠纷,应属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对于上诉人非法侵占诉争房屋的事实认定清楚。
二、答辩人名下只有诉争房屋房产证上登记的唯一一套房产,上诉人凭空捏造所谓答辩人与前妻骗取其他公房以及用非正常手段办理诉争房屋所有权的事实纯属乌有,也与本案审理没有任何关系,答辩人不再赘述。
三、本案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一审法院审理案件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采信证据正确,但是上诉人置事实和法律于不顾,企图永久占有答辩人的.物权。在国家大力倡导保护私人财产权利的今天,答辩人相信正义一定能伸张,违法一定会受到制裁。为此,请求二审法院明镜高悬,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
上诉答辩状2
答辩人(被上诉人):
地址:
被答辩人:
地址:
答辩人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收到_______市人民法院转来上诉人____________对(______)仙民一初字第____________号判决不服的上诉状副本,现对其上诉依法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答辩事项:
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事实与理由:
一、上诉人认为雇佣关系有特定条件,一般属于私人劳动,而____________是法人单位,所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能形成雇佣关系。其实这个观点已经过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用工形式的多样化。在司法理论和实践当中,恰恰相反,雇佣关系的主体范围是相当广泛的,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均可以形成雇佣关系;而劳动关系主体则是单一的,是特定的,即一方只能是劳动者本人,另一方只能是用工单位。故上诉人所述观点不成立。
实际上,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是雇佣关系不是劳动关系或承揽关系,其理由见一审代理词。
二、上诉人说“如果被上诉人是在所谓的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那被上诉人是工伤呀”被上诉人认为,这是基本常识的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这里恰恰是对雇佣关系的规定,而不是对工伤的规定。上诉人以此来说明是工伤,简直是无稽之谈!
三、上诉人说被上诉人与老板____________形成了雇佣或承揽关系,简直匪夷所思!被上诉人根本就不认识____________,更没有与____________谈过搬运价钱的问题,每吨____元的搬运费是上诉人与____________商定的,而且是由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的妻子代表上诉人在次日平均发放给参加搬运的全部雇员的。
四、上诉人说“从____________送谷子到____________直至被上诉人受伤____________均不在场”,更是弥天大谎!几份证据都印证了当晚____________指挥过现场,而且是____________发现被上诉人受伤晕倒在厕所,叫证人____________等人一起将被上诉人拉出厕所,运往医院的。这些不可辩驳的事实,居然为上诉人矢口否认,实在令人震惊!
审判长,本案由于上诉人自持财大气粗,故意刁难,从中作梗,使得案件一波三折,让被上诉人经历了漫长的等待与痛苦的煎熬。
自_______年_____月事故发生以来,被上诉人经历了起诉、被迫撤诉,申请工伤认定、不予受理,再次起诉等一系列的诉讼与劳动工伤认定程序,终于有了法院判决的结果。虽然被上诉人对赔偿数额不尽满意,但也能识大体,在律师的建议下,放弃了上诉的权利。可是,没有想到财大气粗的老板竟然反身过来提出上诉,故意造成讼累,以便将被上诉人拖垮,以达到其不愿承担社会和法律责任的目的'。其目的有违社会的公平正义、道德良心,望合议庭予以明察。
该起人身损害事故给被上诉人及家庭所带来的巨大悲痛是难以用金钱弥补的,而上诉人的故意讼累、逃脱责任的做法,令正处于痛苦中的被上诉人更加心寒。被上诉人恳请贵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此致
____________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
上诉答辩状3
答辩人 :,女, 年 月 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答辩人对上诉人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不服(20 )章民一初字第1059号判决提出的上诉,现针对上诉答辩如下: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据以认定事实的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因此(20 )章民一初字第1059号判决合理合法,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理由如下:
1.从20 年5月31日始开始至起诉不到半年时间,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事实。 答辩人从20 年5月15日至20 年5月31日一直在租赁上诉人的同一店面, 只是20 年5月15日至20 年5月31日期间,双方并没有正式签订租赁店面协议,只是以20 年5月15日收据来约束双方的权利义务,收据上写明,上诉人收取答辩人的店面押金1万元整,房租700元每月,此押金在归还使用权后退回;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至20 年上诉人要求房租涨至1300元每月,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了20 年6月1日的"承租店面协议书"因还是承租原来的店面,因此按20 年5月15日收据的约定"此押金在归还使用权后退回",而合同是20 年5月31日到期,那么店面的使用权20 年5月31日已经归还,从归还使用权至诉讼之日不到半年时间,根本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之事实。
2. 上诉人认为这1万元押金应按交易习惯确定为店面转让费,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1)是否是交易习惯要从以下方面认定:一是普遍认可。二是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而根据赣州的现状,承租人转租店面收取店面转让费,并不为经商人士所认可,因为这纯粹是某些人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而强加在第二、第三等实际承租人头上的强盗逻辑,并且有些人利用自己的便利条件从房东哪里租来店面,根本就不是自己经商,而是把店面当作倒卖的资本,从中谋取暴利,人为增加真正的承租人成本,从而无形中增加了消费者的消费成本,这是扰乱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再者承租人转让店面给第二、第三等实际承租人收取店面转让费也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就平白无故的收取实际承租人的店面转让费,这属于民法所规定的不当得利,也违反法律的公平原则。退一步说,假使这就是上诉人所说的交易习惯,那收据上为什么不写店面转让费,而写店面押金,按交易习惯押金才是归还使用权后才退回的,并且店面转让费按交易习惯是双方签订承租店面合同生效之时就得支付给店面转让人,并且不管使用权是否归还都不用再返还给实际承租人。而收据里注明1万元押金在归还使用权后退回,恰恰说明这是押金而不是店面转让费。
(2)从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身可以断定其本人是认可这一万元是押金而不是店面转让费。
上诉人一方面自认为这1万元是店面转让费,应在其出具《收条押金》后三个月即20 年8月15 日后主张,但其上诉状第4点"一审判决未审查‘《收条押金》房内设施应保持完整’的付款条件,事实上,‘房内设施应保持完整’是支付‘押金’的附加条件之一,20 年8月15日至一审判决之日20 年10月31日四年有余,‘房内设施应保持完整’付款条件也未符合,不知为何?一审竟视而不见!"从这点可以断定,上诉人是认同收据上所约定的`1万元押金在归还使用权后退回答辩人的,只是附加"房内设施应保持完整"罢了,试问如果不归还使用权的话,何谈"房内设施应保持完整"?如按上诉人的意思20 年8月15日得主张这1万"押金",但从这以后答辩人一直不间断的租赁同一店面,如何知道以后房内设施是否保持完整?
因此上诉人所说的1万元押金为店面转让费,本身就自相矛盾,无论是从交易习惯,还是从事实上、法律上都是站不住脚的。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据以认定事实的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恳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12月 日
上诉答辩状4
答辩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
上诉人:
住所地:
因上诉人不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中民商初字第××号民事裁定而提起上诉,现答辩人针对其上诉理由,特作答辩意见如下:
请求事项:依法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上诉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所提出管辖权异议根本不能成立。理由在于:
一是从约定管辖来说,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中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据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依据是《保证合同书》第六条规定,合同争议的管辖法院为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事实上,合同签订地并非上诉人所在地上海市,应是时任上诉人总经理签署后,快递文本的.到达地苏州市。从合同性质与双方约定来看,《保证合同书》是《合作开发合同书》的附件,是担保主合同履行的从合同,这点不难从《合作开发合同书》第一条“合同及其组成部分”第二款内容可以看出。而《合作开发合同书》第十三条第(三)项明确约定,“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及其组成部分的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之规定,苏州中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具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二是从法定管辖来说,苏州中院也具有对本案的管辖权。本案的案由是承揽合同纠纷,保证合同仅是承揽合同的从合同。在承揽合同中,被告一××有限公司是定作方,答辩人是承揽加工方,因此答辩人所在地吴江市系加工行为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9条等规定,苏州中院依法享有对本案诉讼的管辖权。
由此可见,无论是法定管辖,还是约定管辖,苏州中院均依法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为此,请贵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的上诉请求。
此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
上诉答辩状5
答辩人: 省 县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张
答辩人于 年 6 月 3 日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上诉人(一审原告)张(健)不服 省 县人民法院 年 5 月 15 日( )屏行初字第 03 号行政判决,提起上诉的《行政上诉状》副本,阅后认为上诉人上诉无理。依法答辩如下:
一审法院维持答辩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上诉人提出被子上诉人工作人员在对上诉人进行检查时,未出示合法有效的证件。事实上,我们执法人员 9 位中,有两位向上诉人出示执法证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在询问笔录中有记录。至于执法证件不一致是因执法人员按照上级要求重新更换新证过程中,新旧证号有变动的缘故,还有着装是按卫生监督所规范规定的。
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未规定向上诉人发出《听证告知书》,未告知上诉人享有的权利,违反法定程序。答辩人于 年 9 月 22 日向上诉人发出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并于 年 9 月 30 日举行听证,已经充分给予上诉人听证的权利,而且也完成了听证过程。
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交《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回执》程序性证据是错误的,答辩人是在法定期限 10 日内已经将实体证据和程序证据及法律依据全部提交给一审人民法院(详见证据清单)
上诉人提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执业医师资格对外实施诊疗活动,其认定错误。答辩人认为上诉人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 年 11 月 12 日届满已经失效了,而且上诉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生效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就不具备执业医师法》资格,依法不得行医。
答辩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是正确的。上诉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生效后,上诉人没有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依照《 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上诉人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诉可证》上诉人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执业医师资格情况下一直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答辩人是在依法履行公务,按照法定程序取缔上诉人非法行医,给予上诉人行政处罚是合法的,也是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需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述理由无一成立,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 县卫生局
年 6 月 9 日
相关知识
一、行政上诉答辩状的格式
1、标题,写明行政上诉答辩状。
2、首部,必须分别写明原告和被告的有关情况。原告要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地址等情况,由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有管辖的范围,被告栏要写明被告机关或组织的`全称、地址,以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3、正文,正文是行政起诉状的核心内容,其具体内容和写法另作论述。
4、尾部,包括附项和落款。要写明起诉人的姓名、日期,在附项中写明本诉状副本份数。
二、行政上诉答辩状的内容
1、上诉请求。上诉请求是正文的第一项内容,即是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要解决的问题,要达到的目的。根据行政案件的特点,原告所提出的上诉请求主要有:部分或全部撤销处罚决定;变更处罚决定;提出赔偿损失等。如例文一,诉讼请求有两个:
(1)撤销被告发出的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
(2)责令被告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
上诉请求要表述明确、具体,原告可以针对被告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以及自己的权益受损害的程度,依法提出恰如其份的请求。
2、事实与理由,这部分要写清楚提出上诉请求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事实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起诉状必须写明被告侵犯起诉人合法权益的事实经过、原因及造成的结果,指出行政争议的焦点。如果是经过行政复议后不服提出起诉的,还要写清楚复议行政机关作出复议决定过程和结果。
理由是在叙述事实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分析,论证诉讼请求合理合法。例如,对被告侵犯起诉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案件,原告要着重论述被告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不真实、证据不充分;或者违反了法定程序,所适用的法律有错误;或者被告纯属超越职权范围、滥用职权的行为;或者该行政处罚过重,侵害了原告正当权益等。其理由应根据案件的不同而有所侧重,但引用法律、法规条文必须准确,理由务必充分。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这部分内容要求原告就诉讼请求、列举的事实、阐述的理由所举之证据,应当详细、分明,以便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核对查实。
上诉答辩状6
答辩人(本诉原告、反诉被告):冼,男,汉族, 1966年10月2日出生,现住在佛山市 区 镇 村 街巷号,电话。
被答辩人(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
地址:惠州市河南岸路新村 大厦首层号。
负责人:黎某某 电话0752-21 9、216。
答辩人因装修合同纠纷将被答辩人起诉至贵院的(20 )法民一初字第号案件,被答辩人提起反诉。答辩人现就被答辩人的反诉,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工程欠款67254元及违约金122402.28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1、被答辩人单方面增加工程项目,违反合同约定。
在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署的《装饰工程合同书》第一项第3条规定工程安装内容、施工费用、增减项目都需要经双方签认后生效。但是,被答辩人将双方约定的工程总造价7.1万元增加到13.9006万元(折后价12.5982万元),没有答辩人的签字确认,因此该增加的所谓工程项目和工程款违背了合同约定,超出了答辩人的委托范围,本身是对答辩人权利的侵害,不仅无权要求答辩人支付增加的款项,而且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2、被答辩人所谓答辩人接受工程量和工程款变化,没有任何证据。
被答辩人以答辩人在施工图纸中“配电系统图”中签字确认“开工,以实践数为准”,就武断认为被答辩人所从事的一切工程施工都得到答辩人认可,显然是荒唐的。一方面双方在《装饰工程合同书》第七项第1条规定施工图须答辩人签字认可后被答辩人方可施工,另一方面第七款第3条规定答辩人变更设计或增减项目须书面通知被答辩人并列明原因、部位、时间、材料等,这就说明任何未经答辩人签字确认的施工一律属于被答辩人违约,任何未经答辩人书面详细通知被答辩人的变更行为一律视为未变更。被答辩人拿出答辩人在配电系统图中的签字确认,就认为答辩人认可一切施工变更,明显违背了合同约定。即使答辩人同意了施工变更,也只是同意配电系统图的变更,答辩人并没有在其他图纸上签字确认。
二、被答辩人拒绝支付第三期所谓工程款符合法律规定。
在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署的《装饰工程合同书》第四项地1条规定工程总价款为7.1万元,第一期工程款、第二期工程款分别为总价款的50%和35%,即答辩人已经支付了总价款的85%,履行了主要合同义务。可是,被答辩人经答辩人确认完成的工程量却尚未达到总量一半,答辩人不是认真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装修项目,而是一再单方面增加装修项目以牟取合同约定之外的非法利益,因此答辩人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要求被答辩人提供的`合法工程量与答辩人所支付的工程款相适应。
答辩人已经支付了合同约定总价款85%的工程款,在被答辩人未能完成合同约定85%的工程量之前,答辩人拒绝支付第三期所谓工程款,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被答辩人只有完成了相应的工程量,才有权要求答辩人支付余下的工程款。
三、被答辩人单方面停工,需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署的《装饰工程合同书》第七项第1条的规定,施工图须在答辩人签字确认后被答辩人方可以施工,20 年11月4日答辩人在被答辩人提供的施工图上签字,因此被答辩人最早开工时间应该是20 年11月4日。到20 年11月30日,被答辩人开工不超过26天,答辩人已经支付合同约定85%的工程款。按照《装饰工程合同书》规定两个月的工期进度,被答辩人尚未完成总工程量半数,就要求答辩人支付95%的总价款,并在20 年12月22日单方面停工,明显侵害了答辩人合法权益。
此外,该《装饰工程合同书》没有约定合法停工的事由,因此被答辩人即使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也只享有法律所规定对完成的工作成果行使留置权或通过合法途径要求答辩人付清工程款,而无权采取停工这种激化矛盾的粗暴方式损害答辩人利益。因此,被答辩人单方面停工既没有法定依据也没有约定依据,属于严重违约行为,需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单方面增加装修工程量,在收取绝大部分合同约定工程款后未完成相应工程量的情况下,又单方面停工,严重损害了答辩人合法权益。因此,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未经答辩人签字认可的新增工程款,显然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答辩人单方面停工造成答辩人严重损失,被答辩人需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照合同约定完整履行合同义务。
此致
惠州市 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冼
二O 年 月 日
上诉答辩状7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 职务: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 性别:______ 年龄:__________
民族:______ 职务: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
住址:______ 电话:______
答辩人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对上诉人______不服______人民法院___字第___号判决,提出答辩状。
答辩的理由和根据:……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签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上诉答辩状8
答辩人: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系该公司董事长
答辩人就上诉人刘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一案,提出答辩,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答辩人认为,住宅小区和锅炉属两个独立的物,其各自有自己的物权,物权的客体就是物。物权是一种绝对权,不能创设,所以说"物权法定"。物权法定原则,就要求我们对自己的意思自由有所限制。对于不动产,《物权法》有明确规定,即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经依法登记,不动产物权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所以也叫公示公信原则,登记后,就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就本案而言,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分析:
1、答辩人取得了()第101194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地类用途为工业用地,属不动产物权。而该锅炉正是建在该地上的建筑物。反过来,1号楼盘和2号楼盘是取得()第101195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后的建筑物,其地类用途为综合用地。二者各有其土地使用证,地类也不相同,不是并且也不在同一建筑区划内。
2、从物本身的`权属上讲,锅炉是答辩人自己出资购买的,也是自己出资安装的,其所有权属答辩人,而小区住宅分属各业主,因此,是相互独立的物。
3、锅炉土地登记时间为 年1月26日,而楼房土地登记时间为 年4月4日,锅炉先于楼房而批建,一前一后,从时间上,无法认定锅炉是该小区的附属设施。
4、从实际使用上讲,锅炉是原告为了给自己办公及餐厅供热,而非专为1号和2号楼盘供热,而以前锅炉为小区供热是基于合同关系而产生的,有偿行为,双方也不存在从属性。
5、锅炉房也办理了独立的产权证,锅炉设置在锅炉房内,锅炉和锅炉房是一个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
通过以上两个建筑物构造及用途上的区分,可以很清楚地看到,锅炉房和小区之间是相互独立的、物权法上的两个物,设置在锅炉房内的锅炉也不具有公用共有设施的特征。法律上,二者是相邻关系;逻辑上,也不存在相互交叉或包涵的问题,是一种并列关系。物权法上的公用设施是指在同一建筑区划内的公用设施,而且《物权法》第六章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对公用共有部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本案锅炉不属于建筑区划内的公用共有部分。所以,原审在该判决中认定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
上诉人认为锅炉的建设费用分摊到建设费里了。实际上前面已经阐述了答辩人的锅炉和小区是两个相互独立的物,所以,锅炉不属于小区附属公用设施,上诉人所交纳的房款中当然也不包括锅炉建设费用。根据《民事诉讼法》举证原则,上诉人应当举出证据证明房款中含有锅炉建设费用,但从一审至今,上诉人也没有拿出证据证明其所述事实成立。相反,倒是上诉人引用的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因已被废止,而引用错误。本案一审适用法律正确。
三、上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其所谓履行自己的职务纯属借口。
答辩人之所以停止供暖,是因为响应政府在城区范围内被告集中供热的号召,并提前进行了通知,拆除锅炉也是答辩人依法行使自己的处分权,与上诉人没有任何关系。而上诉人一再无理阻挠,已经明显构成侵权行为,给答辩人造成实际损失,应当予以赔偿。上诉人的职务行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规定,应当通过业主委员会的决议,或者得到业主的授权,而不是上诉人自封职务。因此,上诉人的行为属个人行为。
到目前为止,锅炉放置在户外,要由专人负责看管,费用已达5000元。而被上诉人与其他人签订的锅炉转让合同因得不到履行,须向其承担违约责任、损失等12500元,而且被上诉人的损失仍在进一步扩大,上诉人应当赔偿给被上诉人以上费用17500元。对此,请求法庭支持。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并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十一月十日
上诉答辩状9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
名称: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答辩人因________________一案,对上诉人_____________不服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字第_____号判决,提出答辩状。
答辩的理由和根据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签章)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_________________答辩状副本_____份。
注:_________________答辩的理由和根据应着重陈述对上诉书中有关问题的`意见,并列据有关证据和法律依据。
上诉答辩状10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被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答辩人因与本案上诉人________土地使用权确权纠纷一案,现针对上诉人的上诉事实与理由答辩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上诉人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没有任何依据。
上诉人称_______年_____月份,其通过中介与被上诉人把位于_______街______号的房产卖给被上诉人,约定房款________元,上述事实在一审法院判决书中得到了确认,并无对事实认定错误,至于上诉人称被上诉人要把缴税凭证给上诉人,且被上诉人擅自修改房款等,纯属无中生有,且也不属于本案争议焦点。另外,上诉人在上诉状中也未能说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中错在何处,所以,上诉人认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土地使用权有明确的`约定。
在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第三条即规定“甲方将房产移交给乙方时,该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移给乙方。”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当初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对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明确的约定。
三、上诉人称一审法院超出被上诉人诉讼请求作出的第二项判决违反了民事审判不告不理原则是无效的,该理由不能成立。
一审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判决上诉人协助被上诉人办理过户手续是确认该土地使用权归属理应包含的内容,因为既已确认该土地使用权归被上诉人,那倘若上诉人不配合被上诉人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过户手续,仅仅一审法院判决书中确认其土地使用权是没有实际意义的。
综上所述。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合法、合理。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上诉,维持原判。
此致
_________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
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
上诉答辩状11
答辩人(被上诉人):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族, ___ 年___月___ 日生,____省_____县人,住__________。
答辩人因离婚纠纷一案,现就上诉人__________不服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____)民初字第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提起的上诉,发表如下答辩意见:
一、原审判决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判决离婚并无不当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虽然不算短,但是这是在极特殊的情况下存续的。男女双方自从建立婚姻关系后在较长的时间内,始终是伴随着争执和吵闹,二人始终没有能够做到互谅互让,没有做到家庭的和谐和睦。早在___ 年___月就曾提出过离婚,并签署了离婚协议。由于多年来双方当事人均需上夜班,如果离婚独自一人无法单独照顾年幼的女儿,出于为孩子着想,才一直未办理离婚手续,使早已破裂的婚姻表面上一直得以延续而已。原审法院结合案件实际,还有于开庭后征求了现在已独立生活并在本案中居中立的女儿的口头及书面意见后,认定本案双方当事人感情确已破裂,从而判决离婚并无不当。
二、原审中上诉人已表态愿意有条件离婚,其现认为双方还有和好可能无任何依据
一审中上诉人曾在庭审中提出多种意见,要么在何情形下才同意离婚;要么错误地认为___ 县的房子为其个人财产,两处房产都归其所有才同意离婚等所谓解决双方纠纷的方案(对此可查询原庭审笔录)。这就说明在内心里,上诉人已完全认可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现状。如今,上诉人上诉称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不知这可能出于何处,依据又是什么。本案的事实是,两人在___ 年协议离婚但未办理离婚登记后,上诉人并未进行自我检讨,认识其自身错误,并未包容和宽待女方,反而至今还一味把争吵和感情破裂的原因归咎于被上诉人,认为是被上诉人的无理取闹。持别要说明的是本案中双方目前已分居近一年,在两级法院审理过程中及一审判决离婚后至今的时间内,双方并无任何沟通或者交流,和好之说如何谈起。被上诉人过去已忍受了多年痛苦的婚姻,身心俱疲,目前身体状况也不好,心灰意冷,无法再维持这名存实亡的婚姻,上诉人居然还声称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这简直就是对自己的一种伤害。被上诉人坚决要求离婚!
三、上诉人称一审判决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不公的主张不能成立
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所称的房屋出租的租金,无任何证据证实,所谓租金目前并无结余。对此,一是自女儿读初中后,上诉人的工资负责家庭的日常伙食费,被上诉人的工资及后来的房租,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用品购买及女儿的教育支出。女儿毕业后就业费用也由被上诉人支付;二是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了位于___县的房屋,而装修则是由被上诉人一人负责并出资,购房款与装修款花光了包括所收取的房租在内的所有的积蓄;三是随着年龄的'增长,被上诉人身体一直不好,需要不时治疗。同时,还需照顾92岁高龄的老母亲,被上诉人所有收入不足以弥补各项开支,而多次找上诉人协商,上诉人均不愿拿出钱来,以至被上诉人在退休后至今还一直在___打工,辛勤操劳,补贴家用。由此可知,被上诉人现在手中哪儿来积蓄,如果说到积蓄,上诉人在一审答辩状第三页中倒是陈述其保管有“2万3千元存款单”,倘若如此,那倒是夫妻共同存款,应当在本案中进行分割。
至于本案中双方的共同财产即对两套房屋的分割。分割时应基于两人已经年老,主要考虑养老、居住的问题,根据实际情况,___市___ 区的这套房屋作为被上诉人单位的福利房,被上诉人的同事、朋友大都在该小区生活,判给被上诉人便于被上诉人日后的生活。并且,被上诉人92岁高龄的母亲,住在___,需要被上诉人不时进行照顾,被上诉人目前的工作单位也在___,在___居住方便被上诉人的工作、生活及对老人的赡养。而上诉人目前已经融入到___ 县房子所在社区的生活中,由其在___ 居住生活有助于其享受晚年生活。故,原审法院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之规定,做出一人拥有一处房产的判决并无不当。
因此,上诉人在上诉状中称一审判决分割财产不公等主张不能成立。我方在此要重点说明的一点是,原审判决还没有遵照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应当照顾妇女一方的原则进行判决。如果说财产分割不公也应是被上诉人认为分割不公才对。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属于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审判程序合法,裁判基本公允,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相反,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成立,恳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并由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 致
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被上诉人):__________
___ 年___月___ 日
上诉答辩状12
答辩人(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某某,男,汉族,19年3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现住,惠州市
被答辩人(本诉被告、反诉原告):某某,女,汉族,1年12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现住惠州市。
答辩人因培训费用纠纷将被答辩人起诉至贵院的()xx法民一初字第多少号案件,被答辩人提起反诉。答辩人现就被答辩人的反诉,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要求支付违约金6000元人民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20xx年7月31日签订了《承包协议书》,协议书签订后,答辩人依《承包协议书》完全正确履行了协议书的第二项约定,详见答辩人提交的证据1、学员名单,2、约考回执,3、学员的证人证言,4、收据,5,教学日志。被答辩人在签订《承包协议书》时,已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有法律效力,更知道善用自己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车辆使用费、折扣费等共10000元,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承包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非常明确,答辩人自负盈亏(只是包括油费、修理费、交通事故产生的维修费用及赔偿);况且依据合同约定,答辩人即是自负盈亏,同时也是被答辩人的教练,负责培训被答辩人的学员,顺利拿到这人驾驶证。
三、被答辩人要求支付所欠4名学员学费,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因为该四名学生,未到韶关考试,因此并不存在交学费事实。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单方面违约,且想不支付答辩人的培训费及保证金是事实,被答辩人提出的反诉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因此法院应当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反诉请求,依法保护答辩人的本诉,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此致
惠州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月日
上诉答辩状13
原告名称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职务电话
企业性质工商登记核准号
经营范围和方式
开户银行帐号
被告名称
所在地址电话
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份
起诉人
日期
注:1.本诉状供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行政诉讼用,用钢笔、毛笔书写或印制。
2.被告是法人、组织或行政机关的,应写明其名称和所在地址;民事诉讼的被告是公民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或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3.事实与理由部分的空格不够用时,可增加中页。
4.起诉人署名栏应写明法人或其他组织全称,加盖单位公章。
上诉答辩状14
答辩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答辩人因(原告)提起(案由)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
第一种写法:针对原告起诉状,按照事实部分、法律部分分别答辩,最后再明确提出我方对原告诉讼请求的态度:全部或者部分反对诉讼请求。
第二种写法:按照事实发展时间顺序,对比双方处理态度,将原告存在的问题一一展示出来。例如:
(1)李挂靠被告承接工程,20××年6月21日,李以被告名义与原告签订了《合同》一份,其中对付款方式约定如下:需方路面浇结束验收一次性付清所有矼款。工程结束后,被告并没有收到工程的工程款,但仍于20××年11月垫付10万元给原告。
20××年4月2日被告与原告达成协议,由被告继续垫付20万给原告,同时对20××年6月21日签订的购销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变更如下:余款在本工程决算尾款到甲方账户后,一次性付清(凭李商品矼收料单据计价)。
此处甲方指被告。新的协议于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20xx年4月2日原告收到被告垫付的20万元货款。有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垫付商矼款协议书”和原告出具的.收据各一份为证。
根据被告与人民政府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人民政府必须将工程的工程款汇入被告指定的账户。但是到目前为止,人民政府尚未将该笔工程款汇入被告账户。因此根据20××年4月2日达成的新协议,被告清偿原告剩余货款的期限未到。
另外,被告并未提供李商品矼收料单据,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货款数额不予认可。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公司
20年xx月xx日
上诉答辩状15
答辩人:xxx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xxx市xx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诉xxx市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 根据《合同法》第十六章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rdquo第二百八十七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可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其纠纷案件的管辖,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即:“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对合同履行地做了进一步的明确,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中,被告洛阳市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为洛阳市涧西区丽春路10号街坊24号楼7楼,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即为本案中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且在涧西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之前并没有合同履行地法院和第二被告曹智敏所在地法院已经受理本案的情形存在。
综上所述,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辖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即:“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
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rdquoxxx区人民法院为被告xxx市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且xxx区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了本案。
答辩人认为异议人所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依法不成立,xxx市xxx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依法有管辖权。
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异议人的管辖异议,以确保程序公正!此致
xxxxx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市xxx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代理人: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x、xxx
xxx年xxx月x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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