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低保承诺书

时间:2024-03-20 07:59:22 承诺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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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低保承诺书

  在当下社会,在很多情况下我们需要用到承诺书,承诺书是把口头承诺书面化规范化的一种产物。相信许多人会觉得承诺书很难写吧,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城乡低保承诺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城乡低保承诺书

城乡低保承诺书1

  我叫 xxx,户籍地xxxx ,现住地 现申请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自愿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申报的家庭成员信息(包括已出嫁子女及分户的子女)和提供的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即:户口薄、身份证、结(离)婚证、学生在校证明、残疾证、医疗诊断证明、收入证明等全部材料真实有效,没有隐瞒、伪造、虚报。如有虚假我愿按照国家及省、市、区的相关规定接受处罚;

  2、本人愿意接受并主动配合淇滨区民政局、大河涧乡(镇)民政所及 窑洞村 村委会(社区)组织的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等规范化管理。愿意积极主动配合一切调查,如实申报家庭财产、住房等情况,并保证真实可信;

  3、我本人及家庭共同生活人员在享受低保期间,如收入、人员、住址等与享受低保有关的'事宜发生变化,一个月内到村(社区)或乡(镇、办事处)汇报并服从村委会合理、合法化管理;

  4、我在享受低保期间,愿意积极主动模范遵守村规民约、社会公德,维护村(社区)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尤其是保持自家门前卫生清洁,绝不发生占用公共场地或在村道(公路)旁堆放杂料物品、倾倒垃圾、种植蔬菜等有碍村容村貌的行为,如有违反且拒不改正,本人愿自动放弃已享受的低保待遇并接受村委会或相关部门的处理;

  5、我在享受低保期间,愿积极参加村、乡(镇、办事处)举行的公益性劳动,若两次(含)不参加,我愿自动放弃已享受的低保待遇(丧失劳动能力的除外);

  6、我在享受低保期间保证按时到乡(镇、办事处)、村签字验证,领取低保补助金,如因个人原因没有签字验证,造成的后果自负。如两次(含)不签字验证,愿自动放弃已享受的低保待遇;

  7、我坚决不参与赌博吸毒、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和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且从事影响社会稳定的活动。如有违反愿意接受处罚并自动放弃已享受的低保待遇;

  8、在领取低保金期间,若有群众反映或举报本人家庭情况与原申报的情况有出入的,愿意接受乡(镇、办事处)、村委会重新审核,暂停发放低保金,经重新核实后再做决定。

  9、我清楚享受低保期间应尽的其他义务,若没有尽到义务,我愿按照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关条例或相关规定接受处罚。

  以上是我自愿作出的承诺,若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说明: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其承诺书由其法定监护人、赡养人、抚(扶)养人代为签订承诺书并代为履行相关承诺内容。

  承诺人(代理人)签字(指纹):

  联系电话:

  承诺日期:年 月 日

城乡低保承诺书2

  由于家庭生活困难,现代表家庭向政府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慎重承诺如下:

  1、积极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或政府委托从事低保工作的人员入户调查、并如实反映情况,决不骗取最低生活保障。

  2、在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期间,按规定定期到所在社区居委会签到,并积极参加所在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组织的各种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积极参与政府和社区为我家庭成员进行的职业培训和介绍的工作。

  3、当我的家庭成员发生变化以及家庭收入出现变化的时候,我保证在1个月内及时到所在社区居委会如实反映。

  4、我在申请及被调查中所表述的内容完全真实。如有虚假,愿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及省、市、县的`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的规定以及相关文件接收处罚。并同意将自己不诚实的行为通过各种媒体向社会公布,本人绝无异议。如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低保金,我愿意全额退回所领低保金及三倍的罚款,并不再享受国家的一切优惠政策。

  承诺人:户主(签字): (盖章)

  家庭成员(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城乡低保承诺书3

  户主 ,本人及家庭成员因(失业下岗、大病、子女上学、离异、残疾、年老体弱等)原因造成现阶段生活较为困难,现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自愿做出如下承诺:

  1、本人申报的家庭成员信息、收入情况和提供的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等,保证真实无误,如有隐瞒、伪造、虚报等行为,无条件接受低保管理部门给予的取消享受低保待遇及相关处罚。

  2、本人愿意接受并主动配合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组织的信息比对、入户调查、听证评议、张榜公示等规范化申请程序。

  3、本人家庭在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期间,家庭月人均收入超过城市低保标准时,主动向所在民委会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及时办理退保手续。

  4、本人及家庭成员在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期间,积极参加所在街道或居委会组织的各种公益性服务劳动,如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可视为自动放弃享受城市低保待遇资格。

  本人及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成员自愿做出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或群众举报属实,自愿接受民政部门随时停发低保金待遇的处理,主动退回所领取的低保金,并记入本人诚信档案。

  承诺人(户主签字):

  年 月 日

  见证人一:

  见证人二:

城乡低保承诺书4

  本人家庭成员因下岗(失业、重残、重病、 )等原因造成现阶段生活较为困难,现申请享受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自愿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申报的家庭成员信息和提供的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即:户口薄、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结(离)婚证、学生在校证明、残疾证、收入证明等,保证真实无误。

  2、本人愿意接受并主动配汉台区民政局、辖区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村)委会组织的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张榜公布等规范化管理。自愿主动配合一切调查,如实申报家庭财产、住房、消费贷款等情况,并保证真实可信。

  3、本人家庭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家庭月人均收入超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时,主动向所在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及时办理退保手续。

  4、本人家庭成员中如有在就业年龄内且有劳动力暂未就业的`,自愿参加社区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如连续两次无故不到、不联系时,可视为已有就业岗位,即自愿放弃低保待遇资格。

  本人及申请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成员自愿作出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或群众举报属实,或有与现行低保政策相抵触的情况,同意按照《汉中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是相关规定处理,如有隐瞒、伪造、虚报、欺骗等行为,自愿接受民政部门随时停发低保金待遇的处理,并主动退回所享受低保资金,同时缴纳所领取低保金3倍以上的罚款。 (此件一式三份,本人、办事处(镇)、社区(村)委会)

承诺人(户主签字):

  家庭住址:

年 月 日

城乡低保承诺书5

  我名叫,家有口人,家住乡(镇)村,本人因家庭贫困,年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907元),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并作如下承诺:

  1、 所提供的各种证件资料均真实有效。

  2、 能及时乡村委会,乡(镇)政府申报家庭收入变化情况。

  3、 不违规将低保金分给其他户。

  4、 保证享受低保的为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成员。

  5、 能积极配合低保工作人员的入户调查工作。

  6、 愿意接受不定期复查并按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7、 愿意接受民主评议小组的评议,对享受的'低保补差标准无 异议。

  8、 愿意履行《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等相 关办法制度中的相关规定。

  如违背以上承诺之一,愿意接受低保管理机关的处理,同意计入诚信档案。

  承诺人(签字或盖章):

  20xx年xx月xx日

城乡低保承诺书6

  我承诺乡(镇)村(社区)组,申请人其家庭成员及关系,经户主申请、入户调查、群众评议、集体听证、张榜公示,符合低保条件,本人是该对象的`调查人或审核人,愿为其真实性负责,并负责平时的监督管理。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欺骗组织等行为,由本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按照本地低保责任追究制度的相关规定接受组织处理。

  承诺人:

  20xx年xx月xx日

城乡低保承诺书7

  根据《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和《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类管理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我家庭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自愿向政府作以下承诺:

  1、每季如实向社区居委会提供家庭收入情况及水、电、气等支出票据,保证不隐瞒;

  2、在领取低保金期间,如果使用和购买高消费非生活必须用品(如手机、摩托车(含电动自行车)、汽车和高档家用电器等),饲养宠物、房屋装修、子女入学择校、出入高档消费娱乐场所等,均视为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居民一般生活水平;

  3、不参与赌博吸毒、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和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且从事影响社会稳定的活动;

  4、积极按时参加社区居委会组织的公益性劳动,服从社区管理。(无正当理由每月累计二次拒不参加公益性劳动的停发低保补助金);

  5、愿接受劳动就业部门和街道有关部门及社区居委会的'就业安排。(凡属个人主观原因二次安排岗位不服从的,愿意取消家庭低保);

  6、不持有或从事有价证券买卖及其它投资行为和收藏高价值物品;

  7、保证低保期间人户一致,如人户分离,在三个月内将户籍迁入居住地(因特殊原因户籍无法迁移的要提供相关证明)。有劳动能力人户分离的,愿意接受社区居委会要求每天或定期到社区报到参加公益劳动(活动);

  8、积极配合社区居委会和管理审批部门进行家庭情况复核,如不配合或提供虚假证明的,作为无法核实处理。

  9、在领取低保金期间,若有群众反映或举报现家庭情况与原申报的情况有出入的,愿接受社区居委会、街道重新审核,暂停发放低保金,经重新核实后,再做决定。

  如有违反上述1—7条规定之一的,则按实施细则和工作规程的规定,取消低保资格;违反8—9条行为之一的,待查清事实后,按规定分别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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