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时间:2025-08-13 08:39:26 证明 我要投稿

(荐)医学证明管理制度15篇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制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荐)医学证明管理制度15篇

医学证明管理制度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填写、审核、保管、查询、补办等工作。

  第三条 出生医学证明是新生儿的`身份证明,是进行户籍登记、医疗保险等事务办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证件发放

  第四条 新生儿出生后,医院应在规定时间内发放出生医学证明。

  第五条 出生医学证明应由医院统一印制,不得私自印制或者伪造。

  第三章 证件填写

  第六条 出生医学证明应由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内容填写,包括新生儿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点、母亲姓名、父亲姓名等。

  第七条 医务人员在填写出生医学证明时,应确保信息的准确性,不得随意涂改或者遗漏。

  第四章 证件审核

  第八条 医务人员在填写出生医学证明后,应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名并加盖医院公章。

  第九条 医院应对出生医学证明进行登记造册,定期进行核对,确保证件的完整性。

  第五章 证件保管

  第十条 出生医学证明应由医院统一保管,不得随意丢弃或损坏。

  第十一条 医院应建立健全证件保管制度,定期对证件进行检查,确保证件的安全。

  第六章 证件查询

  第十二条 公众可以通过相关网站或者电话查询出生医学证明的真实性。

  第十三条 医院应提供便捷的查询服务,对公众的查询请求应及时回应。

  第七章 证件补办

  第十四条 如果出生医学证明丢失或者损坏,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申请补办。

  第十五条 医院在受理补办申请后,应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补发新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八章 证件使用

  第十六条 出生医学证明主要用于新生儿的身份登记、户籍登记、医疗保险等事务办理。

  第十七条 医院应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使用的监管,防止证件的滥用。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对涉嫌伪造、变造出生医学证明的行为,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所有。

医学证明管理制度2

  一、日常管理

  (一)病案室负责集中管理全院病案。

  (二)凡出院病案,应于病人出院后三日内(包括死亡)全部回收病案室。

  二、病案保管与供应

  1.病案室负责出院病人病案的整理、查核、登记、索引编目、装订以及保管工作,在与病房交接病历时,逐一登记住院号、姓名、出院日期、上交日期,并在每次交接登记处由交接双方签字。

  2.病案室把好病案书写质量的初查关,认真检查病历质量和内容是否系统、完整,从中提出存在问题,不断提出改进办法,促进病案书写质量的`不断提高。

  3.切实做好病案储藏室的安全和对病案内容的保密工作,不得随意泄露。

  4.门诊患者须要参阅住院病案时,由门诊医师到病案室查阅。

  5.院外和本院非医务人员,不得查阅病案。

  6.本院医生不允许查阅与本专业无关的病历。特殊原因需要,须经医政处或医患办签字。

  7.复印归档病历,按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要求可以复印。复印时,病案室工作人员根据复印证患者或家属到指定地点,按规定复印相关内容,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和复印病历。

  8.病人及其陪护人员不得翻阅病案。病案在院内各部门间的流动,应由有关工作人员传递,不要让病人或其陪护人员携带。

医学证明管理制度3

   xxxx医院医学证明文件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医学证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医学证明系指医院为患者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等证明文件。

  二、医学证明文件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件,是作为病假休息、计划生育、工伤司法和残疾鉴定、保险索赔、出生信息和死亡信息等项工作的重要依据。

  三、临床医务人员要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完整真实地书写相关证明内容,表格式文件要逐项准确填写,与实际病案记载相一致。

  四、医学诊断证明管理规定

  1、医学诊断证明书只证明患者的疾病情况,需要证明健康情况的须到体检中心参加健康体检。

  2、临床医师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要实事求是,符合医学规范,必须亲自诊治患者后方可开具,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3、为非患者本人的人员开具诊断证明时,办理人需出具本人及患者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委托书。

  4、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需开诊断证明书者,应由医院组织会诊,经过讨论后,慎重开出诊断证明书。

  5、凡涉及司法部门处理的案件中的医疗诊断问题,以司法部门经过组织鉴定的最后意见为最终诊断。

  6、患者因病需要开具病休证明的,要根据病情从严掌握。可开可不开的一般不开,如病情确需休息的,门诊医师可开给一周以内的病休时间,一周以上的病休由门诊办主任签字;对已确诊的癌症、骨折等特殊病种及某些传染病,如结核、慢性肝炎等,医师每次可开给一个月以内的病休时间,产假、计划生育假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医学诊断证明书的签名不得代签或使用印章,医师开具的医学诊断证明 书须经科主任或科副主任签字,开具日期必须是当天日期。

  8、盖章处工作人员需仔细审核证明书内容及医师签名,并进行相关登记后加盖“xxxx医院医学诊断证明专用章”。如发现诊断证明书未按规定开具,盖章人有权拒绝盖章并要求开具人进行改正,情节严重的上报医务科处理。

  9、医学诊断证明书原则上一次诊疗活动只能开具一份,带印戳的复印件不再盖章。患者因办理多项业务需要多份医学诊断证明书的,可在首份医学诊断证明书盖章前进行复印复制,一同进行盖章。

  10、医学诊断证明书的基本内容

  (1)、患者姓名、年龄、性别、门诊号/住院号

  (2)、诊断名称

  (3)、病情介绍(接诊时间、主诉、诊疗经过,疗效、目前状况等),出院病人还应注明出院时间。

  (4)、医生建议(指后续治疗措施,病休、康复治疗建议等)

  (5)、医生签名和开具日期

  11、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医生的资格要求

  (1)、获得执业医师资格;已在xxxx医院注册。

  (2)、正在xxxx医院临床(不含医技)岗位上工作。

  (3)、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开具诊断证明书。

  五、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

  1、按照卫生部、省市卫生行政部门有关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规定执行出生医学证明的领取、发放、登记和存档工作。

  2、我院只为在院内出生的婴儿开具出生医学证明书,其他非院内出生的一律不予开具。

  3、由在我院出生婴儿的'父母携带其身份证、结婚证及出院结账发票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我院产科核查核对相关信息后,由产科专职人员开具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并到医务科加盖“河南省出生医学证明xxxx医院专用章”后生效。

  4、特殊情况(单亲、非婚生育、延迟开具)的,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5、出生医学证明书的存根和相关办理资料由医务科按照要求归档保存。

  六、死亡医学证明管理规定

  1、按照卫生部、省市卫生行政部门有关死亡医学证明发放管理规定执行死亡医学证明的领取、发放、登记和存档工作。

  2、我院只为接诊的急诊死亡患者和在我院抢救无效死亡的患者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其他非院内死亡的一律不予开具。

  3、由在我院死亡患者的配偶、子女、父母或其其他亲属携带死者身份证(或驾驶证、军官证、户口薄等)原件及办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到死者的就诊科室核查核对相关信息后,由死者的主管医师携带病案资料到医务科开具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医务科审核无误后加盖“xxxx医院医务科”印章后生效。

  4、主管医师还需填写《死亡报告卡》,由医务科进行网络直报。

  5、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存根和相关办理资料由医务科按照要求归档保存。

  七、其他证明

  1、如有患者姓名或年龄出现错误,则应由主管医师在核对患方提供的患者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后,在该患者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上标注清楚。规范更改格式要求如下:

  证 明

  患者:***,年龄:***,科室:***,住院号:***,根据患方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其姓名应为“***”(或其年龄应为“***”)。

  主管医师签名:*** 时间:***

  2、主管医师更改姓名范围,仅限姓名中同姓、名字中音同字不同。如出现姓名中字音完全不同时,必须有科室主任签名,否则无效。如发生与患方共同作弊情况,将取消其开具诊断证明书的资格,将情况记入个人档案,并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3、患者住址或联系人出现错误的,主管医师应在核对患者身份证或户口薄等相关证明文件后据实开具。

  4、住院患者的陪护证明由主管医师根据患者病情及护理级别据实开具。

  5、门诊医师不得开具外购药品证明。如有缺药,可与药房联系或用其他药品代替。

  6、上述(3、4、5项)证明材料须统一使用xxxx医院信纸(整张)书写,不得使用诊断证明专用纸等其他类纸张书写,开具医师应签全名及日期。

  八、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须在接到有关部门介绍信后方可开具诊断证明书:

  1、涉及司法办案需要,主管医师在接到公检法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执法机关的介绍信、2人以上工作人员证件和办案函后,报请医务科或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出具诊断证明书。医务科应将执法机关的介绍信及工作人员证件复印件存档并登记。

  2、因病退休、伤害、残疾、保险索赔等情况,主管医师应接到相关部门的介绍信,并附有患者本人的委托书及患者和受委托人双方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报请医务科批准后方可出具诊断证明书。医务科应将有关部门的介绍信、患者本人的委托书及患者和受委托人双方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存档并登记。

  3、患者本人要求开具涉法涉规涉保类诊断证明书的,须由经治医生报请主治医师以上医师或科主任签字,医务科审核盖章后生效。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生应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

  九、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医学证明管理制度4

  城步苗族自治县中医医院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暂行规定 医学疾病诊断证明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司法鉴定、因病休息、保险索赔等

  要以诊断证明书作为依据之一。为了加强医院管理,严格规范出具医学疾病诊断证明书,根据我院实际,特对出具医学疾病诊断证明作如下规定:

  一、医学诊断证明包括疾病诊断、治疗、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据。所有医生都应本着实事求是,认真严肃科学地做好此项工作。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师应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在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有权出具证明,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的医学证明,进修医师、实习医师无权出具任何证明。

  二、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不得不见病人出具证明,也不得补开证明。属于公伤、交通事故、医疗纠纷、打架斗殴致伤者,其诊断证明必须由经管或经治医师开具,方可盖章。

  三、主治医师(包括主治医师)以上资格的医师在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时,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须在二日内盖章,逾期作废。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门诊病休证明书仅供病人单位参考。不得开具先休后补的证明书。

  四、各级医师在门诊病历及出院记录中疾病休息的建议权限为:对门诊病人出具休假证明书,应从严掌握,住院医师可出具一周以内证明,主治医师可出具二周以内证明,二周以上证明由主任级医师签字(对已确诊的癌 1症、骨折及某些传染病,如肝炎等,住院医师可出具一月以内证明),产假、计划生育假按国家规定开。

  五、医师只能出具在本院死亡患者的死亡证明文件,医师未经特殊授权不得出具劳动能力、伤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文件。凡涉及司法办案、医疗鉴定及相关内容的证明,如伤情诊断、交通事故医疗鉴定、劳动力鉴定、病退休、保险理赔病情诊断、残疾医疗鉴定、学生免予执行体育等等。我院只写详细病情和疾病诊断,不提出上述具体建议。办理不孕症疾病的诊断证明,由妇产科具备出具不孕症诊断证明资格的医师签字盖章,并将病历资料、身份证、疾病诊断证明单复印留底备查。

  六、规范医疗管理,避免法律纠纷,门(急)诊病人每次就诊、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一次疾病证明书,遗失不补。医师在开具疾病证明书时应向病人及家属交代清楚,嘱其妥善保管。特殊情况,对于患者要求补办的证明书,住院病人由主管医生须凭本院原始病历,证明书须有科主任签名批准,门诊病人凭门诊病历、门诊处方及发票处具诊断证明书。

  七、医学诊断证明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凡利用工作之便,开假疾病证明书者,要严肃查处,自行承担由此引发的后果;造成重大后果者,除追究责任外,医院有权吊销医师处方权,并根据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本规定在下发日起执行

医学证明管理制度5

  1、在院科各级领导下,根据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要求,严格执行。

  2、专人负责管理,建立和完善出入库登记手续,妥善运送、保管《出生医学证明》。

  3、要依据医疗保健机构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资格等有效证明发放《出生医学证明》,并留取证件管理人员名单备案。

  4、设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严格证章分离,加强内部监督、制约。

  5、严禁出现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上盖章、项目内容填写漏项或证章一人统管的错误行为。

  6、完善出入库登记,妥善长期保存《出生医学证明》存根,每次领取时交回上次发放存根。

  7、《出生医学证明》一律实行微机管理,内容准确,字迹清晰,严禁涂改。

  8、凡《出生医学证明》丢失,按要求携带相关证件到婴儿出生时原发证地补办《出生医学证明》。

  9、严肃处理《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出生医学证明》搭车销售其他物品。

医学证明管理制度6

  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一、严格按照《母婴保健法》及《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办理有关出生医学证明手续。

  二、医院成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小组,人员明确,职责分明。实行证、章分离管理,做好证明的领用、保管、发放、报损、补发申请等台帐记录。单位领证凭介绍信、产科病历到县妇幼保健院购领。不得伪造、变造、倒买、转让、出借和使用非法印制《出生医学证明》,报废证明不得自行销毁,统一交发证单位处理。

  三、妇产科医生应在孕妇产前检查时,动员做好新生婴儿起名事宜,本院出生的新生儿由接产医生填写《出生医学证明》发证登记表。发证人员应详细核对新生儿有关信息及父母身份证件,并将申请书与新生儿父母身份证复印件存档,加强微机的养护,保证及时发证。印章管理人员应对证明核对无误后盖章,领证人须在《出生医学证明》发证登记表领证人栏内签字;拒领证者应签字确认;非本院接产的`新生儿,一律不得发放《出生医学证明》。

  四、《出生医学证明》存根联应粘贴《出生医学证明》发证登记表上。

  五、对往年出生的儿童,应提供分娩记录或手术记录。

  六、每年12月20日前将报废出生证明及报废登记表一起上交县妇幼保健院。

医学证明管理制度7

  医学诊断证明书是证明病人就诊过程及诊休意见的文字凭据,它是病人考勤、工伤诊断、肇事赔偿、司法鉴定以及各类保险报销的重要凭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现对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作以下规定:

  一、凡本院有处方权的医师,有资格为患者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实习医师出具证明,必须经上级医师审阅签字,方为有效。

  二、医师填写诊断证明要慎重认真,不能单凭患者简单主诉,而不以科学检查为依据,或因人情关系利用职权滥开医学诊断证明书,更不允许出具虚假医学诊断证明书。

  三、原则上规定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必须由首诊医师书写。

  四、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病)假证明,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当日盖章有效,非当日开具不予盖章(特殊情况见下一条规定)。病休的时间根据病情而定,急诊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

  五、对事后的医学诊断证明书,一般不予补办。确有特殊情况的`,要以事实为依据,核实后并经院领导批准才能补办,补办落款日期必须书写为 补办当日日期,同时注明“补办”二字。

  六、因打架斗殴、凶杀或交通事故,不开病休证明。遇有特殊情况必须有公安部门要求开病休证明的介绍信。

  七、下列情况须接到有关部门介绍信,经主管院长审查,指定专人办理,方可盖章生效:

  1、凡涉及司法办案需要,应有公检法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执法机关的介绍信;

  2、因病退休、伤害、保险索赔、建议疗养、变更工作、外地治疗等,应有有关部门的介绍信。

  八、诊断证明书一般交本人带回,特殊情况由医院转交患者单位。涉及法律的诊断证明,由患者单位派人取回。

  九、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需开诊断证明书的,应由医院组织专家会诊,经讨论后,慎重开出诊断证明书。

  十、凡涉及司法部门处理的案件中的医疗诊断问题,以法医部门经过组织鉴定的最后意见为最终诊断。

  十一、医院不作劳动能力及伤残程度鉴定。工伤、残疾鉴定应介绍至劳动保障部门,职业病诊断应介绍至职业病防治机构。

  十二、医生多开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在加盖“重庆宏仁医院业务专用章”后生效,“重庆宏仁医院业务专用章”由院办公室保管,盖章人员具有审查医学诊断证明书权利,对不符合规定的医学诊断证明书给予扣留并及时上报院领导。

  十三、填写医学诊断证明书时要求诊断明确,字迹清晰,不能缺项、漏项,不得随意涂改。医学诊断证明书开具日期应与门(急)诊病历及出院记录相符。

  十四、凡不负责任违反上述规定乱开证明或提供伪证或出具虚假医学诊断证明书的医务人员,一经查出,一律严惩,责任自负。

医学证明管理制度8

  一、目的

  为了保障出生医学证明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防止伪造、变造和滥用,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机构

  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机构是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由其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印制、发放、使用和销毁等工作。

  三、申领流程

  1. 医疗机构在新生儿出生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2. 申领时,医疗机构应当提交新生儿的出生信息、父母的相关信息以及医疗机构的资质证明等材料。

  3.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发放出生医学证明。

  四、使用规定

  1. 出生医学证明是新生儿的.身份证明,不得伪造、变造和滥用。

  2. 医疗机构在开具出生医学证明时,应当认真核对新生儿的父母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3. 新生儿的父母在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或损坏。

  五、查验制度

  1. 公安机关在办理新生儿入户手续时,应当查验出生医学证明的真伪。

  2.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伪造、变造和滥用出生医学证明的行为,都有权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举报。

  六、法律责任

  对于伪造、变造和滥用出生医学证明的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七、存档管理

  医疗机构应当将开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存档管理,以备查询。

医学证明管理制度9

  1. 出生医学证明的申请和签发:

  新生儿出生后,由接生医生或助产士填写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表,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2. 出生医学证明的内容和格式:

  出生医学证明应包括新生儿的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时间、体重等)、父母信息、接生医生或助产士信息等。此外,还应加盖医院公章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印章。

  3. 出生医学证明的保存和管理:

  出生医学证明应由医疗机构妥善保存,并定期向卫生行政部门报送相关数据。同时,医疗机构应对出生医学证明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防止伪造、涂改等违法行为。

  4. 出生医学证明的查询和使用:

  新生儿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以向医疗机构申请查询出生医学证明。此外,出生医学证明还可以作为新生儿办理户口、入学、医疗保险等相关手续的重要依据。

  5. 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的行为,如伪造、涂改、买卖出生医学证明等,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总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是为了确保新生儿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设立的一套规范和措施。各医疗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切实履行管理职责。

医学证明管理制度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关于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xx】19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有关管理要求制定本规定。

  1、《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具有医学法律效力的证明。

  2、必须使用由卫生部,公安部统一制发的新版《出生医学证明》严格发放。

  3、按照国家规定的印模式样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不得任意改动。

  4、《出生医学记录》《出生医学证明》由专人管理签发。根据婴儿出生状态填写,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不得涂改和弄虚作假。使用卫生局批准的计算机软件备案、上报、打印。

  (1)婴儿姓名根据新生儿父母申报姓名填写,用字必须准确。

  (2)性别、健康状况、出生地点分类应根据新生婴儿出生时确认情况填写。

  (3)新生婴儿父母姓名、身份证编号须依据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身份证件填写。

  (4)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时须反复核实产妇姓名和婴儿,严防冒充或填写错误。

  5、《出生医学证明》实行全国统一编号管理。对同一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记录》与《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出生编号一致。

  6、《出生医学证明》交新生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出卖、转让、出借和私自涂改。

  7、严格执行《出生医学证明》收费标准。

  8、本规定中的活产婴儿指出生时有呼吸、心跳、脐带搏动、随意肌收缩四项生命体征之一的婴儿。

  9、根据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京卫妇字[20xx]6号)文件制定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程序相关规定:

  (一)《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曾经取得《出生医学证明》,后因各种原因丢失原《出生医学证明》者。

  (二)补发程序:

  (1) 新生儿父母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及其复印件各一份(A4纸)到区妇幼保健院妇产科申请补发,并填写《出生医学证明》申请、审核表。

  (2) 妇产科对申请人提交的《出生医学证明》补办申请、核审表进行核审,核审无误者给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将《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核审表及新生儿父母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留存在病案中。

  (3) 未报户口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上户口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10、本制度由本院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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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可能因国家和地区而异,但一般来说,以下是一般的管理制度:

  1. 发放范围:

  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新生儿出生时间、地点、母亲姓名、父亲姓名、新生儿姓名等信息的`法律文件,是每个新生儿出生后必须领取的重要证件。

  2. 办理程序:

  新生儿出生后,由医疗机构填写出生医学证明,并由新生儿父母双方签字确认。然后,医疗机构将出生医学证明提交给所在地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盖章并发放给新生儿父母。

  3. 信息修改:

  出生医学证明上的信息一旦填写并签字确认后,原则上不得修改。如果确实需要修改,需要由新生儿父母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并经医疗机构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进行修改。

  4. 遗失补办:

  如果出生医学证明遗失,需要由新生儿父母向所在地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补发。申请时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并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进行补发。

  5. 法律责任:

  伪造、变造、买卖出生医学证明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将依法受到处罚。

医学证明管理制度12

  卫生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1、出生医学证明的负责人必须掌握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法规,需经过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2、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文件,资料,用品需专柜专人管理,出生证明专用章及及出生证明纸由两人分开管理,不得丢失,不得外借,违者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

  3、要做好出生证明的病人资料保密工作,不得告知无关人,更不得以赢利为目的的资料外泄。

  4、出生医学证明实行两人监督机制,即由管证明纸者开出生医学证明,经管出生证明章者申核,特殊病人需经院长申核签字后方能发证。不得私开出生证明;更不允许涂改病人的相关资料,必需按相关要求真实开出证明,如不按流程开出生医学证明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开证者个人承担。

  5、出生医学证明要按规定的程序,到规定的单位领取,不得私改领取通道。

  6、向家属告知出生医学证明信息除了宝宝名可更改一次外,其它任何信息均不可更改,如有出生医学证明的丢失,按相关流程到上级妇幼保健医院补领。

  7、有无准生证均可据实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不得以各种名义拒办

  8、领证人只能是妈妈本人,如果本人不能领取,需有妈妈本人签的委托书,并出示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后方可代领。

医学证明管理制度13

  一、总则

  1. 为了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和管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新生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的申请、发放、管理、使用、注销等事项。

  二、出生医学证明的申请

  1. 新生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应由其父母或者法定监护人申请。

  2. 申请人应提供新生儿的出生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点、母亲姓名等。

  三、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

  1. 出生医学证明应在新生儿出生后的一定时间内发放,具体时间由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2. 发放机构应对申请人提交的信息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方可发放出生医学证明。

  四、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

  1. 出生医学证明应由专门的机构进行管理,包括保存、查询、补办等。

  2. 管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五、出生医学证明的使用

  1. 出生医学证明是确认新生儿身份的重要证件,应妥善保存,不得随意使用或转让。

  2. 在需要使用出生医学证明时,应出示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六、出生医学证明的伪造和滥用

  1. 对伪造、滥用出生医学证明的行为,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 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的防伪措施,防止其被伪造或滥用。

  七、出生医学证明的注销

  1. 在特殊情况下,如新生儿死亡、被收养等,应由申请人向发放机构申请注销出生医学证明。

  2. 注销后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应予以销毁。

  八、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 对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我单位所有。

医学证明管理制度14

  1.严格《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和查询账号、密码的使用权限管理,未经许可,不得泄漏密码,如发生泄漏应立即更改密码并向上级报告。

  2.管理和签发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因管理、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而掌握的公民的'个人信息,应予以保密,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提供个案信息。

  3.《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统计资料,对外公布权限归属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其他部门、机构和个人需要应用统计数据对外交流,须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同意。

  4.用于《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的计算机应专机专人专用,并设有开机密码加强安全防范。

  5.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数据的备份,以防数据失灭。

医学证明管理制度15

  一、目的

  为了保障出生医学证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出生医学证明的'医疗机构和相关人员。

  三、管理机构

  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机构为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具体工作由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

  四、申请流程

  1. 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应在新生儿出生后一个月内,向医疗机构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申请。

  2. 医疗机构应严格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确认无误后,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3. 出生医学证明应由医疗机构专人保管,不得私自复印、涂改或损毁。

  五、使用规定

  1. 出生医学证明是新生儿的身份证明,用于办理户籍登记、医疗保险等相关手续。

  2.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生医学证明。

  3. 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应妥善保管出生医学证明,防止丢失或被他人冒用。

  六、法律责任

  违反本制度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监督机制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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