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在学习、工作乃至生活中,难免会面对无法预料的突发事件,为了可以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响应,时常需要预先制定应急预案。那么编制应急预案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提高项目部应对涉及施工作业场所的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能力,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迅速消除事件的危害,保证生产经营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项目部实际,特制定本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家突法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1.3.1本预案适用于项目部生产经营工程中突然发生因环境污染造成的一般和重大环境事件、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有重大社会影响或涉及安全生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3.2事件的分类
a、一般环境事件:发生3人以下死亡;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区纠纷,引发一般群体性影响;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挖。
b、超过以上事件范围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l.4工作原则
1.4.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环境事故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事故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4.2坚持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响应。接受政府环保部门的指导,使项目部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系统成为区域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加强项目部各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
1.4.3坚持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应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应急系统做到常备不懈,可为本企业和其它企业及社会提供服务,在应急时快速有效。
2组织指挥与职责
2.1组织机构
项目部设立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项目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项目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调度中心,其组成如下:
总指挥:
副总指挥;
成员:赵多文穆原穆鹏飞姚荣伯苏瑞年刘发家谭祖敏王斌斌郭迪东刘康明
2.1.1项目部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
总指挥:
副总指挥:成员:赵多文穆原穆鹏飞姚荣伯苏瑞年刘发家谭祖敏王斌斌郭迪东刘康明
2.1.2项目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机构框图详见附件1。
2.2应急救援职责
2.2.1项目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职责:
A认真贯彻国家、地方、行业等上级有关事件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程;
B建立健全单位事件应急管理组织机构,组织制定或修改单位应急预案并发布实施;
C保证应急救援资源的有效投入;
D掌握项目部突发事件信息,及时向当地政府和集团公司报告突发事件情况;E组织、指挥单位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的处置,组织或协助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分析、处理和灾后恢复;
2.2.2项目部突发事件救援指挥部副总指挥职责:
A协助总指挥进行安全应急管理,在总指挥未在位的情况下代行总指挥职责;
B指导、协调和参与项目部所属单位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
C组织开展对应急处置相关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
D及时掌握单位环境污染事件信息,并向总指挥汇报;
E组织实施单位应急救援,防止突发事件扩大,减少突发事件伤亡和经济损失,协助进行事件调查处理。
2.2.3项目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A拟定项目部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
B监督、指导和协调公司所属部门/单位制定和完善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落实预案/方案措施,做好突发事件发生后的应急处置、信息上报和发布、善后处理等工作;
C指导、协调和参与项目部所属部门/单位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
D及时了解和掌握项目部所属部门/单位的环境污染事件信息,根据突发事件情况需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集团公司报告突发事件情况;
E组织突发事件调查工作,或配合当地政府、集团公司等上级职能部门进行突发事件调查、分析、处理及评估工作;
F为地方提供突发事件处理的专家和技术支持,组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演练。
2.2.4项目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A在项目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项目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事务工作;
B组织实施应急预案,传达项目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各项指令,协调项目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C汇总突发事件信息并报告(通报)突发事件情况,组织突发事件信息的发布工作;
D承办项目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
E承办项目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2.5项目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抢险组职责:
实施应急处置时,将人员、设备和物资迅速撤离危险地点,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并调集人员、设备和物资搜救被困人员。
2.2.6项目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救护组职责:
负责现场伤员的医疗抢救工作,根据伤员受伤程度做好转运工作。
2.2.7项目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疏导组职责:
负责现场维护,将获救人员转至安全地带,对危险区域进行有效的隔离。
2.2.8项目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保障组职责:
负责应急救援方案的制订,并保证应急处置的通讯、物资、设备和资金及时到位及后勤保障。
2.2.9项目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善后组职责:
妥善安置伤亡人员和接待伤亡人员家属,按有关规定做好理赔工作。
2.2.10项目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事件调查组职责:
按照突发事件调查规则和程序,全面、科学、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收集事故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涉及突发事件的相关事项,详细掌握突发事件情况,查明突发事件原因,评估突发事件响程度,分清突发事件责任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提出防止突发事件重复发生的意见和建议,写出突发事件调查报告并做好相关工作的移交。
2.2.11项目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特殊专业或有特殊要求的专家,由项目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商请有关部门推荐或外聘。
A主要职责是:根据突发事件类别,分析突发事件发生原因,评估、预测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消减突发事件对人员和财产危害的应急救援技术措施和对策,为项目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及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提供决策依据和技术支持。
2.2.12项目经理应急处置职责:
A建立本项目应急体系,制定、指挥本项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明确责任,具体实施应急救援,落实应急救援的具体措施;
B落实并定期检查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情况;
C组织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
D事件发生后,执行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指令,及时报告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事件应急救援和处置,防止突发事件的扩大和恶化,努力控制人员伤亡和减少经济损失;
E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地方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件情况;
F配合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划定并控制突发事件现场的.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组织人员和设备撤离危险区等;
G按照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做好与工程项目所在地有关应急救援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沟通;
H配合地方政府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及其它有关主管部门发布和通报有关信息;
I做好突发事件善后工作,配合突发事故/事件调查、分析和处理;
J完成突发事故/事件救援和处理的其他相关工作。
3.预防和预警
3.1环境污染事故源监控
3.2预防工作
3.2.1对项目部在生产过程中产生、贮存、运输、销毁废弃化学品、放射源等事故源进行调查,掌握本企业潜在事故源环境优先污染物的产生、种类及分布情况。针对污染物的特点提出相应的应急措施。
3.2.2建立优先污染物的快速监测方法,购置优先污染物的快速监测设备,建立优先污染物的处置技术。
3.3预警及措施
3.3.1按照突发事故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预警进行分级。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3.3.2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3.3.3进入预警状态后,应当采取的措施:
A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B发布预警公告。
C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D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公司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E针对突发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F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4.信息报告与处理
4.1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报告时限和程序
4.1.1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发现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后,应立即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4.2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报告方式与内容
4.2.2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立即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4.2.3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4.2.4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4.2.5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
4.3应急监测
4.3.1项目部环境监测部门第一时间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进行环境应急监测,掌握第一手监测资料,并配合地方环境监测机构进行应急监测工作。
4.3.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决策的依据。
4.4信息传递
4.4.1接到可能导致重大事故/事件信息后,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及时给予指导协调,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4.4.2信息传递方法及程序:现场目击人立即报现场领导,现场领导立即报项目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和领导或驻地县、市应急办公室,项目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用电话以最快速度上报公司相关部门及领导。
4.5安全防护
4.5.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A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环境事故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4.5.2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A根据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B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C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6应急终止
4.6.1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A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B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C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D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E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6.2应急终止的程序
A现场救援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救援指挥部批准;
B现场救援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C应急状态终止后,应根据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
4.6.3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A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应组织相关部门认真总结、分析、吸取事故教训,及时进行整改;
B组织各专业组对应急计划和实施程序的有效性、应急装备的可行性、应急人员的素质和反应速度等作出评价,并提出对应急预案的修改意见。
C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环境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5应急保障
5.1通信保障
明确有关人员与有关单位联系方式,保证能够随时取得联系。有关单位的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通过有线电话、移动电话等通信手段,与通信等设施拥有部门建立维护方案,保证平战期间各有关方面的通讯联系畅通。在有线电话和移动电话中断的情况下,采用对讲通信设施,确保应急期间通信畅通。
5.2人力资源保障
项目部要建立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保证在突发事故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5.3技术保障
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组建专家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环境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
5.4宣传、培训与演练
5.4.1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增强职工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全员的防范能力。
5.4.2加强环境事故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和事故源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5.4.3定期组织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5.5应急能力评价
为保障环境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并实现持续改进,对各级环境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在环境应急能力评价体系中实行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机制。
6后期处置
组织实施环境恢复计划
7附则
7.1名词术语定义
7.1.1环境事故: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7.1.2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故。
7.1.3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7.1.4泄漏处理:泄漏处理是指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有毒气体等污染源因事件发生泄漏时的所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泄漏处理要及时、得当,避免重大事件的发生。泄漏处理一般分为泄漏源控制和泄漏物处置两部分。
7.1.5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7.1.6应急演习:为检验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习(演练)、综合演习和指挥中心、现场应急组织联合进行的联合演习。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预案。
7.3地方沟通与协作
建立与地方环境应急机构的联系,组织参与地方救援活动,开展与相关的交流与合作。
7.4奖励与责任追究
7.4.1奖励
在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7.4.2责任追究
在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工作中,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追究相应的责任。
7.5预案实施时间
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健全永宁县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提高应急反应和救援水平,将突发环境事件对人员和环境造成的损失降至最小程度,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应急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推荐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银川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银川市突发事件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制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永宁县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由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永宁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应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体系
2.1永宁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成立永宁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在县委、县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县突发环境事件方面的应急管理工作,统一指挥突发环境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永宁县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根据事件的性质、规模、类别等情况提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要求;组织协调永宁县有关部门、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保障、求助支援;及时研究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重大事项,向县委和县人民政府及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发生一般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突发环境事件出现复杂情况,超出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处置能力和工作职责时,由县应急管理指挥部负责指挥应对处置工作。
总指挥:永宁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局长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宁夏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委宣传部、网信办,县发展和改革局、教育体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局、融媒体中心、气象局、城乡公共事业服务中心、永宁消防救援大队、国网永宁供电公司、中国移动永宁分公司、中国电信永宁分公司、中国联通永宁分公司等部门(单位)和乡镇(街道)主要负责同志组成,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增加其他相关部门。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按照职责分工和协同联动工作需要,将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1.1污染处置组
组长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
副组长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宁夏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卫生健康局、城乡公共事业服务中心,事发地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
主要职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并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划定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
2.1.2应急监测组
组长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
副组长单位:县卫生健康局
成员单位:县应急管理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气象局、城乡公共事业服务中心、综合执法局。
主要职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会同专家分析研判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环境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2.1.3抢险救援组
组长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副组长单位:县卫生健康局、永宁县消防救援大队
成员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宁夏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公安局、民政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发展和改革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城乡公共事业服务中心,事发地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
主要职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明确应对抢险救援工作方案,有序高效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区域的抢险救援工作。
2.1.4.医疗救治组
组长单位:县卫生健康局
副组长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县公安局、民政局等相关部门。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卫生防疫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统计死亡、中毒(或受伤)人数和住院治疗人数。
2.1.5应急保障工作组
组长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
副组长单位:县财政局、应急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成员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宁夏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公安局、教育体育局、农业农村局、民政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水务局、国网永宁供电公司,中国移动永宁分公司、中国联通永宁分公司、中国电信永宁分公司、事发地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
主要职责:指导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2.1.6宣传舆情工作组
组长单位:县委宣传部
副组长单位:县委网信办、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
成员单位:融媒体中心、教育体育局,事发地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区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的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案,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2.1.7社会稳定工作组
组长单位:县公安局
副组长单位:县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员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宁夏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县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永宁县消防救援大队,事发地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的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测和调控,打击囤积行为。
2.1.8调查评估工作组
组长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
副组长单位:县公安局、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宁夏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局、自然资源局、城乡公共事业服务中心,事发地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
主要职责:配合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开展较大突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对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包括对事件的原因、性质、责任的调查处理;组织开展环境事件的污染损害评估工作。
2.1.9善后处理工作组
组长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副组长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县财政局、民政局、发展和改革局
成员单位:宁夏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事发地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等参与。
主要职责: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负责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抚恤补偿、保险理赔、医疗补助、征用补偿、救援物资供应、环境污染消除、污染源监控和治理等措施,防止事件造成次生、衍生危害,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2.2永宁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新闻报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
县委网信办:加强网上舆情监测和管控,指导主管部门正确引导网络舆论。
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负责河道(含渠道、排水沟)、水库、湖泊等地表水、地下水,人饮水源地的监测工作;会同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宁夏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做好突发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事故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专家提供事故现场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事故的处置方案,开展应急救援技术支持;组织突发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事故调查处理。包括污染源调查、现场污染物处理、监督指导,环境监测与评价等。
宁夏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配合做好突发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事故的现场污染处置工作,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参与社会稳定工作,维护社会稳定。配合突发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事故调查处理,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配合开展善后处置工作,防止事件造成次生、衍生危害。
县应急管理局:协调调度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和消防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处置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参与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储运设施建设项目管理,配合涉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有关基础设施建设和灾后重建项目纳入县级投资计划。
县卫健局:负责指挥协调事发地开展突发环境事件伤病员医学救援、转运、院内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根据需要,调派专家和卫生应急力量;开展生活饮用水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县教体局:负责指导学校开展环境应急宣传教育,制定本系统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协助做好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工作,做好学校师生的转移、临时安置和教学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事故现场的保护、治安维护;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取证和对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根据事件影响范围对现场及周边道路实施交通管制、设立警戒区域,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协助疏散居民,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
县民政局:协助做好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居民的安置和生活救助工作,统计报送人员安置信息,负责突发环境事件造成死亡人员的遗体处置,协助灾后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建设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造成损害的土地、森林、草原、湿地、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估,组织、指导自然资源的生态修复;配合参加环境监测工作,督促矿山开采企业落实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预防突发环境事件发生。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因交通运输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公路抢修。
县住建局:做好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的安置房的建设。
县综合执法局:协助维护事发地治安和社会稳定及应急监测工作。
县水务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造成损害的水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估,负责组织制定受污染水体疏导或截流方案,参与突发(水)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水文等相关资料。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牧业生态环境损害、生产损失进行评估,指导开展农业生态修复;负责农产品产地环境污染、农业面源污染监测与评价。
县商投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状态下食品、生活必需品、抢险物资的必要储备和供应。
县市监局:依法维护市场经营秩序,规范市场交易行为;负责在应急处置中所用药品的质量安全。
县融媒体中心:负责通过播放公益广告等形式,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安全教育和应急救援预案的宣传;协助县政府信息发布部门做好广播、电视等媒体的信息发布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边地区天气预警、预报信息,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区域附近气象站的观测数据,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采取的措施提供决策依据,必要时根据县环境应急指挥部要求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城乡公共事业服务中心:配合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完成突发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事故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永宁县消防救援大队:参加有毒有害物质泄露事故的现场控制和洗消;协同救援队伍和装备,按照事发现场的技术要求参与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国网永宁供电公司: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边地区电力应急保障工作。
中国移动永宁分公司、中国联通永宁分公司、中国电信永宁分公司:当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通信网络中断或事发区域无信号覆盖时,移动、联通、电信等基础通信运营企业应负责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信设施。
乡镇(街道):成立应急指挥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本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督导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划分落实应对措施,做好相关信息的上传下达。
2.3永宁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永宁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环境应急办公室”)是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环境应急工作的副局长兼任副主任。办公室常设值班电话为0951-8017892。
县环境应急办公室主要职责:在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工作部署下,分类管理突发环境事件;协调组织成员单位排查、治理和监控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隐患;落实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措施;编制和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依据市突发环境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规划落实应急体系建设任务和目标、预案演练活动、业务培训和科普宣教工作;指导乡镇应急指挥机构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指导、监督基层组织和单位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承担县环境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接到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发生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后,县环境应急办公室要立即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会商或分析研判突发环境事件发展趋势、影响程度和范围;及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提出启动或终止应急响应级别和处置措施等建议;根据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协调组织各成员单位到指定地点集结或赶赴突发环境事件现场,落实事件处置工作中综合协调、信息报送和应急值守工作。
2.4乡镇(街道)应急指挥机构
乡镇(街道)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参考本预案,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和应对工作。
2.5专家组
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预报预警
3.1监测预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指导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排污单位制定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备案,做到一企一案。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3.2分级标准
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的信息要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注明可能引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其中分级标准为:
3.2.1特别重大(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3.2.2重大(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3.2.3较大(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3.2.4一般(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3.3预警信息报告与发布
县环境应急办公室接到信息报告后,要组织会商或进行分析研判,对可能引发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要及时向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通报,督促和指导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警信息发布和处置工作;对可能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要及时向县应急委、银川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提出预警信息发布方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警信息发布和处置工作。
3.3.1预警信息
本预案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预警信息内容应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发布机关和发布时间、起始时间、事态发展咨询渠道等。
3.3.2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高到低,分别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
红色预警(Ⅰ级):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
橙色预警(Ⅱ级):情况紧急,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的。
黄色预警(Ⅲ级):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
蓝色预警(Ⅳ级):存在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
3.3.3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发布。
Ⅰ级、Ⅱ级预警信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发布。
对于可能出现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信息,可以越级发布,及时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Ⅲ级、跨县级行政区域的预警信息,由市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发布。
Ⅳ级、在县级行政区域的预警信息,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发布。
3.4预警行动
县环境应急办公室接到可能导致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按照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和部署,组织、协调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事发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并及时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委和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动态报送相应信息。
预警信息发布后,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事件发生后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责令涉事相关企业停产或限产限排等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避免造成社会恐慌。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5预警级别的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4.应急响应与信息报告
4.1信息报告
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或者事件本身比较敏感,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的突发环境事件,县人民政府及应急工作机构接到事件报告后,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及时向市环境应急办公室和市委总值班室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发生单位概况,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置,目前事件处置进展情况,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
按照《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银政办发〔2022〕24号)的通知,事件发生后,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向县人民政府首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按照规定的联络员范围报告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出发时间、到达现场时间或拟到达现场时间。如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更换联络员,要及时报备。
应急处置联络员包括:事发地乡镇(街道)赶赴现场指挥先期处置工作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随同前往的乡镇(街道)政府办公室负责人或应急办负责人;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或成员单位负责人及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赶赴现场的县有关部门、单位领导和应急工作机构负责人均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联络员。
4.1.1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
(1)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2)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要做到“即接即报、边核边报、阶段续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同时,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须在事发后30分钟内向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因情况特殊,难以在1小时内报告的,生态环境部门接到事件报告后,必须在30分钟内向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说明具体原因。情况紧急的,可越级上报。
续报要根据现场处置情况适时上报,对于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第一次续报限期在初报后4小时内报送;对于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第一次续报限期在初报后2小时内报送;对于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第一次续报限期在初报后1小时内报送。处理结果报告要在现场应急工作结束后,第一时间编制并报送至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3)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①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②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③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④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
⑤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的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⑥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4)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4.1.2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处理结果报告的时限应确定在应急响应终止之时。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提供事件发生地地理位置图、应急处置现场图片以及相关影像等多媒体资料。
4.2先期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责任主体处置单位第一时间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其主要负责人必须迅速启动本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密切注意防止次生、衍生等灾害发生,避免事件扩大。及时跟踪续报事件处置和抢险救援情况,直至事件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结束。
对一般级别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事件本身比较敏感,可能发展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县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按照相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4.3响应分级与启动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级,依次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级别的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态发展及其情况变化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造成损失。事件有扩大趋势或已扩大,需启动高级别应急响应时,应及时报告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4.3.1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指挥成员单位紧急会商或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研判后,会同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办(总值班室)向自治区应急委提出预案启动和响应级别建议。经批准,由自治区应急委宣布启动Ⅰ级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自治区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和指挥自治区突发环境应急指挥部和有关地区、部门、单位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各项工作;视情况,自治区应急委向国务院或有关部委提出支援或委派工作组来宁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4.3.2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紧急会商或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研判后,会同自治区政府应急办(总值班室)向自治区突发环境应急指挥部提出预案启动和响应级别建议,由自治区突发环境应急指挥部宣布启动Ⅱ级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自治区突发环境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3.3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市政府或市环境应急办公室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专家会商和分析研判,对事件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后,会同市政府应急办(总值班室)向市应急委或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提出预案启动和响应级别建议,由市应急委或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宣布启动Ⅲ级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市应急委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指挥工作。超出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处置能力和工作职责时,报请自治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指挥应对工作。
4.3.4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县人民政府或县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会商和分析研判,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后,由县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县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指挥工作。超出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处置能力和工作职责时,报请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指挥应对工作。
4.4响应措施
4.4.1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紧急处置措施
(1)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或事件情况特殊且需要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协调处置时,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原因调查等工作,并根据需要协调有关方面提供队伍、物资、技术等支持。主要开展以下应对工作:
①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专家组进行会商,研究分析事态,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②根据需要赶赴事发现场或派出相关工作组赶赴事发现场协调开展应对工作;
③研究决定事发地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
④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⑤组织开展事件调查。
(2)初判发生一般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已采取的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有可能危及邻近县区,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可请求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增援,当需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协调处置的情况下,主要开展的应对工作:
①了解事件情况、影响、应急处置进展及当地需求等;
②提供需要支援的相关应急物资、队伍、装备等应急处置和技术支持清单;
③对邻近县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进行协调;
④调整制定应急处置方案。
4.4.2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紧急处置措施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或事件情况特殊时,县环境应急办公室按照县应急委、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安排部署,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①负责通知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专家组到指定地点或事发地集结,进行会商研判;
②根据需要通知相关工作组赶赴事发现场协调开展应对工作;
③协调组织成员单位排查、治理和监控突发环境事件;
④总结评估应急管理工作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4.4.3各工作组紧急处置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和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4.3.1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事发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事发地政府应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物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4.3.2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域、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
4.4.3.3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现场处置,并根据伤病情况及时转运到具备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4.3.4应急监测
开展大气、水体、土壤等初步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监测能力无法满足时及时报告县环境应急指挥部。
4.4.3.5市场监管和调控
协调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4.4.3.6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4.4.3.7维护社会稳定
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的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5现场处置
企业事业单位造成或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切断或者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应急处理期间,企事业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全面准确的提供本单位与应急处置相关的技术资料,协助维护应急现场秩序,保护与突发环境事件相关的各项证据。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立即组织排查污染源,初步查明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污染物质及数量、周边环境敏感区等情况。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事件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组织抢修公共设施、接收与分配援助物资等。必要时,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事件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超出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处置能力和职责时,由县应急委请求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对处置工作。
4.6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1)按照分级响应原则,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工作由县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或现场指挥部指定发言人负责发布。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一般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发布。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要密切关注舆情信息,及时做好舆情管控、引导工作。
(2)信息发布主要内容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情况;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件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以及临时交通措施;事件责任单位基本情况等。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7响应扩大
因突发环境事件次生或衍生出其他突发事件,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需要多个专项指挥机构、多个部门(单位)参与处置的,先期牵头处置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报告县应急委,由县应急委负责指挥应对工作。
因突发环境事件将要波及周边地区的,由县人民政府协调周边地区启动应急联动机制。当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县自身控制能力的,由县委、县人民政府报请市党委、市人民政府协调相关资源和力量参与事件处置。
4.8社会动员
(1)事发地政府或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和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2)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或相应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邻近设区的乡镇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事发地提供救援。
(3)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救援。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发展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明确专门人员,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引导志愿者有序参与救援工作。
4.9响应终止
当事件条件已排除、污染物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工作基本结束、禁止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讯和供水等基本正常、群众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按照“应急响应启动与解除主体相一致”的原则,由应急响应启动部门研究决定终止响应。
5应急保障
5.1队伍保障
加强应急监测、应急救援及其他相关方面应急队伍建设;对应急监测、救援队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培训与考核,动态管理人员和设施、设备;适时调整人员数量及专业结构,及时更新相关设施、设备,确保随时处于良好的应急备战状态等。
5.2经费保障
强化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落实制度,保证应对处置需要。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县人民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5.3物资保障
建立健全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
5.4通信保障
要及时组织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讯设施。
5.5交通与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健全公路、铁路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制,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5.6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要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和交通道路管制。
5.7技术保障
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依托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
5.8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要求,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卫生健康应急各项保障工作,加强有毒、有害等应急队伍和救治基地建设。
6后期工作
6.1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6.2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牵头,可会同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6.3善后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抚恤补偿、保险理赔、征用补偿、救援物资供应、环境污染消除、污染源监控和治理等措施,防止事件造成次生、衍生危害,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6.4总结评估
(1)特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派出调查组进行调查总结;较大及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2)突发环境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县人民政府要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形成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工作报告,报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根据各成员部门(单位)提交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对工作的意见,形成工作专报报县政府应急办,并抄送各成员单位。
7日常管理
7.1宣传培训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防范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2预案演练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具体负责,定期组织开展本预案应急演练。
7.3预案管理与更新
(1)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制定,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2)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根据预案演练时发现的问题、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7.4责任追究
对在应对环境突发事件工作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事件情况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部门(单位)及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附则
8.1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负责解释。
8.2以上、以下含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0年8月10日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永宁县突发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永政办发〔2020〕45号)同时废止。
环境事件应急预案3
一、修订背景及过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我县需编制《歙县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0xx年3月,完成《预案》(征求意见稿),征求县相关部门、镇政府、居民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各方意见对《预案》进行了修改完善。20xx年7月1日由县政府办公室印发。
二、编制目的'
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主要是为了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最大限度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
三、预案主要内容
歙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主要内容由突发环境事件分级、应急组织体系、应急准备、监测预警、信息报送、应急响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及后期工作、应急保障等部分组成。
歙县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歙县人民政府设立歙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简称县指挥部),歙县县长任总指挥,分管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工作副县长任副总指挥。
成员单位有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委宣传部、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林业局、武警歙县中队、县气象局、县消防大队。
县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疗救治、应急保障、转移安置、新闻宣传、社会维稳、调查评估等工作组,在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采取应急处置行动。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下一步将根据应急物资调查情况补充歙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结合歙县行政区域内风险源情况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
五、咨询电话
如有对《预案》不理解之处,请咨询黄山市歙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环境事件应急预案4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加强本公司环境风险源的监控,有效降低事件发生概率,规定响应措施,对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及时组织有效的救援,控制事件危害的蔓延,减小伴随的环境影响,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促进企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预案。
制定环境突发应急预案就是未雨绸缪,防患未然,提高防范和处置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的能力。针对危险废水及其他危险性质、数量可能引起事故的所在场所或设施,根据预测危险源、危险目标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别、危害程度,制定在发生事故时,采取的消除、减少事故危害和防止事故恶化,最大限度降低事故损失而制定事故应急救援方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危险物质名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xx第1号);
《剧毒化学品名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8部门公告20xx第2号);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 5085.1)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GB 5085.2)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 5085.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鉴别》(GB 5085.4)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性鉴别》(GB 5085.5)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 5085.6)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5085.7)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 298)
《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 169);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公司生产厂区内人为或不可抗力造成的废气、废水、固废(包括危险废物)、声环境影响、生物化学等环境污染、破坏事件;
生产过程中由于长时间停水、停电、设备故障等突发事件造成本公司污水处理站出水严重不达标的'污染事故;
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危及人体健康的环境污染事故;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的其它严重污染事故等。
1.4工作原则
在建立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系统及其响应程序时,应本着实事求是、切实可行的方针,贯彻如下原则:
一、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和加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机制,切实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快速反应、及时控制;
二、按照“先控制后处理”的原则,迅速查明事件原因,果断提出处置措施,防止污染扩大,尽量减小污染范围;
三、以事实为依据,重视证据、重视技术手段,防止主观意断;
四、制定影响环境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处置人员及周围群众的人身安全;
五、明确自身职责,妥善协调参与处置突发事件有关部门或人员的关系;
环境事件应急预案5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六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金寨县范围内发生的的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按照《金寨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按照《六安市金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执行。
1.4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全县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强化预防预警,定期培训演练,提高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处置和处理能力。
1.5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xx﹞119号)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1.5.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县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1.5.2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县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4)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水库等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1.5.3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县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1.5.4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1)发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县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2、组织指挥体系
县环境突发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包括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联络员组、专家咨询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2.1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县政府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金寨县县境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协调工作。总指挥由县政府县长担任;副总指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人武部部长和县环保局局长担任;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建立和完善我县环境应急预警机制。
(2)在省、市环境应急指挥部领导和指挥下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和指挥相关乡镇、相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3)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环境事件时,县政府要在省环境应急指挥部的领导、指挥和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部署下,统一领导和指挥救援工作,并为参与应急救援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4)研究和部署环境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统一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
2.2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环保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方针和政策,贯彻执行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负责本县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等日常工作。
(3)了解、协调、督促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应急准备工作;检查、指导和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工作。
(4)按照县政府统一安排部署,组织有关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培训和演习。
(5)应急响应时,负责收集情况并及时提出报告和建议。传达、执行县委、县政府领导和市县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决策、指令,并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报告。
(6)承办应急状态终止后应急指挥部决定的相关事宜。
2.3应急联络员组及其职责
环境应急指挥部联络员组由各成员单位指派专人组成,确保联络工作及时有效。
应急联络员组主要职责
(1)交流应急准备工作情况和有关经验,共同研究应急工作中的的关问题。
(2)应急响应时,按照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积极做好应急响应工作。
(3)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2.4应急专家咨询组及其职责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专家咨询组由科研单位的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生态环境保护、环境评估、防化、水利水文、损害索赔等方面的专家人员组成。
应急专家咨询组主要职责
(1)就应急准备中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提供咨询服务。
(2)应急响应时,参与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定提供咨询或建议。
(3)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
2.5应急指挥部成员及各工作组职责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人武部、应急办、公安局、民政局、安监局、发改委、经信委、国土局、财政局、农发委、住建局、文广新局、交通运输局、卫计委、水利局、市场监管局、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供电公司等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应急指挥部设立相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1)污染处置组。由县环保局牵头,应急办、公安局、交通局、供电公司、国土局、水利局、畜牧局、农委、安监局、消防大队等参加。
主要职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县和交通管制县域,确定重点防护县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
(2)应急监测组。由县环保局牵头,住建局、水利局、农发委、气象局、人武部、消防大队等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3)医学救援组。由县卫计委牵头,环保局、市场监管局、民政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4)应急保障组。由县发改委牵头,县经信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环保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县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协调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保障正常通讯;组织开展应急测绘,提供抢险救援、灾害评估所需的地图与地理信息及测绘技术保障。
(5)新闻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经信委、环保局、文广新局、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国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6)社会稳定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委宣传部、县经信委、环保局、交通运输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县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县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的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3、预防和预警
3.1监测和风险分析
环保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环境安全监测、监督和管理,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安监、交通、公安、住建、水利、农业、卫生、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环境保护部门。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备案并定期组织应急培训和演练。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县政府和环保部门。
3.2预防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调查并掌握县内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县分布情况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3.3预警及措施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收集到的相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本预案程序立即启动。
进入预警状态后,各有关部门必须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政府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县的人民政府通报。
县政府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终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7)预警解除程序。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县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相关措施,继续进行事件事态跟踪,直至事态隐患完全消除为止;有关职能部门应继续查找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隐患的原因,提出预防措施,明确落实责任,防治类似问题的出现。
符合预警结束的条件如下:①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隐患已经消除。②对污染源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事件不会对环境造成影响。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机制
县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省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给予协调、指导和支援。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超出本级响应应急处置能力时,应立即向上级报告并建议启动一级应急预案。
4.2应急响应程序
4.2.1Ⅰ级响应时,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开通与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地的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2)县级各有关部门向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3)通知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分析情况。根据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为地方或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派出相关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县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4.2.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组接到特别重大环境事件信息,要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启动并实施本部门应急预案,及时向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2)启动本部门应急指挥机构。
(3)协调组织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需要其他应急力量进行支援时,向县应急办公室及时报告。
县政府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4.3信息报送与处理
4.3.1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环境主管部门。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要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并在1小时内向县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4.3.2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群众中造成不利的影响。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县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接间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部门,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4指挥和协调
4.4.1指挥和协调机制
根据需要,县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件所在地毗邻县县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各应急机构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县政府和事发单位的协调指挥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应急状态时,专家咨询组组织有关专家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指挥部领导决策参考。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为环境应急领导机构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县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各应急分队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指导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发生环境事件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主动地向环境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的有关基础资料,环保、交通、水利、气象等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环境应急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4.2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对受威胁的周边地县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县和交通管制县域,确定重点防护县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7)及时向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报告进展情况。
4.5应急监测
县环保局环境监测站负责组织协调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在此范围内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事件发生初期,根据事件发生地的监测能力和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按照尽量多的原则进行监测,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4.6通报与信息发布
4.6.1事件的通报
(1)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县政府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相关县县政府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
(2)接到突发环境事件通报的县县政府,应当视情况及时通知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3)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有关乡镇人民政府通报突发事件的情况。
4.6.2信息发布
县委宣传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对外统一发布工作。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提供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对于一般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字的发布,应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对影响重大的突发事件处理结果,根据需要及时发布。
4.7安全防护
4.7.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环境污染事故大多数是由于化学物质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处置过程中,因发生火灾、爆炸、泄漏及管理不当而造成的。其中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对人体和环境的危害尤为突出。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合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因此,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进入污染事故现场的应急人员,呼吸系统的防护,一般要佩戴防毒面具,紧急事态应急或撤离时,应佩戴正压自给式呼吸器;眼睛的防护要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身体的防护要穿橡胶耐酸碱防护服;手的防护要戴橡胶耐酸碱手套。在工作现场严禁吸烟、进食和饮水,工作后淋浴更衣,进入高浓度县作业,应有监护措施。
4.7.2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8应急终止的条件
4.8.1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8.2应急终止的程序
(1)现场救援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救援指挥部批准。
(2)现场救援指挥部向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应急指挥部根据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4.8.3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1)环境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专负责编制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总结报告,并在应急终止后15日内,将总结报告上报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
(3)应急过程评价。由县应急办组织有关专家,会同事发地政府组织实施。评价的基本依据:一是环境应急过程记录;二是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三是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四是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五是公众的反映等。得出的主要结论涵盖以下内容:一是环境事件等级;二是环境应急总任务及部分任务完成情况;三是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四是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五是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六是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七是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八是成功或失败的典型事例;九是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4)根据实践经验,县应急办负责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环境应急预案。
(5)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环境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5、应急保障
5.1人力资源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各工作组的主管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各级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要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对县县所属大中型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进行组织培训,形成由市、县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网络,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够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5.2财力保障
(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所需专项资金,要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2)加强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实行跟踪监控和内部审计,保障资金专款专用。
5.3物资保障
(1)有环境风险源的企业或单位,应根据自身风险源的特点贮备一定数量的应急处置物资,具备处置一般性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2)建立健全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保障应对突发环境事故的物资供应,民政、粮食等部门负责应急物资的储备和筹集。
(3)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已出现上述情况,要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建立应急物资启动运行机制,实现应急物资动态储备。
5.4装备保障
环境应急成员部门及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确保在发生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范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
5.5通信保障
电信、联通公司和移动公司制定并实施应急通信保障预案,保障应急指挥通信畅通。环境应急成员部门及单位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全县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环境应急指挥部的有关部门及现场各工作组间的联络畅通。
5.6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管理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到达;公安部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相关县县政府协助做好紧急交通保障工作。
5.7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提供人员抢救器材设备及医药的物资保障,在突发环境事件中能紧急输送受伤或中毒人员,组织医护人员实施医疗救护工作。
5.8技术保障
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组建专家组,确保在启动预案前、事件发生后相关环境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建立环境应急数据库,建立健全各专业环境应急队伍。县专业技术机构要确保能够随时投入应急的后续支援和提供技术支援。
5.9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是县域治安的专业队伍,负责受理社会报警信息,并进行信息传递,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现场人员疏散,对重要目标危险县域实施治安警戒。
5.10宣传、培训与演练。(1)县环保局要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污染预防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里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2)县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组的主管部门,应加强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和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单项预案,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6.1.1突发环境事件紧急处置后,各应急联动部门应组织相关力量及时进行现场清理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特征采取合适的方法清除和收集事故现场残留污染物,防止二次污染。
6.1.2对于造成生态破坏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在事故处理后进行生态监测,并视生态破坏的严重程度,酌情采取相应的生态修复措施。
6.2调查评估
6.2.1调查报告。环保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取证工作,编写事故调查报告,说明事故原因,确定责任,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写出事故总结。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6.2.2事故评估。(1)评估内容。明确突发环境事件性质和类别,预测可能的涉及范围、发展趋势及其对人群健康或环境的影响;确定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评估现有应急处置措施是否得当,应急能力是否达到控制突发环境事件的需求等。
(2)评估程序。通过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进行现场调查,收集资料,并迅速对现有信息资料进行全面分析研究,提出评估意见,为技术行为和行政决策提供依据。
(3)决策咨询。突发环境事件专家评估组对快速评估结果进行分析,提出对现有应急处置措施的改进意见,并对行动方案提供决策咨询。
6.3恢复重建
事发责任单位在终止应急后应尽快清理事件现场的残留物,对残留污染物进行安全转运或无害化处理,尽量恢复环境的质量和功能;环境监察部门负责对事故现场的后期处理和生态恢复进行监管;对有放射性污染的现场后期处理以及难降解毒性的危险废物的转运和处理,要严格按环保法律法规进行统一管理。
7、附则
7.1名词术语定义
突发环境事件: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泄漏处理:泄漏处理是指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有毒气体等污染源因事件发生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泄漏处理要及时、得当,避免重大事件的发生.泄漏处理一般分为泄漏源控制和泄漏物处置两部分。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习:为检验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习(演练)、综合演习和指挥中心、现场应急组织共同进行的联合演习。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20xx年元月1日起施行。
环境事件应急预案6
为有效防范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环境事件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及正常生产生活活动,依据《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新沂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全镇范围内发生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控制和处置行为,均适用本预案的规定。具体包括:
(一)危险化学品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在经营、贮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爆炸、燃烧、大面积泄漏等事件;
(二)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的废水、废气、固废、电磁辐射等环境污染破坏事件;
(三)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四)因不可抗力(含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而造成危及环境安全及人体健康的环境污染事件;
(五)其它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二、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人身健康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制定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处置人员及周围群众的人身安全。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立以镇政府为主、各村、各部门协调联动的反应机制,形成应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合力。
(三)预防为主,快速反应。建立和加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机制,切实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快速反应、及时控制。
(四)先控制,后处理。迅速查明事件原因,采取果断处置措施,防止污染扩大,尽量减少污染范围。
(五)科学处置。以事实为依据,积极发挥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科学处置,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危害。
三、应急组织机构及其
(一)组织机构。成立镇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是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的决策领导机构。镇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xx任组长,成员由环保办、安监办、派出所、卫生院、国土所、水利站、农技中心、农经中心、党政办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环保办,办公室主任陆同志兼任。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宣传学习国家突发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上级对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的指示精神。
2、根据需要报请乡政府启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3、及时掌握有关突发事件应急信息和事态变化情况,统一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应急处理工作。
4、负责有关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信息联络、传送、报送等工作,并根据现场取证结果,确定事件处置的技术措施。
5、分析事件原因,及时向镇党委、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现场情况。
各成员单位职责:
环保办:协调督导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和综合工作。
安监办:协助有关部门对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派出所: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对污染事件的调查和事发地的监控工作;负责污染事件发生地的社会治安稳定工作;负责交通管制及消防工作;对事件的责任人进行必要的监控;协助有关部门对放射性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卫生院:负责对污染事件造成的危重病人的抢救及救援人员的医疗救治、防护;协助有关部门对放射性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国土所:协助有关部门对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农技中心:协助有关部门对农作物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办公室:对本乡镇环境安全工作负总责。研究制定本辖区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发生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时,根据县政府的部署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本乡镇内各部门、各单位落实环境安全预防措施;负责污染事件发生所在地群众的`稳控工作,防范越级访和集体访;协调和配合县政府相关部门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
(二)应急指挥体系
环境污染事件突发后,镇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即转为应急处理工作指挥部。指挥部下辖办公室、监控组、环境监察组、环境监测组、信息组、救治组和应急保障组。
(三)日常工作机构
镇环保办是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有关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监测、预测、报告、预警和应急准备等项工作;编制和完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在事件发生后,作为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规定的职责组织实施应急工作。
四、预警和预防机制
(一)信息的监测与报告
1、信息的监测
由镇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依照相关职能,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的原则,负责环境污染事件的日常监管、监测和信息收集及评估工作。
2、信息的报告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镇办公室必须在第一时间内按照规定程序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二)预警预防行动
任何部门或单位在日常工作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12369举报热线、新闻媒体或其他途径的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隐患,必须立即上报镇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对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隐患,无论是哪个部门接报后,立即向镇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由领导小组报市委、市政府。
各职能部门应在上报信息的同时,指派执法人员对环境污染事件隐患的源头进行污染控制,防止环境污染的进一步扩大。
(三)预警支持系统
镇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其职责权限,建立信息员,负责日常环境污染信息的收集、整理、归类建档等工作,保障信息传递高效快捷。
(四)预警发布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镇辖区内Ⅳ级(一般)环境污染事件的预警,报县政府发布,其它级别由xx县政府报xx市政府发布。根据其严重性可分为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突发性污染事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五、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程序
(一)迅速报告。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有及时上报环境污染事件的责任。镇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接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报警后,值班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向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领导小组在协调各成员单位、快速组织抵达现场的同时,向镇党委、政府和新沂市政府报告。
(二)快速出警。接到报告后,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立即召集各成员单位,携带环境应急设备,在最短时间内赶赴事发现场。迅速了解、掌握事件发生的具体地点、时间、原因、人员伤亡情况,涉及或影响的范围,已采取的措施和事件发展的趋势等。
(三)现场控制。应急小组到达现场后,迅速控制现场,划定紧急隔离区域,设置警告标志,制定处置措施,切断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及时通报或疏散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组织参与对受危害人员的救治。
(四)现场调查。应急小组协调各成员单位迅速开展现场调查、取证工作,查明原因、影响程度等。安排监测人员迅速布点监测,在第一时间确定污染物种类,出具监测数据。
(五)现场报告。应急小组将现场调查情况、应急监测数据、环境污染与破坏的程度等级和现场处置情况,及时报告镇突发环境污染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并由领导小组向镇党委、政府和新沂市政府报告。
(六)污染处置。应急小组根据现场调查和查阅有关资料,制定突发事件处置。对造成大气环境污染的,应现场调查或勘测事件发生地有关空气动力学数据(气温、气压、风向、风力、大气稳定度等)。对造成水污染事件的,监测人员需测量流速、估算污染物转移、扩散速率。迅速安排各成员单位对事故周围环境(居民住宅区、农田保护区、水流域、地形)和人员反应做初步调查。
(七)污染跟踪。应急小组要对污染状况进行跟踪调查,根据监测数据和其它有关数据编制分析图表,预测污染迁移强度、速度和影响范围,及时调整对策,并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污染事件处理动态和下一步对策,直至突发事件消除。
(八)污染警报解除。污染警报解除由应急小组根据监测数据报告应急指挥部及相关部门同意后发布。
(九)调查取证。全程记录污染事件过程,污染范围、周围环境状况、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途径、危害程度等内容,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尽可能采用原始的第一手资料,科学分析确定事故责任人,依法对涉案人员作调查询问。
(十)结案归档。污染事故处理完成后,及时归纳、整理、形成报告,按照一事一卷要求存档归案,并上报有关部门。
六、后期处理
(一)善后处置、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要做好受污染区域内群众稳控工作,确保社会稳定。镇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尽快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宣传报道等工作。有关部门对污染事件产生的污染物进行及时处理。
(二)奖励与责任、对环境污染事件灾害应急行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未按应急预案开展工作,造成不应有损失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七、应急处置工作保障:
(一)应急队伍建设。镇政府相关部门配合,组建和培训一支常备不懈、快速反应的现场应急队伍。同时,加强培训和演练,保证在污染事故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完成抢救、排险、防护、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二)装备建设。应急小组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调查取证、人员防护工具。加强对化学品、
有毒有害品的检验、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消除污染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
(三)通信保障。建立和完善应急通讯系统,保证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与各成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各级政府之间的通信畅通。
(四)治安保障。镇派出所要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五)经费保障。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响应经费,镇财政予以保证。
(六)宣传教育保障。利用互联网、电视等新闻媒体进行环境污染防治及应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灾害知识的宣传,对公众开展环境污染灾害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教育,增强全民意识。
(七)监督检查。镇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督检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和保障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
(八)日常防范。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贮存、运输、使用等各个环节的日常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明确职责,严防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
环境事件应急预案7
一、目的
为做好本市农业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切实有效控制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家《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省市县等有关法律法规。
三、概念界定和适用范围
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是指由于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将某种物质和能量直接或间接引入农业生产相关区域,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农田土壤、农用水域、农区大气等受到污染,农业生产受到损害,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然性事件。
四、信息收集
在镇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重点收集农区周围的工业污染源、农用水源水质、危险废弃物贮运等相关信息,为突发事件预警预报提供必要的信息资源。及时填写《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报告表》,并报送县人民政府。
五、应急响应
镇政府根据上报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并做出突发事件预警后,报县农发局备案,由县人民政府决定进入响应,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六、现场救助
根据污染情况,采取必要措施排险、减害,实施现场救助。对发生有毒物质污染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要积极做好防范工作,必要时组织群众疏散或撤离。在污染区设置警示标志。
七、控制污染源
在明确污染源的情况下,立即控制污染物的泄漏或排放。
八、控制污染蔓延
对污染物质可能扩散或传播的途径进行分析、调查和勘查,采取必要措施,堵截扩散和传播途径,对受到污染的农畜水产品进行截留、追回并妥善处置,防止污染扩散和蔓延。
九、人员安置
受污染伤害的群众应妥善安置,伤害较重群众要及时送往医院进行治疗抢救。大气污染毒害区域的群众要转移到安全地带。对饮用水源被污染地区的群众,要及时供应清洁饮用水和食品。
十、经济赔(补)偿
对能够分清污染责任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由污染事故肇事方负责赔偿损失;对不可抗拒原因引起的突发事件,由地方政府和社会各界按政策规定实施救济和救助。
十一、灾后重建
对由于污染突发事件造成农业减产、绝收的,应制定计划,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和生产自救,弥补灾害损失。
十二、人员保障
镇人民政府保证应急工作机构和人员的相对稳定,提高人员素质。发生突发事件时,相关人员服从指挥机构统一调配。
十三、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不按本预案履行职责、义务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责任。
环境事件应急预案8
一、前言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各种突发事件时有发生,特别是在环境保护领域,环境突发事件的次数有所增加,其破坏力也越来越大。因此,建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成为环保工作中一项非常重要的任务。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能够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对应急人员、物资和机构进行有效的组织、调度和指挥,最大限度地减少环境事件的损失,并且保障了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促进可持续发展。
二、预案体系
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预案编制、预案组建、预案演练等几个方面,具体如下:
1. 预案编制
预案编制是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关键工作之一。预案内容主要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应急预警、应急物资保障、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内容。
(1) 应急组织机构
应急组织机构包括指挥部、组织部、人员部、情报部和后勤部等,每个部门都有具体的职责。
指挥部:指挥决策、行动指挥、信息收集和保障保障。
组织部:负责协调各部门的行动、确定人员分配和调度工作。
人员部:负责任务的`分配、技术指导和培训应急人员。
情报部:负责预警信息的收集和发布。
后勤部:负责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分发。
(2) 应急预警
应急预警主要包括预警信息收集和发布、应急预警决策和预警效果评估等方面。预警信息收集和发布应具备科学性、全面性、及时性和准确性等特点。
(3) 应急物资保障
应急物资保障主要包括物资储备、配发和保障等方面。预案要确定各类物资的储备数量和合理的配送标准,以满足事件应急需求。
(4) 应急救援
应急救援主要是指对受害群众和财产进行救援和抢救,包括抢险、搜救和保护等方面的活动。预案要确定救援队伍、基地、装备和工具等。
(5) 应急处置
应急处置主要是指如何处理已发生的环境突发事件,包括应急处置方案、环境恢复和后续跟踪等方面的内容。预案要确保应急处置方案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可评估性。
2. 预案组建
预案组建是指在突发事件发生时,根据预案确定各部门、专家和人员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及时响应和积极应对。
(1) 组织激活应急响应
在环境突发事件发生时,应急指挥部应及时调动应急队伍,组织应急人员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
(2) 安排人员分派任务
根据实际情况,应急组织部门应安排人员分派任务,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并提高响应效率。
(3) 现场应急救援
根据实际情况,应急救援队伍应到达现场,开展救援和抢救,尽量减少损失。
(4) 后勤保障
应急后勤服务部门负责提供各种生产保障、基础设施建设和应急物资保障等服务。
3. 预案演练
预案演练是指定期让应急人员参加实战训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技能。常见的预案演练形式有综合演练、机动演练和实战演练等。
(1) 综合演练
综合演练包括模拟恶劣天气下的演练、模拟环境事故突发的演练、模拟应急物资不足的演练等,以帮助应急人员更加熟悉应急预案,增强应急响应能力和技能。
(2) 机动演练
机动演练是指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进行实际操作,检验应急响应的效果,加强应急队伍的整体协同作战能力。
(3) 实战演练
实战演练是在突发事件中,根据预案对应急人员进行实战训练,检验应急人员的应急响应能力和技能。
三、预案实施
预案实施是指在环境突发事件发生时,按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响应和处置等行动,确保事件得到迅速、有效的处置和控制,减少损失。预案实施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 采取措施
灾难发生时,应根据不同的环境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来应对。例如,在环境施工中,如恶劣天气时,应及时停止作业,确保作业安全。
2. 调动物资
在环境灾难发生时,应及时调动应急物资进行救援和抢救,如救生器材、抢险工具、救护车等。
3. 联系当地政府
在环境灾难发生时,应及时联系当地政府要求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提供相应的帮助。
四、预案总结
在应急救援和处置结束后,应通过总结分析,及时总结经验和不足,不断完善和优化应急预案,提高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和处置的能力和水平。
总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立和实施,对于保障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环境事件应急预案9
一、目的
为科学有效预防、及时控制消除突发环境事件(以下简称环境事件)的危害和损失,保障公众生命安全、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规范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维护正常的社会和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突发环境污染、生态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重大事故发生后,坚持分级管理、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对各类发生或可能引发的环境事件,及时发现、预警、处置,提高防范环境的能力。
三、组织体系应急机构职责
(一)环境事件应急机构及职责
镇人民政府成立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环境应急指挥部)由镇长任指挥长,分管环保领导任副指挥长,镇环建站、党政办、派出所、综治办、财政所、食安办、农业服务中心、国土所、大有中心卫生院、大有畜牧站负责人为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镇环建站,负责全镇环境处理工作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其职责为:组织实施本预案,研究决定全镇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重大问题。
(二)镇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镇环建站:组织拟定全镇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参与应急事件组织、指挥、协调工作。
镇党政办:负责协调参与环境污染应急事件后勤保障和资料收集工作。
镇综治办:配合派出所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和发生环境污染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
镇财政所:负责协调参与环境污染应急事件经费保障。
镇派出所: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做好放射源、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等环境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危险镇域的安全保卫工作。
镇食安办:参与、协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经营、使用、处置单位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以及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的应急处置工作。
镇农业服务中心(含水利、林业):组织协调农业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总负责农业面源污染、水资源污染、林业资源病虫害防治和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农村能源建设等工作。水利站负责拟定重点流域的水资源调度,参与水资源环境污染现场应急行动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以及饮用水(含地下水)源地的应急监测和处置工作。林业站负责对农业外来物种入侵的监测,发布外来物入侵情况,并组织扑灭。
镇国土所:与相关部门配合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镇中心卫生院:负责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的医疗救治工作。
镇畜牧站:负责畜禽养殖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分别制定职责范围内的详细操作规范,在本预案启动后,按程序进入应急状态。
四、预警和预防机制
对于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重大事件,各相关部门应及时掌握动态。指挥部办公室设立接警值班室,负责接警、处警工作。进入预警期后,应采取以下措施: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发布预警公告,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数据收集。针对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立即处置污染源,防止危害、污染和事态扩大。
五、应急响应
(一)响应程序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报警信息后,立即对事件进行核实、掌握事件进展情况,根据对事件的初步判断认为需要启动应急响应时,及时向指挥部提出预案建议。需要有关应急处置支援时,及时向上级指挥部提出请示。
(二)响应措施
指挥和协调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镇应急指挥部报告,接到预警报告后,按照事件发生、发生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做好应急防范措施。预案启动后,镇应急指挥部负责环境事件应急的指挥工作,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集结应急处置力量。
六、应急分队
各村(居)委相应成立应急分队,如有环境污染事件发生,按照属地原则,应立即组织应急分队投入事件处置和救援处理工作,应急分队构成如下:
1.大一居委(10人),负责组织人:邓小五。
2.石良村(12人),负责组织人:刘德书。
3.水源村(12人),负责组织人:冯明远。
4.指拇村(10人),负责组织人:王兴华。
5.大保村(11人),负责组织人:张承全。
七、后期处置
应急结束后,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组成善后处理组,负责受伤人员康复、脱险人员安置、死亡人员家属安抚、灾后环境评估、事故调查、取证等工作。
八、宣传、培训
指挥部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检测,应急处置人员培训,提高环境应急队伍的应急能力。
九、奖励与责任追究
1.奖励: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责任追究: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玩忽职守,不服从上级命令和指挥,临阵脱逃或阻碍应急处置行动,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的个人,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0
(一)指挥机构。
县运管局成立道路运输行业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应急指导小组并设办公室,负责全县道路运输行业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的统一指挥,下达、启动各级预警预案指令,深化现场指挥。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办公室设在县运管局维管股,在县运管局道路运输行业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应急指导小组的指导下,主要负责统一指导全县道路运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综合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和救援预案施行,搜集、汇总、上报相关情况,控制相关舆情,统一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统筹协调各工作机构开展工作。
(二)工作机构。仪陇县道路运输行业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应急指导小组办公室分设应急处突组、应急运输组、后勤保障组和事后处置组。
1、应急处突组。主要负责全县道路运输行业突发环境事件后,按照应急指导小组办
2、应急运输组。主要负责全县道路运输行业突发环境事件后,按照应急指导小组办公室发出的指令,组织抢险救援运输车辆和人员,运送抢险救援物资和人员,快速赶往事发现场,保障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和运行平安。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3、后勤保障组。主要负责全县道路运输行业突发环境事件后,按照应急指导小组办公室发出的指令,快速组织采购救援物资,统筹救援资金,安排后勤人员,协调急需专业救援人员,提供后勤保障,协助应急指导小组办公室做好相关工作。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4、事后处置组。主要负责全县道路运输行业突发环境事件后,按照应急指导小组办公室发出的指令,协助卫生部门抢救伤员,施行受污区域卫生防疫工作。协助环保部门控制环境污染。协助当地党委、政府和民政部门做好安抚工作。调查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违规违纪、渎职渎职事件,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组长:
成员:
(一)应急预警。县道路运输行业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应急指导小组,负责全县道路运输行业引发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工作,按照“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及突发环境事件涉及范围、开展趋势、危害程度,及时预警或提出相应的预警建议,组织施行相应的预警行动。
(二)应急响应。道路运输企业、维修企业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组织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县道路运输行业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应急指导小组接到报告后,符合预案启动条件的,立即启动预案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县人民政府以及环保、消防、卫生、安监、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报告,及时下达应急指令,安排各工作机构在最短的时间内赶赴现场指导、处置和协助地方政府进展应急救援。
(三)现场控制。道路运输企业、维修企业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应急处突组到达污染事件现场,快速与相关部门组织施救,初步分析污染事件原因、开展趋势、影响范围,提出控制和消除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协助环保部门开展应急监测,调查污染情况,掌握引发环境事件的类别和特性,受污染区域及可能涉及范围,控制污染事故现场、划定紧急隔离区域、设置警告标志。同时向县道路运输行业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应急指导小组报告现场情况。
(四)平安防护。根据环境污染源的特点,应急指导小组及其各工作机构要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在涉及到的范围设立戒备区,在戒备区域的'边界设立警示标志,安排专人戒备,除应急救援人员外,制止别人进入戒备区,在通往事件现场的主要干道上实行交通管制。
根据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影响范围及程度,事发地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应急指导小组及其工作机构,要协调相关部门确定事发地周边居民疏散范围及方式,迅速安排专人对周边居民施行紧急疏散,在疏散或撤离的道路上设立哨位,指明方向。
在事发地平安边界以外,应急指导小组及其工作机构要协调属地政府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对受灾居民施行安置,并装备必要物资及应急装备,选择有利地形位置设置急救点,对受伤人员施行现场急救,并装备具有防污染功能的救援器材。
(五)组织保障。分类建立仪陇县道路运输行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反响突击队,突击队员由相关客(货)运输企业、汽车维修企业分管平安、环保的指导和对应科(室)人员组成,突击队归县道路运输行业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应急指导小组统一调度指挥,队长由县运管局维管股股长戴吉龙同志担任,确保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行动。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项经费,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根底设施工程建立和日常运转经费、突发事件处理经费,所需经费由相关客(货)运输企业、汽车维修企业在自由资金中单列,确保随时调用。适时组织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培训和演练,由县道路运输行业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应急指导办公室负责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的课题、队伍、内容、范围、组织、评估和总结等。演练要从实战角度出发,实在进步现场应急才能。
(六)后期处置。突发事件处置完毕一周内,参与处置的各工作机构应将事件处置工作情况的总结,报告县运管局道路运输行业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应急指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适时组成事件处置调查评估小组,开展事件原因分析、事件责任调查评估,形成内容包括记录污染事件过程、污染范围、周围环境状况、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途径、危害程度等书面报告提交指导小组集体研究,及时归纳,形成全面总结报告,按照一案一卷要求存档备案。
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1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规范程序,明确职责,提高应对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马关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县范围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处理,或由其他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的突发环境事件;跨县突发环境事件或超出事发地县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能力的应对、协调工作;需要省人民政府或州人民政府协调、指导的突发环境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故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马关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把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统筹、实施全过程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坚持预防与应急并重。强化、落实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安全主体责任,推动建立环境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开展环境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整改、应急物资储备等工作,消除环境安全隐患,采取积极措施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影响。
(3)坚持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体系,形成分级负责、分类指挥、综合协调、逐级响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体系。
(4)坚持资源整合,综合协作。加强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整合现有环境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和环境监测网络,充分利用本县应急资源,建立专兼结合的专业应急处置队伍和专家队伍,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和保障工作,加强培训和演练。
1.5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具体分级标准执行《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关规定,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州生态环境局马关分局局长;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工信商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马关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农业农村科技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教育体育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监察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气象局、县消防大队、县文化和旅游局、云南电网有限公司马关供电局、中国南方电网马关供电有限公司等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负责全县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指挥、协调和指导;向州、省应急办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发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组织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能力。
2.2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生态环境局马关分局,作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州生态环境局马关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为:
(1)组织编制、修订县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各乡(镇、场)制定、修订与突发环境事件相关的专项应急预案。
(2)负责全县一般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建立和完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送和预测预警系统,发布预警信息,建立应急联动机制,保证信息畅通,做到信息共享。
(4)负责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县突发环境事件新闻发布工作。组织建立全县统一的信息技术平台。组织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专家库,负责专家咨询组的联系工作。
(5)承担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日常事务,承担省、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6)负责组织开展本县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控制、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监管环境安全风险源。
(7)承担县环境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2.3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成员单位包括县属有关部门、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职责分工如下:
(1)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收集分析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做好媒体和互联网舆论的引导工作。
(2)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参与制定具有突发环境事件高或较高风险的企业退出制度、产业结构调整规划及突发环境事件灾后生态恢复重建工作方案。
(3)县工信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救援防护装备、监测设备和应急处置物资的生产供应保障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生产或使用危险化学品工业企业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开展调查和处置工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政务网络通信保障工作。
(4)县公安局: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等;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参加因剧毒化学品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对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嫌犯罪的嫌疑人进行立案侦查;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的要求,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区域实施治安警戒,维护现场秩序;指导派出所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和群众疏散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外围道路交通的疏导维护,必要时采取交通管控措施分流疏导社会交通,并通过广播电台、室外信息显示屏等发布交通诱导信息;负责为相关处置车辆及时开辟绿色通道;根据水务部门需求,配合水务部门研究制定主要水库、河流沿岸市政道路禁止危险化学品车辆通行措施。
(5)县民政局: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负责救助款物的调拨、发放工作,妥善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6)县财政局:负责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应由县级财政安排的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
(7)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因地质灾害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组织应急测绘;参与地下水的监测、评价工作。
(8)州生态环境局马关分局:负责处置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的环境污染事件,协助处置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分析并及时提供监测数据,跟踪环境污染动态情况;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建议;提出对现场泄漏污染物的处置和环境修复建议;配合公安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中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负责制定、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能力与机制建设;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可能受影响的区域进行污染损害评估;收集、汇总、分析突发环境事件资料。
(9)县交通运输局:参与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和调查;协调做好突发环境事件期间交通运输保障工作;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调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县级以上一般公路及桥梁路段的环境安全风险防范工作,防止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
(10)县水务局:负责因洪涝灾害引起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配合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处置、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提出事发地水利工程水资源调度建议;提供水利、水文等有关资料;科学调度事发地上游水库下泄流量。
(11)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现场受伤、超剂量照射、中毒人员的身体检查、紧急救治和转移,统计事件医疗救治的伤亡人数;负责辐射事故的医疗应急,包括伤员救治、受污染人员的放射性去污、受照射人员的排查和照射剂量的估算;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内医疗污水、医疗废物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饮用水、公共场所的卫生监测检验和卫生学评价;并根据需要及时为各乡镇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12)县农业农村科技局: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资源及农业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调查评估,指导生态修复。
(13)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城市污水处理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14)县教育体育局:参与协调学校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学生及教职员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15)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突发的影响森林资源安全和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事件的应急处置;组织对涉及森林资源、林木绿地、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参与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林业资源损害的评估和生态恢复重建工作。
(16)县监察委: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对事件调查处理工作进行监督,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工作中的失、渎职等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17)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负责建立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体制和机制,制定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单位加强调查和监管,做好本辖区内的环境安全防范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工作;组织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区域人员撤离和临时安置;负责指挥、组织、协调本辖区内一般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具体应对工作;负责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协助、配合做好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的善后处置和生态修复工程。
(18)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过程中所需的应急医药物资的储备和管理工作。
(19)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应急处置工作,参与涉及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负责调度所属专业处置队伍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提供可能产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信息。
(20)县气象局:负责密切监测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及周边的天气情况,及时提供有关气象数据及有毒有害气体可能影响的区域等信息,参与后期处置,协助完成突发环境事件调查评估工作。
(21)县消防大队: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火灾扑救;参加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抢险和应急救援,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参与制定实施抢险救援过程中防范次生污染的工作方案。
(22)县文旅局:配合县委宣传部组织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宣传任务,指导、协调我县的新闻媒体,开展环境应急安全教育,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发布和舆论宣传工作。
(23)云南电网有限公司马关供电局、中国南方电网马关供电有限公司:负责指导协调事件现场及周边地区电力应急保障工作;参与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
2.4专家组
在县领导小组指导下,由州生态环境局马关分局组织相关行业/领域专家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组,为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提供决策依据。
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参照本预案成立相应指挥部,规范行政区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统一协调、指挥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3预防和预警
3.1信息监测
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县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包括对发生在县外、有可能对我县造成环境影响事件的信息收集与传报。
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工作。
(1)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环境污染、辐射事件信息的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会同水务、气象等部门负责水体富营养化导致的藻类污染的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
(2)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由交通运输事故引起的污染事件信息的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
(3)农业农村科技部门负责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和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农业外来生物入侵、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畜禽动物病毒泄漏事件信息的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
(4)林业和草原部门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件和林业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信息的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
(5)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石油天然气开采、储运污染物事件信息的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
(6)其他部门:负责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范围内相应的突发事件信息的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
3.2预防
3.2.1落实企业环境风险防范主体责任。
相关企业加强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健全风险防控措施、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备案。
3.2.2建立环境风险源档案。
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生产、销售、贮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以及产生、运输或处置危险废物、涉及重金属排放等环境风险源单位、危险区域、重点流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测,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及时消除环境隐患。
3.2.3完善环境应急预案。
完善县及重点区域、工业园区和企事业单位的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县政府负责制定本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饮用水水源地、工业园区等专项环境应急预案,督促指导风险源企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环境应急预案评审、备案工作。
3.2.4建立健全环境风险评估机制。
新建、改建、扩建涉及危险化学品的项目,在环评文件中设置环境风险评价章节,对环境风险源识别、环境风险预测、项目选址、敏感目标和防范措施等做出如实评价,提出可行的预警监测措施、应急处置措施和应急预案。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环境风险源单位,必须开展环境风险评估。
3.2.5加强湖泊、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周边企业风险源和交通运输监管。
划定防护范围,采取防护措施,并在环境敏感区域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减少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损失和影响。
3.2.6加强环境应急支撑保障能力建设。
围绕落实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要求,加强指挥调度、监测预警、现场处置和物资储备,提升环境应急能力;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应急管理培训;建立环境风险防范专项资金和应急响应储备金,为环境风险防范提供资金保障。
3.3预警
3.3.1预警分级
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根据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加以表示,一级为最高级别。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蓝色(四级)预警: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
黄色(三级)预警: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橙色(二级)预警: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红色(一级)预警: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3.3.2预警信息发布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发生,经研判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发布预警公告;经研判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预警公告;经研判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由州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预警公告;研判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预警公告。
3.4预警处置动
3.4.1预警行动
进入预警状态后,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3)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5)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6)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7)各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3.4.2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4应急响应与处置
4.1先期处置
(1)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挥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和公共秩序维护;控制危险源,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次生、衍生灾害的发生和危害的扩大,控制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尽量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应急处置期间,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全面、准确地提供本单位与应急处置相关的技术资料,协助维护应急现场秩序,保护与突发环境事件相关的各项证据。
(2)现场指挥部成立前,县人民政府必须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向环境扩散,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同时,指挥协调县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救援行动,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安全防护工作。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排查污染源,初步查明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污染物质及数量、周边环境敏感区等情况。先期处置过程中的情况应随时报告县环境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2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由相关责任主体按照程序,启动预案的相应级别响应措施进行处置。当超出相关责任主体自身处置能力时,可向上一级应急管理机构提出请求,由上一级应急管理机构决定是否启动更高级别的响应措施进行处置。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健康农场管委会应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进行事件调查、确认和评估,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按照规定向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初判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健康农场管委会首先进行应急响应,启动本级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重点控制污染源,全力控制事态发展,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同时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启动III级应急响应。如果确认是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县人民政府在开展应急处置的同时立即报告州人民政府,由州人民政府启动相关等级应急响应。
4.3信息报告与通报
(1)报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报告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为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对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负有管理责任的部门和单位;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
(2)报告时限和程序。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责任人和负有管理责任的部门和单位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现后1小时内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健康农场管委会报告,同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由生产安全、交通事故等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在报告公安、应急管理、消防等部门的同时,报告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发生III、IV级突发环境事件后,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和县级有关部门在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同时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县人民政府及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3小时。发生Ⅱ级及Ⅱ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后,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县人民政府应在事发1小时内向州人民政府报告。特殊情况下,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可直接向州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报告县人民政府。
(3)报告分类。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3类。初报主要内容: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可能的危害症状、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及趋向等初步情况。续报主要内容: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处理结果报告主要内容: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理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以及有关意见建议。
(4)事件通报。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县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县人民政府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根据需要,由县政府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县人民政府和军队通报有关情况。县人民政府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县(市)人民政府通报情况。突发环境事件中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涉及境外人员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的,由县委宣传部负责通报。
4.4现场指挥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相关县政府牵头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设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专家咨询组、信息宣传组、应急救援组和应急保障组:
(1)污染处置组:由州生态环境局马关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农业农村科技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大队、县气象局等部门及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健康农场管委会参加。主要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处置与调查,对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物扩散;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和人员疏散方式及途径。
(2)应急监测组:由州生态环境局马关分局牵头,县卫生健康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科技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气象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组织县环境监测站、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相关企事业单位的环境监测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明确相应的监测方案、点位和频次,分析并提供监测数据,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3)专家咨询组:由州生态环境局马关分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环境监测、辐射防护、化学工程、危险化学品、污染控制、环境评估、生态保护、水利水文、给水排水、地质、气象、大气环境、环境医学、防化等专业专家组成。主要负责提出污染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参与污染源、污染物性质、污染范围、危害程度的快速确定工作,研究、评估污染处置、人员撤离等工作方案。
(4)信息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公安局、县网信办、县信访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州生态环境局马关分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及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健康农场管委会参加。主要负责组织事件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起草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发布稿和情况公告;组织新闻媒体通过电视、电台、报刊、网络及时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情况的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5)应急救援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州生态环境局马关分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大队等有关部门参加。主要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现场人员紧急救援,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公众健康保护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6)应急保障组:由县发改局牵头,各相关部门分别按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分工落实。其中,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污染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为应急处置提供各项保障;县民政局负责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县公安局负责维持现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4.5处置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5.1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或处置力量不足时,由现场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并迅速组织相关专业队伍,调集相关应急物资,处置污染物、清理事件现场,防止环境污染扩大,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4.5.2转移安置人员
现场指挥部门要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
4.5.3医学救援
县卫生健康局等部门要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伤病员转移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公众健康的防护措施建议。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5.4应急监测
州生态环境局马关分局要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发地的气象、水文、地质及地域特点、周边敏感区域情况,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和浓度。事发初期,根据事件发生地的监测能力和事件的严重程度,加密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并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做适当调整。
根据需要,组织相关专家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动态分析、评估,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做出科学预测;判定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应急队伍进行应急处置;指导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4.5.5市场监管和调控
市场监督管理、工信商务等部门要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4.5.6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应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本县有关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的相关规定,在县委宣传部的管理与协调下,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向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相关事件信息,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发布保障工作。
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或事件本身比较重要,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向县委宣传部通报相关情况。在县委宣传部的组织、协调下,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指派专人负责新闻报道工作,起草新闻发布稿和污染情况公告,及时、准确报道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4.5.7维护社会稳定
公安、司法等部门要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的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6响应升级
当全县可能或已经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且危害程度严重、影响范围广、持续时间长、处置难度大等情况下,现场指挥部向县应急办报告,由县应急办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决策工作,组织协调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共同开展应对工作。
当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已十分严重,超出本县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国家、省或者其他县(市)提供援助和支持时,依据《马关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由县应急办按规定将情况上报党中央、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协调各方应急资源,共同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7应急终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终止:
(1)事件现场危险状态得到控制,事件发生条件已经消除;
(2)确认事发地人群、环境的各项主要健康、环境、生物及生态指标已经降低到常态水平;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相关责任主体按程序宣布应急终止。必要时,应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终止消息。应急终止后,必要时应继续进行一定频次的环境监测。
5后期工作
5.1善后处置
宣布应急终止后,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及时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和善后处理措施,并组织实施。由主责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应由政府补偿的补偿标准和办法;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做好征用补偿工作。
5.2损害评估
州生态环境局马关分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的,县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影响和损失等评估工作,并依法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5.3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原因和性质,提出相关整改建议和修改防范措施。
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的,县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事件调查,查清突发环境事件原因,确认事件性质,认定事件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
5.4总结评估
当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结束后,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发生的原因、过程,对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全过程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和评估,针对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等。
县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与制定环境恢复工作方案,推动环境恢复工作。
6应急保障
6.1应急准备
6.1.1预案准备
县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相关文件中有关框架和内容的要求,结合辖区工作实际,组织修订完善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同时,督促企业按照规定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并及时备案,做到“责任落实、组织落实、方案落实、装备落实”。
6.1.2值守准备
完善日常值班与值守应急相结合的接报、出警机制,并严格组织实施;充分做好值守状态时的人员、设备、车辆、通讯及资料准备工作,确保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所需各项科技手段顺畅,做到常态管理与非常态管理的全面、有效衔接。
6.1.3联动机制
根据辖区区域或流域环境风险防范的需要,加强与相邻县(市)生态环境部门的互动,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联动机制建设;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类型的不同,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密切合作,建立及时、有效的联动机制,稳妥处置各类事件。
6.2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县人民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提供资金保障。
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经费、应急培训经费和应急演练经费。当部门预算经费不能满足需要时,由县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动用应急储备资金。
6.3科技保障
建立完善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基础信息数据库,提供决策分析支持和信息保障。建立完善本县环境风险源专业数据库,结合政务地理空间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加强常态区域环境风险调查、评估、防控工作。
加强、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科研和应急响应系统建设;加强监测能力规划与评估等工作,保证监测能力达到需求与效益的平衡。探索、建立实用危险化学品分析、评估模型,提供预测保障。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信息库,提供人才保障。研究制定专家组联络制度,充分发挥专家的指导、建议等决策咨询作用。
6.4队伍保障
结合本县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依托社会专业力量,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对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管理,规范调动程序和常规管理内容,加强对专业队伍人员培训,要求队伍参加各种形式的演练,确保应急人员意识和能力。
6.5物资保障
根据区域环境风险评估要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制定环境应急领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建立相应应急物资储备库,组织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存、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等工作。县级相关部门、有关单位也可根据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需要,采取生产力储备等方式,与有关企业签订合同,保障应急物资的生产和供给。
州生态环境局马关分局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应根据职责要求和工作需要,加强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质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能力规划、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通信设备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能力。建立健全各项监测仪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设备的日常管理制度。
6.6交通运输及通信保障
县人民政府及其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
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
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6.7宣传教育与培训
(1)县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环境应急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基本常识,增强公众自救互救意识和防护能力,鼓励公众及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
(2)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及各成员单位应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增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6.8演练
(1)县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应根据相关应急预案,组织专业性或综合性的应急演练,做好跨部门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县组织本区域单位和公众开展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演练。
(2)通过演练培训应急队伍,检验快速反应能力,落实岗位责任,增强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熟悉应急工作指挥机制、决策协调和处置程序,明确资源需求,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并根据演练取得的经验成果和存在问题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7监督管理
7.1预案管理
(1)本预案由州生态环境局马关分局牵头制定和管理,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发布。根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及时组织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专家进行评估,修订完善本预案。
(2)县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本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3)县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应定期组织本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演练,检验预案、磨合机制、锻炼队伍,提高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水平。
(4)各乡(镇)人民政府、健康农场管委会应根据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7.2监督工作机制
县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负责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中规定的职责。
对县、乡两级环境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执行情况、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情况等,应建立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同时,应建立对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的审计监督制度。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建立奖励与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7.3.1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云南省行政奖励暂行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突发环境事件发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成绩显著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3.2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云南省环境保护行政问责办法》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9)不按照要求制定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
8附则
8.1名词术语
(1)环境应急:是指为避免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的后果,所进行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行动。
(2)先期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3)后期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结束后,为使生产、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4)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政府制定,县应急办会同州生态环境局马关分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配套的相关县级部门应急预案,由州生态环境局马关分局负责制定和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工厂的生产经营安全和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规范化建设,建立快速畅通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渠道,确保工厂的各项应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实施,最大程度地预防和降低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结合工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有别于日常经营的,已经或者可能会对工厂的经营经营以及对工厂的声誉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偶发性事件。
第三条 工厂应对突发事件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预案适用于工厂内突然发生,严重影响或可能导致或转化为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工厂紧急事件的处置。
第二章突发事件分类
第五条 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地震、洪涝等;
(二)事故灾害:主要包括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火灾等;
(三)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发生传染性疫情、食
品安全和职业危害,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员工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四)信息类事件:主要包括报刊、媒体对工厂进行大量、集中的不实报道及负面新闻出;
(五)群体 性事件:主要包括劳资纠纷、恶性上访等。
第三章组织体系及职责
第六条 工厂对突发事件的处置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七条 工厂成立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称“应急领导小组”)。
(一)组长职责:
1、负责工厂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2、批准和终止本预案;
3、组织指挥突发风险处置工作;
4、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对一些重要事项作出决策;
5、负责保持与各相关部门或政府有效联系与关系。
(二)副组长职责:
1、协助组织进行有关突发风险的处置工作;
2、指导工厂相关部门及分支机构的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
3、综合协调作息收集、情况汇总分析等工作,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4、负责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披露工作;
5、协调和组织突发风险事件处置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拟定统一的对外宣传解释口径。
(三)组员职责:
1、各相关组员按照其分管的工作归口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2、督促、落实领导的批示、指示及有关决定;
3、收集、反馈突发风险事件处置的相关信息;
4、指导和协调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做好相关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等工作;
5、负责组织突发风险事件处置工作的善后和总结工作;
6、履行突发事件的值守等职责。
第八条 应急领导小组是工厂突发事件管理以及处置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工厂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就相关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本工厂对外发布事件信息,主要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突发事件处理系统;
(二)拟定突发事件处理方案;
(三)组织指挥突发事件处理工作;
(四)协调和组织突发风险事件处置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拟定统一的对外宣传解释口径;
(五)负责保持与政府各相关部门的有效联系和衔接;
(六)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的其它事项。
第四章工作原则
第九条 妥善处理各类突发事件,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反应迅速,果断处理。对涉及到人身安全的突发事故,要在第一时间内动作响应,坚持以人为本,果断处置,对涉及到政局、社会秩序,影响单位正常生产的公共突发事件,要多方面,准确收集情报,做好应对策略;对涉及到劳资纠纷,恶意上访等,要按“宜散不宜聚,宜顺不宜激”的方针,积极主动化解矛盾;对涉及到重大财产损失、安全事故的各类突发性事件,要及时上报工厂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共同寻求对策,尽最大限度的减少损失;对出现的负面宣传报道,及时料及情况,深入了角事件真相,及时对接媒体。
(二)迅速上报。案发事件是指对本单位(包括机关和工厂所属各项目、架子队、工区等)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影响的事件,发生突发事件后,各单位要迅速处置,启动应急预案,并在事发一小时内上报给工厂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第五章工作程序
第十条 各单位要本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日常工作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的预防。
(一)工厂应对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各种因素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根据突发事件的监测结果对突发事件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进行评估,以便采取应对措施。
(二)工厂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作为突发事件的预警、预防工作第一负责人,定期检查及汇报部门或工厂有关情况,做到及时提示、提前控制,将事态控制在萌芽状态中。
(三)工厂相应岗位人员应保持对各类事件发生的日常敏感度,不断地监测社会环境变化趋势,收集整理并及时汇报可能威胁企业的重要信息,并对其转化为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和危害性进行评估。
(四)工厂的任何人均可作为信息的报告人,接到电话后立即向工厂相关部门负责人报告,相关部门负责人接到信息后应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汇报。有关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五)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事项、应采取的措施等。工厂预警信息的传递主要由工厂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向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进行汇报、然后由组长、副组长协同有关人员对信息进行分析及调查,确定为有可能导致或转化为突发事件的各类信息须予以高度重视,必要时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第十一条 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类别、性质、产生的后果
等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基本工作程序是:
(一)突发自然灾害事件。自然灾害发生后,有关部门在接到灾情报告的同时,立即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赶到现场开展应急调查,判定自然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规模等,提出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灾害规模 级上报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二)各类安全事故、交通事故。对于出现的此类突发事件,要本着“救人第一”的原则开展工作,成立应急救援小组和善后处理小组。
(三)公共卫生事件。根据疫情规模,做出暂停工作、封闭管理等决策,及时联系医院等卫生医疗机构,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做好车辆的安排和调度。
(四)信息类事件。新闻危机一且爆发,当事人和所在单位要在第一时间上报相关部门,12小时内形成书面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及时跟进调查,了解事件真相,明确新闻发言人,积极对接媒体。
(五)劳资纠纷、恶性上访事件。根据具体情况,联合相关部门,迅速开展相关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发展,特别是年底、节前,对于人数较多的恶性讨薪等事件,要及时搜集资料,整理证据,并报送公安部门。
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为依据,正确应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快速有效地进行现场应急处理、处置,保护公司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防止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公司范围内人为或不可抗力造成的废气、废水、固废(包括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等环境污染、破坏事件;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危及人体健康的环境污染事故;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的其它严重污染事故等。
我公司如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从物质的属性上分主要有污水、大气、危险化学品;从事故的类型分主要有丢失、被盗、火灾、水污染、大气污染等。
人为的操作失误、防护不力和工作场所的设备设施存在隐患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当发生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二、指挥机构、职责
(一)指挥机构
1、公司总指挥:
2、专项指挥组:
3、应急小组成员:
(二)指挥机构职责
负责本“预案”的制定、修订;组建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组织实施和演练;检查督促做好重大事故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
发生重大事故时,由指挥组发布和解除应急救援命令、信号;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向上级汇报和向友邻单位通报事故情况,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救援请求;组织事故调查,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
三、预防事故措施
对已确定的危险目标,根据其可能导致事故的途径,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避免事故发生。各种预防措施必须建立责任制,落实到部门和个人。一旦发生情况时,尽力降低危害的程度。
1.化学物品的管理措施
(1)使用化学物品的部门和个人,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以免出现事故。
(2)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各使用单位必须设有化学危险物品专柜,并设专人管理和发放,用后立即将剩余化学物品收存起来。
(3)危险化学品专用库房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温、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
(4)危险化学品库,应当根据消防条例,配备灭火设备以及通风、报警装置。
(5)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和个人,必须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对废液进行妥善处理、分类集中,不能随意倾倒。对于酸碱废液必须进行自然中和后方可排放。
(6)对于过期及无标牌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集中装箱、登记造册报环保办,由环保办找专业公司进行处理。
(7)使用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要避免引发火灾
A.储于钢瓶内的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或加压溶解的气体受热膨胀,压力升高,能使钢瓶爆炸;
B.有些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相互接触后会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燃烧爆炸;
C.油脂等可燃物在高压纯氧的冲击下极易起火燃烧,甚至爆炸;
D.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除具有爆炸性外,还具有易燃性、助燃性、毒害性和窒息性,在受热、撞击、震动等外界作用下均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中毒等事故。
2.其它措施
(1)普及和提高个人自救技能。
(2)预案演练。专业演练与综合演练相结合。
(3)加强对环保设施的管理,健全环保设施操作规程和维修保养制度,保障设备的'正常运行。
(4)合理利用水资源,尽量做到一水多用或循环使用,降低耗水量,减少污水排放量。
A.实验废水中各种有毒有害物质,必须进行处理,达到国家废水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B.一切废油及有机溶剂,未经处理,禁止倒入明沟或下水道,要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回收利用。
C.食堂的废水中的动植物油要严格控制在国家规定排放标准以下,方可排放。
D.对自备水源井要严加保护,在水井直径200米以内不许有污染源、渗井、渗坑、明厕所。在水井周围不许种植各种蔬菜和堆放垃圾。对饮用水进行消毒处理,定期化验,定期洗井,保护好饮用水源井。
(6)禁止焚烧垃圾、树叶及其它废弃物。
四、事故处置程序
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上报公司,报告内容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的简要情况、污染源种类、数量、性质、伤亡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已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专家组成员接到命令后,应立即赶赴现场,根据污染源种类、数量、性质为事故处理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防止事故的扩大蔓延,防止二次危害的发生。要对现场的重要物资、设备,特别是易燃、易爆、有毒、腐蚀的设备、器具组织安全转移。
现场指挥组成员应根据危害程度及范围、地形气象等情况,组织个人防护,进入现场实施应急。要尽快弄清污染事故种类、性质,污染物数量及已造成的污染范围等第一手资料,经综合情况后及时向专项指挥组提出科学的污染处置方案,经批准后迅速根据任务分工,按照应急与处置程序和规范组织实施,并及时将处理过程、情况报指挥组。
1、现场污染控制
(1)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切断污染源,隔离污染区,防止污染扩散;
(2)及时通报或疏散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人员;
(3)参与对受危害人员的救治。
2、现场调查与报告
(1)污染事故现场勘察;
(2)技术调查取证;
(3)环境监测:一般要求水污染在4小时内,气污染在2小时内定性检测出污染物的种类及其可能的危害;24小时内定量检测出污染物的浓度、污染的程度和范围,发出监测报告;并采取污染跟踪监测,直至污染事故处理完毕、污染警报解除。
五、现场保护
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参加救援抢险的每个人都要严格保护事故现场,确因抢险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主要痕迹、物证等。
六、组织事故调查和修订预案
进行现场调查工作,做到事故调查坚持实事求是,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处理不放过、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4
为及时妥善处理我镇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或生态破坏事件,快速响应,有序行动,控制事态,降低危害和损失,保护公众人身安全和环境安全,保障正常生活生产活动的进行,特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预案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人为或不可抗力造成的废气、废水、固废(包括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化学品、电磁辐射等环境污染,破坏事件;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爆炸、燃烧、大面积泄漏等事故;因自然灾害的危及人体健康的环境污染事故;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的其他严重污染事故等。
二、组织机构
设立高庄镇环境污染与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挥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进入应急状态时,领导小组转为应急指挥部。启动上组应急预案时,领导小组转为工作小组。其机构人员组成如下:
领导小组
组长:王明艳
副组长:吴琳璘
成员:石绍庆王俭张蕾武玉军刘醒亚
郑录成张涛李东孟庆恩王立国
赵欣东
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组织环境污染与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下设办公室,设在镇安监办,负责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处理的日常工作。
三、事故等级与启动
环保办公室接到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并对事故的污染程度作出初步的判断,对于一般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镇环保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单位进行处理处置,对于较大或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立即向应急领导小组主要领导汇报,并马上启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对于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或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由环境污染与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组长报环保分局,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四、应急处置原则
1、预防为主,采取积极措施,加大对重点污染源防治措施,污染隐患的现场监察力度,防患于未然。
2、迅速查明污染事件或污染事故发展原因,果断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散,尽量减少污染范围。
3、确保现场监测,处置人员及周围群众的人身安全。
五、应急处置一般程序
1、迅速报告
0539-2xxxxxxxx为我镇突发性污染事故应急处理的举报电话,接事故报警后,值班人员必须第一时间向镇环境污染与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报告。领导小组转为应急指挥部,组长任总指挥,副组长任副指挥。
2、快速出击
接报告后,应急指挥部指令立即启动监管系统,召集环保办、安监办等相关部门单位人员,在最短时间赶赴事故发生现场,并及时向环保局和县政府报告。
3、控制现场
到达现场后,综治办、派出所等相关部门单位对现场进行控制,防止污染扩散,划定警戒线范围,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4、现场监测和调查
迅速展开监测和调查,掌握事故的基本情况:
①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性质及发生的原因;
②污染源的种类、性质、数量、泄漏规模、污染范围及污染区范围内人员、动植物的中毒症状;
③污染危害的严重程度、发展趋势、受到控制的可能性以及拟采取的措施。
5、情况上报
各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将现场调查,了解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及时报告应急指挥部负责人,由应急指挥部向环保局和县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应急指挥部根据现场情况和有关建议,决定是否增派有关专家、人员、设备、物资赶赴现场增援。
6、污染物处置
应急指挥部在了解污染事故的发展,听取有关建议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后确定应急任务、应急总目标,指挥调处各相关部门单位,展开应急处置,并及时将应急处理处置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和数据上报环保局和县人民政府。
7、污染源跟踪
镇环保办对污染状况进行跟踪监管,根据情况,确认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的限定以内。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彻底清除,且无继发的可能。经应急指挥部批准,向各相关部门单位下达应急终止指令,应急系统撤离。
8、调查取证
镇环保办协调相关部门单位,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实地取证,确定事故责任人,对涉及人员做好调查询问记录,并指导有关部门及事故单位查找事故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9、结案归档
形成总结报告,按时上报并归档。
六、保障措施
1、通讯保障。采取有线通讯和无线通讯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实现应急信息的通报与反馈,由党政办协调。
2、交通保障。车辆由内部车辆和外部借租用车组成,车辆由内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度,外部借租用车由党政办协调联系。
3、医疗保障。应急过程中如出现人员中毒或受伤,高庄卫生院紧急派出救护车赶赴现场,组织现场救治。
4、应急培训。镇应急领导小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进行培训,也可聘请专家授课,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应急处置程序,现场处置,个人防护等。由党政办负责协调并实施。
七、责任追究
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各相关部门单位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报告中弄虚作假,或者不依法采取必要措施,或者拖延,推诿采取措施,致使事故扩大或者延误事故处理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及时发现报告或者在处置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中有显著立功表现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应急领导小组将给予表扬、奖励。
本预案自发市之日起正式执行。
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5
1适用范围
本导则规定了企业(或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编制的基本要求,使企业(或事业)单位能够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在切实加强环境风险源的监控和防范措施,有效降低事件发生概率的前提下,规定响应措施,对突发环境事件及时组织有效救援,控制事件危害的蔓延,减小伴随的环境影响。
本导则适用于江苏省内涉及环境风险源的企业(或事业)单位,包括: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危险物质的单位以及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等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造成对环境(或健康)影响的单位。
本导则不适用于存在生物安全事故和辐射安全事故风险的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危险物质名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xx第1号);
《剧毒化学品名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8部门公告20xx第2号);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腐蚀性鉴别》(GB 5085.1)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急性毒性初筛》(GB 5085.2)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GB 5085.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易燃性鉴别》(GB 5085.4)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反应性鉴别》(GB 5085.5)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 5085.6)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5085.7)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 298) 《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
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上凡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导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导则。
3.1 危险物质
指《危险化学品名录》和《剧毒化学品名录》中的物质和易燃易爆物品。
3.2 危险废物
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HJ/T298)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3.3 环境风险源
指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源,以及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危险物质或产生、收集、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备和装置。
3.4 环境敏感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
3.5 环境保护目标
指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中,需要保护的环境敏感区域中可能受到影响的对象。
3.6 环境事件
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由于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生态系统受到干扰,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财富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
3.7 次生衍生事件
某一突发公共事件所派生或者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的环境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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