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厂规章制度通用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用。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食品厂规章制度通用,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食品厂规章制度通用1
第一条 为稳定本公司原有客户群,同时不断开发新客户,本公司特制定如下销售促进管理制度。
第二条 常务董事及经理须拟定日程,拜访、问候主要客户,并借机了解市场情况及客户反馈的问题,加强彼此的联络与友好关系。
1、了解顾客的不满情绪,听取意见,以设法改善现状。
2、访问之前,应先与负责人员做事前的讨论,研究如何与对方对应。
第三条 集合主要客户及购买能力可能增加的预定客户,举行恳谈会,恳请赐予交易。
1、本会以董事长或常务董事为主体。
2、问候方式须巧妙得当,掌握销售计划的根本主题。
3、本会应依地区、产品种类分别举行。
第四条 开拓新交易或提高现有的交易额,除要积极地实行计划外,尤其要致力设置底子厚实的代理店。
1、从工商名录、世贸中心、专业厂商名录、电话簿、名单公司及其他地方取得批发商、销售店、加工业者等的名簿资料后,应立即制定开拓计划。
2、有效地与协会、工业会、有关银行、相关公司往来,借助它们的支援来拓展交易。
3、对于新客户,应事前做好充分的.信用调查。
4、确立代理店的交易规划,完善代理店体制。代理店体制应以商品类别为基准建立。
第五条 销售另设有特卖制,它采取自主诱导购买的方式。这种方式在交易的困难时期及产品推出太慢时进行。
1、特卖的对象区分为零售商与代理店,并设定特卖期间。
2、对于特卖地区,特卖的品目、数量及奖励内容须仔细研究。
第六条 对交易客户设立交易奖励制度,以此促进购买。
1、实施时,先以一特定地点为主,接着再依顺序逐渐对外扩大。
2、交易方式另采用所谓的预约制度,利用预约方式进行交易者,届时可依比例退还部分优待额。不依规定时间缴交货品时,本公司则另订有效方法负责处理。
3、将每个客户的平均购买额分等级,再依等级发给奖金或按比例退还部分金额。奖励期间以3个月左右为主,每段期间再各自制定截止日期。
4、对于特别致力销售的交易客户,公司将为其负担半额的广告费,或另外赠送其他商品,以示奖励。
第七条 对于新生产的产品,公司将举行单独或联合展示会、样品展示会,以扩大宣传,原则上按下列四点实施:
1、展示会由公司单独举行,或借助其他单位的支援,或协同批发商共同举行。有时则由业务部负责举办。
2、会展应展示本公司的新产品。
3、举行展示会时,除了要选择会场场地之外,对于展示内容以及综合方式等,也须加以考虑。
4、样品展示会及展示会中,可直接接受订单或预约。
第八条 对于销售人员应开拓新市场,提高销售额,并对其绩效加以区分,发给奖金,以示激励。
1、本奖励以一定期间为限。
2、对于开发新客户一项,必须令其事前提出有关对方的调查资料。奖金于交易开拓成功的第三个月,依等级的平均额作为激励奖金。
3、过去3个月的平均额超过上年度同月份一个月平均额的3成,视为对提高销售有贡献,并依据一定的比率(或一定的金额)发给奖金。
第九条 业务部门应根据客户或商品类别,将销售额、收款、销路不佳商品与畅销商品等等,做成当月的合计、累计、增减等统计资料,再将此统计数字与过去实绩做一比较后,以掌握销售额及入款的预估。预估确定后,指示给各负责人并进行督促(在每月例行销售会议上,也应督促要求)。
第十条 业务部门需就各地区、客户及业界的需求动向等状况进行调查,以修改正自己的销售计划,并督促、指示销售员拓展销售。
第十一条 业务部门应针对各销售员的活动及实绩,制作有关其能力与实际绩效的比较统计表,同时提出批评与检查,借此提高销售员的效率及业绩。
1、根据业务人员所进行的访问、业务开拓、接受的订货、交货、折扣及退货等销售活动,比较其预定与实际的差距及个人效率。
2、将上述资料于营业部会议时提出,以便就此提供批评及指示。
第十二条 营业部应针对销售活动制定纲领,使相关人员以此为依据来进行其活动。
第十三条 每月月底举行整体的销售会议,利用此会检查上个月的计划与实际情况,由业务部门根据相关人员所提出的、品项别和客户的统计表来检查当月的实绩;另外,由各销售员彼此根据自己的情况及市场情报,进行交换,借此来修正本月应进行的预定活动计划与销售方法。
食品厂规章制度通用2
一、目的
为规范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车间生产正常进行,让员工做好本职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厂全体工作人员。
三、具体制度
(一)考勤管理:标准考勤时间:办公室人员:上午07∶30—11∶15,下午12∶00—17∶00;生产人员:上午07∶30—19∶30,晚上19∶30—07∶30。
1、严禁迟到或早退、不打卡或代人打卡。如果出现代人打卡者,双方违反当事人扣除当月全勤奖。
2、如果出现因考勤机故障或员工卡不能正常打卡的,则由本人到车间进行登记,并由直接上级签字认可,否则按旷工处理。
3、上班时间超过半小时到达车间均属于迟到,30分钟以上未到岗位也未请假视为旷工一天,每迟到或早退一次,10分钟以内罚款10元。迟到10—30分钟(含30分钟)的每次均罚款50元。一个月内累计迟到的次数达3次者(含3次),记旷工一天。
4、若一个月内累计迟到的次数达10次以上(含10次),或半年内累计迟到的次数达20次以上(含20次)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将予以辞退。
(二)班前会、班后会
1、早晨07∶20及晚上19∶20召开交接班会议。
2、如果有事或其他原因造成不能参加会议者,必须提前给班长打电话说明原因。
3、交班班长在生产中遇到的问题,尽量在本班解决,为下一班的安全生产打下良好基础,如问题未能解决,做好详细交班记录,并上报车间主任,在交接班时与接班负责人解释清楚后方可下班。
4、交班时交班班长必须如实反映生产状况和设备运行情况,不得对存在的问题隐瞒,接班者要严肃认真,仔细检查,做到交班清,接班严。
5、如果交班者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或有意违反规定,虽然接班者已接班,但发生的后果视情节严重由双方共同承担。
6、交班人员应明确回复接班人员提出的问题,并和接班人员共同核实,检查设备运行情况。
7、交班人员在接班人员因故未到现场,或未完成接班检查工作前不得擅自离去。
8、接班人应按交接班内容逐一检查核对,符合实际情况即可交接班,不得无理刁难或无故不接,由于接班人检查核对不周而引起的后果,由接班人负责。
9、接班人员发现交班人员未认真完成工作,或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向交班人员提出,如交班人员不能给予明确回复,接班人员可以拒绝接班,并报上级领导处理。
10、当交班人员检查工作完成,并且接班人员无任何疑问后,交班结束。接班人即可在交班记录表上签字,记录交班时间,让交班人员下班。
11、班后会由当班班长总结本班生产运行情况,产量、点检、岗位纪律等,如果生产过程中存在问题要对其进行分析和讨论,或向上级反映。
(三)工作纪律
1、上班时生产人员必须穿工作服,佩戴安全帽、胸卡;禁止穿拖鞋上班。仪表应保持整洁、大方、得体。
2、上班时间员工应该坚守工作岗位,需暂时离开时应与同事交代,工作期间未经班长同意,不得擅自离开岗位。如果有特殊情况,必须进行电话或口头请假方可离开岗位。
3、操作人员必须按照操作规程和工艺指标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更改流程和指标。
4、操作记录要认真填写,不得乱写乱图,填写内容必须和实际相符合。
5、工作时间严禁打瞌睡,睡岗。如果发现,当事人罚款50元,当班班长罚款50元。
6、上班时间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不得串岗、打私人电话、玩手机、吃零食、闲聊等。
7、没有特殊情况未经车间主任同意吃饭时间不得回食堂就餐。当送饭人员送到岗位时,岗位人员不得同时前去拿饭,必须有两人留守岗位。
8、在生产区内,杜绝一切火种,严禁将打火机、火柴等点火用具带入。一旦发现罚款50元。
9、严禁在生产厂区内吸烟,如有违反,车间将其本人除名并送至人力资源部。
10、如果因有事需要请假则提前24小时请假,不允许事后请假或电话请假。一天内则先由班长批准后交车间主任审查,4天以内(含4天)最终由部门经理批准。4天以上需总经理批准。
11、未办理请假手续或未被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12、送样人员严禁在化验室逗留和闲聊,不能随意自动用电脑,或私自更改结果。
(四)生产过程管控
1、生产任务:车间负责人按生产任务单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有计划的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如完成不了,应即时向上级主管汇报,以便协调;同时切实安排好车间生产,保证各组的正常生产,避免衔接不良、产生误工。
2、产品质量:保证产品零配件符合质量要求和物料正确与齐备,尤其是确保产品首件质量的前提下,在生产过程中要时刻关注产品的质量,巡检人员应按规定时间要求进行巡检、抽检,避免常见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的发生,发现质量问题应现场解决,不能及时解决的要迅速向上级主管反映,以便尽早解决。
3、安全生产:每日上班时,先检查全车间的电源、电线和机器设备,保证无安全隐患方可生产;工作人员不得离开机台并严密监视机器操作情况,在下班时,关掉车间内所有电源,严禁在无人状态下机器仍在运转。
4、生产协调:在日常工作中,员工应积极与主管进行沟通协调,确有难度的,可向上级主管领导汇报,请求支持。
(五)工具管理
1、工具箱钥匙由班长进行保管,领用工具和别人借用时要进行登记。
2、领用货架上的配件必须进行登记,需注明领用人,型号规格和数量。
3、点检人员要定时对工具箱内工具和货架上的配件进行清点,并对其进行整理、整顿。
四、其他
本规章制度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食品厂规章制度通用3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本食品经营企业现建立员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
第二条加强对企业职工安全知识培训是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本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及经营活动有关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培训目的:(一)加强本企业员工的食品安全培训,强化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增强职业素养。提升食品安排管理技能。
(二)通过对食品安排知识的培训和学习,本企业员工要明确自身的安全责任。特别要明确食品经营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三)积极开展对本企业员工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确保本企业食品经营安全。
第四条培训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一系列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第五条培训方式:本企业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以企业定期组织集中学习和员工自学方式为主,以外部培训为辅,任何人无正当理由,均不得缺席本企业培训,并自觉完成学习计划。
第六条培训时间:本企业规定员工每周对食品安全内容进行自学,每月组织一次集中学习。每季度组织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食品厂规章制度通用4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执行国家劳动合同法,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公司和职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公司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办法。
塑料分公司、技校等独立核算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公司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公司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职工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公司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公司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公司应当将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职工。
第二节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公司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建立职工名册。
第六条公司招用劳动者时,应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公司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七条公司招用劳动者,不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八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公司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九条公司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公司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公司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公司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公司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职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公司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与公司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职工本人没有本章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第一、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第十三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公司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公司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由公司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公司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公司人事部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公司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公司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
公司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实行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第十八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低于湛江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九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制度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公司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均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公司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和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公司提供的培训费用。
公司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一条公司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公司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
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公司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公司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违反双方平等自愿原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则为无效或部分无效;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四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五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公司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公司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三节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六条公司与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公司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公司安排加班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拒绝公司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公司提出意见、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条公司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一条公司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二条公司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公司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节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三条公司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四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公司人事部,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五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章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职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制度据《劳动合同法》认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职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职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公司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裁减人员时,下列人员优先留用:
(一)与公司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项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三十九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照本章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公司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职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职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公司破产、关闭、撤销或解散;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章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章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章第三十五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公司依照本章第三十七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公司依照本章第三十六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公司依照本章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公司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章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章第四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湛江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四条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公司应当依照本章第五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五条公司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该职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职工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公司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五节集体合同
第四十六条职工一方与公司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公司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公司订立。
第四十七条职工一方与公司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第四十八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公司和劳动者均具有约束力。
第四十九条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zz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公司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条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六节非全日制用工
第五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五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第五十三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公司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五十四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低于湛江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十五日。
第七节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公司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用工管理、支付劳动报酬、履行劳动合同等方面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劳动合同依照本章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公司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章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食品厂规章制度通用5
第一条 技术创新与技术交流,是公司创新新挖潜、降低成本、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
第二条 创造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新配方,提高产品质量,改善产品性能及开发新产品,节约原材料等。
第三条 对设备、工艺过程、操作技术、工、夹、量具、试验方法、计算技术、安全技术、环境保护、劳动保护、运输及储藏等方面的改进或建议。
第四条 推广应用科技成果、引进技术、进口设备的消化吸收和创新以及长期未解决的技术关键和质量关键等。
第五条 对公司技术管理方法、手段的创新和应用,促进公司技术全面提高等方面的建议或改进。
第六条 技术创新与技术交流优秀成果评定小组成员由:(公司生技副总经理)及生技部门,工艺部门,质量管理部门,设备部门,设计研发部门等负责人和其它有关人员组成。
第七条 技术创新与技术交流是在(公司分管技术工作的副总工程师)领导下进行工作,由生技副总经理统一管理,技术创新与技术交流管理员具体负责。基层单位设技术创新与技术交流联络员。
第八条 技术创新与技术交流管理员职责:
1、汇编全公司技术改进措施计划,掌握并督促其实施情况,收集资料,在适当的时候提请评定小组进行评定,总结上报重大技术成果。
2、负责全公司技术创新与技术交流资料处理,收集并推广内外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配方、新结构的应用与交流。
3、负责接待外单位有关技术改进方面的叁观学习,并建立谘询业务关系。
4、协助领导组织对公司内重要的非标设备设计方案的论证及会审,并办理下达设计任务书。
5、负责公司内技术攻关或招标的具体组织工作。
6、定期召开基层技术创新与技术交流联络员工作会议,安排与检查该方面的工作。
第九条 基层技术创新与技术交流联络员职责:
1、编制上报本单位年度、季度技术创新与技术交流计划专案,经批准后协助实施。
2、对本单位实施的技术创新与技术交流专案验证、考核、分析和预鉴定,组织整理有关资料上报(各子公司技术研发部门)。
3、总结推广技术创新与技术交流成果,协助实施人员解决有关问题。
第十条 第十条 经营管理与合理化建议(以下简称管理建议)由生技副总经理统一管理,公司各管理系统(不含全面质量管理办公室)在企业管理工作中实现的现代管理优秀成果均需报副总工程师,由生技副总经理审查并定期提请公司评定小组进行评定(具体组织工作叁照第八条,第九条进行)。
第十一条 公司科协组织实施的管理建议由科协归口提请公司评定小组定,并报zz股份公司生技管理部备案,具体工作叁照第八条,第九条。
第十二条 属全面质量管理的tqc成果,由质管部管理,并报质量管理部备案。
第十三条 技术创新与技术交流专案必须做到:
1、经过试验和应用,并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图纸资料和技术总结。
2、按照技术创新与技术交流(现代化优秀管理)成果报表逐项填写,并经单位主管和受益单位签证。
3、凡属于提高工效、提高产品质量、节约原材料、改进设备(备件)、新的非标设计等必须要有相应的工时定额员、质量管理部门、材料定额员、设备动力部门和使用单位等签署的效果证明。
4、一般专案经所在单位考察后签署意见,报(各子公司技术研发部门)。较大专案须经3个月的生产试用验证,连同有关资料上报(技术研发部门)。重大专案须经6个月的生产验证,整理全套资料上报,由副总工程师组织,生技副总经理主持经公司评定小组评定后,报上级主管领导副董事长。
第十四条 凡经鉴定的技术创新与技术交流和现代化管理优秀成果,其鉴定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1、能否纳入正式技术文件用于生产或经营管理工作。
2、能否进行推广应用与交流。
3、详细分析与核算经济效益,对无法计算出经济效果的应提出结论性意见,并由有关领导签字。
第十五条 凡纳入正式工艺规范的技术创新与技术交流专案,由有关部门与车间进行工时或材料定额的修改,并考核实施情况。对改变产品结构、提高产品性能的专案,根据产品图纸审批程序办理更改手续,并考核其批量生产情况。
第十六条 凡申请技术创新与技术交流成果或现代化管理优秀成果奖励的集体(个人),应由实施者提出申请,填报专案成果申报表,并附第十四条所规定具备的材料(管理优秀成果须附论文或文字总结)报有关部门立案,交财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最后由有关部门组织公司评定小组进行评定审查,副董事长签字,需要上报的`则逐级地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七条 凡成功且投产(或用于管理)的专案,以修改技术文件的日期作为该专案的投产日期,以连续12个月为计算经济效益的有效期。实际年节约额计算公式为:x年节约价值=(改进前成本—改进后成本)×年产量(一次性投资费用+报废损失费用+时间费用)
第十八条 凡被采用的技术创新与技术交流和现代管理优秀成果,根据其贡献大小,给予荣誉和适当的经济奖励。
第十九条 技术创新与技术交流专案和现代化管理优秀成果原则上每年5月至6月各评定一次。
第二十条 对借鉴已经应用的科技(或管理)成果,应降低一个等级奖励。
第二十一条 奖金的分配应按叁与实施工作人员贡献的大小合理分配,落实到人,各单位不得留成克扣。
第二十二条 获奖专案不得重复得奖,如专案在如下名目下均可获奖(技术创新与技术交流成果奖、现代化管理优秀成果奖、tqc成果奖、节约奖等),则以获其中金额最高的一种奖励。
第二十三条 获奖专案如果经再次评审提高了奖励等级时,可补发差额部分的奖金。
第二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与奖金者,一经查出,应撤销其荣誉,收回全部所得奖金,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如与上级文件精神有抵触时,以上级精神为准。
食品厂规章制度通用6
一、个人卫生
1、按公司规定统一着装、衣帽整齐服装整洁,无污渍及损破现象。
2、勤洗澡、常理发、勤剪指甲、勤换洗衣服。
3、出入车间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
4、女同志不准化妆及戴首饰,如戒指、耳环、项链、口红涂指甲油、描眉等。
5、男同志不得留长发及长胡须。
6、工作前应按规定进行洗手消毒,工作期间接触污物及去卫生间应及时洗手消毒。
7、食品生产过程中,操作人员手指有破伤时应立即包扎并带橡胶手套以防止污染食品或暂时调离直接接触食品的岗位。
8、食品生产人员必须办理健康证,凡发现有传染病者予调岗等处理。
9、直接从事食品生产人员如患感冒等短期可传染病者予调岗等处理。
10、不得随地吐痰或对食品打喷嚏、乱丢杂物等,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
二、生产原料用具及设备卫生
1、各生产岗位所用生产工具或设备应有专人负责清洁和保管。
2、各岗位用具或设备应时刻保持清洁并定期进行消毒、清洗,如:搬迁、班后等,做到: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五保洁。
3、卫生用具(工作台、凳、刀、墩、饭、桶、盆、筐、工作用抹布等)应及时清洁干净妥善放置。
4、生产过程中各种原料、半成品应按规定妥善存放,隔墙、离地、上盖、生熟分开等。
三、环境卫生
1、地面:应随时保持地面整洁,无生产废弃物,其他杂物、污渍等。
2、墙壁、门窗:无与生产无关或不规范的张贴物,污迹,灰尘等。
3、各车间要保持通道畅通,以保证人行与运输车行走无阻碍。
4、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苍蝇、无鼠害、无虫害。
5、收集的垃圾污物要有专用容器,加盖封闭,定期及时处理。
四、监督检查
生产厂区成立卫生检查小组,成员:丁运省,朱晓慧,陈祝彪,郭初振,刘振。
检查小组每天对各车间的生产现场,门、窗、墙壁,地面卫生,个人卫生,办公室卫生,设备卫生,清洗设施,照明设施,供排水设施,加工工具,运输工具,计量器具,置物架,物料定位,物料防护,水电气,更衣室等全方面进行检查,同时进行打分,得分在晨会上通报,对不合格项进行限期整改,否则加重扣分。
每月各车间卫生得分的。平均分占员工考核分数的百分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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