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协议书

时间:2021-08-12 14:04:10 协议书 我要投稿

关于技术协议书三篇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协议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签订协议书后则有法可依,有据可寻。想写协议书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技术协议书3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关于技术协议书三篇

技术协议书 篇1

  甲方因业务工作需要,聘请乙方担任经济和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一、乙方接受甲方聘请,指派_______________担任甲方常年经济和法律顾问。

  二、法律顾问的工作方式

  经济、法律顾问应每月与甲方联系_____次。甲方遇有急需解决的事宜,可随时与乙方联系。

  三、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

  1 经济和法律咨询,就甲方决策、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2 应甲方要求草拟、审查、修改法律事务文书;

  3. 指导或代理甲方参与经济、贸易、科技等项目考察、论证、商务谈判、签约;

  4. 代理甲方参与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标的数额3万元以上的,应另订委托合同,乙方按规定收费;

  5 帮助甲方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提高决策、经营和管理水平,为甲方培养合同和其他法律人才。

  四、顾问费

  为每年________元

  支付方式按照双方当事约定的方式。

  五、本合同有效期_________年。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甲方需继续聘请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同意可续订合同。解除合同,须经双方协商同意。

  六、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双方各持______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技术协议书 篇2

  技术合同作为一项法律行为和一项科学技术工作,订立技术合同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公共次序的原则。《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干扰乱社会经济次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所必需履行遵守的基本原则。

  (2)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是《合同法》总则中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准则,这些原则适用于订立、履行各类合同。

  (3)有利于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和应用的原则。有利于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和应用的原则上我国法律确定技术合同规范、设计技术合同机构时的指导思想,也是技术合同的特有原则。

  ______县______公社(乡)______大队(村)______生产队社员: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县____公社______大队______生产队社员: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发展农村商品生产,提高______生产的技术水平,提高经济效益,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应乙方邀请,甲方到乙方居住地传授______生产的技术。合同期限为_____年___月,即从二零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二零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至合同期满,甲方保证乙方达到如下技术水平:

  三,乙方负责提供甲方传授________生产技术所必需的资金______元,提供生产设备_______________,保障___________原料的及时供应。乙方应严格服从甲方的技术指导。

  四,在合同执行期间,乙方每月付给甲方报酬______元,按月结算(或合同期届满统一结算)。甲方的食宿由乙方负责安排,费用由______方负担。

  五,合同期届满,如甲方的传授指导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除退回乙方付给的报酬,赔偿乙方的一切损失外,还应向乙方偿付违约金______元。如甲方中止执行合同,除应赔偿乙方的一切费用支出外,应向乙方偿付违约金______元。如乙方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给甲方报酬,迟付一日,应按迟付金额的______%偿付给甲方违约金。如乙方中止执行合同,应付给甲方合同期内的全部报酬。

  六,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任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七,如遇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合同无法履行时,由双方协商解决。

  八,其他:。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份,交生产队,大队,公证处(如经过公证)……各留存一份。

  甲方盖章(或签名):__________

  签约日期:

  乙方盖章(或签名):__________

技术协议书 篇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本单位的技术秘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科委1995年1月6日发布的《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文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单位《技术保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技术秘密是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保护本单位的技术秘密是每位职工的义务和责任,任何人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或采取不法手段泄漏、发表、使用、许可、出售、转让本单位的技术秘密。

  第三条 各单位特别是技术业务和科研、人事、组织等部门要把技术保密工作列入工作规划,计划及经济责任制,使技术保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单位设立技术保密工作小组,由主管技术的领导任组长,技术管理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知识产权、档案管理中心为技术保密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保密管理的'日常工作。各部门必须指定一名技术管理人员兼管本单位的技术保密工作。

  第五条 技术保密工作小组和技术保密工作者职责

  一、技术保密工作小组职责

  1、制订技术保密工作规划、计划、各项规章制度及保密协议,同时负责划定本单位内项目的密级等工作,并组织实施。

  2、研究解决技术保密工作中出现的重要问题。

  3、对各部门技术保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总结评比,并负责对泄密、失密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对重大特大泄密事件上报及协同调查工作。

  4、组织职工学习技术保密的法律法规和上级保密规定,提高广大职工的保密意识。

  二、技术保密工作者职责

  1、组织本单位职工学习技术保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上级保密规定,提高广大职工的保密意识。

  2、贯彻执行本单位技术保密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对本单位技术保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并及时报告泄密事件。

  4、建立本单位保密管理及保密协议管理档案;负责保密协议执行情况的跟踪调查。

  第三章 保密范围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技术秘密,是指被列入国家秘密的技术项目和列为企业秘密的项目、由本单位组织研制开发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掌握的、未公开的、不应为本企业外所知悉的,能给本单位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具有实用性且本单位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含草图)、试验结果和试验记录、工艺、配方、样品、数据、制作方法、技术方案、计算机程序等。技术秘密可以是有特定的完整的技术内容,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某一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某一产品、工艺、材料等技术或产品中的部分技术要素。

  第四章 技术保密管理规定

  第七条 各单位对载有技术秘密的文件材料、图纸、磁(光)盘、图像、声像等资料及样品,必须注明保密和密级字样,并根据密级采取保密措施,归档保存,严格查阅、借阅制度。

  第八条 本单位科技人员、行政管理人员以及因业务上可能知悉技术秘密的人员或业务相关人员,必须与法人签订包括有保护技术秘密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

  第九条 在职职工和新调入职工应签而不同意签订包含有保护本单位技术秘密内容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的,本单位将予聘用的不予调入。

  第十条 对列入确认为上级和本单位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计划任务书或者有关合同课题组成员名单的科技人员,在科研任务尚未结束前要求调离、辞职,并可能泄漏上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或科研任务所涉及的秘密,损害本单位利益的,原则上不予批准。确有特殊情况需调离、辞职的,需与单位再签保密协议,并专档跟踪履行情况。未经同意强行离职人员,列专档跟踪调查,一旦有违规,通过法律程序保护本单位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对本单位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有重要影响的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在离开本单位三年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其它单位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本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第十二条 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或者有关人员因各种原因离开本本单位时,其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向该人员重申其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并向其新任职的单位通报该人员在原单位所承担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

  第十三条 人事、组织部门在调入新职工时,应当主动了解该职工在原单位所承担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以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科技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在因各种原因离开单位后,利用掌握或接触的本单位所拥有的技术秘密,并在此基础上做出新的技术成果或技术创新,有权就新的技术成果或技术创新予以实施或者使用,但在实施或者使用时利用了本本单位所拥有的,涉及其本人负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时,应当征得本本单位的同意,并按相关规定支付一定的使用费。未征得本单位同意,或者无证据证明有关技术内容为自行开发的新的技术成果或技术创新的,有关人员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承担保密义务的科技人员依法享有因从事技术开发活动而获取相应报酬和奖励的权利。无正当理由,在长时间内单位未支付奖励和报酬时,科技人员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变更或者终止《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知识产权保护协议》一经双方当事人签章,即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另一方可以依法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六条 本单位对外宣传机构的有关人员在发布(表)新闻、通讯和报告文学作品,以及其他人员对外发表文章时,不得涉及技术秘密的实质性内容,其稿件必须经技术保密主管部门审查,在确认不会造成泄密后,签字认可方可发表。

  第十七条 本单位及各部门档案馆存档案资料所涉及的技术秘密,应按照《档案资料保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外单位人员、外商等来本单位培训、学习、参观、考察、洽谈生意等活动涉及技术秘密的,须报主管部门呈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接待参加访问的部门要有专人负责保密工作,并按指定的路线和范围进行参观考察。

  第十九条 本单位有关人员在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中,包括讲学、发表论文、参加会议、参观访问、提供咨询、通讯联系、洽谈生意等时,应严格保守本单位的技术秘密,不透露和不向他人提供涉及载有技术秘密的资料和物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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