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协议书

时间:2023-03-24 17:26:01 协议书 我要投稿

离职协议书(合集15篇)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协议,签订协议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那么相关的协议到底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离职协议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离职协议书(合集15篇)

离职协议书1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协议如下:

  一、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自 年 月 日起解除,乙方的工资、相关补偿及抵扣等均结算至该日。

  二、甲方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开始安排乙方办理工作交接事宜,乙方应配合甲方在 日内完成工作交接,甲方根据公司的离职交接手续为乙方办理财务结算、开具离职证明;否则,视为放弃相应的权利。

  三、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费用人民币 圆整(¥ .00)。该费用已包含了代通知金、经济补偿金及其他一切补偿金。

  四、乙方对甲方应尽保密义务,保证甲方秘密资料不外泄,不得在外散播损害甲方利益形象的.言论,如给甲方造成重大影响及损失,甲方将追究乙方相关法律责任。

  五、本协议第二、三条执行完后,乙方不得向甲方追究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六、甲乙双方违反本协议的条款,均应视为违约,未违约方有权主张赔偿损失。

  七、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乙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附后。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

  指模:

  签订日期:二○ 年 月 日

离职协议书2

  甲方:***********************公司

  乙方:身份证号:

  甲方是用人单位,乙方是甲方的员工,乙方于****年***月**日入职,自***年***月**日起被辞退,现双方因经济补偿金、拖欠工资及生活费、社会保险等事宜发生争议,现经双方平等协商,就劳动合同期限内的所有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款项?整,以解决双方之间存在的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补偿金、拖欠工资及生活费用与社会保险缴纳等存在的所有劳动纠纷。款项支付方式:甲方银行转账至乙方提供的'如下银行账号(户名:**,银行账号:************开户行:***银行**支付)。

  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存在的劳动纠纷均已解决,双方均放弃再就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内的其他事宜向对方主张权利。

  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留存。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离职协议书3

  甲方:

  乙方:性别:身份证号码:

  因__________原因,乙方向甲方申请终止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劳动合同终止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计_____年。

  二、劳动合同终止期间,乙方不在甲方的工作时间不计算本企业的工作年限。

  三、劳动合同终止期间,乙方不享受甲方的工资、奖金、专业技术职务津贴等薪酬福利待遇。

  四、劳动合同终止期间,乙方的社会保险关系﹙含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仍在甲方,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由甲方代收代缴。有关缴费标准及时间约定如下:

  ﹙一﹚各年度缴费基数的确定:乙方可根据甘肃省统计局当年7月1日公布的上年度甘肃省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60%-300%之间自主选择缴费基数,作为当年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二﹚缴费费率:养老保险28%、失业保险3%、医疗保险8%、工伤保险﹙按张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定的当年费率计算﹚、生育保险0。5%、公共设施建设维护费2%﹙按照747元标准计算﹚。

  ﹙三﹚缴费标准:缴费标准等于缴费基数乘以缴费费率。

  ﹙四﹚缴费时间:按照张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每年的缴费分为上半年一次,下半年一次。乙方依照上述标准在当年的5月31日以前缴纳一次﹙核定数额﹚,在11月30日前缴纳一次,两次缴纳的数额等于缴费标准。逾期不缴纳,甲方可以对乙方作出自动离职处理。

  五、劳动合同终止期间,乙方必须遵纪守法,如从事非法活动或发生对甲方造成严重影响的行为,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甲方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甲方有权按规定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合同关系。

  六、劳动合同终止期满,乙方愿意回甲方工作,须在一个月前提出申请,以便甲方及时安排工作。劳动合同终止协议期满后一个月内,乙方未回原单位的,甲方可按自动离职予以处理。

  七、劳动合同终止期满,乙方若提出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终止协议,须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协议。

  八、本协议在履行期间,如遇政策调整等客观因素发生变化时,可以依照相关政策执行。

  九、本协议自劳动合同终止期限之日起生效,在协议执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协议,本协议未尽事宜,应由双方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甘肃中牧山丹马场总场XXX乙方:

  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二○XX年X月X日二○XX年X月X日

离职协议书4

  甲方:______乙方:______

  地址:______性别: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

  1、甲乙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协商一致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双方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不再存在劳动关系。

  2、工资结算:乙方工资结算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2.1乙方应获得的未结工资______(人民币:______);

  2.2未休年假工资: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和《劳动合同》、《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和约定,结合乙方在甲方工作时间,乙方____年应享有0天法定年假,故乙方未休年假工资结算至年月日,甲方向乙方支付未结年假工资共计:______(人民币:______元整)。

  2.3乙方在职期间未结算加班工资为:______

  年月至年月延时加班合计:______周六日加班合计:______天,法定节假日加班

  合计天:故乙方加班工资结算至年月日,甲方向乙方支付未结加班工资共计:______元(人民币:______元整)。

  以上款项共计:_____元(人民币:_____元整),扣除甲方代扣代缴的相关个税等费用后的金额共计为______(人民币:______元整)。

  甲乙双方对以上工资项目与数额全部结清(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年假工资、加班工资、奖金等所有工资项目),无任何争议。

  以上款项将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汇入乙方工资账号。

  3、福利条款

  所有与乙方和甲方的劳动关系有关的条件和福利待遇将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全部停止。

  4、费用报销

  乙方应获得的报销费用共计为____。(如未产生此项费用,可删除。)

  5、经济补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及其他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甲方向乙方支付rmb0(人民币:整),作为双方协商一致解1

  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以上金额将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给乙方,前提是乙方已办理完毕离职交接手续。

  6、工作交接

  (1)乙方需于____年____月____日按照甲方规定完成所有工作交接,归还所有甲方的财物,以及包含着与甲方的其他关联公司及/或任何供应商和客户的事务有关的`信息文件。

  (2)乙方承诺已将掌握的所有与甲方有关的包括但不限于文件、资料、数据等(以下统称为“资料”)已做交接并保证所交接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7、社会保险及人事档案

  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甲方将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和人事档案的转移手续。

  8、保密

  自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乙方承诺遵守约定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任何在甲方雇佣期间获取的与甲方或任何关联公司或任何甲方的客户有关的业务或事物的保密或机密的信息。乙方在职期间知悉相关客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工程价格。施工艺术等),乙方有义务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相关客户信息。否则甲方有权采取相关法律手段维护权利。

  9、无争议

  自双方在本协议上签字之日起,甲乙双方确认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工资、提成工资、奖金、社会保险、加班、经济补偿金等各项涉及劳动关系方面产生的争议)。

  10、全部及最终解决

  本协议中所列的金额构成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全部和最终解决的款项,包括所有与劳动关系有关的法律规定的必要的款项,乙方不得向甲方提起任何形式投诉或仲裁、诉讼。甲乙双方均应对本协议内容保密。本协议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11、其他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盖章):______

  乙方: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离职协议书5

  甲方 公司

  乙方XXX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现居住地址

  鉴于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已经知悉或掌握甲方的商业秘密甲方通过培训、技术交流、技术指导等方式使乙方掌握了甲方技术及业务方面的机密内容。现乙方单方提出要求解除与甲方的劳动关系为了保护甲方正当合法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甲乙双方就乙方在离职后对甲方所负有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经充分协商一致后共同订立本协议以资信守

  一、保密期限及范围

  第一条 乙方保证无论以何种原因离职乙方离职之后应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的或者虽属于第三方所有或持有但甲方负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直至甲方宣布解密或者商业秘密实际上已经公开。

  第二条 本协议提及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技术信息主要包括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作方法、操作方法、控制方法、测试方法、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实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 二经营信息主要包括合同内容、客户信息、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合作厂家、进货渠道、产销策略、投标中的标底与标书内容等等

  三管理信息主要包括公司文件、财务预决算、财税报表、统计报表、人事档案、薪酬政策及未公开的人事、财务信息等等

  二、保密义务

  第三条 乙方应当与离职时返还其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并按甲方的规定办理有关交接手续或按甲方的规定对有关商业秘密资料予以销毁。

  第四条 乙方离职时应保证将记载与乙方自由载体的甲方商业秘密立即删除不能删除的应当立即销毁或条件移交给甲方。

  第五条 乙方应于离职时向甲方书面保证已经全部归还或销毁商业秘密资料不再持有记录有甲方商业秘密的任何载体。

  第六条 乙方在保密期限内不得将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或擅自使用甲方商业秘密。

  三、竞业限制义务

  第七条 乙方承诺其在离职后未经甲方同意两年内不得在与甲方企业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员工、代理人、顾问等等也不得自营与甲方相同或具有竞争性关系的产品或服务。

  四、竞业限制补偿金

  第八条 甲方同意就乙方离职后承担的竞业限制义务向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费用为 在乙方离职后两年内每月支付给乙方 xx元。

  五、违约责任

  第九条 如乙方违反本协议保密义务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竞业限制义务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乙方因违约而致使甲方调查乙方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

  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调查费、鉴定费等不包含在违约金之内乙方应另行承担。

  六、争议解决

  第十二条 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纠纷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协议的效力

  第十三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的修改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签 字 身份证号 日期 年 月 日

离职协议书6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乙 方:

  身份证件号码:

  鉴于乙方在甲方单位履行职务,已经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或者对甲方的竞争优势具有重要的影响,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资源、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协议。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经详细审阅过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保密的内容和范围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应承担保密义务的甲方商业秘密范围包括业务、技术及客户信息。

  一、保密及竞业禁止条款

  1、乙方离职后包含保密信息的载体必须全数交还甲方。

  2、乙方离职后一年内不得到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这些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同行业与本公司有直接竞争关系且本公司认为已经成为或者可能成为竞争对手的同类企业;

  3、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一年内都不得自办或以他人名义创办与甲方有直接竞争关系的企业或者实际参与与甲方商业秘密有关的业务的经营。所谓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主要指经营与甲方同类业务的企业;

  4、乙方在离职后不得抢夺甲方客户;

  5、不得散布不利于甲方的言论,不得引诱其他甲方雇员离职;

  二、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约定因乙方的违约行为侵犯了甲方的合法权益,甲方可以根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三、争议的解决办法

  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纠纷,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调解不成或者一方不愿意协商、调解的,应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四、协议的效力和变更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经过双方的书面同意。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签约日期:

  乙方(签字):

  签约日期:

离职协议书7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与_______________分公司的合作将于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终止,为妥善解决甲方与乙方的现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甲方与乙方进行沟通,经充分协商,甲乙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确认之间的劳动关系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解除,解除后的______日内乙方支付甲方______年______月工资。

  二、甲方于劳动合同解除前______天进行工作交接,工作交接完毕后至劳动合同解除前,甲方保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义务,坚守工作岗位。

  三、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和解款合计人民币_________元(和解款为甲方所有应得利益,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补偿等事由),甲方对此予以完全接受,无异议。

  四、乙方支付和解款后,甲方同意不再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

  五、自甲乙双方的.劳动合同解除之日起,甲方不得以乙方员工身份从事包括但不限于民事法律行为,不得毁损乙方的声誉、利益。

  六、甲方对本协议内容承担保密义务,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七、甲乙双方应按本协议履行义务,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纠纷皆由市区人民法院管辖。

  八、本协议以上内容为甲乙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甲乙确认不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等情形。

  九、本协议______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份,同具法律效力。

  十、本协议自甲方签字、乙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离职协议书8

  甲方:

  乙方: 乙方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劳动合同终止事宜,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在甲方从事财务工作,双方之间确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在 年 月 日解除。

  二、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做好有关工作的.交接事宜,将所有财务资料交接给甲方指定的人员,并做好 年财务账务工作,乙方同意在其离职后如有在乙方任职期间的遗留问题,乙方将给无偿协助。

  三、财务工作所涉及的公司财务、运营等事项,为甲方机密,乙方同意对此等事项严格保密,未经甲方书面允许,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四、甲方同意支付给乙方 人民币,大写 。

  五、 乙方同意于劳动合同解除前十天进行工作交接,工作交接完毕后至劳动合同解除前,乙方保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义务,坚持工作岗位。

  六、乙方保证对于甲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信息,乙方不会以任何形式进行复制、保留或带离。

  七、除上述所列事项外,在各自履行完相应义务后,甲乙双方不再存有任何劳动和经济纠纷。

  八、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离职协议书9

  公司(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 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劳动管理规定以及本公司员工聘用办法,甲方招聘乙方为正式员工,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试用合同,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一、 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为________个月,

  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二、根据甲方的工作安排,聘用乙方在______________工作岗位。

  三、甲方聘用乙方的月薪为_底薪+提成_______。试用期满后,并经考核合格,可根据平等协商的原则,签订本正式劳动合同。

  四、甲方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

  a

  .有权要求乙方遵守国家法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b.在合同期间,乙方如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的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赔偿,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c.合同期间,乙方由于个人原因所发生的疾病以及伤残等意外事故,乙方自行负责;

  2.甲方的义务

  a.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b.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五、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乙方的权利

  a. 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一切公民权利;

  b.享有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可以享有的.福利待遇的权利;

  c.合同期间如变更单位,须提前三个月通知甲方,双方协商终止本合同;

  2.乙方的义务

  a.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当地政府规定的公民义务;

  b.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员工手册、行为规范的义务;c.维护公司的声誉、利益的义务。

  六、甲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合同期间,乙方不能胜任工作或弄虚作假不符合录用条件,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

  乙方在合同未满期离职,押扣该员工15天工资。

  七、乙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a.合同期满,有权决定是否续订劳动合同;

  b.具有参与公司民主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c.反对和投诉对乙方员工身份不公平的歧视。

  八、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原则处理。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经甲乙双方签章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

离职协议书10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工作岗位:

  乙方因个人原因向甲方提出辞职申请,经公司领导批准,产生本协议所涉乙方离职事由,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乙方离职事宜签订以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乙方原任职甲方 职务,于20 年 月 日入职,在职期间月均所有劳动报酬约为人民币1934元(含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100元及按规定支付的加班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福利等)。

  二、在签订本协议时,乙方确认已完整收取在职期间的.所有劳动报酬(含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加点按规定应付工资及相关劳动福利待遇等),迄今与甲方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

  如果相关工资、待遇的支付凭证与本条内容约定不符,则以本协议内容为准。

  三、乙方确认,与甲方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或者均已明确放弃因建立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而致的乙方所有权益,若因此成讼,均应由乙方承担全部不利的法律后果。

  四、在签订本协议时,双方正式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此后,双方互不负任何权利义务关系。

  五、在签订本协议时,双方均已十分清楚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在内的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知晓协议行为的法律后果,且愿意履行本协议内容,故本协议一经签订不得撤销或变更。

  六、本协议共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二份内容完全相同,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章)后生效。

  甲方(章):

  乙方(签名并捺右手食指印):

  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日期:

  日期:20xx年 月 日

离职协议书11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乙方现为甲方公司员工,担任 职务,已经知悉甲方及甲方参股公司(本协议以下内容中所称"甲方"均含"甲方参股公司")的商业秘密。现乙方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为了明确乙方离职后保密义务,有效保护甲方及甲方参股公司的商业秘密,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保密协议。

  第一条 商业秘密

  1、本协议所称商业秘密包括:_______________技术信息、专有技术、经营信息等各项文件。乙方对此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乙方确认甲方已对甲方的商业秘密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2、技术信息指甲方拥有或获得的有关生产和产品销售的技术方案、制造方法、工艺流程、计算机软件、数据库、实验结果、技术数据、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说明书、操作手册、技术文档、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一切有关的信息。

  3、专有技术指甲方拥有的有关生产和产品销售的技术知识、信息、技术资料、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经验、方法或其组合,并且未在任何地方公开过其完整形式的、未作为工业产权来保护的其他技术。

  4、经营信息指有关商业活动的市场行销策略、货源情报、定价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料、合同、交易相对人资料、客户名单等销售和经营信息。

  5、甲方依照法律规定(如在缔约过程中知悉其他相对人的商业秘密)和在有关协议的约定(如技术合同)中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也属本保密协议所称的商业秘密。

  第二条 保密承诺

  乙方为本协议所约定的保密义务人。乙方承诺从甲方离职后不从事任何不正当使用甲方商业秘密的`行为。

  第三条 乙方的保密义务

  1、乙方对其因身份、职务、职业或技术关系而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应严格保守,保证不被披露或使用,包括意外或过失。

  2、在劳动合同关系解除或终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使用商业秘密、制造再现商业秘密的器材、取走与商业秘密有关的物件;不得向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复制或公开包含甲方商业秘密的文件或文件副本。

  3、乙方应将与工作有关的技术资料、试验设备、试验材料、客户名单等交还甲方。

  4、乙方在职期间,获得或制作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在劳动合同关系解除或终止之后,乙方承认甲方对这些商业秘密的所有权,乙方承诺给予保密。

  第四条 保密义务的终止

  1、甲方授权同意披露或使用商业秘密。

  2、有关的信息、技术等已进入公共领域。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协议中的保密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其他

  1、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在起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_______________

  本协议签订时间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 _________月 _________日

离职协议书12

  甲方:

  乙方:

  为维护乙方及甲方双方的利益,经双方协商一致,乙方_______于____年__月__日结束与甲方的劳动合同,为了不得泄露甲方各种商业秘密,双方达成本保密协议,"乙方"承诺为维护"甲方"的商业秘密遵守下列各条款。

  1、商业秘密

  本协议所称"商业秘密"是指所有信息,不论其形式如何,只要涉及到"甲方"未曾发表/公开或公众可随时得到的技术、财务或商业资讯,诸如但不止于客户名单及名片,在接触的潜在客户名单,电话记录名单,价格资料,价格和报价方法信息,制造技术,涉及销售额及利润的信息,产品开发技术及开发计划,"甲方"的商业策略,程序,市场策略,以及涉及"甲方"客户的信息。

  2、不得滥用或泄漏"甲方"的商业秘密

  乙方离职后两年内在未得到甲方书面认可的情况下,将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地或间接地,以乙方、甲方、合伙人、顾问、持股人、董事、经理或者代理人的.身份,为了其个人的利益,或代表任何其他个人、商号、合伙人、实体或公司,来引诱、招聘、雇用或企图雇用"甲方"的任何乙方。

  3、违约补偿

  "乙方"认识到,"乙方"对本协议任何一项的违约,都会给"甲方"带来不能弥补的损害,并且这种损害会持续下去,很难或不可能以金钱计算出损害程度。因此除按法律执行任何有关损害赔偿的规定外,"乙方"承诺"甲方"可以采取合理的方式来减轻损失,这些方式包括一些指定的措施和禁令,以确保"乙方"遵守协议。如果"乙方"构成对本协议条款任何一项的违约,"乙方"进一步承诺愿意承担律师费以及"甲方"与此相关的其它一切支出。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xx年xx月xx日

离职协议书13

  一、保密协议内容

  1、明确保密信息范围

  用人单位在约定保密内容时,务必把需要保密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期限等明确下来,最好通过列举的方式列明所有需要保密内容,否则很容易因约定不明引发诉讼纠纷。不同的企业和同一企业的不同时期,保密范围、内容也有所变化,用人单位应及时修改保密协议内容。

  2、明确保密主体

  商业秘密的保密主体一般仅限于涉密岗位的劳动者,对于保密岗位和技术岗位,要求其不得披露、赠与、转让、销毁或者协助第三人侵犯公司的商业秘密。除上述涉密岗位以外,不必然承担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工作中有意或无意获悉公司秘密时,也应该列入保密主体的范围,承担保密责任。此外,那些掌握了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家属、朋友,对保守商业秘密也应该负有同等义务。

  3、约定保密期限

  保密协议中应明确约定保密期限,虽然法律规定劳动者保守秘密的义务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而免除,但由于商业秘密存在过期、被公开或被淘汰的情况,因此最好还是约定保密义务的起止时间,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4、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在保密协议中应明确约定如何使用商业秘密、涉及商业秘密的职务成果的归属、涉密文件的保存与销毁方式等内容,有特殊条款的还应以列举方式进行约定。

  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保密协议中不得直接设定违约金,若约定违约金存在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但这并不意味着保密协议中不可约定违约责任,保密协议中可约定违反保密义务的赔偿内容以及计算赔偿数额的方式。

  二、保密协议员工离职生效条件

  l、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具有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先决条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经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有效。所谓缔约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订立合同,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所谓意思表示,是指向外部表明愿意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意思的行为。意思表示是构成法律行为的要素。意思表示真实是构成有效合同的先决条件之一,一方在被欺诈、胁迫或者重大错误下订立的合同往往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无效或可撤销的合同。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所有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都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易言之,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因此,合同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是合同有效的当然条件之一。但必须注意的是,合同不违反法律,是指合同不得违反当事人必须遵守、不得通过协商加以改变的强行性法律规定。

  4、合同的内容必须确定或可能。“依法成立之契约,于当事人之间犹如法律”。因此,作为确定当事人各自权利义务依据的合同内容对于判断合同是否生效、生效后如何履行,以及发生纠纷时判断孰对孰错具有重大意义。合同内容确定,是指合同内容在合同成立时必须确定,或者必须处于在将来履行时可以确定的状态。合同的内容可能,是指合同所规定的特定事项在客观上具有实现的可能性。如果合同内容属于事实不能、自始不能、客观不能、永久不能及全部不能中的任何一种情形,则合同无效。

  三、离职后保密协议是否有效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因此,用人单位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或者单独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员工在职和离职后传播、泄漏单位商业秘密。在做出保守商业秘密约定后,按约保守商业秘密就成为劳动者的义务,违约就要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员工在离职以后保密协议生效的条件有4个,要求协议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而且协议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协议有实现的可能性,满足这几点时保密协议既生效,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保密报酬。

离职协议书14

  甲方(企业):

  乙方(职工): (身份证号码: )

  乙方因个人原因向甲方提出辞职申请,经公司领导批准,产生本协议所涉乙方离职事由,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乙方离职事宜签订以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自 年月日起解除。

  二、乙方因个人原因,需将人事关系暂存于甲方,由甲方继续代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所产生的社会保险费用(包括甲方应承担部分)全部金额由乙方自行承担。并按当年社保基数在每年2月、8月各缴纳6个月的费用。

  三、乙方如需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用,需书面送达甲方,并作为本协议附件。乙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附后。

  四、乙方确认,与甲方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或者均已明确放弃因建立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而致的乙方所有权益,若因此成讼,均应由乙方承担全部不利的法律后果。

  五、 在签订本协议时,双方正式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此后,双方互不负任何权利义务关系。

  六、在签订本协议时,双方均已十分清楚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在内的`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知晓协议行为的法律后果,且愿意履行本协议内容。

  七、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

  八、本协议共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二份内容完全相同,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章)后生效。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日

离职协议书15

  摘要:用人单位可以和知悉其商业秘密及其相关事项的员工签订离职竞业禁止协议,但离职竞业禁止的时间、地域和领域范围必须限制在合理范围内,而且用人单位必须为此提供经济补偿。离职竞业禁止协议采用书面形式,用人单位的文件不具有竞业禁止的效力。生效的离职竞业禁止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违约人必须承担责任。当然,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可以按照约定或者协商解除离职竞业禁止协议。

  关键词:离职竞业禁止;商业秘密;经济补偿;解除

  在保护商业秘密时,由于侵害商业秘密造成的损害具有不确定性等因素,用人单位不再青睐侵权之诉这类事后救济途径,更多地选择了离职竞业禁止协议这种事前保护途径。我国《劳动合同法》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离职竞业禁止问题进行约定,仅原则性规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留下了诸多尚待澄清的问题,本文尝试着进行探索,就教于学界同人。

  一、离职竞业禁止的理论基础

  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需要保护,而劳动者的择业自由也需要保护,当二者的权利发生冲突时,法律不得不考虑各种各样的因素进行细致的利益权衡。结果,法律会保护

  [1]比较重要的权利,牺牲比较次要的权利。这一做法的理论基础是卡尔多-希克斯理论,该

  理论认为倘若受益者在补偿受损失者之后情况比过去好,那么对社会来说情况就会比过去好。可惜,卡尔多-希克斯理论完全没有考虑补偿的现实性,按此理论操作可能造成以损害部分权利人为代价来换取社会福利最大化。实际上,美国法院适用的“不可披露原则”的效果就相当于此。根据该原则,在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之间没有竞业禁止协议时,如果法院根据前后雇主的竞争性、雇员在前后两家单位中承担职务的相似性等证据有理由相信该雇员必定会在履行其新职务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披露前雇主的商业秘密,那么法院可以认定雇员存

  [2]在潜在的侵权威胁并因此下达禁止该雇员在一定时期内在相关领域内执业的禁令。“不可

  披露原则”因侵害劳动者的权利而备受争议,因为在法治社会,只要是合法权利都应得到保护,不管她“多么卑微”。因此,在限制劳动者自由择业权时必须给予他合理的补偿,而且这种限制也必须是有利于社会福利最大化的。正如德国学者拉伦兹所言,如果非要某种权利

  [3]作出让步,也必须遵循尽可能微小限制的原则。

  二、离职竞业禁止的法律依据

  实践证明,对任何一个公司商业秘密的最大威胁是来自本公司现在的及以前的雇员。正因如此,各国立法普遍认可通过离职竞业禁止协议来保护商业秘密。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保密事项的员工可以成为离职竞业禁止的对象,没有授权用人单位将其他员工作为离职竞业禁止的对象,因此用人单位与其他员工签订的离职竞业禁止协议是无效的。原因在于,用人单位没有理由限制劳动者利用可以从公共领域获得的信息,也不能禁止劳动者利用自身所掌握的一般的知识、经验和技能。否则,会过度损害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和市场竞争。为了能够有效区分上述信息与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相关的保密事项,各国在司法实践中积累了大量经验。英国判例将劳动者掌握的信息分成客观知识和主观知识两类,只有客观知识才属于竞业限制的范围。美国判例区分了信息的一般性和特殊性,只有特殊性信息才可能属于商业秘密。法国判例考虑了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的时间,如果劳动者长期从事该职业,则不应限制。同时,法国还考虑了劳动者所掌握信息** 刘廷华,博士,宜宾学院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合同法。Email:liutinghua16@126.com通信地址:四川省宜宾市酒圣路8号宜宾学院政府管理学院,邮编644000.

  的依存度,如果劳动者所掌握的信息是赖以生存的谋生机能,也不应限制。日本法院的判例中也确立了类似原则:劳动者在就职中获得的业务上的知识、经验和技能,如果已成为劳动者人格财产的一部分,劳动者事后如何利用是劳动者的自由,任何特别约定都不能拘束这种自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对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法的注释中也指出,离职后的雇员为了谋生,

  [4]一般享有使用和利用其在以前的受雇期间所掌握的任何技术、经验和知识。笔者以为,对

  竞业禁止中商业秘密范围的确定,应根据商业秘密的价值性、新颖性、保密性、秘密性等诸要素来确定,侧重考虑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

  三、离职竞业禁止的时间

  关于离职竞业禁止的时间,各国理论、立法及司法实践都认为应该有所限制,只是认定时限合理性的标准不尽相同,存在概括的时间限制、具体的时间限制、授权的时间限制三种模式。按照概括的时间限制模式,无论任何工种和岗位均适用统一的时间限制,但具体的限制时间在各国又有所不同。按照具体的时间限制模式,需要按照行业的不同采取不同的限制,其适用的标准因此而呈现出多样化特征。按照授权的时间限制模式,协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但如果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协议中的时间限制是合理的,则法官可以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合理性”干预。各行各业有着自身不同的特点,法律统一进行规定是不现实的,也难以照顾各用人单位的特殊利益需求。与此同时,在这知识爆炸的时代,如果对竞业禁止的最高时限不作要求,可能导致员工丧失原有的职业技能。有鉴于此,我国《劳动合同法》采用了授权的时间限制模式,同时规定了竞业禁止的最高时限为两年。对此,笔者表示赞同,同时笔者认为,为了适当鼓励竞争,在认定禁止时限合理性时应实行比较严格的标准。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充分证明其禁止时限的合理性,应允许法官根据具体案情适当缩短禁止的时限。

  四、离职竞业禁止的地域

  关于离职竞业禁止的地域范围,学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以能够产生实质竞争的地域为限。是否构成实质竞争,主要取决于是否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按此标准,离职竞业禁止的地域范围应该限制在原用人单位的产品或服务的主要市场,不应该包括其尚未开拓或触及的其他区域,或者虽然已经触及但是其市场占有微乎其微。另一种观点则以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所涉及的地域范围为限。很明显,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所涉及的地域范围是非常广泛的,哪怕只在某一地区销售一件商品也可以算得上。某些跨国公司的业务遍及世界各地,其商业秘密所涉及的地域范围因此也遍及世界各地。有鉴于此,有些国家也出现了无地域限制的判例。如法国法院认为,只要用人单位证明其确有保护的利益存在(例如营业范围遍及全球),纵无区域的限制仍属有效。同样,中国法院在审判中也鲜有因限制地域过宽而

  [5]认定限制无效的判决。笔者赞同前一观点,认为应将离职竞业禁止的地域范围限制在能够

  产生实质竞争的地域。如果将禁止地域扩大到商业秘密的触及范围而不考虑其实质性影响,可能对劳动者造成很大的伤害却并没有给用人单位带来利益,不符合比例原则。

  五、离职竞业禁止的领域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4条的规定,离职竞业禁止的领域是与原用人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以及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业务领域。笔者以为,上述规定中“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具体明确,但“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业务领域”就显得有些模糊,不便于理解,应通过以下几种方式予以具体化。第一,限制技术领域,要求劳动者不得自行组建或受雇于使用相同技术的其他用人单位。第二,限制产品领域,要求劳动者不得从事某一特定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等活动。第三,限制服务领域,要求劳动者不得从事某一特定的服务事项。第四,限制行为领域,具体列举劳动者不得从事的具体行为,如禁止招徕原雇主的客户等。很明显,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所约定的限制越具体越狭窄,越容易得到遵守。而且,上述限制必须是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自然派生出来的.要求,用人单位不得无限扩大。同样,鉴于劳动者在竞业禁止法律关系中所处的弱势地位,在因禁止领域问题而发生争议时,用人单位必须证明其合理性。

  六、对劳动者的补偿

  如果没有约定竞业补偿费用,离职竞业禁止协议是否有效?对此,《劳动合同法》没有正面回答,理论与实务上存在有效论和无效论两种观点。有效论的主要理由是,保守商业秘密是劳动者忠实义务的当然要求,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自然体现。如果因为没有经济补偿金就否定竞业禁止协议的效力,必然增加用人单位保守商业秘密的成本支出。无效论的主要理由是,离职竞业禁止协议妨碍了劳动者自由择业的权利,如果不给予经济补偿明显有违公平原则。而且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6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竞业禁止协议本质上属于劳动合同范畴,据此可以认定没有经济补偿的竞业禁止协议无效。至于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数额,德国的有关规定值得借鉴。按照德国法,经济补偿金通常以离职劳动者在原合同最后获得给付的一半作为最低标准。如果劳动者的收入变动很大,则以离职前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作为计算基准;如果离职前劳动者工作不足三年,则以劳动期间所得的平均值作为计算基准。同时,还须考虑竞业禁止的地域、时间以及领域,无论如何不能对雇员将来的职业发展造成不当的困难。有学者认为,德国法关于“不能对雇员将来的职业发展造成不当的困难”的标准过于抽象缺乏可操作性,建议将[6]其变更为“不能不合理降低劳动者原有生活水平”。对此,笔者表示赞同,同时笔者认为应由劳动者证明其为了保持原有生活水平已经尽到最大努力。至于补偿金的支付方式,我国《劳动合同法》只规定了按月支付的方式,笔者认为应允许一次性支付,但无论如何不允许事前支付。因为事前支付可能造成补偿金被劳动者提前运用,而且补偿金的数额可能得不到保证。

  七、离职竞业禁止协议的形式

  关于竞业禁止协议的形式,《劳动合同法》规定可以在劳动合同中订立,也可在保密协议中订立。无论采用何种方式,都必须是书面形式。存有疑问的是,企业内部制订的规章、规则和人事制度等内部文件确立的雇员离职后的竞业禁止义务是否具有效力,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有学者认为它不应对离职雇员产生法律拘束力,因为企业的规章一般系企业或雇主单方制订,雇员只有服从、遵守的义务,而无选择的权利,更无法体现自己的意志。如确认企业规章能创设雇员离职后的竞业禁止义务,无疑使雇主拥有单方面课以雇员义务的权利,势必严重侵害雇员的自由择业权甚至生存权。笔者认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文件规定竞业禁止事项类似于提供格式条款,其效力可以按照格式条款的处理方式予以认定。《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如果用人单位能够证明他确实提请劳动者注意竞业禁止事项,可以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竞业禁止事项达成一致。但是,用人单位在利用内部文件规定竞业禁止问题时,通常不会提供相应的补偿。《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据此可以认定企业内部文件规定竞业禁止的做法无效。在实践中还有另外一种情形,离职竞业禁止协议中没有约定经济补偿,但劳动者在离职后又履行了该协议,协议是否有效?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如果劳动者愿意继续履行竞业禁止协议,而且协议双方就经济补偿问题达成一致,那么可以在原竞业禁止协议中增加经济补偿条款,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如果劳动者选择撤销协议,可以因为用人单位在约定竞业禁止协议时没有提供经济补偿这一过错而要求他赔偿损失,具体数额根据前述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办法来确定。

  八、离职竞业禁止协议的解除

  我国劳动合同法没有考虑离职竞业禁止协议的解除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协议的解除可以分为约定解除、法定解除以及协议解除三种情况。在离职竞业禁止协议中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协议解除的条件,一旦条件成就,当事人一方可解除协议。例如,离职竞业禁止协议可能约定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非因劳动者原因而公开时,双方可以解除协议。但是,为了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按约定解除离职竞业禁止协议时应至少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劳动者。如果离职竞业禁止协议中没有约定解除条件的,在履行协议的过程中,用人单位认为没有必要继续履行时,可以会同劳动者协商解除。至于法定解除,我国《合同法》在第69条和第94条规定了几种法定解除情形,具体包括因行使不安抗辩权产生的法定解除权、因不可抗力产生的法定解除权、因预期违约产生的法定解除权、因迟延履行产生的法定解除权以及其它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产生的法定解除权。在离职竞业禁止情形,法定解除原因更多地表现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泄露导致离职竞业禁止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这一特殊情形。此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协议,如果非因劳动者的原因导致的泄露,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退换已经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当然,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按时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也可以单方解除离职竞业禁止协议,并不退换已经得到的经济补偿金。

  九、违反离职竞业禁止协议的责任

  离职竞业禁止协议生效后,若一方当事人实施了违反该协议的行为即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至于违约人的主观心态以及违约行为是否造成对方损失在所不问。按照《劳动合同法》

  第23条的规定,劳动者违约时必须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在很多时候,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可能远高于违约金,而这种损失可能因为超出了劳动者所能预见的范围而不能得到赔偿。为此,笔者建议在制度设计时必须考虑其对劳动者的激励作用,使其不愿意轻易违约。具体而言,如果劳动者为自己经营而违背了不竞业义务,那么可以借鉴公司法关于归入权的规定,用人单位有权将劳动者因竞业活动所获利益收归已有。如果劳动者其他用人单位而违背不竞业义务时,原用人单位除了行使归入权外,是否可以要求新的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需要考虑新用人单位的主观心态而区别对待。如果新的用人单位不知道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签订有竞业限制协议,新用人单位因无过错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但应从知道之日起停止侵害;如果新用人单位明知或应知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签订有竞业限制协议而仍然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新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外,关于用人单位

  [7]在行使上述权利后是否还有权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禁止义务,学界有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继续履行与违约金不能并用,违约金支付免除了劳动者竞业禁止义务;第二种观点认为继续履行与违约金可以并用,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后应继续履行竞业禁止义务;第三种观点认为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后通常不再承担竞业禁止义务,但为了原用人单位的重大利益也可以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禁止义务。笔者支持第二种观点,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并不能免除竞业禁止义务,在必要时,原用人单位可以请求法院颁发禁令,禁止劳动者及其新用人单位利用竞业禁止协议中涉及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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