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时间:2024-05-27 16:39:35 答辩状 我要投稿

答辩状集锦15篇

  答辩状的答辩思路,应该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事实的基础上以法律的明文规定或者司法观点反驳对方的诉求。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很多无法和解的事情都需要通过法庭判决,我们开庭前都会提前做好答辩状,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答辩状,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答辩状集锦15篇

答辩状1

  答辩人:

  地址:

  被答辩人:

  地址: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_________起诉离婚一案,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事实与理由:

  一、被答辩人所述与实不符。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答辩人同意离婚。

  1、被答辩人主张答辩人在家中无事生非,常常人为制造矛盾和磨擦,导致感情破裂与实不符。实际情况是,被答辩人及家人重男轻女,其家人对答辩人扬言“生男管,生女不管”,在答辩人生下一女孩后,根本没有准备任何孩子用品(包括奶粉),一切都是答辩人母亲准备的,被答辩人和他的家人不闻不问,因为是女孩,被答辩人家中十分不满,答辩人还在坐月子期间,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置之不理,更谈不上照顾日常生活,答辩人无奈,强忍着熬过月子,满月后没有办法为了照顾孩子才借钱回娘家生活。而不是像被答辩人所说的制造矛盾后不辞而别。

  2、答辩人于________年确曾因感情破裂提起过离婚诉讼,但在诉讼过程中,被答辩人威胁答辩人,如果离婚要伤害答辩人家人等等,答辩人及于被答辩人的强势威胁,在法官做工作的前提下,无奈才撤回诉讼,但这并不表明答辩人不同意与被答辩人解除婚姻关系,事实上被答辩人的行为让答辩人伤透了心,失望至极,答辩人日日都在盼望能从这个婚姻中解脱出来。

  3、被答辩人主张多次前往答辩人娘家看望,与实不符。自答辩人无奈回娘家后,被答辩人只去过一次,且没有给女儿任何抚养费用,无论从感情上还是金钱上,答辩人都愧对为人父的责任。

  本案中,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无论从性格还是生活上都有很多不同,但答辩人都有思想准备,也在努力去做,为的就是组成一个家庭不容易,要为对方多考虑,要为孩子多考虑,要为家庭多考虑,所以答辩人在与被答辩人生活中能忍则忍,能让则让,为的就是家庭能够和谐美好。但被答辩人及其家人的行为太让其失望,被答辩人重男轻女,对子女不管不问,不承担抚养义务,虐待答辩人,威胁答辩人的行为已彻底伤透了答辩人的心,夫妻感情也确已破裂,答辩人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二、婚生女孩________由答辩人抚养,被答辩人按法律规定承担抚养费用。

  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答辩人要求抚养女儿。具体理由有三点:第一,孩子从出生一直由答辩人抚养,其已经适应目前的生活方式,被答辩人重男轻女,对孩子不管不问,跟随其生活不利于孩子的成长。二,孩子现在不满________岁,日常生活需要母亲照顾,且女孩跟随母亲无论从以后的生活还是生理期教育都对孩子有益。三,被答辩人长期跑业务,根本无暇照顾孩子,孩子跟随其生活不利用孩子的`健康成长。综上,及于孩子成长考虑,由答辩人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被答辩人应支付抚养费用。抚养费义务是一项法定的义务,抚养费用也是法定的费用,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之规定,子女不管跟随哪方抚养,对方都要承担抚养费用,据此,依照法律规定被答辩人应支付抚养费用。

  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双方结婚后,对家庭房屋进行了翻新加工,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四、被答辩人应支付答辩人生活困难补助费________________元。

  答辩人结婚后辞去了工作,在家照顾家庭,怀育孩子,不是为了家庭的幸福生活,答辩人是不可能将来之不易的工作给辞去,答辩人之所以这么做,是出于对被答辩人的信任,将后半生,甚至是一辈子托付给了自己最亲近的人。然世事难料,现在被答辩人起诉要求离婚,答辩人现无住房,经济条件比较困难,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之规定,被答辩人应支付答辩人生活困难补助费,以便答辩人渡过难关,保护答辩人作为妇女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证据材料______份。

答辩状2

  答辩人:华通公司

  地址:xxxx

  电话: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x

  对甲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事实与理由:

  向贵会申诉之我公司员工甲,与其解除合同理由如下:

  一、不服从我公司的薪资调整(不同意薪资调整,不愿意重新签订合同)。

  二、 20xx年4月2日及20xx年7月21日各记大过一次,同时20xx年08月28日值班时睡觉,造成恶劣影响。

  根据以上申诉人的综合表现,申诉人甲已经严重违反我公司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于是我公司于20xx年10月06日做出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的决定,提出将与20xx年11月06日与申诉人甲正式终止合同,并已经提前三十天通知。按照《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按照用人单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照前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书面告知劳动者理由。”我公司完全可以直接通知其解除合同,根本不必提前三十天通知;现已经提前三十天,我公司已经仁义尽至了。

  根据《劳动法》、《河北省劳动合同条例》以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我公司做出的决定合法合理,有根有据。

  关于申诉人提出的加班费,我公司在招聘该员工甲时就已经说明并征得申诉人甲的同意:其所得的待遇就是按照每天上班12小时,每周工作6天的工作条件相对应的待遇。因此其每个月获得的劳动报酬已经包括了该加班费,也即我公司已经支付了平时和周末的加班费;因此不必另行支付。

  关于夜班补助,我公司的薪资里显示了“夜班津贴”,也即夜班补助,也就是说平时每个月的该补助已经包含在发给申诉人的薪资中,已经支付,所以不必再支付。关于“合同终止补偿金”,我公司根据以上申诉人的严重违反我公司劳动纪律根本不必提前三十天通知申诉人终止合同,何况已经提前了三十天通知,所以不存在《劳动法》、《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有关我公司需要支付补偿金的情况。

  总之,一句话,敬请仲裁委员会充分考虑我公司之答辩,驳回申诉人提出的所有申诉要求。

此致

  沧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华通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答辩状3

  答辩人:xxxxx

  答辩人因原告诉我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非原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的适格被告。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章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原告发生交通事故时乘坐的车辆浙J57315虽为答辩人所有,但该车辆实际的运营使用人为海畅物流有限公司,答辩人与海畅物流已办理借用手续。

  原告与驾驶员均系浙江海畅物流有限公司员工,该二人与答辩人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原告履行职务行为而导致的损害与答辩人无关,答辩人对该损害亦不存在任何过错。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原告依法向保险公司索赔后,不足部分应向机动车使用人主张赔偿责任。

  二、本案中原告诉求的三级护理依赖与原告实际身体状况不符,答辩人不应承担该部分赔偿责任。

  退一步讲,即使答辩人为本案的`正确被告,原告的三级护理依赖诉求与原告实际身体状况也不相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的《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A/T800-20xx》的规定:按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十个项目分别评分,每项10分,总分值100分。

  总分值在61分以上,日常生活活动基本自理,为不需要护理依赖。

  总分值在60分以下,为需要护理依赖。

  护理依赖程度总分值在60分~41分,为部分护理依赖。

  总分值在40分~21分,为大部分护理依赖。

  总分值在20分以下,为完全护理依赖。

  而台州求是司法鉴定所根据《人体损伤伤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附录B.1.2的规定,认为其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构成三级护理依赖,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工伤事故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应适用《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A/T800-20xx》之规定,根据评分标准确定护理依赖级别。

  因此,答辩人对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原告构成交通事故五级伤残、十级伤残、三级依赖护理表示异议。

  答辩人认为,本案原告虽右大腿中段截肢,但其双手及左腿均健康存在,若配置残疾器并辅以相应的训练,原告定能够完成上述五项自理行为,从而做到生活自理。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自身非本案适格被告,更不应承担三级护理费这一赔偿责任。

  望人民法院予以核查认定,并慎重考虑,依法做出正确的裁判。

  答辩人:xxxx

答辩状4

  答辩人: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出生,住。

  被答辩人:______________,女,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出生,住。

  被答辩人诉答辩人离婚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同意离婚但要求孩子抚养权。

  孩子一直由男方父母照顾,感情深厚。

  我工作稳定,经济收入较高,原告无固定收入无固定工作。

  答辩人家附近教育条件好。

  等等

  答辩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

答辩状5

  答辩人: XXX

  因原告起诉离婚一案,答辩如下:

  原告 1977 年跟随父母下放到 XX 农村时与我相识,因性格相投,互相吸引、互相爱慕而确定恋爱关系。我们恋爱到第二年时, 1979 年国家落实回城政策,原告全家迁回 XX ,同年底原告到 XX 县去接我回 XX ,如果说我们当时没有感情基础,原告回 XX 后完全可以断绝来往,而原告再回农村来找我,说明我们彼此之间感情很深,因此原告说婚前感情基础较差不是事实。

  和原告结婚以后双方相互体贴,相互理解,相处融洽,夫妻感情很好。原告所称婚后未能培育起新的感情,不是事实。只是最近这一两年,由于原告有婚外异性交往双方才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只要原告能端正生活态度,珍惜昔日夫妻感情,增进夫妻之间的交流与沟通,夫妻感情是能够恢复的`,我有信心等待原告回心转意。

  综上所述,我坚决不同意离婚,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答辩人: XXX

  20xx年xx月xx日

答辩状6

  答辩人:___,男,_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汉族,______公司职工,住______公司______生活区。

  答辩人___年___月___日接到法院转来原告___民事诉状,诉答辩人抚养费纠纷,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原告诉答辩人未给付_______年7月至_______年___月抚养费与事实不符,并且造成答辩人未能按期给付抚养费的原因完全是原告母亲___造成的。 原告是答辩人的亲生女儿,天下有哪个父亲愿意抛弃自己的骨肉,诉状中指控答辩人从_______年7月至_______年2月均未支付抚养费与事实不符,无法支付抚养费的原因完全是原告母亲一手造成的。离婚后,原告母亲为了阻止答辩人探视女儿,不但不提供其真实住址,也不提供其通讯联系方式,连面都无法见上,请问答辩人又如何给付抚养费呢?但即使这样,在多方探寻后,答辩人还是于_______年___月和_______年___月先后两次找到原告的母亲,分两次向其交付了___个月的抚养费共______元(_______年___月至_______年___月,共___个月),以上有原告母亲___亲笔书写的收条为证。与答辩人离婚后,原告母亲一直阻止答辩人对女儿的探视,不但不让女儿与答辩人见面,更不用说接回家中团聚了,答辩人按原告母亲提供的住址多次前去想与女儿见面,但因其提供的住址不真实,根本无法见找到答辩人的女儿,而且原告母亲在未经答辩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为原告改名,致使答辩人到______的多所学校都未能打听到女儿下落。甚至在答辩人第二次送抚养费到______时,原告的母亲还当着原告和答辩人弟弟的面公然宣称无论如何绝对不可能让答辩人与女儿再见面。_______年___月,原告母亲在______社区同志的陪同下到单位向答辩人索要抚养费,答辩人再次提出探视女儿的要求,原告的母亲当即扬言即使不要抚养费也不会让答辩人见到女儿。原告母亲为了一已私愤,竟拿女儿作要挟,不但侵犯了答辩人对女儿的探视权和取名权,也使答辩人无法给付抚养费,现在却反而颠倒事实指责答辩人不给付抚养费,不知是何居心?原告母亲这种剥夺对女儿探视权的行为直接违背了国家宪法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二、原告母亲假借女儿名义要求增加抚养费于理不合,于法无据。

  《婚姻法》第36条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扶养和教育的权利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简称《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抚养孩子是答辩人做父亲的义务,同时也是原告母亲的义务。原告现在正处在义务教育阶段,国家免除学杂费,在______这样的中小乡镇,生活费又会有多高的一个水平呢,假如按照原告母亲提出的答辩人负责每月_____元的抚养费,那就是说一个尚在小学阶段的孩子每月就需要600元的生活支出,请问这是孩子的实际需要,还是原告母亲的需要呢?原告母亲在______经营着一个______摊点,每月都有相当的收入,并不是如其所说的没有固定经济收入。被告母亲与答辩人于_______年___月___日签订的'《离婚协议》写明“女儿___随母亲___生活,___负责每月供给女儿生活费壹佰元(100元)”,既然签订了协议,就应该按照协议约定的条款办,现在仅过了短短几年就要求变更已经生效的协议内容,原告母亲的这种行为是有悖国家法律规定的。原告母亲以不懂事女儿的名义对答辩人提起诉讼是毫无道理的。答辩人每月的工资名义上虽是______元左右,但在扣除了劳动保险和房租、水电后,实际收入仅有600多元,答辩人所在单位已经停产了将近一年,收入并不稳定。现在答辩人已经重新组成了家庭,也要负担自己家庭的生活支出,真如原告母亲所提的每月负责_____元的抚养费,将近占到答辩人月收入的一半,不但远远超出孩子的实际生活需要,也是答辩人的家庭所无法承受的。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第18条同时规定了可以提出增加抚养费的条件,即在“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情况下,在“

  (1)原定抚育费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经超过原定数额的;(___)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时才能要求增加抚养费,现在原告还在上小学,尚没有巨大的生活费支出,原告母亲在诉状中也承认,双方原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在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则上签订的,应受法律保护,现在并没有发生应当增加抚养费的重大理由,答辩人认为这完全是原告母亲假借不懂事的孩子之名对答辩人起诉,根本就是借机向答辩人索要钱财,这是对孩子的不负责任,更是对孩子的心灵伤害。原告母亲与答辩人离婚时,原告年纪还小,答辩人为了照顾孩子的生活,愿意让她随母亲一起生活。如果原告母亲嫌孩子随其生活是一种负担,答辩人愿意把孩子接回家抚养。如果女儿随答辩人生活,答辩人将为保证其母亲对孩子的探视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方便,决不像其母亲那样拒绝甚至阻拦答辩人探望孩子。

  综上所述,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

  1、依法确认答辩人所欠抚养费数额为______元(_______年___月至_______年___月,共______月),答辩人愿意向原告母亲支付所欠的抚养费,原告母亲也应当保证答辩人对孩子的探视权利。

  2、维持原告母亲与答辩人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抚养费标准。

  3、因造成答辩人无法给付抚养费的过错在于原告母亲,诉讼费应由其自行负担,或由双方分摊。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附:

  1、答辩状副本1份

  2、证明材料___份

  答辩人:

  _______年___月___日

答辩状7

  答辩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代理人:

  被答辩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就被答辩人诉答辩人相邻权一案,现答辩人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答辩事项: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答辩人没有侵犯原告所谓相邻权的行为

  1、答辩人有必要向法庭陈述双方的房屋基本情况:原告张某的住房位于______,而答辩人的门面位于______号门面,二者分属不同的两个单元,而且中间除了两个单元的采光区外(宽长均为______米左右),答辩人所在单元的外墙与原告的住房外墙相距______米,所开的小窗与原告的住房更是相隔______米,因此,双方的建筑物之间没有任何共有的东西,既然双方的建筑物没有相邻,不知原告所谓的相邻权从何而来呢?其事实根据又何在?原告在诉状中进而引申的所谓“安全性”、“私密性”更是无稽之谈。

  2、根据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一个重要的.要件就必须是存在侵权事实,但本案中,由于答辩人与原告的建筑物没有相互毗邻,而且据答辩人了解,原告张某系移民还房,因其自身原因,至今都一直未实际在______房居住,因此,原告的所谓相邻权被侵犯的事实根本就不成立。

  3、由于地理位置的原因,答辩人的门面的采光和通风都不好,因此答辩人在二楼的外墙开了小窗,尺寸宽______×高______厘米,面积不足一个平方米,其占用的位置相对于答辩人单元外墙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原告诉状中所称“改变大楼承重结构”,一则与本案无关,二则完全是对事实的夸大其辞。

  二、答辩人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首先,答辩人再次声明,答辩人没有侵犯原告所谓相邻权的侵权行为,因此不应当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其次,根据法律规定,即使答辩人有侵权行为,但原告的有关赔偿请求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不应当得到法院支持。

  1、根据《物权法》、《民法通则》有关相邻权的规定,处理相邻权纠纷的首先原则应当而且必须是恢复原状,只有在确实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才可以赔偿损失,而且是直接损失。由于本案系相邻权纠纷,即使答辩人存在侵权行为,也根本不必然导致原告有什么误工损失费用,而且原告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其所谓的误工费就是因为答辩人的侵权行为直接导致的。

  2、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只有自然人的人格权利或者人格利益遭受到了非法侵害,才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但本案系相邻权纠纷,只是建筑物之间因相邻关系导致的纠纷,并没有侵犯也不涉及原告的什么人格权利或人格利益,因此根本不属于应当处理或支付所谓精神抚慰金的范围。

  综上,虽然答辩人有开窗的行为,但并没有侵犯原告相邻权的行为,不应当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应当驳回原告的请求。而且根据本案的性质,即使法院认定答辩人存在开窗,但除了可以恢复原状以外,不应当判决本答辩人承担其他有关赔偿损失(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的法律责任。

  以上答辩意见,望法庭采纳,谢谢!

  此致

  _____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1、起诉状副本______份。

  2、证据清单______份。

答辩状8

  答辩人(反诉被告):黑龙江省T委员会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答辩人(反诉原告):黑龙江省Y医药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反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开具发票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双方在签订《租房协议》之初,答辩人已向被答辩人明确告知其享有税收优惠政策,无法提供税务发票的事实。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签订的《租房协议》才作出了“甲方收到乙方租金后,及时向乙方出具票据”的约定。这里的票据的含义应当是除税务发票以外的收款凭证。此外,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从税务机关领购发票是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的义务。而答辩人属于社会团体法人,不是营利性单位,无需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因此,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为其开具发票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二、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违约金16万元的诉讼请求同样缺

  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也应依法予以驳回

  如前所述,双方已经在签订《租房协议》时,对是否开具发票作了具体的约定。该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法相关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因此,答辩人没有向被答辩人开具发票的行为并未违约。

  关于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不为其正常供热的事实,由于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事实的存在,其要求答辩人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反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此致

  H市N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黑龙江省T委员会

  XXXX年XX月XX日

答辩状9

  审判长、审判员:

  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______________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代理人依法参与本案诉讼活动,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代理人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理由如下:

  一、原告抚养孩子不利于其健康成长。

  由原告抚养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原告对孩子的生活起居的照顾不如被告及其父母对孩子照顾的周到,小孩正处在生长发育的重要时刻,也是人生观和是非观念刚刚形成的'时刻,如果孩子生活在一个好的环境,有利于孩子建立良好的思想和品德,有利于孩子形成健全的人格。相比而言,被告家庭更加具备这样的条件。

  二、孩子随被告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教育和成长。

  1、被告对孩子疼爱有加、百般呵护,并对孩子采取了正确的教育和生活方式。孩子虽小,但谁疼他还是知道的,这个不是谁教给他的,被告及父母对孩子的教育都是正面的,他们希望把家庭的破裂对孩子的影响降到最低,即使家庭破裂了,被告及其父母也希望并尽量让孩子得到父爱和母爱。

  2、被告系绍兴本地人,有稳定的工作,每月收入近三千元,且长期与父母共同生活,开销不大,个人能力和经济状况均比原告优越,原告无住房、工资待遇不高,不能为孩子的学习和生活创造良好的条件。

  3、双方协议离婚后,孩子一直随被告生活,彼此之间已有稳定牢固的感情基础。反倒是原告即使在未与被告离婚前对孩子也是不管不问,白天工作可以理解,但晚上回来吃完饭也是顾自己玩电脑,很少有增进父子感情的举动,所以孩子自然而然地对其生疏了。

  4、被告父母经济基础坚实,父亲年收入7万余元,母亲也有退休金,二老十分舍得给孩子花费。孩子自出生后半个月起,一直与被告父母共同生活,被告父母非常疼爱孩子,孩子的日常支出基本上都是由二老负担,祖孙已经建立起了深厚的感情,外祖父母优渥的家境与对孩子的关爱,都十分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三.原告诉求无法律依据。

此致

  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________________份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答辩状10

  答辩人:杨某胜,男,x年4月14日生,汉族,湖北省远安县旧县镇董家村一组人,现住武汉市青山区武东镇陆家咀村刘家堂房33号。身份证号420xxx55

  被答辩人:武汉某某铝塑门窗厂。住所地:投资人:谢某。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不服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xx)东开民二初字第240号判决书提起上诉一案,针对对方上诉请求,结合案件事实与证据,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xx)东开民二初字第240号判决,程序合法,实体认定正确,应予以维持。

  一审法院作出的“原告武汉某某铝塑门窗厂与被告杨某胜之间构成劳动关系”的判决,是一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结合案件证据,作出的认定,合法有效,应当予以维持。

  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在一审过程中,答辩人向法院提供的被投资人谢某签字的住院发票、答辩人与谢某的谈话录音资料以及一审法院以答辩人申请在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公安分局吹笛派出所调取的出警证明,足以证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况且,在湖北电视台“新闻360”节目中,被答辩人的投资人谢某在记者采访中,表示答辩人事故系答辩人违规操作造成,实际上已经认可了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因而,对两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应予以确认。

  三、被答辩人负担案件上诉费用。

  综上,被答辩人作为用人单位刻意否认与答辩人的劳动关系,是在逃避自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特要求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杨

答辩状11

  答辩人(第三人):郑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XXX镇XX村,公民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福建省XXX有限公司因不服莆田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莆人社工认[20xx]第XX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已向贵处申请行政复议;因该具体行政行为与第三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莆田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莆人社工认[20xx]第XX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答辩人郑某某20xx年12月26日所受伤害性质为工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首先,答辩人系申请人聘请的架线工,自20xx年3月开始上班。

  20xx年12月26日上午,答辩人受该公司驻仙游项目部指派与李某某、马某等该组成员一起前往242县道仙度路书峰口往大济镇方向约300米处进行电信光缆施工架线,约上午8点50分许,答辩人郑某某在操作滑板(通信专用滑车工具)在离地面约4-5米高的钢丝索上滑行搭设电信光缆过程中,不慎跌落地面,导致答辩人受伤。

  因此答辩人是在上班时间内进行工作而导致的受伤,是履行职务过程中受伤,莆田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认定答辩人20xx年12月26日受伤为工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其次,答辩人在受伤之后被送至仙游县人民医院治疗,后又转院至莆田市九五医院治疗,申请人仙游项目部经理都是知情的,且也都有到医院进行探望和协调。

  莆田市九五医院的入院记录、出院小结、疾病诊断证明书上都记录答辩人受伤是由于入院前4小时余不慎从高约4米的脚架上坠落致伤。

  上述事实可以印证答辩人是由于进行架线工作时而导致受伤。

  再次,在答辩人受伤后,答辩人亲属也多次与申请人仙游项目部负责人多次进行协调,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申请人仙游项目部负责人等人也认定答辩人是在进行工作时受伤,认定为工伤没有疑问。

  综上,答辩人系申请人员工,在上班时间内进行架线工作时受伤,是在履行职务时因公受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依法认定为工伤。

  申请人颠倒黑白,否认上述事实,是为了拖延时间推卸责任,是恶意的行为,没有一点社会责任心。

  答辩人请求贵单位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维护处于弱势地位的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莆田市政府法制办

答辩人:

  20xx年8月21日

答辩状12

  答辩状

  答辩人:济南某设备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庞海涛,山东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因原告江苏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诉答辩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人答辩如下:

  原告起诉所述事实及欠款金额与实际情况不符。

  20xx年9月29日,答辩人与原告签订一份《供应合同》,对供货条件及方式、交货地点等内容作了具体而明确的约定。其中,《供应合同》第一条对供货条件作出了明确约定:首先是答辩人根据实际需求编制《购物材料清单》,然后是被告根据原告提供的《购物材料清单》进行报价,并确定供货期,最后是答辩人对原告的报价及供货期进行盖章确认。至此,原、被告双方之间就该部分《购物材料清单》中载明的货物的买卖关系方才成立,原告才可以按照《购物材料清单》组织发货。

  原告庭前提供了12张收货单据,金额共计18868767.3元,经答辩人仔细核对,发现原告共提供的12张收货单分别存在下列情况:

  第一、20xx年1月18日收货单两张,货单编号、金额分别为:1401-0161号、703275元;1401-0162号、185550元;20xx年3月12日收货单三张,货单编号、金额分别为:14030108号、111442.5元;1403010109号、11033.8元;14030110号、4644605元。上述五张收货单共计货款1475761.8元,均为答辩人提供了《供货材料清单》、原告进行了报价、答辩人签章认可后所发货物,并经答辩人的工作人员签收,原、被告对上述货物存在买卖关系。

  第二、20xx年3月收货单两张,货单编号为:14030241号和14030242号,上述收货单中载明的货物答辩人并未收到,收货方签字人员为闫文芝也不是答辩人的工作人员。答辩人对原告就上述货物提出的诉求不予认可。

  第三、20xx年3月收货单一份,货单编号为:14030120号;20xx年4月22日收货单一份,货单编号为:14040258号;20xx年4月收货单三份,货单分别编号为:14040324号、14040325号、14040326号,上述五份收货单所载明的货物已由答辩人单位的工作人员签收,但是上述货物答辩人从未编制《购物材料清单》,原告也没有报价,并经答辩人签章确认,故该部分货物并非答辩人购买,而是原告自行擅自发货,存放于答辩人处的`代存货物,对于上述货物,答辩人无付款义务。

  第四、原告供应的型号为:3*4+1*2.5的1926米电缆存在质量瑕

  疵,不能使用,共计18489.6元,该部分货款应在欠款数额中予以扣除。

  鉴于上述事实,答辩人购买原告的货物价值为1475761.8元,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起,答辩人已经分别于20xx年12月9日、20xx年3月12日各向原告支付10万元的承兑汇票,于20xx年5月28日向原告支付20万元的承兑汇票,三张金额合计为50万元。因此答辩人实际欠原告货款957272.2元,而非1598209.8元。

  综上所述,原告起诉所述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答辩人实际欠原告货款957272.2元,而非1598209.8元。望贵院查清上述事实,依法判决,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天桥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济南某设备厂有限公司

  20xx年10月16日

答辩状13

  答辩人xx县人民政府名山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石,主任。

  答辩人现就Q等上诉人不服"()渝三中法行初字第00013号"行政判决提起上诉一案,作如下答辩。

  总的答辩意见是:一审判决正确,应维持原判,驳回上诉。具体理由如下:

  一审是以上诉人在一审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驳回起诉的;认定不属于受案范围又是基于认为管委会的答复行为是重复处理行为。

  所以,本案的关键点是:要查明并析明管委会的答复行为是,还是不是重复处理行为。

  而纵观上诉人的上诉,却漫无边际地大谈与此关键点无关的所谓事实与理由。

  答辩人认为:

  重复处理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所作出的没有改变原有行政法律关系、没有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发生新的影响的行为。这种行为通常发生于对当事人历史遗留问题进行处理后,当事人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诉,行政机关经过审查,维持原有的行为,驳回当事人的申诉。

  本案中,不能因为管委会方的答复中没有"申诉"二字,没有"驳回"二字,就不是重复处理行为。从本质上看,该答复完全符合重复处理的行为特征。一是,没有改变280号房屋的属性即"三峡淹没不予补偿";二是,没有改变原名山镇人民政府(即现答辩人)按照《关于处理旧县城房屋搬迁遗留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与各上诉人分别签订的《xx县旧县城住房补助协议》中,所确定的行政法律关系。三是,没有对各上诉人的权利义务发生新的影响。

  行政诉讼制度之所以规定对这类行为不能提起诉讼,主要是基于三点考虑:一是重复处理行为没有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新的`影响,没有形成新的行政法律关系;二是如果对这类重复处理行为可以提起诉讼,就是在事实上取消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期间,这也就意味着任何一个当事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通过申诉的方式重新将任何一个行政行为提交行政机关或法院进行重新审查,有悖于行政诉讼设定的目的;三是如果将这类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仅不利于行政法律关系的稳定,而且不利于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信任。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此致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xx县人民政府名山街道办事处

  代书:付律师

  x年xx月xx日

答辩状14

  答辩人:

  地址:

  被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答辩人因原告刘春明起诉离婚纠纷一案,现针对原告的《民事起诉状》作出答辩如下:

  答辩事项:

  答辩人不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诉称的离婚理由纯属捏造的不实之词,完全不成立。

  主要理由:

  一、答辩人与原告有感情基础,婚后感情也好。

  1、答辩人与原告牵手前同在医疗系统工作,相互之间有所认识,对彼此都有了解。经朋友介绍,双方正式确认恋爱关系。结婚前后原告经常到答辩人工作单位接答辩人联络感情,出双入对,感情很好。

  原告勤奋刻苦而上进,适应能力、工作能力都很强。当初,我正是欣赏原告才答应与其结婚,我们结婚时,他只是一名办事员。是我们最困难的时期,夫妻都能在一起和睦相处,从何而谈嫌弃他出生农村的家境,更没有对他的待人接物有过异议。

  2、原告诉称双方自小孩出生后,就缺乏正常的夫妻生活完全不属实。

  答辩人和原告共同生活这么多年知道原告的本质不坏、人品不错。即便原告提出离婚,答辩人也坚决不同意离婚,答辩人有决心、信心、能力去挽救和感化原告。婆媳相处,需要相互理解和宽容,只要有空间和时间就能调和双方的矛盾。我也愿意改变自己,更好地处理与婆婆的关系。

  二、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并有幼子需要双方抚养教育,答辩人不同意离婚。

  答辩人从未向原告提出过离婚要求。原告为了达到离婚目的在其诉状中处处捏造虚构,极尽所能无中生有。原告在其诉状中理直气壮直言被告在_____年前就提出要与他离婚,双方也就离婚问题多次协商。然而,最先向法院起诉离婚的却是原告自己而不是答辩人。如果答辩人提出过离婚,亲友们又何来"以原告先提出离婚"为由对原告进行指责呢?

  答辩人与原告夫妻关系的.矛盾系因双方家庭的原因所致,答辩人愿意给予更多地宽容和理解,通过交流沟通消除彼此之间的误会。更不愿意看到因为离婚而伤害到年幼的小孩,让小孩从小在一个残缺的家庭生活成长。

  三、答辩人恳请法院综合考虑本案事实,结合法律规定,化解我们双方之间的矛盾。

  答辩人请求合议庭能够根据案件事实,分析双方产生矛盾的根源,辅以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化解原告与答辩人之间的"疙瘩",帮助我们迈过这道"槛",维护我们这个本就不该解体的家庭。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请求法院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答辩状15

  答辩人:____,女,20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汉族,住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__________,汉族,住______________。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答辩人现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不是本案实际借款人,被答辩人将答辩人列为本案被告属于错误。

  被答辩人所提交的书面欠据借款人处并无答辩人署名,被答辩人提也无证据证明答辩人系该笔款项的实际借款人,故该笔欠款与答辩人无关,答辩人不是借款人。被答辩人将答辩人列为本案被告属于错误,被答辩人无权请求答辩人还款,应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一切诉讼请求。

  二、被答辩人所述与事实不符,即使程某曾向被答辩人借款,该笔欠款也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答辩人不必承担任何还款责任。

  收到贵院送来的相应诉讼材料之前,答辩人并不知晓该笔借款的`发生,被答辩人主张的欠款数额达00万元,对于如此巨大的一笔款项被答辩人却从未见过;答辩人自始至终未曾听说过该笔借款,也未与程某形成共同举债的合意,被答辩人也并无证据证明该笔借款被用于答辩人共同经营或其收入被用于共同生活,故该笔欠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答辩人不必承担任何还款责任,被答辩人向答辩人主张还款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其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该笔欠款不属于共同债务,被答辩人向答辩人主张还款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查明本案事实,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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