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通知

时间:2021-11-29 20:02:01 通知 我要投稿

企业的通知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需要用到通知的情形越来越多,通知的种类比较多,根据其不同的作用可主分为转文性通知、指示性通知、事务性通知、任免通知等。那要怎么写好通知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企业的通知,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企业的通知

企业的通知1

  河南大学党政办公室

  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企业的通知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重组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具体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一)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是指企业注册名称、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的简单改变,但符合本通知规定其他重组的类型除外。

  (二)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

  (三)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四)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五)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六)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二、本通知所称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所称非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

  三、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四、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一)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但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

  (二)企业债务重组,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3.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4.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三)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四)企业合并,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五)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3.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4.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5.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六、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一)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二)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三)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四)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五)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3.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4.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六)重组交易各方按本条(一)至(五)项规定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七、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除应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可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

  (二)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

  (三)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其他情形。

  八、本通知第七条第(三)项所指的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关系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其资产或股权转让收益如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在10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九、在企业吸收合并中,合并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存续企业合并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计算。

  在企业存续分立中,分立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分立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该企业分立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乘以分立后存续企业资产占分立前该企业全部资产的比例计算。

  十、企业在重组发生前后连续12个月内分步对其资产、股权进行交易,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上述交易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交易进行处理。

  十一、企业发生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十二、对企业在重组过程中涉及的需要特别处理的企业所得税事项,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十三、本通知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企业的通知4

  根据国家有关春节放假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春节期间的放假时间安排如下:

  放假时间:20xx年2月8日——20xx年2月16日。20xx年2月17日上班。

  刚刚过去的20xx年,是xx发展进程中里程碑式的一年。我们在广大客户与各行各界人士的大力支持下,在全体xx人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辉煌的业绩。这一切的成绩离不开各位同事对公司的支持与信任,离不开大家兢兢业业、勤勤恳恳的工作。

  在此,感谢各位同事一年来辛勤的工作。祝大家春节愉快,万事如意,阖家幸福!

  xx行政部

  20xx年1月21日

企业的通知5

  为贯彻落实建传字[]号文件精神,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区政府决定在区开展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大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重点

  在建工程深基坑支护、高支撑模板、塔吊、施工电梯、施工临时用电、饮食卫生管理;地处闹市人流密集的施工部位安防护和工地防火情况及噪音、尘土污染等。

  二、检查内容

  1、安生产责任制及日常管理制定情况。

  2、施工用地、规划许可证、安生产许可证是否建立。

  3、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安技术交底、安检查及安教育。

  4、特殊作业岗位持证上岗情况。

  5、施工现场管理。

  三、检查时间

  本次安专项检查共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7月25日至30日,各单位开展自检自查;

  第二阶段:8月1日至8月10日,各镇街、区政府各部门抽查各单位自检自查情况。

  第三阶段:8月10日至15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跟踪落实整改措施。

  四、具体要求

  1、本次专项检查要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主管安工作的负责人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工作到位、检查到位、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切不可流于形式,确保取得成效。

  2、要实行企业自查与政府有关部门集中检查相结合,综合性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例行检查与突击检查或夜查相结合。

  3、检查组要深入现场进行检查,严格检查到每一个基层单位,每一个重点场所、要害部位和薄弱环节。对检查中发现的安隐患,要当场提出整改要求,并做好记录;对存在的重大安隐患单位要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对违反安法律法规的行为,要责成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严厉处罚。

  4、对在检查工作中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徇私徇情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企业的通知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省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XX]15号)精神,以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为充分发挥最低工资保障作用,提高低收入劳动者的收入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和幸福美好韶关建设,市政府决定对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XX年3月1日起,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浈江区、武江区、曲江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710元/月、其它各县(市)由原来的660元/月,统一调整为850元/月,折算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9。

  (二)浈江区、武江区、曲江区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6.9元/小时、其它各县(市)由原来的6.4元/小时,统一调整到不低于8.3元/小时。

  二、各地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加大对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加强监督检查,切实保障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〇xx年二月二十二日

企业的通知7

尊敬的客户:

  您好!

  根据国务院对20xx年春节的放假通知精神,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现将我公司春节放假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20xx年2月9日至20xx年2月15日调休,放假7日。即2月9日(星期六,农历除夕)公休、2月10日(星期日,农历正月初一)、2月11日(星期一,农历正月初二)、2月12日(星期二,农历正月初三)为法定节假日,2月10日(星期日)公休调至2月13日(星期三),2月16日(星期六)、2月17日(星期日)公休调分别调至至2月14日(星期四)、2月15日(星期五),2月16日(星期六)、2月17日(星期日)照常上班。

  祝您节日快乐!

  放假期间,公司电话无人接听,业务情况请联系热线手机:XXXXX

  联系人:XXXX公司

企业的通知8

集团总部、各子公司、分公司:

  端午节即将来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精神,结合本集团的实际情况,经集团董事会研究决定端午节放假3天,现将放假事宜通知如下:

  一、放假时间:20xx年端午节放假,共3天。20xx年x月9日至x月11日放假公休,共3天。x月9日(星期四,农历端午节当日)为国家法定节假日,x月12日(星期日)上班。

  二、放假注意事项:集团总部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要在x月5日前组织安全自查,杜绝安全隐患,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做好防火、防盗、确保全体员工节日期间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集团行政部将安全人员进行抽查。

  三、值班人员安排及待遇:集团总部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值班,值班工资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值班人员手机保持24小时开机,集团总部行政部行政总监电话抽查。

  四、过节费安排:根据级别安排每人800-10000元不等的过节费用。

  五、值班人职责:严格按照制度规定,违者给予严惩。

  六、安全:各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本通知精神,强化安全意识,确保假期安全。

  祝愿全体员工端午节快乐、身体健康!

  XX集团

  20xx.6.4

企业的通知9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做好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工作,优化中小企业人才结构,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和教育部办公厅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开展中小企业与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对接服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联合开展中小企业与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对接服务工作。

  《通知》指出,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要认真梳理、整合各类中小企业、高校毕业生信息资源,分别创建中小企业信息库和各类高校毕业生信息库,为中小企业与高校毕业生充分有效对接奠定工作基础。依托各类中小企业与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对接服务窗口,围绕政策服务、创业服务、融资服务、培训服务等方面,为高校毕业生和创业者提供一站式服务。

  《通知》要求,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要加强协调,积极推动和举办创业大赛等创业活动,要充分利用好各类创业资源,推荐和遴选参赛项目。对各类参赛项目,要充分利用好各类资金和基金资源予以支持,并提供技术成果转化、孵化场地、培训辅导等全方位服务。

  《通知》还要求,继续联合举办“20xx年全国中小企业网上百日招聘高校毕业生活动”,就业参考《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联合开展中小企业与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对接服务工作》。时间为20xx年4月1日至7月9日,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和全国大学生就业公共服务立体化平台将开辟活动专栏,免费发布用人单位招聘信息及毕业生求职信息。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应在本级门户网站上使用统一宣传图片为上述两个网站会场做链接;及时转发文件至本行政区域内下属单位;利用微博、微信、QQ等新媒体加大招聘活动宣传力度;积极组织中小企业、高校毕业生、各类创业就业服务机构等有关单位参加招聘活动。

  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院校分布、高校毕业生生源及就业意向等情况,推荐优质园区企业及“专精特新”企业,通过网络、现场、入校等线上、线下不同的招聘形式,与高校毕业生实现顺利对接。

  《通知》最后强调,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要明确对接活动相关工作责任领导,形成工作推进机制,严格履行信息采集和发布程序,坚决杜绝虚假信息,确保对接活动有序开展。

企业的通知10

  横琴新区、各区(经济功能区)安监局,横琴新区综合执法局:

  根据《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安监管三〔20xx〕2号)要求,现将《珠海市开展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示范企业创建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珠海市开展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示范企业创建工作方案

  珠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xx年3月31日

企业的通知11

各部门(公司、分公司):

  根据XX市气象台于20xx年X月X日XX时发布的XX全市台风蓝色预警信号,受今年第X号台风“XX”影响,XX日傍晚起我市有暴雨、局部大暴雨,“XX”将于XX日夜间至XX日上午登陆XXXX。

  台风影响我市,请各部门高度的重视,做好各项抗台准备工作:

  1、下班前检查门窗是否关好并且窗缝做好措施防渗水,保护好设备与物资,注意用电安全,及时排除各种隐患;

  2、安排好抗台有关人员,预备名单和联系方式报保卫处,持续与集团应急保卫部门联系通畅,随时做好应急抢险准备工作;

  3、请员工注意出行安全,防止发生意外。

  特此通知

  20xx年X月X日

企业的通知12

各部门、厂:

  随着天气进入冬季,公司生活用电也进入高峰期。为节能降耗,杜绝各种浪费现象,现对安全节约用电再次重申如下:

  一、节能降耗,从我做起。做到“人离、机停、电断”,杜绝一切用电设备、电器空转的浪费现象。

  二、对灯光无特别要求的区域,请关闭部分照明设备。

  三、使用电脑人员:

  1、离开办公室两个小时以上必须关闭电脑及周边设备电源。

  2、离开30分钟以上请关闭电脑显示器。

  3、请自行将电脑设置成节电状态。

  四、空调运行时,请关闭门窗。合理设置空调温度,冬季不得高于20℃,夏季空调温度不得低于26℃,上午上班尽量迟开空调,下班提前30分钟关闭空调。最后离开办公室人员负责关机,严禁无人空开。

  五、严禁在办公室及宿舍使用任何非单位提供的大功率电器。个人携带的小型用电设备,如手机充电器等,在使用后必须立即从插座上拨除,不得长时间搁置。

  六、各部门、厂负责人为“节约用电”第一责任人,综合部将不定期对用电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部门,将上报总经理室严厉考核相关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

  请全体严格执行“节约用电”的有关规定,积极参加“节能 降耗”工作,节约用电,杜绝浪费。

  特此通知

  综合部

  二〇一X年十二月二日

企业的通知13

公司各部门:

  xxx3年的新篇章已拉开帷幕,为认真总结好xxx2年度各项工作情况,明确xxx3年工作重点和计划,经研究决定,公司将于xxx年1月下旬召开xxx2年终总结会议。先将会议安排通知如下,请各部门提前做好准备,并安排好相关人员准时参加会议。

  一、会议时间:xxx3年1月下旬(具体时间待定)

  二、会议地点:别墅一楼大会议室

  三、会议主持:万总

  四、参会部门:公司所有部门

  五、会议内容:

  1、xxx2年工作总结

  2、xxx2年工作中存在问题及解决情况

  3、xxx3年工作计划

  4、个人对公司发展建议及发展期望

  各部门需提前准备PPT格式的汇报材料,会议时由各部门代表人员分别进行汇报。

  特此通知

  xxx停车设备有限公司

  xxx3年1月5日

企业的通知14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通知》(苏人保规〔20xx〕6号)规定,各类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

  稳岗补贴标准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补贴,资金用途按照苏人保规〔20xx〕4号文件规定执行。稳岗补贴政策执行期从20xx年到20xx年底。

  从即日起至20xx年11月30日止,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携带相关材料至参保地就业管理经办机构申请20xx年度失业保险稳岗补贴,逾期不再办理。

  企业享受稳岗补贴需提供下述材料:《苏州市企业享受稳定岗位补贴申请表》(附件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裁员减员情况说明书、企业承诺书及公示情况(附照片)等材料,详细情况请下载相关文件和申请须知。

  特此通知。

企业的通知15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妥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我省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和职工中断缴费、应保未保等问题,统一和规范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缴范围和条件

  (一)我省企业职工中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补缴年6月30日(含)以前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具有我省户籍,曾在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可凭有效原始材料,以个人身份补缴年6月30日(含)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具有我省户籍,年6月30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至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年7月1日(含)以后,发生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二、补缴基数和比例

  (一)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可按申报并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历年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为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本金和利息)。无法确定历年工资收入的,以所在市(指设区的市,含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下同)执行的历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补缴。利息以历年公布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算。补缴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分别负担,一次性缴清。

  (二)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均以补缴时所在市执行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比例,补缴历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费用由个人负担,一次性缴清。

  三、个人账户和缴费工资指数

  (一)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补缴费用全额到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补缴费用按规定分别计入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二)以个人身份补缴的,补缴费用全额到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8%的比例为参保人员计入或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今后在省内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或计发基本养老金时,按上述办法补缴期间历年的缴费工资指数均统一认定为0.6,并在其个人账户信息中作特别标记。

  四、补缴年限和年龄限定

  (一)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的年限不得超过10年,补缴时间不得早于所在市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的时间,其中个体工商户补缴时间不得早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时间。

  补缴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不满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再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延长缴费的具体办法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可一次性补缴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三)在计算养老金待遇时,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xx〕38号)有关规定执行,70周岁以上人员统一按70周岁的计发月数确定。

  以上年龄计算均截止年12月31日。

  五、审核程序

  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在单位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以个人身份补缴的,按属地原则,在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补缴手续。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此进行审核备案。申办补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

  2.本人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台账等证明其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资料。

  3.个体工商户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六、其它问题

  (一)以个人身份补缴、有过工作经历、按本通知规定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且能够提供有效原始材料的,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可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二)按本通知规定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已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暂予封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xx〕7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人社发〔20xx〕36号)规定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已享受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自办理补缴手续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的当月起停发其原待遇。

  (三)各市自行出台的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今后国家有新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企业的通知】相关文章:

1.企业裁员通知书

2.2022年企业元旦放假通知

3.催款的通知

4.涨价的通知

5.停电的通知

6.放假的通知

7.社区的通知

8.春节放假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