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答辩状

时间:2024-06-07 12:44:09 答辩状 我要投稿

【荐】民事答辩状

  被告人依法享有答辩权,答辩状是其中一项。现如今,人们懂得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我们开庭前都会提前准备好答辩状,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民事答辩状,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荐】民事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1

  答辩人:朱某,男,住东台市某某镇(下称被告)。

  被答辩人:张某,男,住东台市某某镇(下称原告)。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针对原告的起诉,被告提出答辩,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原告诉状所称部分事实与实际不符。

  原告本系兴化人,招婿到陈某家与被告成为邻居,原、被告两家的房屋东西毗邻,中间仅有60公分至1米左右的夹巷。原告妻妹曾深夜从自家房屋翻越到被告房屋上闹事,原、被告房屋门前有一条集体所有的公共巷道也是事实,但是20xx年被告建房时根本没有损坏公共巷道,巷道现状系历史形成,到目前为止巷道仍然可以畅通无阻供任何人通行,根本不是原告诉称的“致使原告出路不便”。原告诉称“被告房屋建成后,原告找被告协商用水泥浇筑巷道,被告竟以允许建阳光房为要挟,阻止原告浇筑巷道”,该诉称也不是事实。原告到目前为止都没有主动与被告协商一次,事实上,原告曾先后四次主动找人和本人找原告协商,但其不予理睬。原、被告双方虽然因相邻排污、安全防护及相邻通行等关系产生一系列矛盾纠纷,但有证据能够证明,原、被告于20xx年9月4日两家曾经达成口头协议,原告同意被告朱某其相邻的二楼平台上制设玻璃防护设施,由被告负责修建原告家化粪池下水管道和水泥混凝土巷道,但是在被告下水道施工结束、路基铺设完毕时,原告突然反悔协议,不同意被告修缮防护玻璃墙,导致双方协议履行中止,并不是原告诉称的阻止原告浇筑巷道的'说法。20xx年3月2日原告向法院起诉是事实,法院作出(20xx)东民初字第00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原告无权再次起诉,其请求法院应当不予支持。

  二、原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

  原告无权起诉被告,也无权修筑水泥路道。案涉巷道系集体公巷,其土地所有权属为村集体所有,建设路道依据法律规定,应当由政府交通、土地、建设等相关部门及村委会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招投标,由相关有路道建设质证的建设公司来承包建设,而不是原告想浇筑就浇筑,想建设就建设,原告根本不能保证建设质量,如果原告擅自盲目建设,甚至可能影响并侵害到被告的物权。另外,根据20xx年6月13日东台市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给予被告的批示及出具“关于我村公共巷道建设有关情况说明”,原告没有取得修路权利,也无权剥夺被告的修路资格,原告目前也不具备修路的条件,同时也没有征得同排及前排有利害关系居民的同意,故无权修筑案涉水泥巷道,即使要修该巷道按照村委会规定也应当由被告浇筑道路。

  三、原告的诉讼请求法庭不应当支持。

  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排除在原告上不准水泥路浇筑的妨碍,保障原告出路畅通”。事实上,原告没有实际开始浇筑,没有堵塞巷道,阻止原告通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对于相邻关系的规定,《民法通则》第83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97至103条中规定了五种相邻关系:“包括相邻截水、排水、用水、流水关系;相邻通行关系;相邻防污防险关系;相邻地界竹木归属关系;相邻通风、采光关系” 。本案应当为相邻关系纠纷,被告没有影响被告相邻通行,故不存在排除妨害的说法,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应当依法驳回。

民事答辩状2

  第三人: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原告:_________住所:_________被告: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风险提示:

  一份严谨的民事诉讼答辩状,首先需要分清是否属于法院主管,是否有需要写民事诉讼答辩状;其次是弄清楚受理法院的管辖;再有就是检查诉讼主体是否遗漏,是否有误;此外还应该注意起诉期限和诉讼时效的问题。在明显存在上述问题时,不要急于答辩,答辩时在答辩中明确提出异议,往往能事半功倍,即可令对方败诉。原告_______因不服_______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的_______人社工认字【_______】第_______号《工伤认定书》已向贵院提起诉讼,因该具体行政行为与第三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现提出如下答辩:

  一、第三人对_______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答辩状没有任何异议。

  二、第三人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主张与第三人没有任何劳动关系与事实不符。原告是在歪曲事实,想摆脱自己的法律责任,并且原告未能法定的期限提供任何证据材料证明与第三人的劳动关系不存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的主张不一致时应由用人单位举证。相反,本案中原告已经证明第三人在其批发部(______区______酒类食品商贸部)工作的工资证明。这份证明充分说明了第三人与原告所经营的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三、_______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书认定第三人的工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合法,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一)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早上_____点第三人在本单位门前等待上班时,公司老板_______(原告)驾车在单位门前停车时将第三人撞伤,交通事故发生后由_______市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一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原告承担全部责任。第三人受伤部位经武警江苏总队诊断为右膝内侧副韧带损伤、右膝前交叉韧带损伤、右下肢软组织挫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2款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得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以及第6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导致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二)、_______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在法定期限内、法定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工伤认定书》认定第三人所受伤害为工伤。该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综上所述,_______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运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同时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为了保护弱者的`合法利益,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此致_______人民法院答辩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风险提示:

  在答辩时,答辩人(被告)对自己所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注意,列书证,要附上原件或复制件,如系摘录或抄件,要如实反映原件本意,切忌断章取义、并应注明材料的出处;列举物证,要写明什么样的物品,在什么地方由谁保存着;列举证人,要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他能证明什么问题等。

  另外,证据和证据来源,虽然法律规定必须提交,但提交时的说明应能简就简,尽可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留自己的杀手锏,在庭审辩论中占据主动。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证据材料______份。

民事答辩状3

  答辩人:XXX,女,194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大同桥镇善化村荷叶坡组016号。

  答辩人因与原告XX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原告起诉不符合事实。

  原告在起诉状中诉称“当天从原告的房屋拆迁补偿款中支付了2万元定金。20xx年10月6日,被告之女XXX趁原告不备,从其银行卡中转走427900元至其个人银行卡。”“蓝筹公寓2栋1102号定金由原告交纳,所有的房款以及装修、家具的添置都是由原告个人拆迁款支付?。”纯属是毫无事实根据,信口雌黄。

  二、答辩人向株洲市高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天元区明日路17号蓝筹公寓2栋1102室(下称房屋)各项款项,均由女儿XXX出资,与原告无关。

  原告与答辩人之女系夫妻关系。在二人未离婚之前,二人财产混同,也就不能对房屋征地拆迁补偿款进行明确区分。更何况,从答辩人提供的证据中,可以看出答辩人之女XXX在此次房屋征地拆迁补偿中,作为家庭成员(个人性质)和夫妻共同财产应得份额,其拥有金额已超过356000元。答辩人向株洲市高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天元区明日路17号蓝筹公寓2栋1102室(下称房屋)各项款项累计为228152元,购房所有费用如由女儿XXX全部出资,也绰绰有余。本案中,诉争房屋所有费用实际上是均由女儿XXX出资,与原告无关。

  三、答辩人已依法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权属明确。即使原告主张撤销权,也应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答辩人失去老伴多年,XXX系答辩人唯一女儿(独生女)。当初(20xx年4月1日),女儿XXX与原告再婚时,答辩人对原告比女儿大8岁并不在意,只图自己(现已患肺癌晚期)老有所依,女儿有个幸福和睦家庭。谁知,原告在家庭困难时,能与我女儿同甘共苦。自房屋征地拆迁补偿后,为避免我女儿分得其财产,对服侯其2-3年的妻子,进行家庭暴力,强行赶出家门(20xx年12月5日,向贵院起诉离婚。)。与此同时,对身为岳母的答辩人也不尽赡养义务。更令人气愤的是,在答辩人已依法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权属明确的情况下,竟然想将诉争房屋归于己有。

  答辩人认为,即使原告在答辩人购买诉争房屋过程中,曾抑或出资了一部分费用,也应属道德义务性质(近亲属之间)的赠与。在答辩人的房屋权属明确之后,依照法律相应规定,原告已无撤销权利。

  综上所述,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代理律师:湖南华安律

  师事务所廖正春

  年 月 日

民事答辩状4

  答辩人:陈某,男,19 年 月 日生,汉族,住 省 县 镇号。

  被答辩人:王某,女,19 年 月 日生,汉族,住 省 县 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所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具体答辩如下:

  被答辩人所称答辩人因家庭生活用钱向被答辩人借款人民币三万元这一说法与实际情况完全不符。事实是被答辩人向答辩人支付工资款,且被答辩人至今尚欠答辩人工资款人民币四万元。

  20xx年4月,答辩人经李某介绍,承包由被答辩人王某等3人(以下简称工程甲方)转承包的位于 的部分工程,具体负责4号楼的土工工程施工。工程甲方承诺于工程结束后一个月内向答辩人支付全部工程款七万元。工程于20xx年5月20日完工后,工程甲方仅支付工资款三万元,尚欠答辩人四万元工资款未支付。此后答辩人多次催促被答辩人等工程甲方对工程予以结算,以便支付剩余工程款,工程甲方始终不予理睬。

  20xx年8月30日,答辩人找到工程甲方三人,再次要求对工程给予结算并支付剩余工程款。工程甲方称,如答辩人要取得剩余工程款,必须签订相应协议,要求答辩人承担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全部责任及业主托款或扣除工程款的.全部责任。在工程甲方三人的胁迫下,答辩人迫于无奈,与工程甲方签订了显失公平的协议书。此后,被答辩人王某手写借条,要求答辩人将其从被答辩人处已领取的三万元工资

民事答辩状5

  答辩人:赵,男,白族,1980年02月14日生,云南省大理州剑川县人,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身份证号53293,联系电话。

  被答辩人:李,男,白族,49岁,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34号,系死者李之父。

  被答辩人:刘,男,36岁,农民,白族,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27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李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1、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赵不应该对李死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所支付的xxx元为补偿款而非赔偿款。

  1、被答辩人李以“事发当天答辩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为由,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答辩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和李死亡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吃饭并不会必然导致李死亡。

  2、20xx年04月05日晚上,李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致伤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其死亡原因完全是因为自己酒后擅自驾驶摩托车,加之车速过快导致的,和答辩人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3、本案原被告三方就李死亡达成的协议性质属于补偿协议,而不是赔偿协议。

  20xx年04月05日晚上,李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致伤后,赵、刘从朋友角度出发,积极打电话通知其家人,并积极参与了李从镇卫生所、县医院、州医院的系列抢救工作。李死亡后,在溪南村委会工作人员的主持下,赵和刘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于20xx年04月08日与被答辩人李就李死亡问题签订了“协议书”。根据该协议书第1条约定:“赵、刘二人自愿一次性弥补李家属壹万贰仟元(120xx.00元),每人承担6000.00元”,该协议书明确地载明该120xx.00元是“弥补”款,即补偿款,而不是赔偿款。说明在签署该协议时,各方当事人认可这是一份补偿协议,而不是赔偿协议。

  二、答辩人李不顾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经履行的协议约定,再次将此事诉至人民法院,是一种出尔反尔、背信弃义的行为。

  根据三方20xx年04月08日签订的协议书第2条约定:“李家属无异议,付清弥补资金后,当事三方和睦相处、互相关照,三方签字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此事”;据此约定,赵和刘进行一次性补偿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此事。赵和刘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补偿款支付义务,意味着三方因李死亡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

  三、原被告三方签订的补偿“协议书”使原有的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

  原被告三方于20xx年04月08日达成的补偿协议书,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赔偿金额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当事人三方自愿达成补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该补偿协议并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照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责任。当事人三方就赵劲成死亡自行达成补偿协议,应视为三方以协议排除了法律规定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三方因自愿协商而达成协议这样一个法律事实,使原有的赔偿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因此,本案中三方签订的一次性补偿协议,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三方基于合同关系形成的合同之债,不是侵权之债,应由合同法予以调整。

  四、当事人赵和刘已经全面、完整地履行了该协议书,意味着原被告三方因李死亡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

  协议签订后,如果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则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义务人已将补偿协议履行完毕,那么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就随之消灭。本案三方签订的补偿协议对原被告三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既然已经依协议支付相应补偿款,就无需再承担任何责任。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本答辩人对李死亡没有任何过错和责任,不应该对李死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本答辩人在李死亡后,考虑朋友关系,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与其他两方当事人就李死亡补偿问题达成了补偿协议书,该协议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赔偿金额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答辩人已经全面、完整地履行了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当事人三方因李死亡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但被答辩人出尔反尔、背信弃义,在达成补偿协议并获得履行后诉至法院,其诉讼请求违反了我国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起诉显系滥用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此呈

  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赵

  20xx年09月20日

民事答辩状6

  答辩人:__,女,生于19__年__月__日,汉族,____人,___村一组村民。

  委托代理人:__,__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__,__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答辩人因原告余__等七人提起承包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诉讼一案,现答辩如下:

  原告起诉的内容不符合客观事实,于法无据,完全是荒唐可笑的无理要求。

  第一、原告所指土地补偿费、土地安置补助费不属于原告父母的遗产,原告要求按遗产进行继承于法无据。原告所指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咸丰县绕城北线工程建设指挥部已明确说明是征用了答辩人母亲的承包地后,按国家政策规定发给答辩人母亲的征地补偿费,由于答辩人母亲已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该款由承包地的共有人即答辩人领取,这笔补偿款根本就不属于原告父母的遗产。根据《___继承法》第三条关于遗产范围的规定,很显然,土地补偿费、土地安置补助费并未包含在遗产范围之内。因此,原告不能对该笔款项作为其父母的遗产要求进行分割。

  第二、答辩人作为被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在本案被确定为承包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的情况下,答辩人按政策规定领取其应得的补偿款,是合法行使权利的行为,并未侵犯他人利益。如果原告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有异议,应该向政策的制定及执行者咸丰县绕城北线工程建设指挥部提出,答辩人不应负任何法律责任。

  第三、原告不拥有诉状中所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享有该宗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权。原告的父亲死亡之时,各原告早已出嫁,分门立户,已不再是这个承包家庭户的一员,留下的承包地已由另外两个家庭成员即答辩人父母继续承包,并获取承包土地的收益,原告没有获得该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而答辩人与其父母一直居住在该地,对本家庭户的承包土地存在实际使用、收益,并在20__年第二轮土地延包时取得了本家庭户全部承包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是该块土地的合法承包经营人。这一点晨光村委会及一组村民均予以证明。因此,只有答辩人及其母亲才完全享有本案中所指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和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分配权,而原告则没有相应的权利。

  第四、原告不是晨光村一组村民,不具备诉状中所指土地的承包经营主体资格。《___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发包方和承包方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这就是说,只有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才可以承包集体所有的土地。本案中,各原告年长的.已78岁,年轻的也已56岁,早已出嫁离开晨光村一组,有的已经取得其他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有的已是非农业户口,被纳入了国家社会保障体系,都没有晨光村一组的户籍,已失去该组村民资格,因此,不能享有该组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分配权。

  综上所述,答辩人的所有行为均为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没有对他人任何权利的侵害。原告诉状中所指土地补偿款不是原告父母的遗产,原告既不拥有该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也没有对该宗土地进行实际使用和收益,原告的诉求于法无据,纯属无理要求。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秉公处理,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

  20__年__月__日

民事答辩状7

  一、民事答辩状的一般格式是这样的:

  1、标题:写“民事答辩状”用二号或三号字,加黑。

  2、当事人栏:直接写答辩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职务,单位或住址。

  3、另起一行,写案的具体写法是这样的:“答辩人因原告XXX提起XX一案,现答辩如下:”或者写:“答辩人于XXXX年X月X日收到你院转来原告XXX提起XXXX之诉一案的起诉状副本,现答辩如下:”

  4、答辩的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这是答辩状的关键部分。

  5、尾部和附项:

  (1)分两行写:此致XXX人民法院。

  (2)右下方写:答辩人:XXX(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年、月、日。

  (3)附项:写明:(1)本答辩状副本X份;(2)证物或书证XX

  二、答辩状内容部分的写法。

  答辩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这是答辩的主体,也是答辩的关键部分。

  1、对原告起诉状中所写的事实部分进行答辩。如果原告所诉事实是真实的,且对自己有利,你不妨承认事实的存在;如果原告所诉事实部分不正确,你就否认这部分事实,然后将真实的事实加以陈述;如果原告所诉事实全部不能成立,就要全部予以否定,并提出符合客观真实的事实来加以证明。

  这里要注意的是,你陈述的事实一定要有证据证明。不然,在法庭举证时,你没有证据,证明你说的是真实的,法官是不会支持你的。就是说,不能凭空否认原告诉状中所叙述的事实。

  证据有两种,一种证据是直接与原告所提的证据相反,且足以推翻原告所诉事实的证据;另一种证据是符合客观存在、或者符合社会习惯、或符合民间风俗、或者符合逻辑推理等,足以否定原告所述事实的证据。

  案例:有一个婚约财产纠纷案,男方请求返还彩礼3万元,男方的舅舅是媒人,写证明材料,支持男方的诉讼请求。女方在答辩中否认收到男方彩礼,男方舅舅出庭作证,证明女方收到3万元彩礼,但女方的'代理人经过深入细致的调查,向法庭提供了当地约定俗成的证据,男方的舅舅和代理人称,彩礼三万是双方约定的。女方代理人在法庭上,面对男方的证人,也就是男方的舅舅,问道:“你所说的3万元彩礼是在什么时间、在什么地方、通过那些人约定的?”证人语塞,在法官再次追问下,男方舅舅说出了实情,其实他没有参与其外甥婚事,所说的三万元彩礼是他姐姐告诉他的。真正的媒人是牟丽(化名)。法庭为了查明事实,传唤牟丽到庭,,牟丽证明,自己是介绍他们相识,其后并没参与,是否有彩礼的问题自己不知道。男方及代理人对证人的证言没有表示反对意见。法官依据调查的事实,根据逻辑推定,(没有约定,哪来的奉送)男方所述送3万元彩礼的事实不能成立。本案以男方撤诉告终。

  2、对原告适用法律问题进行答辩。一般原告起诉都要适用一定的法律规定,被告在答辩时要四看:

  一看原告所诉的事实是否成立,如果事实有出入,会引起适用法律上的改变,论证理由就可以简单一些,这叫事实胜于雄辩。

  二看原告对实体法条文理解是否错误,或者是牛头不对马嘴,则可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反驳。

  三看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合法(比如:民间借贷案件,国家保护的最高利息为2分/月,原告要求利息3分/月,就不合法)对原告提出不合法要求,就可以依据法律进行反驳。

  四看原告起诉在程序方面有没有问题,这里有好多的情形需要说明,举例如下:一是原告起诉是否符合民诉法管辖的规定,受案法院没有管辖权的,你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异议成立的,法院会裁定不予受理;二是合同纠纷,双方已经约定仲裁的,人民法院也不会受理;三是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原告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法院也不予受理;四是看原告是否适格,是否具有原告的主体资格等等,还有好多的情形,你都可以提出异议。总之,如果原告起诉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你可以就适用程序法方面进行反驳。

  3、在对原告起诉的事实和法律适用方面答辩之后,你要提出你自己的答辩主张。即:对原告诉状中的请求是否接受,是部分不接受还是完全不接受。还要对本案的处理结果,依法提出自己的意见,最后请求法院裁判时予以考虑。

民事答辩状8

  答辩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贵委杭劳仲案字【 】第 号应诉通知书收悉,答辩人就某人诉某集团劳动争议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申诉人在《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中陈述事项及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缺乏法律依据。

  事实与理由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申诉人在应聘时提供虚假的知名高校毕业信息,申诉人以欺诈的手段使公司在违反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该合同无效。

  事实与理由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申诉人在应聘时提供虚假的知名高校毕业信息,申诉人以欺诈的手段使公司在违反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该合同无效。

  现公司要求申诉提供大专的证书原件,供第三方鉴证,如大专学历属伪造的,公司将报案,并追究申诉的人的法律责任。

  事实与理由三:-------------------------------------------------------------

  综上所述,员工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等证据,均能相互印证,且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申请人仲裁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答辩人请求仲裁委依法裁决,驳回其全部仲裁请求。

民事答辩状9

  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被答辩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因______县______纸箱机械厂(以下简称______厂)诉答辩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人依法答辩如下。

  答辩事项: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的案由不是“加工合同纠纷”而是“买卖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51条、252条之规定:加工合同是指承揽人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劳力,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将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加工为成品,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而______厂提供的合同,表面上写的是《加工定作合同》,但定作人席某并未提供原材料,也未提供加工成品的图纸、验收标准等事项,______厂提供的所谓“定作成品”实际上是______厂自己生产的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0条之规定,______厂与席某签订的是《买卖合同》,他们之间发生纠纷的'案由应定为“买卖合同纠纷”。

  二、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只能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纵观本案______厂向法院提供的合同及欠条,上面没有答辩人的公章,也没有答辩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名,所以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但由于______厂与席某买卖的设备最终是答辩人使用,故答辩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与本案的诉讼。

  三、______厂提供的产品夸大宣传,是不合格产品,不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标准。

  首先,______厂只不过是______县的一个个体工商户,但他在企业介绍时宣传是______省______县______纸箱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号称“重质量、讲信誉”,却连一个完整的企业产品标准都没有。

  其次,像______厂提供的YSF-D四色瓦楞纸板水性印刷轮转模切开槽机、圆压圆模切机、薄刀分纸机、网纹线等产品,根本达不到质量标准要求。产品既没有出厂合格证,也没有使用说明书,产品也没有安装调试,人员培训更没有。

  最后,答辩人声明,保留向______厂追偿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对答辩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的权利。

  综上所述,答辩人使用的虽然是______厂的产品,但是与席某签订的《买卖协议》,与______厂无关,答辩人付款也是付给席某的,况且款项已基本付清。席某所写的欠条应由其个人承担,______厂应承担其生产的产品售后服务的责任。恳请法院查明事实,驳回______厂对答辩人的诉请!

  此致

  ______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有限公司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

民事答辩状10

  答辩人:赵XX,男,白族,1xxx月14日生,云南省大理州剑川县人,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身份证号53293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

  被答辩人:李XX,男,白族,49岁,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34号,系死者李XX之父。

  被答辩人:刘XX,男,36岁,农民,白族,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27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李XX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1、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赵XX不应该对李XX的死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所支付的6000.00元为补偿款而非赔偿款。

  1、被答辩人李XX以“事发当天答辩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为由,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答辩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和李XX的死亡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吃饭并不会必然导致李XX的死亡。

  2、xxx1年04月05日晚上,李XX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致伤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其死亡原因完全是因为自己酒后擅自驾驶摩托车,加之车速过快导致的,和答辩人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3、本案原被告三方就李XX的死亡达成的协议性质属于补偿协议,而不是赔偿协议。

  xx年04月05日晚上,李XX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致伤后,赵XX、刘XX从朋友角度出发,积极打电话通知其家人,并积极参与了李XX从镇卫生所、县医院、州医院的系列抢救工作。李XX死亡后,在溪南村委会工作人员的主持下,赵XX和刘XX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于xxx1年04月08日与被答辩人李XX就李XX死亡问题签订了“协议书”。根据该协议书第1条约定:“赵XX、刘XX二人自愿一次性弥补李XX家属壹万贰仟元(1xxx0.00元),每人承担6000.00元”,该协议书明确地载明该1xxx0.00元是“弥补”款,即补偿款,而不是赔偿款。说明在签署该协议时,各方当事人认可这是一份补偿协议,而不是赔偿协议。

  二、答辩人李XX不顾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经履行的协议约定,再次将此事诉至人民法院,是一种出尔反尔、背信弃义的行为。

  根据三方xxx1年04月08日签订的协议书第2条约定:“李XX家属无异议,付清弥补资金后,当事三方和睦相处、互相关照,三方签字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此事”;据此约定,赵XX和刘XX进行一次性补偿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此事。赵XX和刘XX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补偿款支付义务,意味着三方因李XX死亡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

  三、原被告三方签订的补偿“协议书”使原有的.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

  原被告三方于xxx1年04月08日达成的补偿协议书,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赔偿金额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当事人三方自愿达成补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该补偿协议并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照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责任。当事人三方就赵劲成死亡自行达成补偿协议,应视为三方以协议排除了法律规定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三方因自愿协商而达成协议这样一个法律事实,使原有的赔偿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因此,本案中三方签订的一次性补偿协议,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三方基于合同关系形成的合同之债,不是侵权之债,应由合同法予以调整。

  四、当事人赵XX和刘XX已经全面、完整地履行了该协议书,意味着原被告三方因李XX死亡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

  协议签订后,如果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则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义务人已将补偿协议履行完毕,那么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就随之消灭。本案三方签订的补偿协议对原被告三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既然已经依协议支付相应补偿款,就无需再承担任何责任。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本答辩人对李XX的死亡没有任何过错和责任,不应该对李XX的死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本答辩人在李XX死亡后,考虑朋友关系,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与其他两方当事人就李XX的死亡补偿问题达成了补偿协议书,该协议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赔偿金额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答辩人已经全面、完整地履行了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当事人三方因李XX的死亡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但被答辩人出尔反尔、背信弃义,在达成补偿协议并获得履行后诉至法院,其诉讼请求违反了我国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起诉显系滥用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此呈

  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赵XX

  xxx1年09月20日

民事答辩状11

  答辩人:吴影,女,198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答辩人就贾仁诉我离婚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同意解除与贾仁的婚姻关系

  我与贾仁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的可能,之前,贾仁已经起诉过一次离婚,法院判不离后,两人一直分居至今,因此,同意解除与贾仁的婚姻关系。

  二、女儿由贾仁抚养

  我与贾仁的女儿由贾仁抚养,但是贾仁应保证女儿由其亲自抚养,不能送交其父母抚养;保证使其接受良好的教育;保证给予足够的关心与呵护,使其身心都能得到健康的成长与发展,否则我有权变更抚养关系

  孩子年幼,一直由我照顾和看管,贾仁对孩子又不管不问,我一直不能参加工作,生活基本上全靠我父母、哥哥及朋友资助,目前我没有太多的经济能力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因此,我只能保证支付女儿每月100元抚养费。

  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1、结婚后夫妻共同购置房屋一处,面积近80平米,市场价值24万元,房屋归贾仁所有,贾仁应支付我一半的房款计12万元。

  2、贾仁自孩子出生后就没有向家里交过一分钱,至今已有两年零七个月的时间,其20xx年前四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167.65元,那麽,贾仁应有67197.15元的工资收入,这部分收入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我要求分得一半。

  3、银行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我业已申请法院调取婚后贾仁在银行的存款,存款数额的一半归我所有。

  4、其他家庭共同财产约一万余元,因房屋归贾仁所有,这些财产也归其所有,由贾仁支付五千元给我。

  四、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负担

  为维持生活,我先后两次借款一万元,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和孩子的抚养,这些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已为法院有效判决所确认,应由双方共同负担。

  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采纳。

此致

  济南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xx年9月4日

民事答辩状12

  答辩人(反诉人):

  住所:

  电话:

  被答辩人(被反诉人):

  住所地:

  电话:

  反诉被告反诉与原告签订商铺转让协议的纠纷一案,作答辩如下:

  答辩事项: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商铺转让协议书》。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告返还被告支付的'转让费______元

  3、反诉的诉讼费由反诉原告自行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订了一份《商铺转让协议书》,该协议原告以本人的名义将商铺的权利义务转让给被告,被告按约定当即支付______万元转让费给被告,剩余转让费按月支付。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发现(从转让商铺所有权人北理工学校了解到)原告没有相应的转让代理权,被告权益得不到相应的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8条第1款“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的规定,该合同对被告不发生效力,并由原告承担责任,所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铺转让协议书》为无效协议。反诉被告就多次找反诉原告协商,要求撤销协议,返还转让费,但反诉原告不同意,必须强买强卖,被告本需需求法律程序解决,但被原告抢先一步,为维护被告合法权益,现被告反诉原告返还被告支付的转让费______元。

  综上所述,原被告签订的《商铺转让协议书》,是无效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理应解除协议,返还原告转让费。因此,请求人民依法裁判,支持反诉被告人的意见为谢。

  此致

  ______市_____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

民事答辩状13

  答辩人:____,男,汉族,出生于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现住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被答辩人: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住址:______

  答辩人现就被答辩人______有限公司提起民事诉讼一案答辩如下:

  一、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被答辩人______有限公司、兰州点实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个体户马林祥三方经协商一致作为联合投资的乙方共同与甘南州黄金公司就甘南州合作市卡加曼乡扎布朗沟金矿的投资、勘探、开采、加工生产等事项达成协议。签订了《合作市卡加曼乡扎布朗沟金矿合作联营协议书》,并制作了《合作市卡加曼乡扎布朗沟金矿股东章程》。该《协议书》和《股东章程》明确规定被答辩人、兰州点实数据有限公司、马林祥三方作为一个合作的整体组成乙方。乙方的三方合作者作为一个整体才具有与甲方平等的民事主体,任何一方脱离乙方整体,没有独立主张权利的资格。答辩人在《协议书》中的地位仅作为乙方合作组成单位兰州点实数据有限公司的代表人参加金矿的勘探、开采等工作。既不具备乙方合作整体组成单位的法人地位,也不是任何合作方的法定代表人。因此答辩人不具备《协议书》、《公司章程》民事约定下的诉讼主体资格。不是适格的被告,不能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对象,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二、《合作联营协议书》、《合作市卡加曼乡扎布朗沟金矿股东章程》明确约定:甲乙双方按照拟定的投资比例方式进行投资,承担风险责任和利益分配,由甲方代表尕海英,乙方股东代表程____、杨洪元(被答辩人法定代表人逮晓玲的丈夫)、马祥林四人组成董事机构,共同制定决策该矿山的重大事项。合作方委派专人或自行出任承担矿山的生产管理职责。《协议书》第十条中明确约定:“任一合作方或合作人在合作有效期间,不得有损合作方共同利益的.行为,未经合作方或代表人一致同意,任一合作者不得转让退出合作和其他人参股。”《股东章程》第三条、第四条明确规定:矿山总投资为100万元人民币。其中被答辩人出资30万元,参股比例为30%。《协议书》生效后被答辩人先后投资6万元,并提供一辆支付首期预付款项的奥林皮卡车(甘J12689)用于矿山的勘探、开采使用。在协议的履行和章程的执行过程中,答辩人作为投资参股方点实数据有限公司委派的代表人,在合作市卡加曼乡扎布朗沟进行探矿,做了大量的地质勘查、开采工作,开洞六个,累计进尺600米。现有联营合作方甘南州黄金公司和甘南州国土资源局出具的证明材料、乙方与合作市矿产资源监督管理站签订的协议书、合作市安全监督管理局下发的整改指令书佐证。在此期间作为参股人的杨洪元不履行《协议书》和《股东章程》,不按时依约出资,造成整体出资不到位,致使开矿业务停止。奥林皮卡车(甘J12689)也因被答辩人拖欠车款于____年被奔马公司扣走。现答辩人不仅不承担因其违约给他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反而提起诉讼要求受害方答辩人返还投资款14万元,并承担损失1万元,这与理与法不能自圆其说。请求法院查明事实真相,依法予以驳回。

  三、____年4月20日被答辩人的代表人杨洪元以帮助答辩人审验车辆为名,将答辩人的私人车辆(甘A41656)陆地巡洋舰开走,并将该车的行车证等手续一并拿走。其后又以到珠海出差为由不将车辆还给答辩人。此后,非法对该车改色过户,私自占为己有。答辩人得知这些情况后,立刻向司法机关报案。但不曾想到被答辩人为掩盖、逃避其犯罪事实,恶意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答辩人支付被其占为已有的(甘A41656)车的大修费用59544元及管理费6000元。试问,被答辩人私自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财产所有人还应为其支付汽车修理费和其他各项费用支出吗?非法行为能得到法律保护吗?这种滥用诉权的行为难道不应受到法律制裁吗?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起诉的被告(答辩人)不适格,诉讼请求没有任何证据支持,起诉显系滥用诉权,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驳回。

  答辩人: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民事答辩状14

  答 辩 人:廖某某,男,19XX年X月11日生,汉族,住贺州市新城六区XX号。

  答 辩 人:黎某某,女,19XX年X月21日生,汉族,广西XX县人,住贺州市新城六区XX号。

  被答辩人:李某某,男,19XX年X月8日生,汉族,广西XX市人,住XX市XX路50号。

  答辩人廖某某、黎某某因李某某诉廖某某、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被答辩人只是曾是答辩人位于贺州市XX路XX号房屋的住客,答辩人并不认识被答辩人,被答辩人承租贺州市XX路XX号房屋五楼一个单房是通过答辩人朋友何XX办理的(证据1)。被答辩人居住贺州市XX路XX号房屋五楼期间,答辩人正在忙于XX县的化妆品店经营。

  被答辩人在本案中向法庭提供的《借条》需从答辩人的房屋发生入室盗窃(已向建中派出所报案并由公安机关立案)说起。

  大约在20xx年8月初,租住答辩人贺州市XX路XX号房屋6楼的何XX电话告知答辩人住处钥匙弄丢了。答辩人从XX县赶回贺州后发现,屋内被翻了个底朝天,答辩人的相关证件: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个人相片、答辩人于20xx年6月向莲塘信用社贷款的个人借款合同及房产抵押材料等一些个人重要资料全被盗走。对通过房产抵押向莲塘信用社贷款的事实,答辩人手头持有的《安贷宝意外伤害保险投保授权委托书》(证据6)可以证实。答辩人向莲塘信用社贷款时,签有《个人借款合同》和用贺州市XX路XX号房屋作抵押的《广西农村信用社借款抵(质)押承诺书》(已被盗走)。

  答辩人的报案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将被答辩人李某某列为重点对象并决定对其采取了强制措施。同时,答辩人前往贺州市房产管理局查询,发现答辩人的贺州市XX路XX号房产再次被抵押。对此,答辩人向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20xx)贺八行初字第47号],请求撤销房产抵押登记,该案经一审、二审审理,法院撤销了贺州市房产管理局对贺州市XX路XX号房产的抵押登记行为(证据2)。在行政诉讼案中,第三人提供了有关证据材料。这些材料有:《房屋抵押协议》(证据3)、被答辩人向公安机关提供的《关于廖某某借本人现金人民币叁拾捌万元整抵押房产证、土地证一事的情况说明》(简称《情况说明,证据5》和本案中出现的借条。这些证据都与本案有直接关系,却都是虚假的`,到处都存在与基本事实不符的“硬伤”。主要有:

  1、《房屋抵押协议》签订于 20xx年5月23日,称抵押借款方为“贺州市星光硅业有限公司职工”。此时,答辩人廖某某早在20xx年就自己经营化妆品店,既不是贺州市星光硅业有限公司职工,也不是临江地产公司员工(《情况说明》提到答辩人廖某某是临江地产公司房产主任)。

  《房屋抵押协议》开头的抵押借款方(乙方)的身份证号码与落款时中的乙方身份证号码竟然不同。首先,假若答辩人廖某某向被答辩人真是借款38万元,被答辩人不会连证件号码前后矛盾都不管,并且连这样基本的错误都允许发生。其次,答辩人廖某某已于20xx年4月14日取得第二代身份证(证据4),号码为45010419XXXXXX0334,被答辩人不会傻到连原件都不查看。

  3、伪造的《借条》。主要的漏洞有:

  ①《借条》上显示借款高达人民币380000元,《借条》显示内容却不足100字,且将最重要的还款日期打印错误,然后用手改写,明显欠缺严谨。请问如果真是放贷,放贷人会同意吗?

  ②就现有《借条》复印件所显示字迹的颜色深浅和字号来看:a《借条》正文字迹与承诺人处的字迹深浅明显不一样;b《借条》正文字号与承诺人处的字号也不一样,而《借条》中“特立此据”位置还低于“承诺人(公章)、承诺人法人代表(签章)”内容,表明这两段字的行间距是不一样的,如果确实是用电脑排版,这种排版是很难的。对于答辩人来说,这种排版方式也是没有必要的。所以说,从整体上来分析,这《借条》不是通过电脑一次性打印出来的。

  ③通常民间私人借贷,借条上落款应当是借款人才对,借条上仅出现“承诺人(公章)、承诺人法人代表(签章)”的字样,也是不可想象的。

  而答辩人正好有证据可以推断被答辩人是如何拼凑假《借条》的。20xx年6月,答辩人通过房产抵押方式向贺州市莲塘信用社贷款,向莲塘信用社出具了《广西农村信用社借款抵(质)押承诺书》[简称承诺书,因出具的承诺书被盗走,提供空白的《广西农村信用社借款抵(质)押承诺书》(证据7)],该材料中有答辩人夫妇俩的签字。被答辩人提供的借条正好利用了有答辩人夫妇俩签字的《承诺书》,被答辩人要么是在旧的承诺书中空白处直接用电脑打印借条的内容,要么是将假借条正文内容和承诺书中的落款拼在一起复印,拼出假的《借条》。

  4、《情况说明》也存在着相互矛盾的地方。《情况说明》第2页第10行称:“房屋抵押的事千万不要告诉他老婆(黎某某)和其他人知道”,但在《借条》中却是表述为“经抵押房产借到李某某……”,借条却是有黎某某的签字。这又是一个可笑的谎言。

  综上,我们可以确认被答辩人提供的《借条》是彻头彻尾的伪造。为此,为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答辩人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之诉讼请求。

  此致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二O一一年 月 日

民事答辩状15

  答辩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代理人:

  被答辩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答辩人因与本案上诉人土地使用权确权纠纷一案,现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答辩如下:

  答辩事项: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上诉人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没有任何依据。

  上诉人称________年7、8月份,其通过中介与被上诉人把位于________街________号的房产卖给被上诉人,约定房款________元,上述事实在一审法院判决书中得到了确认,并无对事实认定错误,至于上诉人称被上诉人要把缴税凭证给上诉人,且被上诉人擅自修改房款等,纯属无中生有,且也不属于本案争议焦点。另外,上诉人在上诉状中也未能说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中错在何处,所以,上诉人认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土地使用权有明确的约定。

  在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第三条即规定“甲方将房产移交给乙方时,该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移给乙方。”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当初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对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明确的约定。

  三、上诉人称一审法院超出被上诉人诉讼请求做出的第二项判决违反了民事审判不告不理原则是无效的,该理由不能成立。

  一审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判决上诉人协助被上诉人办理过户手续是确认该土地使用权归属理应包含的内容,因为既已确认该土地使用权归被上诉人,那倘若上诉人不配合被上诉人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过户手续,仅仅一审法院判决书中确认其土地使用权是没有实际意义的。

  综上所述。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合法、合理。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上诉,维持原判。

  此致

  _____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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